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的价值结构和现代“革命文学”的价值结构

2018-11-13 13:55方维保
长江学术 2018年2期
关键词:文学艺术伦理主体

方维保

(安徽师范大学 文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3)

任何一种文学现象与文学思潮都有其独特的价值追求,也都有其独特的价值结构。要解读中国现代“革命文学”的价值结构,首先需要了解价值与价值结构的一般涵义,了解艺术和文学的价值与价值结构,只有在此两者基础之上才能阐释中国现代“革命文学”独特的价值追求和结构形态。

一、文学的价值和价值结构

对于价值,马克思是这样解释的:“‘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也就是说,价值在哲学上首先是一个关系范畴,其所表达的是一种人与客观外物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一般认为,马克思主义强调了价值的功利性,因为马克思更多的是从社会组织和经济生活的角度来考察价值的。但马克思主义也强调人在“必然王国”中对于“自由王国”的追寻。存在主义价值哲学认为,“价值是人所构造的一种评价性标准。”“关键在于主体的认可,有了意识和自我意识也没有价值,必须由主体来做一个决断。这个自由是先于价值的,可以说原初的自由不是价值,一旦主体将自由设定为价值,才是价值。”价值的存在,是相对于人的需要而言的。价值的核心是主体(人)的需要。价值作为一种意义存在,它是主体与客体遇合的介质。它具有其“价值相关性”(Wertbezogenheit)的文化事实。价值在于它的有效性(Geltung),而不在于它的实际的事实性(Tatsaechlichkeit)。但是,价值是与现实联系着的,“首先,价值能够附着于对象之上,并由此使对象变为财富;其次,价值能够与主体的活动相联系,并由此使主体的活动变成评价。”

价值既然根源于主体的需要,因此,价值也是有其层次和结构的,因为人的需要也是有其层次和结构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在1950年代将人的需要划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与此相对应,价值则分为五个方面,即生理价值、安全价值、爱的价值、尊重的价值、自我实现的价值等。这种结构是一种层次结构,其最底层的价值是生理价值,最高层的价值是自我实现的价值。但在许多时候,人的需要有可能呈现为平面结构,也即诸多方面的价值不是呈现为由下到上的层次而是呈现为并列平行又相互联系的关系。

文学艺术的价值是文化价值的一个方面,属于文化价值的一个门类。从文化的角度来说,价值是一个社会构成,靠永不停止的社会表意活动来构筑自己。关于艺术的价值(包括文学的价值)古今中外都有很多的研究,而且大多是从系统结构的方面讲述的。

中国古代文化往往将文学艺术的价值表述为“功能”,一种价值的系统。《尚书·尧典》指出艺术的陶染可以使人“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这是从人格方面来讨论艺术的价值,以及艺术在人格影响上的几个方面。总体上,它认为艺术具有使人达到人格完美的功能。春秋时代,孔子更为具体地提出了“兴、观、群、怨”说。在《论语·阳货》中,孔子说:“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在《论语·子路》中还说:“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这里直接讲的是诗的社会功用,说明了诗可以提高人们从事政治、外交等实际工作的能力。孔子对诗的价值的认识主要着眼于其社会功用,如认识功能、社会组织功能、交际功能等,但是也涉及审美,如“兴”;也涉及伦理,如“事父”“事君”等。这说明孔子对于艺术的价值的认识是比较系统的。清代文学理论家王夫之更从结构系统的内在关系出发阐发了他的“四情”——“兴、观、群、怨”说。他认为,《诗经》的主旨在于“道情”:“出于四情之外,以生起四情,游于四情之中,情无所窒。”(《姜斋诗话》卷一)他所论述的是诗的情感表达价值。

古希腊人在其神话中为艺术之神缪斯安排的位置是:上帝的第九个女儿,最年轻最有活力。亚里士多德也提出了“卡塔西斯”说,他强调了艺术的情绪宣泄、精神陶染和净化功能。中国现代美学家宗白华在《略谈艺术的“价值结构”》一文中不但论述了艺术的价值而且论述了它的价值结构,他说:“艺术至少是三种主要‘价值’的结合体:(一)形式的价值,就主观的感受言,即‘美的价值’。(二)抽象的价值,就客观言,为‘真的价值’,就主观感受言,为‘生命的价值’(生命意趣之丰富与扩大)。(三)启示的价值,启示宇宙人生之最深的意义与境界,就主观感受言,为‘心灵的价值’,心灵深度的感动,有异于生命的刺激。”宗白华所谈论的艺术的价值结构,实际就是“真”“善”“美”的结合体,它涉及艺术的形式的美、生命的真、道德的善三个方面。而郁达夫则认为,“小说在艺术上的价值,可以以真和美的两个条件来决定。”“真正的艺术品,既具备了美、善两条件,它的结果也必会影响到善上去。”在郁达夫所论述的艺术的真善美价值结构中,他倾向于真和美。

