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智胜
——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2018-11-17 05:01汪腾锋
民主与法制 2018年33期
关键词:孙某毒品礼物

汪腾锋

“ 孤证”难证,用“树上开花”“涉嫌贩毒”,孙某有终获无罪释放(上)

案情回放:

深圳毗邻香港,深港两地交流频繁,无论是经济、文化还是人情往来,甚至是不法交易,双方都密切相关。不少深圳人或香港人频繁地出入深港,一方面是旅游购物,另一方面也有一部分不法分子是为了帮人带货,参与走私货物,甚至携带毒品。

曾有媒体报道,年过六旬的香港籍男子黄某,于2013年8月20日从巴西坐飞机到达北京首都机场,在其准备转机前往香港时,机场海关人员从他托运的两个行李箱中查获可卡因近24公斤。黄某辩称,自己是受朋友之托,从巴西将行李箱运回香港,并坚称对行李箱内的毒品毫不知情。之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主审法官根据案情事实认为,黄某的辩解不能成立,因此,以黄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其死刑。

我们今天提起此案,只因对黄某的遭遇颇为感慨,就十多年前,汪腾锋律师团队也曾为一名与黄某有相似经历的港商孙某有辩护过几乎同样的涉嫌贩毒案件,在汪腾锋律师团队的辩护下,被深圳某警方人员怀疑携毒1公斤入境的孙某有最后被无罪释放了。

显然,港商孙某有,比那个香港老人黄某可幸运多了。

记得,当时由于深圳某警方所掌握的嫌疑人孙某有犯罪证据缺乏更多人证物证予以佐证,不够充分,似属孤证。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律师认为嫌疑人孙某有确属主观不知情,公安机关缺乏充足证据,不可违法羁押。

贩毒,一旦罪行被认定,不被判死刑,也可能被判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少不得要把牢底坐穿,一辈子也就完了!幸运之神是如何降临到港商孙某有身上的呢?

说来既简单又不简单。

说简单,是我方律师仅仅抓住了一个事实就救下了可能被判重刑、把牢底坐穿的孙某有:深圳某警方只是当场捕获了港商孙某有及其所携带的一包包装特别严实的“礼物”——毒品,却没有捕获“上游”的给货人和“下游”的接货人,也就没有其他任何有力的人证物证来证明港商孙某有知道自己所带的“礼物”是毒品,而孙某有又坚持自己完全不知道朋友托他捎带给别人的这包包装密实的礼物是毒品……所以,深圳公安人员不能仅凭孙某有身上携带了1公斤毒品这一点“孤证”,却缺乏任何能印证或推定嫌疑人孙某有主观知情的证据下,仅凭怀疑而长期羁押,势必涉嫌执法违法……

在我方律师制发法律意见书向深圳某警方依法陈情说理表达了强烈意见产生的法律压力之下,公安机关为避免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超期非法羁押,而受港人所诟病,只好同意孙某有被无罪保释,就此结案。

说幸运之神降临孙某有身上的过程并不简单,也并非虚言,因为贩毒无论在哪个国家和地区都是重罪,面对涉嫌贩毒的犯罪嫌疑人,无论是谁都不可掉以轻心。

为了破获深港两地贩毒集团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眼见着就要成功的深圳警方,自然是不肯轻易放手的,与他们交涉释放孙某有,必须有充足、坚实的法律理由与高超的法律技艺。

值得庆幸的是,深圳某警方没有一味地为了破大案立大功而不顾法纪坚持继续羁押,而是在反复向某某市公安局法制处咨询了相关法律依据和法律结果后,有理有节地释放了港商孙某有,在香港公民面前为内地警方树立一种懂法尊法的专业形象!同时,也表明辩护律师将兵法计策与诉讼手段有机地结合,总会创造法律奇迹,却是屡试不爽的。

案情原委是:深圳改革开放后,香港居民到内地投资办企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到内地旅游观光也更自由更频繁,形成了一支庞大的深港两栖居民队伍。香港商人孙某有就是其中之一。

2002年3月27日,在深圳投资居住的港商孙某有,受一个朋友之托,从香港携带一包包装严密完好的“礼物”过关来到广州某大酒店,准备遵嘱送交给那个朋友的朋友,可当孙某有到达指定地点后,左等右等,一直没等到前来收取“礼物”的朋友,却等到了一大批警察。

港商孙某有当场被以涉嫌携带毒品逮捕。而他帮朋友代送的“礼物”在现场被查验证实为毒品!

