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内在关系

2018-10-27 11:28王燕珺
理论与现代化 2018年3期
关键词:内在联系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王燕珺

摘 要: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有着密切的内在关系,包括生成背景的同步性、逻辑内涵的同构性、目标定位的同向性等。从二者的相互作用角度来说,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法治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是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支点。因此,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构建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相互配合的互动机制,確立起刚柔并济的实践原则,实现协同推进的重要目标。

关键词: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联系

中图分类号:D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8)03-0105-06

近年来,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其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与日俱增,那么二者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

一、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内在统一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是党和政府在新形势下的重大战略部署。但二者并不是独立实施、自成一体的,而是有着密切内在联系的。

(一)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具有生成背景的同步性

新旧世纪交替之际,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推进,其所面临的改革环境愈益复杂,改革任务更加艰巨。而在市场经济大潮和西方思想文化的双重冲击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极大嬗变,价值取向日益异质多元。在世情、国情、党情都已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为了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增强国家治理能力,党的十五大在科学总结建国以来几十年治国理政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两年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被庄严写入宪法,意味着这一方略已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确认和保护。自此,尽管国内外形势不断变化,这一基本方略始终未变,并且有所丰富和发展。如党的十六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强调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则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全局出发,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空间和效率两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可以看出,党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思路是十分明确的,其决心是坚定不移的。在此期间,依法治国的内涵不断丰富,目标更加明晰,并且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所深化和发展,体现出了与时俱进的显著特点。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方位的重要部署,这也成为了中国法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党的十九大又将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一。

以德治国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也是一种重要的治国理政方式。当前,以德治国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要以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治理国家。在全社会培育正确的价值观,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准则和价值判断标准,在人们思想深处树立正确的价值规范和价值体系。事实上,党的十五大在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同时,就认识到了价值观建设的重要性,强调要“深入持久地开展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1]。2000年1月,江泽民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2]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开辟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新境界。2001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规范和价值标准;2006年3月,胡锦涛号召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要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鲜明导向;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命题,这标志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值观体系基本成熟。所以,党的十七大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3]以此为基础,经过进一步概括提炼全党全社会的价值共识,形成了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核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看出,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生成背景几乎是同步的,都是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探索治国理政新方式的重要成果,有力推进了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二)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具有逻辑内涵的同构性

一般认为,依法治国是依靠法律和制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则依靠道德和伦理;依法治国是强制性的、刚性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则是非强制性的、柔性的。二者似乎是泾渭分明、难以同构的。但事实上,这些显性的区别并不能否定二者之间的内在一致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是服从和服务于当前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任何国家的宪法法律与其主导意识形态都不是相互抵牾、相互扞格的。宪法法律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愿和要求,代表着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统治阶级基于自身利益提炼升华并在全社会推广践行的道德规范、价值导向。这种占统治地位的伦理价值精神,与统治阶级的宪法法律所体现的社会价值精神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法律的贯彻执行固然有着一定的强制性,但这种强制性与其发挥作用所需要的道德观念、价值导向并不冲突,相反,法律在贯彻执行中会一直渗透着核心的、主导的道德观念与价值导向。所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从根本上说,依法治国是要培育人们的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治理的秩序性、规范性,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所追求的目标。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构成要素,深刻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然追求,集中体现着全体人民的共同理想和愿望。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宪法和法律中的具体化、可操作为其培育和践行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同时提供了深厚的法理依据。所以说,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逻辑内涵的同构性。

(三)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目标定位的同向性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指向是什么,二者的目标指向是否一致呢?答案毫无疑问是肯定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福祉和国家民族的未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为引领国家发展的导航仪,始终是以实现民族伟大复兴为其目标定位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共同纲领》中的法治精神,到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再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线图,法治中国从未偏离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历史航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概括和凝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的价值取向,深刻彰显着中华民族的百年梦想。具体地说,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中国梦的国家坐标,体现了繁荣富强、强国裕民的梦想;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中国梦的社会坐标,彰显了民族进步、社会发展的梦想;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中国梦的个人坐标,昭示了崇德尚礼、国泰民安的梦想。从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纲领,到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宏伟设想,再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军号角,实现中国梦一直是凝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引领。所以说,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具有目标设定上的同向性,即共同致力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有梦想方有目标,有希翼才会奋斗。中国梦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梦想,而是一种特定的、整体性的思想意识和目标指向,是中华民族万众一心、努力奋斗的共同愿景,它不但寄托着中华民族永不退色的集体记忆和昂扬向上的意志情怀,而且昭示着中华民族崇高的目标定向和对未来的美好期许。在实现中国梦的宏伟目标下,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绝非突兀而起、横空而生,而是基于实现中国梦的理性设定和长远目标。