中国当代美学与艺术研究领域对于文学艺术价值结构进行了探讨。刘艳芬在《艺术价值结构新探》一文中,通过对艺术价值的静态分析,强调其是审美价值带动的综合价值系统,突出艺术价值超越生活、关注审美的精神性特点;艺术除了审美价值之外,同时具有认识价值、教育价值、娱乐价值、宣泄价值、净化价值等。她认为,艺术的价值系统是以审美为基础的,是为艺术价值结构的第二个层次。通过对艺术价值的动态分析,从空间角度看,强调艺术价值是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突出艺术价值是由艺术创作主体的个性风格与社会责任感凝结的特点;从时间角度看,强调艺术价值是时代价值与永久价值的结合,提示艺术创作关注时代价值的同时,努力创造具有永久魅力的精品。刘氏对于艺术动态价值结构的论述,引入时间维度,主要从抽象永恒和具体功用两个方面对艺术的价值结构进行了细化。翟振明在《论艺术的价值结构》一文中通过对于艺术价值之“有用”与“无用”的辨析,区分了艺术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工具价值和终极价值。他认为艺术具有无用的“内在价值”,或称“自为的价值”,是一开始就超越“有没有用”的问题的终极价值。终极价值是内在的、自为的价值,是使工具价值获得工具性的价值。如果没有不可见的精神价值,其它很多东西的可见的实用价值就荡然无存了。通过对于艺术创造、艺术欣赏及两者之间的过程中介,论述了各自的价值结构内涵及其人文性。翟氏的文章从艺术价值的形成论述了艺术价值的人文性及其两个层次,将中国传统艺术理论的“器用之辩”引入了价值结构的考量之中。刘士林在《论艺术作品的价值结构》中认为,艺术作品的价值结构主要可区分为三种层次,即艺术的认识价值、艺术的伦理价值与艺术的审美价值。艺术的认识价值,是以主体的认识能力为基础而产生的一种具有客观性质的艺术价值属性。它的意义在于可以帮助人们去认识自然与社会的本质内涵。艺术的伦理价值,是以主体的意志能力为基础而产生的一种具有强烈主观色彩的艺术价值属性。它的意义在于可以帮助人们充分体验到人类伦理主体的伟大与崇高。艺术的审美价值是以主体的想象力为根源而产生的一种属于艺术自身的价值属性。它的意义在于通过艺术作品所展示的精神境界,可以帮助人们充分体验到人类艺术创造的精神魅力。这三种价值属性是人类生命活动方式的必然表现形态。

这些研究看上去莫衷一是,其实他们都是从某几个层面论述了几种艺术的价值,有的可能偏重于艺术本体,从而主要揭示了艺术的本体价值的几个方面;也有的可能将艺术本体与艺术的存在语境相结合,从而揭示了艺术价值的几个方面。这些研究无疑具有启发性,主要是:一、无论中国古代还是西方,对于艺术价值都存在有着一致的肯定性认同;二、他们对艺术价值的系统性有着一致性的认同,越是到当代这种系统性的认识越明确;三、他们对于艺术价值的系统性认识中包涵着结构性认识,但是并不是所有理论家都对艺术价值系统的内部“结构关系”有着自觉。