不由分说,现场的警察们立即收缴了那包“礼物”,将港商孙某有押回某市公安局进行审讯,罪名为“集团贩毒”。不料,孙某有完全否认自己参与贩毒行为,坚称自己只是受朋友之托代送礼物给他人!

犯罪嫌疑人不提供犯罪口供,公安刑侦人员又未能当场抓获接收毒品的“下家”犯罪嫌疑人,两地法治分隔,公安刑侦人员更一时无法到香港抓捕发货的“上游”犯罪嫌疑人归案……抓捕孙某有现场得到的那包“礼物”——毒品,成了孤证,警方只好先把孙某有羁押在深圳看守所。

孙某有是否涉毒?如何查证?这些问题让公安刑侦人员非常头痛。

当时,香港和内地两方面法治条件大有不同,要想涉港追捕犯罪嫌疑人,查证案情真相,还是很困难的。在这种缺乏大量且强有力证据证明孙某有参与贩毒集团活动的情况下,看着已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孙某有,公安侦查机关感到相当被动和尴尬,但又不甘心就这么放走好不容易抓到的犯罪嫌疑人和毒品证据,断了线索……

2002年3月30日,孙某有的妻子李某华,急匆匆地来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知明诉讼艺术研究中心,聘请汪腾锋律师团队作为她丈夫孙某有的辩护律师。

接受了李某华的委托后,我们立即展开了会见犯罪嫌疑人孙某有和向公安侦查人员了解案情的工作,经过短暂紧凑的调查了解,当得知深圳某警方仅仅只是掌握着当场抓获了后经验证1公斤毒品赃物的客观事实,以及某个境外香港涉嫌犯毒集团成员与犯罪嫌疑人孙某有之间有通话联系的线索,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可以确证孙某有明知那包“礼物”是毒品却还携带入境、涉嫌参与贩卖毒品的任何有效证据(包括人证、视听等证据)。

于是,我方律师初步判定涉案嫌疑人孙某有“犯毒”的证据并不确凿,公安机关获取的孙某有贩毒证据根本不够充分有力,十分单薄,不足以让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人民法院无法判决孙某有犯有“集团贩毒罪”。

由此,我方律师判断,深圳某警方对孙某有的拘留羁押是会受到法律期限约束的,律师必须尽快迫使深圳某警方无罪释放孙某有,不能让警方毫无顾忌地超期拘留羁押孙某有,从而以充裕的时间和条件获得不利于孙某有的口供证据。

出于这样的考虑,我方律师果断坚定地认为港商孙某有确实不知“礼物”是毒品的真相,而只是代人转送礼物,应属无罪。

因此,我方律师果断地于2002年4月中旬向深圳某警方制发了一份以犯罪嫌疑人孙某有涉案证据孤证不足、长期羁押涉嫌违法侵权、强烈要求依法立即释放孙某有的《法律意见书》。同时,进行密集的口头交涉催促。

对我方律师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要求无罪释放港商孙某有的意见,深圳某警方起初并不甘于接受。然而,面对既无“上游”犯罪嫌疑人证、又无“下游”贩毒同伙人证、更无其他旁证、如此人证书证等证据均欠缺的被动局面,他们无从反驳我方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所表达的意见。并且,律师在当面递交《法律意见书》的同时,还进行了严正交涉。公安机关在律师的紧密催逼下没有怠慢,刑侦部门会同法制部门立即对我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后,深圳警方终于同意律师的意见,无罪释放了孙某有。

很快,按照公安机关的内部惯例,差点背上“集团贩毒罪”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有在其家属依据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好手续后,就被无罪释放回家了。至此,本案获得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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