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背景下大学生体育伤害赔偿责任认定的思考

2018-10-31 05:53闫振龙鲁婷婷王小春
中国学校体育(高等教育) 2018年4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事故原则

曲 强,闫振龙,鲁婷婷,王小春

(西安交通大学体育中心,陕西 西安 710049)

高等教育承载着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优秀接班人的历史使命,学校体育在高等教育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意志力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由于体育运动具有对抗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大学生体育伤害时有发生。由于缺乏专门的立法,时常引起法律纠纷,对高校正常的体育教学带来一定的困难,阻碍阳光体育运动正常的开展,部分学校甚至取消危险性较高的体育项目,这给学校体育教育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依法治国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领域,作为事关民族事业发展的高等教育,也要体现以法治教的全新理念。如何运用法律合理解决大学生体育伤害引起的纠纷,明确法律归责问题是保障各方面合法权益的关键问题,已经成为教育界乃至法学界急需研究的课题。目前,在大学生体育伤害的法律纠纷上,法院往往依据《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但是,上述法律没有对大学生体育伤害做出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争议颇多。完善大学生体育伤害的立法工作,是完善以法治教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步骤。本文根据现有法律,从法理上对大学生体育伤害归责原则进行探讨,分析现有法律在处理大学生体育伤害问题上存在的不足,探索出台关于大学生体育伤害的法律或规章的可行性。为合理处理大学生体育伤害,促进高校体育教学活动良好发展提供保障。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以大学生体育伤害责任认定原则及相关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通过中国知网数据库,以“大学生体育伤害”“责任认定”“归责原则”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查阅相关文献20余篇总结归纳大学生体育伤害处理的原则和依据;查阅民法、民事诉讼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文的调查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1.2.2 专家访谈法就我国目前大学生体育伤害责任认定现状、大学生体育伤害引发的法律问题等方面,在论文撰写前期,对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王保民教授、张生副教授,西安交通大学体育中心王保金教授、王小春教授,山西九论律师事务所王宏律师、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张利华律师,以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葛文副教授等48位专家进行访谈,将访谈的结果进行归纳整理,作为研究的重要指导依据。

1.2.3 数理统计法运用SPSS17.0中文版应用软件,对专家访谈所收集到的数据运用描述性分析中的频率分析进行统计处理,为论文的撰写提供依据。

2 大学生体育伤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分析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是最主要的2个法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没有成系统的成文法体系;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归责原则”(Criterion of Liability)在侵权行为法中的有关规定,不同法系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在英美法系的侵权法中,归责原则通常被简单地视作为“责任的标准”,而大陆法系的侵权法中有关归责原则的规定则比较复杂,在我国的民法领域关于归责原则的表述也有很多观点[1]。一般而言,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含义是行为人因自身或所属的物品对他人造成损害事实时,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则。在整个侵权行为法中归责原则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侵权行为法的所有规范都以归责原则为基础,它决定着行为人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担、免责相应的条件、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以及侵权行为的分类。

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大学生体育伤害没有专门的立法,在发生纠纷时,一般采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来界定伤害事故责任归属,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原则构成。在我国,大学生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还处于受教育阶段,因此身份特殊,加之在大学生体育伤害中各种因素的不确定性,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因大学生的这种特殊身份具体规定体育伤害适用于哪种归责原则。

在对从事体育教育和法律专家调查中得出,王保民、葛文等大多数专家认为,在处理大学生体育伤害纠纷中,应当适用于公平责任原则(表1)。由于大学生体育伤害发生的原因等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表1 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适用原则 n=48

2.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依照法律规定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如果行为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或者法人由于主观过错对国家、集体造成侵害的,对他人人身、财产进行侵犯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没有法律作出的特殊规定,处理民事纠纷一般原则下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则适用做了相应的规定:“由于学校、学生或第三方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对事故造成的程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比例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2]。这就是说,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当大学生体育伤害发生后,责任归属的认定,不是有学校毫无保留的承担所有责任。应当根据事故产生的具体原因,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学校应当承担责任。或者事故原因双方都有过错,则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在事故中没有过错的,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过错原则的规定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损害过程中当事人不存在过错,按照法律规定民事责任应当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当事人承担,在英美法系中无过错原则被称之为“严格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无过错,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3]。访谈中,张生等人认为,学校不应当在大学生体育伤害中承担无过错原则,王保民教授认为,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大学生体育伤害才能适用于无过错原则,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则不能适用。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并没有对这一大学生体育伤害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王小春等人认为,可以根据大学生体育伤害发生的具体情况,可以借鉴无过错责任原则。