传统的价值理论,往往从艺术本体的角度来认识文艺的价值,那么,文艺的价值主体就落在了文本本身和它的直接的创作者身上。从主体论来探讨,则价值主体就是形象主体和创作主体。这都是典型的文本中心主义和作者中心主义。这种从文本和作者来考察文艺价值的方式,并没有完全错误,在传统的审美中心论之下,它是正确的。但是,若用价值论来衡量,它又是不全面的,甚至是偏颇的。所有的价值都是在满足人们的需要中实现的。文艺的价值,既满足了艺术之作为艺术自足的需要,也满足了创作主体自身情感宣泄的需要,但是,那都是文艺的内部需要的满足。它真正的价值,在文艺文本和作者之外,只有在读者(接受主体)需要的满足,才是最后的价值实现。因此,现代的价值理论从价值产生的机制来看——尤其在接受美学兴起之后——主要从价值主体的角度来考察文学艺术的价值问题。因此,敏泽、党圣元认为:“大多数的创作也都是要面对自己以外的读者,接受主体的兴趣爱好就很重要。”“尤其是放在价值论的背景之下,接受主体的地位尤其重要,因为他的评价决定了文学的价值。因此,我们说,文学的主体可能是文学家,而文学的价值主体却不是文学家,而是给于他提供评价的主体。这个主体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群人(读者群体)。”也就是说,价值既然是来自于需要的评价,那么,文艺的价值就不在于它自身,而在于外在于它的读者(接受者),它自身只是价值客体,而读者才是价值主体。

但是,假如将文艺的价值完全落足于接受主体身上,也会造成偏颇。价值来自价值主体的评价。这种将价值主体的身分完全赋予接受者的做法,显然会造成价值的不确定性。因为一部作品满足了一部分人的需要,这部分人就会高估其价值;而另外一部分人,因为这部作品无法满足他们的需要,就会对其价值进行低估。如此,文艺的价值就失去了基本的稳定的规定性,它也就无法存在下去。实际上,文艺的价值,是文本审美、作者情怀和读者感受、社会反响综合评价的结果。正如敏泽、党圣元所认为的,“文学的价值,是对于文学的总体评价的结果;其中涉及多方面的主体,如作者主体,形象主体以及接受主体等,可以说是这三方面主体的综合妥协和努力的结果。”因此,虽然价值论赋予价值主体以对于价值的生成权力,但是,任何一种价值都有着它的客体基础,没有客体基础的价值是虚无的。因此,我认为,文学艺术的价值,是文本的自身价值与价值主体精神遇合的产物。

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我认为文学艺术的价值内涵主要在四个方面:

文学艺术的价值首先在于审美价值。审美,也就是“aesthetics”。这个被我们译成“美学”的词,本来的意思是“直感学”。文学艺术是直感的外化,具有康德所说的“无目的的合目的性”,也即超越现实功用直抵生命真谛的永恒价值。这种带有神秘主义倾向的美学观念,其实是将文学艺术的价值指向人的精神的自由。从生命的历史发展来看,它涉及终极的关怀。同时,文学审美价值还包涵着宗白华所说的“形式的价值”。审美的精神价值的实现,是通过“语言”这一介质实现的。这是文学不同于其他艺术门类的最为重要的方面。因此,在文学审美价值中,既包括狭义的语言的修饰也包括艺术形式的诸方面,诸如结构、修辞等等。但是,在文学的审美价值中,创作者当然可以通过语言形式表达情感,但其价值还主要在于阅读主体通过语言的阅读获得情感的净化和愉悦。“审美”之“审”,来自读者,而不是来自文本;一部美的作品,是读者审视的结果。文学的审美价值在现实的层面上来说是“无用的”,但却是“永恒的”。宗白华所说的“真”的价值,或者所谓的“启示”价值之所在,也包涵着审美的终极的关怀。但前者着眼于艺术本体,而后者则着眼于接受者。正是通过审美价值,文学艺术直达人的精神,并具有跨越时间的生命力。

文学艺术的审美价值是其价值结构中的本体部分,这是由艺术的规定性所决定的,也就是由人类的文化共识决定的。

文学艺术的价值其次在于认识价值。文学的主要价值不在于知识,也不在于对于世界的认知,而在于审美。但是,文学是作者对于人类社会认知感受的一种特殊的表达形式,其中有着作者的知识积累和对于世界的认知和理性的判断,同时也有着人类社会认知经验的积累。这种认知和判断虽然是通过感性形式表达的,但是理性仍然深蕴其中。文学艺术是一种经验载体,作品实际上在传播着一种经验,这种经验作为知识而为读者所接受,并影响着他们对于世界的认识和观照。读者可以通过作品所传达的经验,去认识世界,观察世界。因此,它具有认识价值。习惯上所说的文学艺术的教育功能,也包涵着一部分的认识价值。这也就是中国古人所说的“观”的价值。其实宗白华所说的“真”的价值也包涵着认识论的部分,即对于生命真谛的探索和认识,当然也包涵对于现实的经验认识。

