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下的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控制

2018-11-22 02:36陈洁
商情 2018年48期
关键词:股权众筹法律风险防范

陈洁

【摘要】在互联网金融的催生下,金融业务的形式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越来越多样化的金融业务形态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得以演化与发展,并且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当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股权众筹则是其中的重要组成,本文通过对股权众筹法律风险进行阐述,并提出互联网金融下的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控制对策。

【关键词】股权众筹 法律风险 防范

一、股权众筹的相关界定

众筹融资是一种新型的网络股权融资模式,小企业、艺术家或创业个人等可以通过众筹融资平台集中众人的资金为其从事的某项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并且回馈给投资人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从起初而言,P2P业务也被看作是众筹中的一种,即债权众筹,但是经过了发展与完善,P2P独立发展成为互联网借贷的新型形式,而众筹则发展为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两类,是指项目发起人在众筹网站发布创业项目信息,吸引网友来筹集资金的模式,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的融资方式。具体到股权众筹,是指筹资人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获得未来收益。

在互联网金融中,股权众筹与金融业务的联系更为密切,其可以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无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由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

二、互联网金融下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一)擅自发行的法律风险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该罪名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批准、变相发行或超过人数限制。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由于金融平台的高度依托于互联网虚拟平台,股权众筹变得越来越简单,而借助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的可解释空间较大,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按照一定的解释方法很有可能便会被囊括其中,面临着刑事处罚的风险。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风险

非法集资犯罪,现行法律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以货币、实物、还本付息。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不少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不少创业者也通过股权众筹平台获得发展的起始资金,但是并非所有的创业者都对于股权众筹有着全面的了解,不少创业者或是错误地理解股权众筹的概念或被众筹平台所误导,又或自身存在不法意图以股权众筹的名义进行集资,这都使得股权众筹这一新兴金融活动存在较大的风险。

从法律上而言,对于非法集资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其本质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进行非法活动等,是必须被取缔的非法金融活动。而合规的股权众筹募集的资金,是投向一个实体项目或公司,而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股权众筹平台的众筹资金去向是一项难以完全监管的难题,股权众筹所承诺给予固定的回报,是否是合法所得等都存在一定的盲区,投资者无法完全得知,这使得股权众筹在一定程度有着非法集资的可能性,加上非法集资通常都以还本付息作诱饵,且承诺的利息往往高于银行的利息,极为容易吸引投资者投资于不法的股权众筹中。

(三)领投人欺诈的信息风险

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而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背景,股权众筹平台作为网络平台,对于股权众筹项目与股权投资者之间发挥着中间渠道的作用。当前,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该机制旨在通过专业的投资人把更多没有专业能力但有资金和投资意愿的人拉动起来。

但在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未全面普及的情况下,相关的政策与监管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失,股权众筹平台追求的是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跟投相关的股权众筹项目,往往会滋生领投人与股权众筹项目负责人之间的利益往来,通过虚假伙同吸引投资者,在吸引投资者进行众筹后领投人再与股权项目的负责人进行利益分配,当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極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使得投资者的资金被白白分割,由于投资者难以从股权众筹平台上分辨相关的合同内容,对于领投人与股权众筹项目负责人之间有利益往来也无从得知,投资者需要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

(四)民事纠纷法律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下,发展股权众筹平台的门槛降低,但是却能够吸引众多的参与者,而股权众筹平台有义务对股权众筹项目进行充分审核,但是并非所有的股权众筹平台对于相关的法律风险都有着全面与合规的审核制度,这极为容易滋生在股权众筹平台内的欺诈案件,由此会引发投资者与股权众筹项目之间的法律纠纷,大量的民事纠纷会严重影响到股权众筹平台的长远发展。从目前的股权众筹平台的相关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在履行中间渠道的功能之外,却没有担负起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极大地限制了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担负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下的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对股权众筹平台进行备案制度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中,对于相关平台的监管将会越来越严格,当下国家对于互联网借贷平台进行日渐严格的监管制度,而股权众筹平台的相关监管则还没有完全地达到应有的管理。由于股权众筹牵扯着数量庞大的投资者,发行面向社会公众,其法律风险不亚于互联网借贷。因此,对于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建设迫在眉睫,首先是应当建立相关的平台备案制度,由主管部门国家证券监督委员会负责,所有的股权众筹平台统一由证监会进行备案,没有备案的众筹类平台,不得从事股权众筹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工商注册关,审慎审查经营范围,对没有备案的股权众筹业务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二)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

在当前的股权众筹中,由于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性使得股权众筹有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在健全其发展的过程中,规范其众筹资金的使用渠道与使用的详细去向是规避其被用于非法集资的有效途径,作为股权众筹平台在进行股权众筹中对众筹所得的资金可以通过第三方的资金托管平台来进行支付与清算,通过第三方的资金托管使得在整个股权众筹中的资金使用过程中实现清算与结算分离,资金使用信息流与资金流分流,使股权众筹平台更好地发挥中间渠道作用,股权众筹项目对于资金的使用都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使得相关的资金都能够被有效地记录,投资者也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资金去向。

(三)建立充分的平台披露制度

互联网金融下的股权众筹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法律纠纷,使得当前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不再信任股权投资。股权投资也从过去的狂热期进入到发展的瓶颈期,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法律风险是制约股权众筹发展的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者信息,要能够让公众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者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判断。防止股权众筹平台经营者本身利用平台从事非法集资行为。同时严格要求筹资人的信息披露,必须全面、详尽、真实的披露筹资人的自身的情况及项目的情况,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监督,对于违规行为及时纠正、通报、处理。美国初《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规定,发行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对主要事实如实陈述,或疏忽披露,都将依法承擔损害赔偿责任。

(四)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社会征信己经成为一项急需快速完善的体系,通过征信体系能够更好地把握股权众筹项目发起人与负责人的相关信用状况,而当前我国人行系统的征信虽然己经有了较好的基础,但是在接入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却还有较多的限制。股权众筹中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可以通过征信体系来加以规避,避免股权众筹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因此,要加快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实现各个征信体系之间的信息共享,打通互联网金融系的征信工具如芝麻信用分、京东白条信用记录等与人行征信系统之间的互通,对于在股权众筹平台存在欺诈,虚假信息披露的筹资人,将其相关信息通报征信部门,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黑名单位制度加入全社会整个征信系统。增加违约、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从而最大程度降低不法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婷.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及监管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7.

[2]谢紫薇.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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