摘要: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应当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其主要问题表现在海洋边界的主权划界问题、共同开发的领域联系问题以及国际发展的内涵界定问题,由此反映出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应着重解决主权至上与经济效率的矛盾、环境保护与经济利益的矛盾以及长久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矛盾。解决该问题应当坚持并发展国际法领域既有的平等原则、合作原则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议原则,因此,国际合作协议确定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国际合作协议确定企业接受国家领导的运营模式以及确定专门的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实为应然之举。
关键词:共同开发;绿色发展法治理念;主权至上;国际合作;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F11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8)09-0061-08
作者简介:吴晓明,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沈阳工业大学副教授(辽宁大连116026 )
海洋边界共同开发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主要趋势,其主要受益于三个国际环境的综合影响:一是国际交流的范围和广度日渐扩大,为国际法主体加强合作提供了必要的国际环境;二是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合作的领域更趋向专业化;三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前沿高新科学技术为国际交流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撑①。由此也引发了海洋边界共同开发存在相应的问题:一是国际交流范围扩大意味着国际划界等问题易导致国际合作权属不清;二是国际主体的国际参与角色更加专业意味着其维护自身部分权益的力度不足;三是国际交流行为的限度不明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第150条规定:“‘区域内活动应按照本部分的明确规定进行,以求有助于世界经济的健全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均衡增长,并促进国际合作,以谋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全面发展。”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是新时代解决上述问题以促进我国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发展的必经之路。
一、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促进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的发展现状
绿色发展法治理念是第二代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表现形态邬晓霞、张双悦:《绿色发展法治理念的形成及未来走势》,《经济问题》2017年第2期。,是在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的制约下,通过保护自然环境实现可持续科学发展的新型发展模式和生态发展理念Nhamo. “From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rough green growth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lu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frican Renaissance StudiesMulti, Interand Transdisciplinarity, 2014, 9(2).。绿色发展法治理念以保障环境为基础来实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绿色发展法治理念直指前述国际合作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的领域,前述问题的具体表现样态均是借鉴绿色发展法治理念所能解决的、所应解决的和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海洋边界的主权划界问题
随着航运技术以及国际开发海洋资源能力的提升,海洋边界的主权划界问题日渐突出。《海洋法公约》主张海洋区域内开发应当遵守机会平等原则,但更应当遵守主权至上原则Nong Hong. UNCLOS and Ocean Dispute Settlement.Taylor and Francis, 2012:26.。以我国南海区域为例,影响我国南海地区海洋油气田共同开发的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包括菲律宾、越南等国家对我国南海领土主权提出的不正当请求。当前国际社会遵守主权平等、主权不容侵犯的原则,而开发我国南海地区的油气田本可以遵循邓小平提出的“搁置爭议、共同开发”的原则向前继续推进,可其他国家对我国领土提出的不正当请求是影响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的最大阻力叶泉、张湘兰:《海洋划界前临时安排在南海的适用》,《南洋问题研究》2014年第2期。。类似的问题同样出现在其他国际领域当中,不容忽视李振福、王文雅、[俄]米季科·瓦列里·布罗尼斯拉维奇:《中俄北极合作走廊建设构想》,《东北亚论坛》2017年第1期。。其主要的影响有三:第一是主权划界问题直接影响到跨界开发的界定,以我国南海地区海洋油气田共同开发为例,对我国领土提出不正当主张的国家多是共同开发的合作对象,他们否定我国领土划界将影响跨界开发油气田的主权领域吴晓明:《论中国与邻国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区选定》,《商业经济研究》2016年第11期。;第二是领土主权高于一切,但解决该问题尚需一定时间,在此期间搁置资源开发利用将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乃至错失提升国力的良好历史机遇;第三是随着我国国力增强、我国国际地位提高以及“一带一路”伟大倡议的持续推进,我国也会参与其他国家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的项目,其他国家主权划界的问题将影响我国参与共同开发的效果。坚持绿色发展法治理念问题能从国际主体间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解决、至少是合理地搁置主权划界问题以求经济发展,反过来还能对未来解决国际主权划界问题提供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共同开发的领域联系不易区分