文学艺术的价值再次在于伦理价值。文学是人学。它表现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就是一种伦理关系。文学艺术是以人的伦理关系内容为表现内容的,其中包涵着伦理的价值观。而且,文学艺术在叙述中,还涉及诸如情节的安排、人物的关注度、创作主体介入的程度,以及语言修辞的运用等。在安排和选择中,也有着伦理价值的倾向。文学艺术的伦理价值也论述着作者、作品与读者(观众)之间的伦理关系。通过语言文字形式,通过文学形象,文学艺术对于读者形成价值观念的熏陶,从而起到“教育”作用。文学也因此具有教育价值。文学的教育价值,既包涵着认识的功能,也包涵着伦理的功能。但是,这是一种审美教育。审美教育所表达的就是文学艺术与接受主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和伦理经验。文学伦理价值的实现既在创作过程中,更在接受过程中。在创作过程中,它调节了创作主体与想象世界之间的关系;也调节着创作主体与他的话语之间的关系;在接受过程中,它调节了象征域与接受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三者是人类在从事文学活动中所应该展现的第一层次的形态。这种伦理价值既存在于文学艺术价值的本体之中,又延伸其外,将文学艺术置于人类社会的语境之中。对于文学艺术的伦理价值的认识,不是内或外的问题,而是从整体作品的语境中来考察的。所谓的“审美”或“审丑”也都是关于文学艺术伦理价值的一种界定。

文学艺术的价值复次在于社会文化价值。文学由于其表达的社会性以及传播的社会性,无论其审美价值,还是认识价值和伦理价值,都生成于特定的语境之中,因此,它还存在着社会文化的价值。同时,由于文学作为个体创造物,因此,文学的价值结构还包涵着个体价值;也由于文学的创造者是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个体,它所表现的对象实为社会人群,因此,它也具有社会价值。而无论是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也都是语境中的价值实现,因此,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也都可以纳入社会文化价值的范畴之内。文学艺术的社会文化价值还在于它以生活作为表现内容,无论文学艺术在具体的表现中有着怎样的幻想性,经验性的社会生活永远是它的想象的起点;作为一种社会文化语境中的文化行为,它所展现的社会生活情状具有文化人类学的价值。而所谓的文学艺术“娱乐游戏”价值,也是将其作为一种生活来对待的。艺术化的生活是人类的日常生活的向善的存在形态。尤其是对于那些具有文化特性的创作,其社会文化价值就更加明显。比如神话创作,比如日常化的创作等等,其价值的重心更在文化的意义而不在于一般性的审美的意义。

文学艺术的价值不仅存在着诸多的维度,而且存在着“系统性”和“结构性”。对于文学艺术价值结构的研究大多着眼于价值内涵的认识,误把“价值结构”解释为“从人的本体需要出发的对于价值内涵的功能性的区分”。从逻辑上来说,区分价值内涵的功能性,只是一般地说明各个价值维度之间的平行关系,并不能真正揭示它们在整个价值系统的位置和彼此之间的关系。我认为,文学艺术的这四个方面的价值,所呈现的是一种“结构形态”,它们彼此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形成一种“关系”,并构成一个“系统结构”。

在文学艺术价值的这一结构形态中,各个价值维度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彼此相依相存的系统关系。没有审美价值,认识价值、伦理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也就无从寄托;同样,认识价值、伦理价值以及社会文化价值也天然地存在于文学艺术的审美价值之中。文学艺术的审美是以理性的认知为前提的,而文学艺术在表现人及其生活和生命状态之时,天然地具有伦理的调节作用和审美的熏陶作用;文学艺术只要创作了出来,存在于历史文化的长河之中,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书写人类社会史、生命史的社会文化价值。但是,在文学艺术的价值结构中,依然存在着角色地位的高低问题。在艺术自觉的时代,一般都将文学艺术的审美价值作为核心价值。因为,审美价值是文学艺术存在的前提,审美是其最高的追求。而认识价值、伦理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等在文学艺术的范畴之内,都处于次要的地位,甚至可以说审美价值的衍生物。

