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宏光 温婉灵
安徽大学法学院
一个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是,人类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会有矛盾和纠纷存在。矛盾纠纷或者相关事项的处理,我们都有着这样一个经验,那就是当事方对处理事项主体的认可程度,认可和接受的程度越高,相关事项的处理就会越顺利和有效,反之,若有着较高的不信任感,在处理过程中就可能会带来这样或那样的麻烦和问题,这就涉及到处理机制的权威性问题,关键问题之一就在于民众对相关机制和方式的权威认同态势。当某一事项发生之后,人们对解决该事项机制的实际选择,表明相信那种解决机制所蕴含的力量以及所形成的信誉度对解决相关事项或社会冲突是有效的、公正的、值得信任的。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民众所选择的解决机制在社会秩序维护中发挥着重要功能,具有权威性。那么,已被民众认可的、具有权威性的解决机制的内涵构成如何,具有哪些要素,这些内涵具有何种特征,构建的可行性路径是否存在以及有哪些路径,这些事关相关机制运行的事项都是我们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和探讨的课题。
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制度改革自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机制的权威性不足问题仍未根本解决,导致综合执法机制的效率不高,权威性不强。在提倡“长江干线综合执法优先”和构建高效的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格局的情况下,对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的权威性进行研究,使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在社会纠纷处理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成为了极具现实意义的课题。基于此,本文从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权威性的一般内涵出发,深入分析权威性在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中所具有的积极性价值,进而尝试性提出在当下中国确立和提升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机制权威性的路径。
权威在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权威曾经被赋予不同的内涵。
“权威总是要强迫有不同意见的人的意志;然而没有这种统一的和指导性的意志,要进行合作都是不可能的”。因此,在恩格斯看来,权威是强制与服从的结合。
综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下述权威的定是合理且可以接受的。权威是指权威主体利用自身所具有的权力和威望以及长期实践之中所形成的品格,达到一个状态,这个状态就是使人信任和服从,在信任和服从的基础上产生尊重,在尊重的前提下,接受者愿意选择这种权威所带来的相关影响力。
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机制权威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第一个角度是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机制本身角度,在这种情况下,权威性意味着一种这种机制的设置和构建具有自身优异的内在价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内在之德”,即当事人认为这种机制是“好的”,当事人对这种机制认可并自愿服从;从机制所能产生作用的当事人一方而言,机制的权威性意味着基于某种之前形成的价值判断,而认可接受并对该机制具有信心,将其视为“正当的”或“正义的”,从而对其的尊崇。
从上述机制的内涵可知,机制政具有认同性、合法性等特征。而需要重点强调的有两点:一是机制的合法性问题。关于权威与合法性的关系,马克斯·韦伯认为,“合法性与建立物质动机、情绪动机或价值合理性动机上的服从愿望不一样,后者不是构成统治的可靠基础,任何统治要巩固它的持久存在,都要唤起对合法性的信仰”。机制的权威性必须建立在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合法性基础之上,机制的合法性的内涵应包括机制的建立、启动、运行等全过程,惟如此,才能达到使民众在信任之上的认同和敬畏,从而在纠纷发生时自觉选择此种机制,并服从和执行其解决决定;二是机制权威性所重点关注的是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的威望,这种威望是自身所具有的,在自身机制中有着内含基因的,基于长期的执法实践所形成一种内在品质。
权威性构成了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的有效运行的关键因子之一,因而,权威性在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中的价值就值得予以考察。
(1)提高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的认同度。当事人相信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在民众之中具有权威性,解决纠纷是有效的、公平公正的,对其就自然产生敬畏感。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通过个案的公正解决,持续性地提高自身的认同度,从而达到公证执法,维系长江秩序,实现预期目的。
(2)保证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的有效运行。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得以有效运行必须具有内在和外在两个条件,内在条件是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所具有的合理内部设计和架构,进行执法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即本身所拥有的值得信任东西;外在条件是指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在长期解决纠纷过程中所形成的“自身形象”,即公众对其所作的评价状态,权威性程度。
(3)促使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完善。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具有过程性,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在这一过程中也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就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而言,其发展和完善过程也是如此,我们不能因为有困难和挑战而放弃对其进行发展和完善而努力,在承认其权威性不高这一最大的实际基础之上,着力缕析其原因,探索解决问题的路径,是我们应有的态度,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由上述之论可知,权威性构成了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性保障,且在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中具有重要价值,那么,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该如何确立和提升自身的权威性,从而有效发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就成为自不待言之问题。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论,确立和提升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权威性的路径有以下几端,当然,这些路径并不是孤立存在或单独发生作用的,它们之间需要相互协作配合,共同构成有机合力。
现代社会纠纷的复杂和多样化决定了解决纠纷机制的多元化,其中,很多纠纷关涉比较强的专业性知识,而且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解决纠纷的具有一定准司法性等都决定了其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专业性应是其要求之一。
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加强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的程序建构,正当的程序对于处理纠纷所达成的长江干线综合执法协议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具有重要意义。要而述之,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程序性建构过程中,要遵循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等。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着悠久的长江干线综合执法历史,相关的具体机制也比较多。然而实践当中,这些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之间大都各自为战。诸机制之间配合协调性不高,协调机制缺失,不同的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所擅长处理的事项可能不同,如果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之间能够有效的衔接配合,不同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互为补充,对于多元化事项的协调处理,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亦如此,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只是众多机制之一,还有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任何一个社会的矛盾和纠纷都具有多元性,在今日转型之中国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