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是国际合作的重要领域,随着时代发展,海洋边界的共同发展领域进一步扩张,主要为海上生物资源共同开发、海上观光旅游共同开发等杨泽伟:《论海上共同开发的发展趋势》,《东方法学》2014年第3期。。在一定程度上讲,这些新型共同开发领域是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业务的重要补充和调整,一方面能为海洋油气田共同开发提供新的相关业务开发,另一方面这些领域的部分特质属于油气田开发存在问题的集中反映,能为解决海洋划界问题提供量化思路。《海洋法公约》尊崇主权至上原则的目的在于以主权国家作为区域经济开发管理局可以代表全人类的利益。可以说海上油气田共同开发属于海洋边界资源共同开发的重要领域,而其他领域的开发项目属于海上资源共同开发向前发展的应然趋势。二者之间有其连贯性,也有其必要的相互影响:主要在于二者发展的模式不同。传统的海上油气田共同开发项目属于典型的第一产业开发,而新兴的海上生物资源以及海上观光旅游等项目属于第二、三产业开发,二者相比的主要特点在于后者从发展理念上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更大Cianelli D, Manfra L,Zambianchi E. “Nearfield dispersion of produced formation water (PFW) in the Adriatic Sea: an integrated numericalchemical approach.” Marine Environmental Research, 2008, 65(4).。但这也不是发展传统海上油气田共同开发业务本身存在的缺陷,而是第一产业本体固然存在的天生特质。比较海上油气田共同开发与其他共同开发海上项目的意义在于新兴的海上共同开发项目能受到海上油气田共同开发项目的影响,例如污染现象的传递性;同时前者的部分特质,诸如资源在国家领土之间转换、合作区域包含跨国界等特质,均在后者当中出现且有指导意义。实质上更关键的一个问题是海上油气田共同开发问题受到其他相关海上共同开发项目的影响很大。
(三)国际发展的内涵界定尚不统一
国际发展本不需要界定内涵,但是由于近年来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及互联网等高新前沿技术为国际发展、尤其是海上资源共同开发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故而界定国际发展的内涵有其时代意义。国际发展本是一个多层含义的概念,其最广义的含义是指国际社会整体的发展与进步,其次是指国际法主体的发展与进步,最微观的含义应当指构成国际社会与国际法主体的所有个体的发展进步。《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当中重申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以及‘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在受到互联网技术广泛且深入影响的今天,国际发展同时包含了另一个含义:国际法主体与其他非主权主体的交往,简言之是国家与非国家的合作张丽娜:《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主体适格性》,《法学杂志》2012年第11期。。虽然这勉强可以被包含在前述最微观的含义当中,但是该发展模式有其特殊的意义。在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的过程中,部分实际的参与者无法被定义为国家,仅为部分国家的“私企”。这意味着主权国家与这些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无法被定性:既不宜被定性为主权国家交往关系,又不宜被定性为国际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行为。这个问题可以被引申为国际交往的内容仅限定于眼前而非长久之计,因为随着时间推移,任何国际交往行为均可能引申为责任承担问题。如果国际交往对象的性质不明确则容易引起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或者主权国家可以以国内破产的形式拒绝承担企业行为的国际债务,或者一个主权国家不宜成为其他主权国家裁判机关的当事人,或者主权国家以私行为的理由规避承担国际责任,或者不同性质的国际主体之间的国际交往无法找到适格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应解决的主要矛盾
根据前文所述,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以促进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存在的主要矛盾分为三点,均为相应的问题所引发出来、且事关前述问题的发展方向与发展模式的关键问题。由绿色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可知,贯彻绿色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前述问题能够有效缓解乃至有效促进绿色发展,故而应当首先概括前述问题存在的主要矛盾。
(一)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矛盾