但是,在文学艺术的价值结构中,各个价值维度的角色地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文学艺术的社会文化价值,在原始艺术时代是第一位的,艺术在那个时代主要在于游戏和娱乐;当然也包涵着认识价值,有很多没有多少审美性的原始符号实际上就是生活事体的一个记录;在中国的封建文化时代,以“文以载道”作为文学艺术的理想,那么,文学艺术的工具价值,如认知价值、教育价值甚至伦理价值的地位就会上升,而审美价值的地位则下降。不过,审美价值作为文学艺术价值结构中最为核心的价值维度,虽然其地位可以下降,但是不会无限下降,它总会保持相当的水平。文学艺术可以不具备认知价值,也可以没有教育意义,但是不能完全没有审美价值。如果文学艺术的审美价值趋近于零,文学艺术也就不存在了,其价值意义当然也就无法实现了。

文学艺术的价值结构,是其文化价值的内部逻辑。其结构形态的形成,是其各个价值元素商兑的结果。当它一旦形成,就成为具有稳定结构形态的文艺形式。

二、“革命文学”的价值和价值结构

中国现代“革命文学”,属于一种特殊的文学现象,其价值结构既与一般意义的文学艺术的价值结构相似,但很显然又具有特殊性。正如有的学者所认识到的,“无产阶级革命文学是一种外向型的创作,它是为无产阶级服务的,为人民服务的,在这样的前提下,这个文学要服务的对象,就成为价值的主体,而文学家作为价值主体却是不重要的了。”也就是说,在革命文学的价值结构中,接受者主体的评价也更加重要。

“革命文学”作为绵延20世纪大部分时间并与中国现当代红色革命关系密切的历史现象和文学思潮,其价值追求和价值结构与一般文学思潮又有所不同。从其发生的1920年代起,“革命文学”理论家如瞿秋白、胡风、周扬和毛泽东等就曾涉及革命文学的信仰价值、政治文化价值、审美价值和伦理价值等多个方面,并对诸种价值元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论言说,他们通过对于“文学与政治关系”“文学家与政治的关系”的言说,论证了文学审美与革命信仰、革命政治之间的相互作用,并论证了革命意识形态的价值核心地位。同时,革命文学理论家和批评家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论,对当时的“革命文学”创作和形形色色的文学想象进行了细致的价值分析和批评。进入当代以后,现代文学研究界,特别注意到了左翼“革命文学”的政治文化价值,注意到了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在左翼文学形成中的作用;在历次的人道主义与文学关系的讨论中,研究者还从宏观的哲学的角度研究了左翼革命文学运动的人文价值;但更多的学者所着眼的则是左翼革命文学价值观和价值取向,和中国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对“革命文学”价值观的建构作用。同时,从价值判断方面来考察,很多研究者都注意到对于“革命文学”的历史和文学功过的评价,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都关涉到一个价值判断的基准问题,是把“革命文学”作为“文学”还是把“革命文学”作为“政治”?在价值结构内部关系方面,主要是着眼于“文学与政治”之间关系的争论。

上述的这些研究,可以说涉及了现代“革命文学”价值系统的各个方面,甚至也涉及这些价值系统内部的关系问题。这些研究是有意义和启发性的。但我认为,将“革命文学”的价值概述为“人文价值”,而使用“人文价值”这一概念显然过于宽泛。所谓人文价值只能是一个总体价值判断,而不能够形成对于“革命文学”这一文学现象内在价值结构的认知;这种论述显然只是看到了革命文学的一个方面,而没有注意到其复杂性和丰富性。

在上述的研究中,“革命文学”研究界充分注意到了革命文学的价值观念和价值结构的特殊性。但是,从理论上来说,价值、价值观和价值结构是相互关联又差别很大的三个概念。上述的有关研究,大多涉及的左翼“革命文学”的价值、价值取向或价值观念。左翼革命文学研究的价值意识是强烈的,但整体的价值结构论证意识在大多数的场合却是非自觉的,缺乏明晰的“整体”意义上的结构意识;缺乏从理论到创作的总体的价值结构的研究。同时,结合文艺理论界对于文学艺术价值和价值结构的研究,我认为,这些研究具有普遍意义,但结合具体的也是特殊的文学艺术现象,如“革命文学”现象,还需要具体对待。对于“革命文学”这一特殊的文学艺术现象,必须破除传统的审美中心主义,必须采用开放性的姿态来认知其价值内涵和价值结构。中国现代“革命文学”有一个外向型的价值结构体系。

