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制度研究

2018-11-14 17:14汪超凡
长江丛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新郎男方女方

汪超凡

一、婚姻的缔结

(一)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

在《唐律》中,父母在孩子的婚姻上有着非常重大的作用,父母掌握着婚姻的实权孩子必须听从父母的安排。在《唐律疏议》中提到,父母有包办婚姻的情况,其他的亲属也有主婚权,而若子女没有听从父母的决定,就可以借助于官府杖责子女来以示惩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古代婚姻的准则,父母对违反自己决定的子女,是有权利把孩子告上官府并追究孩子的法律责任。

(二)婚姻缔结的形式要件

(1)报婚书有私约。建立婚姻关系,要由双方当事人的尊长合意立定婚书。《唐律疏议·户婚》曰“许嫁女辄悔”:“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辄悔者,杖六十”,并且“婚仍如约”。从婚书立定起便处处可见男女的不平等。如不允许女方悔婚,悔者,杖六十。而男方自悔无罪,只是不可追回聘礼。

父母在子女结婚时,确定婚约等事件上会做一些口头上的协议,这就是“私约”,其具体内容可以涵盖双方当事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一些不足之处。

(2)六礼。唐朝缔结婚姻关系仍然遵循传统的“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古代六礼,是我国在西周时代开始就是非常重要的婚姻缔结程序,它象征着一个婚姻从开始到结束的完整过程。纳采是六礼之首,一般指新郎家的父辈亲属通过指定的媒人去新娘的家里像新娘的长辈求亲,提亲之后如果新娘的家长同意了,新郎的家里就会给新娘的家里送定亲礼,有指定的使者送出。问名,是指通过了纳彩,媒婆或者使者会到新娘家里询问新娘家长的名字,新娘自己的闺名,还有新娘在家中的排位和生辰八字,了解后方便男方家庭进行占卜看看两人是否和睦。纳吉,在问名这一程序后,如果新郎家的占美满和睦,媒婆或者使者就会再次前往新郎家。唐朝的纳吉主要是将“报婚书”送达女家,女家答书许讫。这样双方的婚姻就算是定下来了。纳征,即在纳吉这一程序结束之后,新郎的家里要给新娘的家里送一定的礼物,不管你是贫贱还是富贵,都必须要送彩礼,这叫纳征。请期,聘礼送到女方家后,男方也会相应的派人去约定结婚日期,但往往男方家庭在占卜期间就基本商量好了结婚日期,这么做是为了表示尊重女方家庭的意愿。亲迎,到了约定的成婚日期,新郎就于黄昏时分到家迎亲。婚姻就算是结成了。经过“六礼”程序,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得以正式成立。

二、婚姻的解除

(一)婚姻的自然解除

(1)妻子死亡。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妻子去世,那么由此而产生的婚姻关系也随之结束。但是男方必须在妻子的丧期届满后才能再次娶妻。《唐律》中有相关解释,这一期间至少为十二个月。

(2)丈夫死亡。在世风开放的唐朝丈夫去世妻子再嫁的现象非常的频繁。唐朝不反对再嫁,在太宗年间为了增加人口反而鼓励寡妇再婚。

(二)婚姻的人为解除

(1)七出与三不去。“七出”,还称“七去”、“七弃”,意思是女方如果犯了这七种罪中的一件,丈夫可以休妻,也就是由丈夫单方面强制离婚。有七种情况会被休妻,分别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等。第一,不顺父母会被离婚。第二,女子无子就会被休妻。第三,淫乱往往会造成家族混乱,因此就会被休妻。第四,女子妒忌就会被休妻。第五,女子如果本身有恶疾就会被休妻。因为女子如果有恶疾,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对祭祖产生影响。第六, 女子多言也会被休妻。第七,女子盗窃会被休妻。

(2)义绝。“义绝”,所谓“义绝”是指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若出现了义绝,在惩罚不愿离异人的基础上,强制要求双方离婚。在古人的思想中,由于基本人伦等“义”的存在,夫妻双方都要对对方的家庭以及家族负有不管是法律,还是道德的义务,因此夫妻关系才得以实现。

(3)和离。《唐律》中有关“和离”的定义:夫妻双方由于不能和睦的生活,彼此都愿意分开而进行的离婚形式,和现在的协议离婚类同。

三、唐代婚姻制度的意义

在唐朝妇女的地位有所提升,这在整个封建时代是罕见的。唐朝妇女受束缚较少,“一女不事二夫”等贞节观念较为淡薄,也无“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而且出现“男到女家成婚”和“夫从妻居”的现象。在婚姻制度上,唐律除规定“三不去”外,和离、改嫁、再婚均为法律所明文允许。唐朝为了促进人口的快速增长,实现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就废除了寡妇不能在婚嫁的规定,而且为了使寡妇的数量大幅度减少,还要求各地方官员积极的鼓励寡妇婚嫁,并把寡妇的数量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标准,妇女的地位得到了根本性的提升。民间的夫妻离异之后,双方都可以在结婚。如果女方没有孩子,那么进行再嫁就更加容易了,是受唐朝律法保护的。唐朝的妇女有权利提出离婚,因此离婚是非常常见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夫妻感情破裂;丈夫因犯罪住进了监牢;丈夫患病比较严重,医治困难等。当然,也有一些离婚是因为女子或者女子的父母对婚姻不太满意的,由此可见,在唐朝,离婚已经成了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1][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户婚[M].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267~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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