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的矛盾并非简单一句应当更关注长远利益所能解决的问题。《海洋法公约》要求开发活动应当“价格合理而又稳定,对生产者有利,对消费者也公平,并促進供求的长期平衡”。眼前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其自身的合理性、时效性以及可预测性,但是发展眼前利益离不开注重维护长远利益的基本价值追求。以国际能源开发为例,追求眼前利益是短时间内提高国际实力的重要举措。而国际能源的开发存在两种前景,在坚持部分重要能源不可再生的前提下,或者未来有一日国际能源被开采至极少数量甚至面临枯竭之时,人类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剩余能源分配阶段;或者未来有一日在剩余能源尚且足够支持国际社会继续平稳发展之际,全新的、甚至是可以再生的新能源的出现填补了国际社会对旧有的、不可再生的能源匮乏的担心李国选:《南海共同开发困境:以区域公共产品供给为视角》,《南洋问题研究》2017年第1期。。两种情形均有可能出现,而如何在当代社会科学合理乃至辩证地看待该问题,成为解决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所包含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矛盾的重要权衡标尺。该问题同时提示我们应当注意在海洋边界油气田开采过程中其他国家对我国领土提出不正当主张的国家的主观意志,在维护我国主权至上原则的前提下,我国同样可以承担相应的促进国际社会共同发展的义务,这既是保障我国主权至上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国际社会繁荣和谐的重要之举。国际社会共同发展离不开每一个平等的主权主体的共同参与,而我国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正是践行该原则的应然举措。
(二)主权至上与经济效率的矛盾
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问题中,首先确定主权划界的意义并非位于次级位阶的经济发展目的,而是为了位于最高位阶的主权至上目的。无疑,无论是否具有经济利益,主权至上且不容侵犯实属最高位阶的基本价值追求。主权的重要性自不必多说,但是维护主权与经济建设是齐头并进的,经济发展对国家主权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维护主权是一个永恒的命题,而经济建设是一个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主题的问题,故而在主权划界的问题之上,其矛盾点并非主权至上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而是主权至上与经济效率的矛盾。这意味着主权至上与经济效率应当如何权衡,换言之,当我国在维护主权的期间,存在提高经济效率的契机应当如何把握。一方面,主权至上的权威应当确保无疑,任何侵犯我国主权和破坏我国领土完整的行为均要被坚决抵制。另一方面,经济效率的重要意义也不容忽视,经济效率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关乎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促进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符合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因此,在主权至上和经济效率之间产生矛盾之后,首先应当确保主权至上,其次才应当是在维护主权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率。在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的过程中有必要确定一点,即我国主权至上,我国南海地区的主权不容侵犯张丽娜:《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困境与出路》,《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我国欢迎其他国际主权主体参与南海地区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的进程,但是应当坚决明确一点是其他国际主权主体首先不应当对我国领土提出不正当主张,进而方有探讨共同开发合作内容的余地。
(三)环境保护与经济利益的矛盾
从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向其他方面的共同开发项目升级转化的现象可以看出,相对而言第一产业积极对环境影响更大的现象不仅得到了足够的重视,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更大的改善。这种发展模式积极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然而客观上讲,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不能取代第一产业的发展,第一产业不仅存在,而且还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并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动力。这应然地引发环境保护与经济利益之间存在的矛盾应当如何解决的问题。解决该问题,首先应当坚持前述主权至上与经济效率之间矛盾的解决方案,即首先必须坚持我国南海地区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的项目属于在我国主权规范之下的开发行为。只有坚持我国主权至上的基本原则,方可将我国所提倡的绿色发展法治理念充分且有效地贯彻进海洋边界共同开发的项目中。同时,我国参与其他国家海洋边界包括油气田共同开发在内的项目时,也应当积极维护其他国家主权。维护我国主权对保护环境、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有积极的意义,因为维护我国国家主权意味着我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制度自信要求我们在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的同时应当保持其高度的谨慎性,这种谨慎表现在绿色发展法治理念应当与国家政策以及我国参与共建和谐世界国策保持高度一致。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理应首先保证环境不遭受破坏,其次再追求经济发展。