2.3 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当发生损害事实后当事人双方均不存在过错,且具体情况不适用法律规定的无过错原则时,法院在审理时,可以根据公平理念,综合当事人双方财产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责令侵权人在经济上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合理分担一种规则制度。由于体育自身的特点,特别是在对抗性的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的发生可能属于双方均无过错的意外事故。体育运动的对抗性决定了人体之间要直接接触和碰撞,只要有对抗就会有发生伤害事故的隐患和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可能,学生在规则允许范围内进行体育运动受伤时属于意外伤害事故。王宏等人认为,对此类事故的处理,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事故当事人合理分担相应的责任,符合民法中关于公平原理的规定。

2.4 过错推定原则除以上3种民事责任认定原则外,张利华等人认为,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也可以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在民法领域的侵权行为法中,法院受理时受害人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关,而行为人在审理时不能证明损害结果与自己没有联系,那么法院就可以按照损害结果的本身推定行为人在损害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大学生体育伤害中,如果受害学生证明学校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那么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王小春等人认为,该原则对学校有失公平,如果每次学生体育伤害学生都能证明学校有过错,而学校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证明无过错,那么对学校来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合理的。

3 大学生体育伤害责任承担主体调查分析

因意外情况造成学生重大伤残或死亡的体育伤害要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相关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对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是大学生体育伤害较之于一般的民事伤害有其特殊性,不能简单的按照民事法律一般规定进行规制,应该借鉴交通伤害事故、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危险作业等特殊伤害事故,在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中进行一定的完善和明确。从责任认定主体方面来讲,相比与道路交通伤害事故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处理认定责任书而言,目前尚欠缺一个专门的体育伤害认定机构。

大学生体育伤害的责任形式主要责任内容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与侵权责任法相关,而且亦会受到责任认定主体和归责原则的影响。而在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上,实践中由于体育伤害发生的不同原因,主要存在着校方责任、个人责任、共同责任等多种情况。

3.1 体育课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调查分析在对专家的访谈调查中,在体育课上发生学生伤害责任归属上,27.1%的专家认为应当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责任;72.8%的专家认为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确定责任的归属(表2)。由此说明,在体育课上发生学生伤害,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事故的责任归属,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没有针对大学生体育伤害出台相关的处理规定,因此,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体育课上发生大学生体育伤害依据哪种归责原则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表2 体育课大学生伤害责任承担主体调查 n=48

3.2 学校组织的运动会或体育比赛伤害责任承担主体调查分析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或各类体育竞赛中发生学生伤害责任归属上,27.1%的专家认为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12.5%的专家认为应当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责任;60.4%的专家认为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确定责任的归属(见表3)。分析认为,专家的意见主要考虑到,在学校组织的体育运动会或体育竞赛上,既然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学校,那么,学校就应当有保护学生不受伤害的义务,因此当学生伤害发生后,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学生是体育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当参与体育活动时,其可能会了解到体育本身可能会出现意外伤害,因此,当伤害发生后,学生认为体育伤害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学校也应当分担相应的责任。

表3 学校组织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伤害责任承担主体调查n=48

3.3 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学生伤害责任承担主体调查分析在学生个人进行的课外体育活动中发生伤害责任归属上,35.4%的专家认为应当由学生承担责任;64.6%的专家认为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确定责任的归属(表4)。分析认为,学生个人进行课外体育活动,已经脱离了学校正常的体育课,是学生自愿进行的与学校无关的个人行为,因此当发生体育伤害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除非在体育活动中有其他人故意对其进行损害,将有损害人承担责任。