基于这样的学术积累,对于“革命文学”的价值,我认为应该着眼于这一特殊文学现象,来判断其价值内涵。根据我对于中国现代“革命文学”的研究,我认为:现代“革命文学”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整体,存在着一个“四维”的价值结构:

(一)“革命文学”价值结构的信仰维度

中国“革命文学”是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及文学理论中国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它是一种政治文学。作为一种政治文学,其价值的核心显然不在审美而在于政治信仰的表达和无产者价值主体对于信仰的接受和满足。

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文化信仰,在中国“革命文学”中首先体现为“普罗文学”概念的提出。作为一种政治信仰叙事,“普罗”是“革命文学”的叙述主体,也是其信仰主体,它可以表述为“工人阶级”“工农兵”或“人民”等。“革命文学”的信仰表达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写什么人?”革命文学的信仰决定了它以“普罗”为表现对象和文学想象的形象主体。二、“什么人写?”革命文学的信仰决定了它同样选择“普罗”以及革命化的知识分子为创作主体。文学以“普罗的社会革命”为表现内容并具有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立场。革命文学价值结构的信仰维度,不仅诉诸主体的精神层面,同样也诉诸主体的社会认知层面。它通过文学这一形式传达社会主义精神,以及对于当时社会现实的一般性认识。作为一种政治信仰叙事,它的艺术趣味和精神指向主要在于马克思主义立场的价值判断。

有人认为,“革命文学”具有极强的工具性,因而它的价值内涵主要的就在于其政治意识形态价值,这种意识形态价值的重要的内容是其“教育”和“鼓动”的社会功利性。我认为,“革命文学”的工具性,主要是源于其极为强烈的政治信仰。“革命文学”在其发端的最初阶段,就不是作为“文学”而是作为“革命信仰”的载体。后来虽然有审美的觉醒,但是,信仰叙事依然作为一种元叙事而存在。这种信仰价值,对于文学来说,它不是主导性的,换句话说,它甚至可以没有文学的审美价值,但是正如存在主义价值论所论述的,它的价值“关键在于主体的认可”,主体的决断。革命文学中的信仰最初在文学中可能“不是价值”,一旦主体将信仰“设定为价值,才是价值”。

其次,在一般性的文学艺术的价值系统中,认识价值是其重要的一个方面。但是,“革命文学”对于历史发展的描述是想象性的而不是记录性的,它的信仰主体——无产阶级工农大众,在某种程度上是想象的共同体。它对于历史和生活的认知,也主要是基于这种想象性。当然,革命文学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学想象,并不能说其完全没有认识功能,它也对中国近现代历史有着认识论上的“反映”。但是,这个反映不是镜子式的,而是充满着“主观能动性”。所以,有人称之为“革命浪漫主义文学”。

(二)“革命文学”价值结构的艺术审美维度

凡是文学就必须有审美价值,“革命文学”也是如此,不然也就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审美价值是“革命文学”价值结构中重要的维度之一。“革命文学”对于文学审美价值的认识有一个过程,即:从“宣传至上”到两者兼顾。正是“革命现实主义”命题的提出,实现了革命意识形态与文学创作方法的结合,并使得“革命文学”具有了审美的价值。革命现实主义的“真实性”“典型性”原则将信仰价值和审美价值进行了既紧张而又有机的结合。“革命文学”特殊的审美价值往往动摇在信仰表达和艺术审美之间,并形成理论的张力和具有悖论性的政治文学的审美风貌。艺术审美维度在革命文学价值结构中具有独特的地位:革命现实主义作为创作方法论,是艺术审美价值的自觉;特殊的艺术与政治的关系,又使其面对审美理想主义的诘问。但是,革命文学作为一种文学,它必须满足欣赏主体的艺术审美期待,才能使读者(观众)在文学的意义上阅读它,它才能在文学的意义上实现其价值,不管它具有怎样的开放的价值结构。

“革命文学”被称为“工具文学”,这样的评价有其正确的一方面,但并不能概括“革命文学”的全部。由于我所说的“革命文学”覆盖的历史很长,而且“革命文学”自身也有很大一部分作品有着相当的艺术性;“革命文学”作为文学,文学性虽弱,但也并不能没有文学性。特别是“革命文学”的创作主体,首先是作家其次才是革命家,作为作家,他们的创作有着对于艺术追求的本能的冲动。只不过,“革命文学”的审美性,呈现出一种特殊的形态。文学与政治之间并不天然地存在对立关系,同样“革命文学”也是如此。那些只有政治信仰的表达,而没有文学审美性的作品是大量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文学艺术作品,它可能有着政治信仰的价值,却没有审美的价值。讨论“革命文学”的审美价值,必须保持宣传品和艺术品的界限,这是1930年代鲁迅和茅盾等人所反复伸张的。正如鲁迅在《文艺与革命》中所说:“一切文艺固是宣传,而一切宣传却并非全是文艺。”革命文学“当先求内容的充实和技巧的上达”。文学与宣传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不可逆的。

