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018-11-09 10:22黎娜
卷宗 2018年22期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

黎娜

摘 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环境随之变化, 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理念也随之改变。婚姻生活中的不稳定因素越来越明显, 在此种情形下, 婚姻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影响,我国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离婚的发生, 势必给无过错方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这就需要法律来制定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给予物质赔偿, 从而体现惩罚、保护、补偿与补助的功效。本文试着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建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方面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害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快速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追求,价值观念的迅速改变,离婚案件的数量日趋方增多。在不阻碍婚姻自由的情况下,怎样才能将因婚姻失败的一方受到的精神损害降到最低,同时由显示出我国法律的正义与公平,本文打算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1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我们可以得出,所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指配偶一方违反《婚姻法》规定,侵害配偶的正当权益,最后婚姻关系解除,无过错方所受到的精神利益的损害与精神创伤,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同民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征。表现在:

首先,在权利主体方面,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夫妻,夫妻本来就是人身关系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伤害,其打击更大,内心创伤更重;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主体一般没有夫妻这种亲密的关系。其次,在侵权对象方面,离婚过错方侵犯的是婚姻权利,即夫妻一方的人格和配偶权,其损害主要表现为配偶人格利益的损害,一般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表现为公民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害。再次,在违反义务方面,离婚过错方违反了婚姻义务,而一般精神损害的过错方,违反了民法关于人身权方面的义务。最后,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无过错方的损害事实,而且导致了离婚事件的发生。

3 建立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下面数字可以看出建立完善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家庭暴力问题:中国大约有2.7亿个家庭,有0.81亿个家庭遭受过不同程度的家暴,2008年6月-10月的临武县妇联上方记录中, 72个案例中关于家庭暴力就有32个,占44.4%。来妇联寻求帮助的主体中,女性受害者31人,占96.8%。婚内出轨问题:在2016年《事实说》针对出轨态度做过一系列的问卷调查,结论如下:52.4%以上的调查者承认有过出轨行为,男性出轨率高于女性,收入越高出轨率越高,对于出轨后,65.7%的夫妻选择离婚。从以上调查数字来看,婚姻失败多数是因为夫妻一方不信守婚姻义务,从而侵害了另一方的婚姻权利,离婚过错方的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不仅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害,而且直接导致了婚姻的解体。

建立完善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势在必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而且也可以使离婚的无过错方得到物质的救助和保护,能起到很好的惩恶扬善的作用。在我国,建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3.1 有利于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对于保护公民的精神权利是明文规定的。《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评选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又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学者认为,应对此作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定主义解释,即将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定为上述四种侵权行为。这从法的安定性角度考虑似无不妥,但系以牺牲法的妥当性为代价的。笔者以为,若将法的安定性和妥当性相结合,应将上述条文作扩大解释,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将离婚过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亦涵盖其中。

3.2 有利于保护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后,无过错方遭受精神损害后,痛苦是难以计算的。同时过错方的带给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长时间是无法消除,如果能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物质补偿,使其在精神上得到慰藉,身心的痛苦得以缓解,从而能使其重振精神,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和工作。让婚姻无过错方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从而抵消或减轻其身心所遭受到的精神痛苦。这正是保护离婚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体现。

3.3 是体现“婚姻自由”的法律保障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女性在婚姻关系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随着社会生活多元化的发展,离婚自由也是体现社会進步的一种标志。就现实而言,有许多离婚案件,特别是所谓的因出轨而离婚的案件中,弱者虽然知道离婚所带来的心理痛苦与伤害,更是担心离婚后连基本的物质生活也没有保障,宁可选择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离婚损害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经济上处于劣势一方的后顾之忧,在保障受害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保障了“离婚自由”理念的实现。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小部分,明确了婚姻双方所承担的婚姻义务和责任,同时为婚姻无过错方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多和理论研究的深入,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会变得更加完备,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孙若军.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J].法学家,2001,1(5):86-90.

[2]国敏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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