表4 课外体育活动学生伤害责任承担主体调查 n=48

4 大学生体育伤害责任认定存在的缺陷

4.1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定位模糊要确定高校对学生在体育伤害中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关键问题要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综合国内学者的研究,大概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通过对法学专家和体育专家的访谈调查,有66.7%的专家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国家授权或委托的管理关系与平等的教育服务关系并存(表5)。这与民事合同关系说有一定的相似,但是不完全等同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大学生法律地位的特点,二者还具有管理关系和服务关系。

表5 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调查 n=48

4.2 大学生体育伤害相关法律不健全我国没有针对大学生体育伤害出台专门的立法,当发生大学生体育伤害后,法院依照民法领域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教育领域有关的《教师法》《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事故进行处理,此外还参考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事故的处理上针对性不强,存在许多不足。

4.3 大学生体育伤害责任认定原则不明晰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损害结果发生时当事人无过错的,可以参照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合理承担部分民事责任”[4]。但是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在以下情形范围内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过错,且已尽到相应的职责,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中第5款规定:“对抗性或者风险性较强的体育竞赛中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2]。这条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32条有关公平责任原则有明显的冲突,这导致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原则不明晰的情况。

4.4 欠缺专门的学生体育伤害争议解决途径学生体育伤害争议的解决途径欠缺与目前我国学生体育伤害的法律法规欠缺和责任认定不明晰存在直接关联。首先,欠缺专门立法,现有零散立法在法律体系上尚不统一;其次,学生体育伤害中的双方责任认定尚不清晰,不同地方高校在体育伤害的处理过程中缺失统一的体系性做法;再次,相关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在报销额度、参保范围上不周全,专门体育伤害保险或者专项基金的缺失,进一步加剧了在事故发生时双方责任认定和承担上的争议。

4.5 相关的保险赔偿机制不健全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保险业起步晚,虽然发展速度快,但是在某些领域保险的覆盖范围非常狭小,保险种类单一。目前与大学生体育伤害有关的保险仅仅是人身意外保险等少数几种,这些保险并不是针对学生体育伤害的,然而学校体育伤害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目前这些险种不能有效的处理学生体育伤害产生的经济纠纷,从而引发了学生与学校之间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5 完善大学生体育伤害处理机制的建议

5.1 完善大学生体育伤害相关的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社会的进步推进法制建设的进步,在大学生体育伤害这一领域,同样需要良法的引导和保障,因此完善大学生体育伤害相关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5.2 合理界定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理处理大学生体育伤害的前提,只有从法律上合理界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给大学生体育伤害的处理提供理论依据。可以更有效的对事故进行处理。

5.3 明确大学生体育伤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原则在大学生体育伤害中,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责任的归属,只有明确了责任的归属,才能切实有效的处理大学生体育伤害。这个问题可以借鉴西方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学生体育伤害中如果双方都无责任,可以产生替代责任,即学校或者某个机构来承担替代责任,但是替代责任所产生的经济补偿费用将由专门的保险单位来支付,这样即从法律上明确了责任的归属,又可以通过第三方的救济渠道解决纠纷中的资金问题。

5.4 建立健全大学生体育伤害保险制度应当大力做好保险业的宣传力度及保险知识的普及工作,让学生有良好的保险意识保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国内保险业要改进经营理念,借鉴其他国家在保险上的经验,针对学生群体出台多种有关学生伤害的保险种类,让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当发生学生伤害后,可以通过保险切实有效地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基本利益,如西安交通大学为每一名在校生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学生在校内参加体育活动或者代表学校外出参加体育竞赛时受到伤害均在承保范围之内。除此之外,应当建立专门的学生救济保障制度及成立救济保障部门来监督和落实事故赔偿工作的有效进行。

6 结 论

随着校园阳光体育运动开展的不断深入,大学生体育活动形式日渐丰富,大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也在不断提高,但安全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学校体育工作开展的难题。依法合理处理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明确责任认定问题是关乎学校体育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笔者认为在不断完善我国有关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保险在大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的作用,做到风险的转移,对于解决这一问题能够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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