(三)“革命文学”价值结构的道德伦理维度

文学是人学。而人总是处于一种伦理关系之中。在传统意义上,文学的伦理价值,往往表现为对道德教化价值的确认。文学创作的特殊性,即文学创作一般都具有个体的特征,以及五四后对于文学独立性的肯定,其伦理内涵往往在于其所张扬的个性(个体)的价值。但是,革命文学所张扬的却是一种集体的价值,具有集体主义价值的“人民”和“人民性”经过阶级论语境下的重新阐释,成为价值表现的天然核心。革命文学的“人民”观念确立了无产阶级与其它社会阶层之间的伦理关系和伦理序位;“人民性”观念确立了文学想象中处于不同伦理序位中的社会各个阶层所应享受的伦理地位、情感待遇;确立了创作主体及其文学叙述的价值目标和道德情感立场。同时,“人民性”也确立了艺术的选择伦理,将文学表现内容和表现形式伦理化,并建构自己的道德叙事模型。在“革命文学”价值结构的不同价值维度之间,它确立了信仰价值与文学审美价值的伦理秩序,并建构相应的情感立场、价值判断与道德倾向。这包括三个方面,一革命文学所传达出的革命信仰的伦理内涵,以及中国社会文化的伦理内涵;二是革命文学叙述者在艺术处理方面所体现出伦理倾向,以及文学叙述各种题材、体裁、方法方面所体现的搭配伦理,这其中既有创作主体的伦理倾向,也有艺术形式(诸如新与旧)处理方面的伦理趣味;三是革命文学叙述的个体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的处理问题,以及这种处理中所体现出的个体与集体的伦理安排问题。

(四)“革命文学”价值结构的社会文化维度

在传统美学语境中,文学的价值往往在于其本体的审美性,以及审美意义上的审美价值的满足。但是,由于革命文学的价值结构更倾向于语境而不是本体,因此,在现代文化价值论的意义上,其价值目标在于社会文化幻想的实现。读者(观众),更要求在欣赏中获得社会文化上的满足感。革命文学的社会价值,主要在于它对于社会现实的反映或表现,尤其是对于世俗生活的反映期待。接受者往往对于它所提出的社会问题,以及批判的态度充满了期待。而在文化方面,革命文学的社会文化价值,不仅在于其作为一种社会文化遗存的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它将社会文化作为本体的价值存在。革命文学的价值结构是开放性的,而不是锁闭的,它朝向整个的社会文化领域。它与马克思主义美学是一致的。革命文学不仅是一种文学现象更是一种文化现象。它只是将文学作为起点,试图突破文学的范畴而进入文化的领域。面对“五四”落潮期的价值危机和文学审美的困境,革命文学提出了“大众化”和“大众文艺”的概念;革命文学重新定义“大众文艺”并确立了其在革命文学中的主体地位;“大众化”对文学的三重扩张:广义语言的扩张,从雅语走向俗语;从书面文字走向民间综合艺术;从文本语境走向社会文化运动。大众化是一个从核心价值出发的有关文艺的综合性的解决策略和方案。大众化的理论探讨与实体建构有着鲜明的脉络:三十年代的基于阶级论的大众化讨论和四十年代民族危机背景下的民族形式问题讨论;四十年代延安时期“赵树理方向”和“全民文艺运动”。大众文艺的文化价值建构:围绕革命信仰的文学和文艺的改造,目标在于建构无产阶级的文化;在审美价值方面,它要建构的是民间化的艺术形式;在伦理情感维度上,它既包含着阶级的、民粹的人民情怀也包涵着民族主义的自豪感。革命文学“反映”着也“想象”着革命文化广阔的丰富的面相。它所构筑的无产阶级的文化生活情景,极大地满足了也唤醒了无产阶级大众关于自己生活样式的幻想。