由此可见,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促进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的主要矛盾反映了维护我国主权至上的过程中与其他主权主体在经济发展层面的纠纷。因此,解决该矛盾应当首先分清主次、进而再寻求解决问题的合理路径,首先应当确定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笔者认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我国应当确定主权至上的国际交往原则,次要方面是在坚持主权至上的前提下,如何构建既能有效地维护主权至上这一基本原则、又能有效协调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主体之间的关系的运营制度。
三、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应构建的基本原则
绿色发展法治理念本身存在着价值观不统一以及政策与法律不兼容等问题杨解君:《论中国绿色发展的法律布局》,《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是促进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的基本指导理念,为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指出了基本的发展方向,这要求我们在遵守该理念的前提下首先总结出相应的基本原则,方有可能制定出合理的运营制度。鉴于前文对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与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之间存在的问题的讨论可以推出以下三个重要原则,即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和平解决争议原则。这三个原则在既有的国际交往理论体系中已经存在,本文谈及这三个原则是在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这一背景下将其赋予新的、具有操作价值的意义。
(一)主权平等原则
在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的进程中首先应当坚持主权平等原则,该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我国领土主权不容侵犯,即凡是参与我国领土之内的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必须尊重我国领土主权,而不能对我国领土主权提出不正当请求。在此基础上,我国愿意和平地同国际社会其他主权主体平等合作共同开发我国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项目。在某一项目的区域同时包含多个国家海洋边界或海洋边界交汇的情况下,首先应当确定的是不同国家之间的领土范围,不能在国家领土划界的问题上存在任何含糊。
另一方面是本文所提出的一个全新命题即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应当坚持参与者主权平等。主权平等表现在同位阶的主体存在相互交往的可能,而并非同一位阶的国际主体不能相互交往共同开发海洋边界油气田。该理念涉及国际责任承担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当一个主权主体与另一个非主权主体在一片海域共同开发海洋边界油气田时,非主权主体的行为是否能够代表其所在国家所承认的基本政治立场尚有怀疑。举例而言,中国在中国南海领域开展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业务时,凡是与中国共同开发的主体必须是其他国家而不是其他国家的企业,否则笔者可以提出如下提问:其他国家的企业是否有资格代表该国承认我国在南海领土的主权?如果该国对我国的领土主权提出不正当主张则该国企业在该国境内是否被视为国内资源开发行为?继续前一个问题,此时如果海洋边界共同开发的进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则我国按照我国主权管辖范围承担应尽的管理义务,其他国家的企业如果此时逃避承担国际责任或者根本无力承担国际义务是否意味着该企业所在国家放弃对我国领土主权所提出的不正当主张?鉴于以上问题均有赖于同一个问题的解决,即首先承认我国的领土主权,故而国际交往的过程中以同资格的国际主体为主要对象有其必要性。
(二)国际合作原则
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势必应当遵循国际合作原则,而遵循国际合作原则除了前述参与该项目的主体应当是平等的合作,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合作秩序和合作规则Shunsuke Managi,James J. Opaluch. “Stochastic frontier analysis of 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 in the offshore oil and gas industry”. Ecological Economics, 2005, 60(1).。
第一,不同国家企业之间的合作。不同国家之间企业合作原则上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但是由于不同主体的国别存在差异,尤其是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问题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故而该合作不能被定性为一般的跨境民商事合同关系。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的问题的特殊性表现在:一方面该关系的参与主体不能仅以某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为基本参与者,而应当是该企业代表了国家的行为;另一方面该关系所引发出来的法律责任不能仅由某一法人所承担,因为法人承受债务的能力有限,且法人承受治理环境的责任的能力更是有限,同时法人囿于自身的法律地位故而无法完全贯彻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二,国家之间的合作。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必须要坚持参与主体是国家的原因在于贯彻绿色发展原则的要求。必须贯徹该原则的原因主要出于该原则本身的特性,该原则并非简单的促进经济发展或者是调节某种关系,而是一种辩证的、弹性的行为发展指导原则,其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社会的基本发展模式。绿色发展法治理念的主要特性在于为保护环境或者为了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会对经济发展进行科学化的调控。所谓科学化的调控即绿色发展原则既注重经济发展又注重保护环境,其在一定程度内将经济发展的问题置于可调控的范围内,为了保护环境而限制部分产业发展或者直接引导部分产业,使其发展目的是保护环境庄友刚:《准确把握绿色发展法治理念的科学规定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1期。。该理念如果仅被适用于某国或者专指我国境内尚无难处,但是将眼界放置于国际社会则会因为各个国际主体所奉行的发展理念不同而存在难以适用的问题。这要求我国应当在我国领土主权内首先确定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才能继续推进下一步的发展规划。