二、依法治国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深度支撑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各自特定的功能和作用,但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非但不能相互取代,而是相互依赖的。

(一)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法制保障

“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5]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它为其他价值理念的培育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從国家层面来说,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需要宪法和法律的保障才能实现;从社会角度来说,自由、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和治理方式下才能得以全面落实;从个体的角度来说,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遵循需要在遵纪守法的条件下才能被人内化。可以说,离开了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就失去了保障和依托。只有将情感的认同与理性的认知相统一,将道义的遵循与法治的规范相叠加,才能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恒久远”“永流传”。所以,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导和引领作用,就要将其基本内容和内在精神纳入法治轨道,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将不同职业、不同群体的人所应具有的职业素质和道德观念规定下来。这些基本内容和内在精神,不仅要体现在宪法中,如“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而且要吸收进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如《环境保护法》“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各机关单位中关于职业道德、个人守则的具体规定等。

具体来说,法律法规对社会核心价值观培育的保障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引导作用。法律通过明确的条文规定,把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道德体系作用于人的思想意识中,通过长期的、潜移默化的渗透和影响,使人们认识到什么样的思想和行为是应当提倡的、正确的,什么样的思想和行为是不被提倡的、错误的,从而为人们树立正确价值观提供参考标准、价值模式和培育方向;二是预测评价作用。由于法律法规的显性存在,人们可以预先推测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从而依照正确价值观及时调适自己的行为。即便对于已经发生的行为,法律作为一种准则与规范,也可以判断、衡量出这些行为是否契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要求,通过提供明确、客观的评价标准,起到引导和领航的重要作用;三是强制惩戒作用。一般来说,违法犯罪行为也是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体系的,是人们所不赞同、不认可的。对于这些行为,法律可以通过惩恶扬善的方式,使人们在法律权威面前受到教育和警示,从而更加自觉主动地内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新加坡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把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纳入法律惩治体系,使公民的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大为提高。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是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支点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和就业方式日益多元化,给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带来巨大影响,很多领域中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素质低下和价值取向模糊等问题,单靠法律的约束和惩治是远远不够。因为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定的,社会生活中很多不规范、不道德的行为并未触犯法律,因此无法直接运用法律加以制裁,如一些行业道德失范、秩序混乱,不正之风屡禁不止;一部分人理想信念动摇,思想道德扭曲,对社会主义前途丧失信心,对腐朽生活方式趋之若鹜,等等。即便是在法律可以调整的领域,如果核心价值观建设缺位或者弱化,法律调整的效果也可能不尽如人意,甚至会出现“防不胜防”“罚不胜罚”的局面。法律作为人们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通过制定条例和规章来惩罚犯错误的人,具有一定的事后性。而一个人走向违法犯罪,通常是从价值迷失、理想丧失开始的。“廉洁源于自律,堕落始于贪婪。”放松道德修养,失去内心约束,就会恣意妄为甚至违规犯法。很多贪污腐败官员在忏悔反省时,大都将问题归咎于放松了对自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这仿佛成为了他们走向犯罪的一致的根源。所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道重要堤坝,对违法犯罪具有防微杜渐的重要作用。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法律的贯彻和执行也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法律的贯彻执行是一种社会行为,但它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包括个体思想情感、价值取向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个没有正确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人,无论法治如何健全,总能找到犯罪的可乘之机;相反,一个有着正确价值尺度和价值标准的人,即便在法治不健全的环境中,也能够廉洁自律。所以说,只有思想端正、道德高尚、具有正确价值观的人,才能切实守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江泽民曾强调:“法律和制度要靠人来制定,也要靠人来具体执行和遵守。所以,人的素质也非常重要。……人的素质高,能够廉洁自律,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人的素质低,即使法律和制度完善,也会有人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一些人知法犯法,甚至执法犯法,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6]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激发起人们内心的正义感、荣誉感和责任心,充分发掘人们灵魂深处的“性善”因子,能使人们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做到守法用法,主动与一切违法犯罪及其他社会丑恶行为作斗争,从而在客观上推进了依法治国进程。