在革命文学价值结构中,不同的价值维度之间如同所有的文学艺术的价值系统一样,也存在着有机的运作机制:普罗的政治信仰始终是其核心维度,决定着革命创作的理性思维和价值选择的主导方向;革命现实主义是普罗政治理想的保障机制和形式基础。“革命文学”运用革命现实主义这一命题,试图建构一个两全的机制。但是,在审美主义时代,政治信仰为核心的革命现实主义写作,难免有将文学审美作为工具的嫌疑。因此,在革命文学中,文学的工具价值往往是作为一个沉默的“在场者”发挥作用,而审美价值在革命文化话语中其地位与一般意义上的文学艺术的价值结构中审美价值的地位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人民性的伦理道德情感从主体方面为政治信仰提供道德情感机制的支援,其主要的价值体现在政治伦理的阐发。而文艺大众化则保证革命理想能够从文学扩展到文化领域。

三、“革命文学”价值结构研究的理论意义

首先,对于革命文学价值结构的研究,并不自今日始,但至少是缺乏系统性的,在过往的研究中,由于特殊的时代背景的影响,现代文学研究界尤其是革命文学研究界往往纠于一端,而缺乏系统性和结构性的考察。而且,由于革命文学本身价值结构系统的复杂性,有些研究缺少整体的结构考察的眼光,或者缺少从纷繁的价值维度中抽象和提炼的能力,因而,从革命文学纷杂的价值取向中能提炼出具有本质性的价值维度并合理地论证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有着相当的难度。因此,本研究在现代文学学术史上,第一次全面考察革命文学的价值结构,并建构其四维体系,在研究的方法论上必定具有披荆斩棘的创新意义。

其次,革命文学价值结构的构成及其内部机制的揭示,从一个新的角度彰显了“革命文学”的本质。对于革命文学的本质,历来聚讼纷纭,纠于一端的思维和缺乏整体观照的单面考察,都使得对于革命文学本质的认知和理解显得支离破碎。本研究对于革命文学价值系统的四维结构的揭示,展现了其结构状态及其文化构成状态。实用主义哲学家舒斯特曼认为:“结构不仅仅意味着它所包含的事物的隔离性的屏障,结构还意味着更为清晰的聚焦于它所关注的客体、行动或情感,从而使它们变得更尖锐,更突出与更具有生命力。”对于革命文学价值结构的拟定和认识,也必然地要对革命文学进行从价值论出发的聚焦,从而能够更为有力地认识革命文学及其价值。

第三,革命文学价值结构的揭示,必然涉及对其进行价值的判断。在现代性的观照之下,革命文学的价值系统既有现代性的一面,又有其时代局限性。革命文学的价值结构作为一种历史性存在,我们同样需要对其进行价值判断。面对革命文学特殊的价值结构,学术界须对它进行“设身处地”的价值判断。价值和价值结构都必须经历时间的考验,“革命文学”作为一个价值实体,其价值具有时代性,我们今天来研究它,同样需要将其放到当时的历史文化语境中去评价它的历史价值和文学价值甚至意识形态价值;同时,更要将革命文学的价值结构置于现代性的视野中进行观照,并相应地进行价值判断。当革命文学处于其生长语境的时候,其核心价值观——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包括其对于未来社会的梦想和对于当时社会的反抗,体现了中国民族在那个时代的正义价值。在评价其价值的时候,必须将其放到那个历史语境中给予充分的肯定。但是,其文学审美性的羸弱,也使得其作为文学现象来说有着先天的不足。当革命文学脱离其生长语境的时候,尤其当文学审美主义也就是文本本位立场成为主流理论的时候,对于其价值的判断就会出现大的动荡。因此,我们不但要运用现代价值观理论和文艺社会学理论,对现代革命文学进行价值结构的考察,以呈现其结构形态;而且还要运用现代性眼光,对于各个价值维度及其整体结构进行价值判断。既要理清其在特殊历史语境中的现代性内涵,又要用新的眼光对其进行分析和反思。

研究革命文学的价值结构具有显著的当代意义。也就是说,必须将对于革命文学的价值判断,置于历史传承的“当代”来考察。对革命文学价值结构的现代性观照,必须实现对于其具有当代立场的总体性评价,并力图寻找革命文学价值系统对于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义,为当代“先进”文学和文化的发展提供价值理念和文学经验的借鉴。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践的产物,革命文学的价值结构为当代文学领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构提供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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