(三)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国际间合作难免产生争议,而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至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当中存在争议解决机制难以制定的窘境。一般来说,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同位阶的主体,此点毋庸置疑。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无非传统理论所称的外交谈判途径和第三方中立裁判途径。前者主要适用于平等的国际主权主体之间的争端解决,而后者主要适用于非国际主权主体之间的争端解决。在海洋边界油气田开发过程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若适用外交谈判途径解决海洋油气田共同开发的争端则容易因为该纠纷解决机制既存的效率低下的原因而造成经济发展效率受到不合理影响;若适用第三方中立裁判途径则容易导致该争端的中立人无法确定,且国际法主体不适合作为裁判关系的当事人。因而制定相关的和平解决争议的机制是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四、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促进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的建议
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至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是一个宏观的、体系化的命题,远非本文寥寥万字可以论述清楚的问题。前文的主要目的是为将绿色发展法治理念贯彻至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提供一个原则性的思路,而具体的建议仅从宏观的角度指出发展方向,其制度建设尚需进一步研究。
(一)国际合作协议确定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
笔者继续坚持前文所述的绿色发展法治理念不仅是惠及我国、更是一项对国际社会影响甚大的基本发展原則。绿色发展法治理念立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步方向,其应当得到国际层面的共同认可并贯彻执行。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存在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该理念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理念,但暂且在国际社会尚未得到普遍的认可。该理念自身的科学性不代表国际社会接受的广泛性。这为我国提出两方面的要求。
一方面,我国应当确保在我国领土主权内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的进程中,我国主导的共同开发项目必须坚持绿色发展法治理念。前文述及我国在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的进程中首先应当确定的是我国主权至上的原则,这意味着我国对我国领土内的国际合作内容有必要的支配话语权。这并非我国奉行“霸权主义”,此举不仅是我国合理行使国家主权的基本要求,更是我国主动承担国际责任的重要表现。客观而言,绿色发展法治理念也符合基本发展的规律,也会在未来社会逐渐进步的过程中波浪式前进或螺旋式上升至更高程度的发展理念,这意味着绿色发展法治理念同样会不断完善。既有的发展理念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的重大责任必须由我国这一首偿者承担。
另一方面,我国应当积极推动国际社会建设关于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相关的国际公约,将该原则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发展至国际社会或国际社会大部分主权主体共同遵守的行动准则。这是一项长远的规划,我国应当做到、做足三点工作:一者是强烈地呼吁并宣传绿色发展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价值体系以及功能意义,确保国际社会知悉的关于绿色发展法治理念的内容均为有效的、积极的、正能量的内容;二者是保证我国在坚持前述的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项目过程中贯彻的绿色发展法治理念有其良好的成果,以此确保我国亲身实践的绿色发展法治理念有较好的成绩作为说服力重要佐证;三者是以我国推进“一带一路”伟大倡议的路线为重要试点,分层次、有重点地向前推进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的进程。在这些领域中,我国将在很大程度上与其他国家涉及海上油气田共同发展业务合作,也是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的先锋。
(二)国际合作协议确定企业接受国家领导的运营模式
