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结算中心特约专栏】
最近,财政部印发《关于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和《关于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确保新政府会计制度在两行业事业单位得到贯彻执行。根据上述《衔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两行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两行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最近,财政部印发通知,对高校及中小学执行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作出了补充和衔接规定。根据衔接规定,上述两类事业单位应自2019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一是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同时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二是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金额进行调整;三是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四是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最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审计准则中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财务报表披露审计等三个方面内容的修订文本(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共涉及18项准则、23项应用指南,分别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及其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及其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5项准则或相关应用指南进行了界定、完善和改进。
最近,新加坡特许会计师协会(ISCA)发布了一份题为《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网络安全风险的考虑》的出版物,为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评估网络安全风险提供指导。这是东南亚地区发布的第一份此类出版物,通过不同案例研究来说明网络攻击对公司的不同影响,该指南展示了网络安全威胁和网络攻击如何影响财务报告及其相关审计,同时还提供了更多关于审计师如何在审计规划期间将网络安全风险纳入风险评估的见解。
最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自2018年8月30日起开始实施。根据《办法》,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制改组,境外经营投资等方面存在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办法》提出的不同违规情形中,着重强调了财务责任。在风险管理方面,《办法》提出,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的需要追责。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 (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企业上一年度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已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条件,本年度预缴时,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预先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公告》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满2年的口径及投资时间计算口径;二是明确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三是明确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出资比例的计算口径;四是明确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五是明确法人合伙人可合并计算抵扣。此外,《公告》还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办理程序及资料做了说明,明确了转请机制及骗取抵扣的罚则。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公告》明确,(1)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实际取得的净额计税,但就取得的全额开票;(3)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4)明确了因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5)销售自产或外购的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若分别核算,安装服务可按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机器设备安装后运行收取的维护保养费,按 “其他现代服务”纳税;(6)营改增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资料需留存备查。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通知》明确,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根据《通知》,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应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纳税人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检验证书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公告》要求,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最近,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征求意见稿)》,其中在财务管理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客户告知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务院保险监督机构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最近,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明确具体的监管要求。《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此外,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和公募理财产品进行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