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博源
摘要:当今社会,城市规划步入快速发展的过程,但在这一过程中,其方向逐渐出现了偏离,可持续发展这一理念往往只停留在口头上而非实际,规划重点更趋向于经济效益,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个方向。在“求快”“求多”的过程中而忽视了城市规划管理这一方面。要知道,我们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是不能完全实现城市规划的最优化配置,只有进行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才能创造对城市规划更佳的收益。通过对城市的规划方案进行合理的分析,借鉴实际测评方法记录相关的城市规划实施管理问题,研究管理城市更好的办法,不断完善城市的规划实施管理措施,制定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规章,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从而提高城市规划的收益,保证城市更好更快,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问题分析;解决措施
城市规划实施的根本目的是对城市空间资源加以合理配置,使城市经济、社会活动及建设活动能够高效、有序、持续地进行。而对城市建设和发展加以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是有别于市场自发行为的公共干预行为。这种干预是为了保证城市规划有效合理地实施,也是为了创造更佳的收益。因而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中不可忽视的关键构成部分,我们作为规划师,应该不只是关注规划本身,而更要着眼于城市规划管理,更好地认识城市规划管理,对于我们而言也是十分重要的。
城市功能與其基础服务设施之间总是处于平衡、不平衡、新的平衡这一动态过程之中。它会不断的发展和调整,而作为规划师,我们需要不断的更新和优化城市的基础服务设施和空间结构。而城市规划管理的实施的意义与作用就在于此,就是为了使城市的功能与物质性设施及空间组织之间不断趋于平衡。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仍面临着许多的管理问题。
一、管理机构不统一
目前,全国各设市城市虽然都设置有规划管理机构,但由于归属部门不同,如有的属建委领导,有的与建委平行;有的设直属分局,有的设非直属分局,导致其行政级别、人员编制、职责范围、管理权限等差别很大。规划主管部门的名称更是五花八门,有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局、规划国土局、规划国土房产局、规划建设局等等,以致有些城市出现外商找不到规划主管部门的现象。之所以如此,关键是城市的规划、国土、建设三者难以协调所致,其中既有体制不顺的原因,也有利益界定不清的原因。
二、影响规划部门正当行使“规划审批权”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区规划局受区政府和市规划局的双重领导。一般地,区规划局在“人、财、物”上均由区政府管理,只是在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在领导负责制下,区规划局的行政权力受到区政府的制约明显大于市规划局。我国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部门和层次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既得利益,由此所制定的政策,就可能偏向于某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利益,这就难免会影响政策的贯彻和执行,从而造成政策失灵。当前,我国城市市区政府之间的协调并不充分,区规划局在“规划审批权”的行使上必然会因区政府的要求而放弃从全市整体利益出发的规划原则,即城市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到区规划局正当行使“规划审批权”。尽管在权力监督机制上,备案制度可以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存在着及时性的问题而造成监督乏力。而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在“人、财、物”上均由县政府管理,而业务上相对独立(市规划局主要其指导作用),这样县规划局的行政权力受到县政府的制约就更大了。
而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并非没有行之有效地解决办法,但在城市不断地发展中,我们可能会碰到更多更复杂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更加认真更加努力地研究和解决。
一、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详细体系
实现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两者的总体规划,使两者合一,尽快实现“一张规划图、城乡全覆盖”的目标。根据各省市的建设要求统筹编制好总体规划目标和可操作计划,建立起市、县、镇一条线的总体规划。具体可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六大类。全面推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单元化管理,严格按照统筹规划确定城乡边界,避免出现边界重复或不重合情况的发生。
二、加强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
首先,由政府开办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领导对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不断提高他们对贯彻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使之在城市规划等决策和处理违法建设问题时能严格依法办事,避免违法事件的发生,确保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其次,采取多种渠道向广大市民宣传规划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在自身的利益受到不法开发商侵犯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用正确的途径解决问题。
三、完善规划法规
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各项活动都纳入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统一管理,这样才能够保证城市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实搞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保证。这也就要求各级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抓紧法制建设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四、设计合理的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和管理体制
要使城市规划管理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就必须按遵循科学的审批管理程序。也就是必须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必要的环节来进行。这样就有效地防止审批工作随意性,制止各种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严格的审批程序是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条件,对于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也要以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为依据,对违背城市规划管理法规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另外一个就是改革管理体制,有效发挥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作用。要改革规划行政管理体制,就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机制,城市规划管理的重点由开发转向保护。
五、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城市规划部门要把规划实施的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做好土地使用建设活动审批后的各项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城市规划违法活动,及时发现纠正,督促提高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质量水平。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将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具体分解落实,使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对于由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城市规划管理责任的确立,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权益。
参考文献:
[1]邱永乐.浅析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管理[J].山西建筑,2008(09).
[2]赵昀,王红扬.城市规划的法理学思考[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02):9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