首先应当确定的是,国际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项目当中最终的实践者必然是企业,因为从国家本身的特质来说,其无法作为一个有效的经营主体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在确定国际合作的主体应当是主权主体之后,理应由其他主体作为实际经营主体即国际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人。从分层次的角度来看,将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的首要位阶定性为国际主权主体的原因在于主权主体仅是从承担责任的层面、或者说是国际合作的层面提供政策性引导和意识形态层面的价值判断REVIEW: “USC prepared to build gravitybased platform for Gazprom field”. Interfax : Russia &; CIS Energy Newswire, 2016.。确认首要位阶为主权主体的意义在于确定某一具体合作项目的具体管辖主体,该管辖并非对其他国家主权的侵犯,而是通过确认该国管辖的主导权来确认此间纠纷解决机制乃至基本发展理念所应当坚持和遵守的基本规则。其次再由其他相关的主体作为重要的补充来辅助国家合作政策被贯彻实施。
企业无法成为主要的绿色发展法治理念的制定者,其仅为国家政策的研究者和实施者。在国际商事合作的过程中,企业不仅不具有强制了解绿色发展法治理念的意愿,而且还可能做出有违绿色发展法治理念的举动。这主要是由企业本身的特性而引发的一个必然的结果。因为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作为党和国家提出重要的发展理念,欲理解其主要关注点则应当从党和国家的基本价值取向为依托:党和国家服务于人民,故绿色发展法治理念因为事关人民的利益故而必然被党和国家所强调并贯彻;而企业仅关注商事行为的营利以及企业运营所需付出的成本,其在利益最大的需求驱使下,难以保证不做出违背绿色发展法治理念要求的举动。这种基本的矛盾并非纯粹意义上的恶事,而是不同主体根据自身特性所存在的基本行动导向,党和国家应当共同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并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不同现象进行相应的规制和管理,将绿色发展法治理念同企业的经济效率结合起来。还需要说明是是企业应当让位于主权国家作为第二层的关系核心的意义在于国家尚且需要为不同的企业承担必要的责任,这些问题如果并非我国主权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内则我国主权必将形同虚设。
(三)国际合作需要专门的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国际合作当中难免会出现纠纷,因此需要高效的和平的纠纷解决机制Maja Seric. “Responsibility and Liability for the Pollu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and Civil Liability”. Collected Papers of Zagreb Law Faculty, 2008, 58(1).。其最主要的问题并非前述在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的过程中首先坚持主权至上原则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而是在坚持主权至上原则时遇到同一个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项目当中,多个主权并列的情形。因此同一个项目不一定发生在某国海洋边界,更有可能发生在多个国家海洋边界接“洋”的海域,而恰恰是在坚持主权至上原则之后,会出现划界清晰但是纠纷难以解决的问题杨泽伟:《海上共同开发的先存权问题研究》,《法学评论》2017年第1期。。因此,笔者建议采取高效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式:建立专项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不是一个空洞的、含糊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是综合了诉讼、仲裁、外交乃至ODR等国际纠纷解决机制。囿于篇幅,本文不加以赘述,仅在此提出基本的构建理念:一者是坚持主权平等、公平公正原则;二者是坚持高效原则;三者一定要坚持绿色发展法治理念,保证国际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项目能够有效地被推进。笔者拟建设一种综合式、有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首先以科学、公平手段选取居中裁判的主体,如果争议双方有一方不满意或者在纠纷双方有一方根本不具有争议主体资格的情况下,进而选取及时外交谈判或者在开发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项目之前已经拟定好的纠纷解决预案,以尊重主权至上为前提,不放弃对经济效率的追求。这不违背绿色发展法治理念的要求。
五、结语
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对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项目的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这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盲目追求经济效率则容易忽视维护国家主权的根本利益。长而久之,国家主权至上的问题将容易遭受更大程度上的误解。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不一定完全被解读为经济领域乃至环保领域的发展理念,其同样应当进行政治学解释,以本文所述的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问题为例,其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为保护国家主权、降低其他国家不必要和不正当的主张而尽职尽责。绿色发展法治理念是新时代、新思想的集中体现,其不应当仅仅被应用在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这一单纯的领域,而应当被广泛运用至其他方面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囿于笔者的学力,仅选取这一具有代表性的内容作为研究对象,据此提出的贯彻绿色发展法治理念中所存在的问题有待其他学术同侪的进一步努力。
(责任编辑: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