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要求,既弘扬“支部建在连上”的光荣传统,又体现基层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对党支部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重视党支部、善抓党支部,是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抓好党支部作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媒介,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培训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条例》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条例》共7章46条,分总则、管理体制和职责、内容和分类、日常管理、利用和审核、纪律和监督、附则,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概念、作用以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覆盖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条例》强调,新形势下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要遵循5项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条例》主要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针对不同类别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问题,在工作机制方面,《条例》要求,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标准,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在制度设计方面,《条例》要求,流动人员等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精神另行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以《条例》为基本遵循,推动形成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为引领,全国各级各类人事档案管理政策融通、机构联通、流转畅通的新模式。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的重点举措。一是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加大返还力度。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鼓励各地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二是鼓励支持就业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三是积极实施培训。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开展有政府补贴的培训,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四是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
近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8日印发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同时废止。为适应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放管服”改革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和方便办事,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2〕38号)进行了修订。《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将执法公开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完善奖惩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规定》指出了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同时规定了向特定对象公开的内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或者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规定》对网上公开办事进行了规范:公安机关应当开展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到现场办理的事项或者环节外,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规定》对监督保障工作也做出了具体要求。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出将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一方面加强监管,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建立特别处置机制,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同时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指导意见》规定,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划定参评机构范围,确定评估指标。其中,对参评机构范围规定了资产占比和机构数量两套可选标准;一级评估指标包括机构规模、关联度、复杂性、可替代性、资产变现等。同时将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和杠杆率要求,报金融委审议通过后施行。根据行业发展特点,人民银行还可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对高得分组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其他附加监管要求。《指导意见》有助于督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形成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的理性企业文化,有利于金融业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近日,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要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以组织形式创新和队伍素质提升为着力点,积极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个人调解工作室是以人民调解员姓名或特有名称命名设立的调解组织。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对于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影响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意见》要求,要依法规范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命名和管理,进一步加强个人调解工作室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个人调解工作室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意见》明确了可以申请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所需具备条件,并规定个人调解工作室可以由一名调解员组成,也可以由多名调解员组成。鼓励专职人民调解员和退休政法干警、律师等社会专业人士、基层德高望重的人士等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推动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调解工作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