三、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协同推进

2014年2月,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7]在全社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同样的道理,“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8]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必须协同推进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而不能出现 “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的情况。

(一) 构建相互配合的互动机制

核心价值观是反映社会中最大多数人价值取向和价值共识的最根本、最重要的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前体制内外、不同群体的“最大公约数”,反映了人们的共同价值诉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针对某一行业、某一领域,而是全体公民都应自觉参与、積极内化。依法治国包含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几个重要环节,而无论哪一个环节,都离不开人的参与和执行。不管是立法者、执法者还是司法者,他们的法律意识、价值观念和道德水平,都会对依法治国产生重要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4]只有人们真正树立了法治思维,认同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基础。所以,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依法治国的每一运行环节,不断提高法律从业者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度和适应度,包括培育和践行民主价值观,促进立法;培育和践行公正、文明价值观,大力推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培育和践行公正、和谐价值观,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和谐司法;培育和践行爱国、诚信价值观,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等[9]。

近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众多规范性法律法规文件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在法律法规修订完善的过程中,应及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内容融入其中,从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同时,在宣传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也应突出法治的内容,把法治教育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综观日本的“道德教育”、新加坡的“国家意识教育”、美国和西欧的“公民教育”等,虽然其教育目标不尽相同,教育手段各擅其长,但法律意识、民主意识、契约精神却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法治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关系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和核心要素。当前社会上很多问题的出现,如司法腐败屡禁不止、黄赌毒现象沉渣泛起、社会诚信缺失等,都与公民法治意识不强有着一定的关系。2014年11月,国家决定把12月4日设为国家宪法日,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节点。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过程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培训活动,通过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审判、法律义务咨询等活动,促进法律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使每一天都成为公民的“信仰日”和“行动日”。

(二) 确立刚柔并济的实践原则

任何一个社会问题的产生,不论是道德滑坡、信仰缺失还是精神困顿,都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对于如此复杂的问题,任何单一的治理手段都显得苍白无力。法律因其具有的外在强制性,不管公民个体是否愿意,只要触犯法律法规,都必须接受惩罚和制裁而没有任何融通商量的余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一种软性约束的力量,只有经过公民个体的内化吸收,才能从规范信念转化为规范行为。如果只是片面强调法律制裁,则刚猛有余而柔性不足;如果只是一味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则柔性有余而刚猛不足。只有把依法治国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实现刚柔并举、宽严相济,才能收到最佳的效果。以醉酒驾驶为例,其行为固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需要依照法律作出相应的制裁。但如果只是片面依靠罚款拘役,而不辅之以安全教育、价值引导,则无法使人们从内心深处真正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酒驾者会屡罚屡犯、不思悔改。酒驾虽然是违法违规行为,但它同时也是一种不文明、不安全的行为。一般来说,酗酒是由特定的生活习惯和价值理念所导致的,只有通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和价值引导,才能使人受到思想上的启发和觉悟,从而自觉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约束和克制。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核心价值观调整的范围和领域比法律法规要大,很多的行为和现象虽然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但可能并未触犯法律法规。对于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未触犯法律的行为,是否就无法进行强制性处罚呢?在我国,除了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外,还有很多根据不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为条例等,这也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依据。如学生在考试中作弊,可能谈不上违法犯罪,但它却违反了社会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要求,同时也违反了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因此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也要给予一定的处罚措施。否则,处罚力度不够,警醒意义不足,带来的后果可能会使更多学生的群起效仿。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将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外化为一定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则,以其硬约束保障道德规范的实施,“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制度,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基本遵循。”[7]所以说,在当前社会环境和人们思想观念复杂多变的严峻形势下,协同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必须坚持刚柔相济、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江泽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33.

[2]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00.

[3] 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26.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

[6] 十四大以来中央文献选编:中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1190.

[7]习近平.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N].光明日报,2014-02-26.

[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9] 余华.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支点——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视角[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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