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法院的创设之道

2018-11-17 05:01阿计
民主与法制 2018年33期
关键词:法院司法设置

阿计

8月20日,全国首家金融法院在上海正式揭牌成立。与此同时,北京、广州两地的互联网法院也即将闪亮登场。再往前追溯,首批知识产权法院已于2014年在北京、广州、上海三地亮相,首家互联网法院则于2017年8月在杭州落地。最近几年,新型专门法院的纷纷创设,不断改写着司法体系的版图,勾勒出司法改革的一大鲜明主线。

从本质而言,专门法院是司法现代化的产物。社会事务的日趋复杂,决定了按地域设置的普通法院,难以有效应对所有类型的诉讼。这就需要将某些特定事务剥离出来,交由专门的司法机构集中管辖,配置专业的法官力量统一审理,以满足其特殊的诉讼要求。正因此,专门法院在现代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模式。

问题的真正关键是,专门法院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设立?追溯我国专门法院的历史谱系,铁路、林业、农垦、矿区、油田等专门法院都烙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胎记,尤其是特定年代所形成的“法企不分”“法政不分”的管理体制,更是与司法公正的理念格格不入,最终不得不走上改制之路,并且至今仍在深度转型的进程中。

相较之下,最近几年已经或即将创设的新型专门法院,从一开始就走出了历史的误区。诸如知识产权法院所聚焦的知产纠纷,互联网法院所对应的涉网案件,金融法院所针对的金融诉讼,无不具有异于一般的专业色彩,深深嵌入了以事务管辖为标准、以专业审判为基点的改革框架,更及时呼应了知识经济、互联网革命、金融法治的时代变迁和需求。可以说,纷至沓来的新型专门法院,不仅集体占据了司法改革的前沿高地,更全面刷新了专门法院的历史面貌。已经持续发展数十年的专门法院,由此真正开启了以司法现代化、专业化为价值追求的新起点。

基于这样的变革态势,未来我国还可能设立哪些专门法院,值得期待。比如,环境诉讼与一般诉讼相比,具有专业性、取证难、跨地域等特征,需要引入社会本位、国家干预、公私法融合的全新审理模式。因而,不妨移植澳大利亚等国的既有经验,适时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更有力地阻击日趋严峻的环境危机,也为日益式微的林业法院等传统型专门法院找到新的出路。再比如,家事纠纷与一般纠纷相比,牵扯血缘、亲情、伦理等复杂因素,需要法学以外的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士的介入。因而,不妨参照日本等国的成功实践,考虑设立专门的家事法院,充分激活定分止争的司法功能,也助推和谐社会的国家理想。还有,劳动争议与一般争议相比,应当设置快速解决、调解优先等特别程序规则,需要建构由职业法官、劳资代表、社会人士共同参与的新型审判模式。因而,不妨借鉴德国等国的司法创制,酝酿设立专门的劳动法院,以重塑更为高效、公正的劳动争议裁决机制,应对日益增长、复杂的劳资冲突。

同时应当认识到,专门法院的设置,应当兼顾政治体制、现实国情、历史条件、社会发展、公众需求、司法资源、成本效率等各种复杂因素,一味贪多求全或盲目追随国外已有的专门法院类型,并不足取。比如,近年来不乏要求设立宪法法院的声音,但这一源自西方政治结构的专门法院,显然并不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因而加强宪法监督的真正用力方向,应当是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功能。总之,专门法院的设置,既要与时俱进的积极探索,也要防止一哄而上的司法浮夸风,其最终目的并非形式上的另立门户,而是真正兑现专业化审判的应有价值。

专门法院的设置,需要站在法治和改革的高度作出顶层设计,也需要完善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对专门法院的设置标准、创立程序、法律地位、组织职权、运行机制等确定基本规则,并为其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如此,专门法院的前进步伐才能融入公正与效率的精神,坚守现代化、专业化的轨道,真正走向司法改革的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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