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省级扶贫标准的确定方法

2018-10-17 08:37洪,王
统计与决策 2018年18期
关键词:贫困线省区纯收入

刘 洪,王 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统计与数学学院,武汉 430073)

0 引言

我国的扶贫事业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到目前为止,农村的扶贫标准经历了三次较大的改变,分别形成了1978年标准、2008年标准和2010年标准。其中2010年标准较前两次标准而言是一次巨大的改变,这突出表现在该标准是根据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要求、适应我国扶贫开发转入新阶段的形势而制定的。该标准所代表的已经不再是单一的温饱或生存水平,而是满足“两不愁,三保障”的更高层次的生活水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使用“扶贫标准”而不是“贫困标准”将更加符合新阶段我国农村脱贫攻坚的战略决策。

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统一的全国扶贫标准是否能够适应不同地区的需求是摆在决策者及政策实施者面前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展大规模有计划、有组织的扶贫行动之初,全国基本上是使用统一的贫困标准来判断贫困人口。那时,各省农村物价和收入购买力差别不是很大,全国使用同一个贫困标准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加快,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各省经济发展不平衡性增强,各省内部农村居民收入差异和生活结构差异也进一步扩大,在此背景下,全国只用一个贫困标准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制定分省贫困标准,以满足精准识别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的现实需要。在这一方面,相关的理论研究早已展开。

综合现有相关文献发现,区域可比扶贫标准的计算并无统一方法,即使针对同一个调查对象,由于数据所得性和具体选择方法不同,不同的研究给出了不完全一样的可比扶贫标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其他研究略有不同。本文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扶贫标准及调整方法,采用修正马丁法求出各省的扶贫标准,并根据消费指数加权的方法进一步求出省级年度扶贫标准。

1 中国扶贫标准调整方法——消费价格指数加权法

2011年12月,我国全面大幅提高农村扶贫标准。根据《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15》,国家统计局每年根据农村贫困人口面对的物价对此标准进行更新,即用农村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加权更新,经过匡算,大概为0.3×CPI+0.7×食品CPI(《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15》中只提到使用CPI和食品消费物价指数进行加权方法调整扶贫线,但并没有给出两者具体的权重)。表1是按照消费价格指数加权方法确定的历年我国农村扶贫标准,虽然各年数值不同,但代表了相同的生活水准,可以发现,依此标准确定的历年我国农村扶贫标准与国家统计局测算的标准误差较小。

表1 消费价格指数加权法确定的我国历年扶贫标准(2010年标准)

2 基于修正马丁法的省级可比扶贫标准的确定

在众多扶贫标准的确定中,马丁法是应用程度最为广泛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核心是确定两种贫困线:贫困线上界和贫困线下界。贫困线下界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满足最低营养需求的食物消费水平,即食物贫困线,另一部分是总消费水平恰好等于最低营养需求的家庭所需非食物消费的水平。贫困线上界定义为那些实际达到食物贫困线家庭的总体消费水平。马丁法的具体实施方法见马丁·瑞沃林(2005)[1]和池振合和杨宜勇(2012)[2]。

由于中国2010年所提出的“两不愁、三保障”的扶贫标准表示在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的情况下“不愁吃、不愁穿”的稳定温饱生活水平,所以本文认为,中国2010年贫困标准更接近于使用马丁法所计算得到的贫困线上界。

使用马丁法确定食物贫困线的首要前提是选择一个参考家庭(reference family),根据参考家庭的食品消费行为界定一篮子食物消费品,然后根据每种商品的价格来计算一个典型参考家庭一篮子食物消费品的支出额,并将这一支出额度确定为食物贫困线。实际工作中,往往以某一比例的家庭作为参考家庭,但这一比例也并非固定不变。Bidani和Ravallion(1993)[3]在确定印度尼西亚地区贫困标准时,根据消费和人口特征选择最贫穷15%的住户作为参考家庭。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农村贫困问题研究》课题组(1996)[4]在确定中国20世纪90年代农村贫困标准研究中将人均纯收入约50%的居民户作为参考家庭①国家统计局根据1994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00元的农村住户食物消费量及热量摄入来确定食物贫困线,占1994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1元的49.14%。。Ravallion和Chen(2007)[5]在研究中国贫困问题时将收入水平处于第15到25分位点之间的居民户作为参考家庭。

2.1 省级扶贫标准的确定

由于本文并没有居民家庭商品价格数据资料,所以并不能完全按照马丁法来确定居民贫困标准。为此,采用一种变通的方法,即并不事先设定参考家庭的比例范围,而是根据微观调查资料进行估计,选择的依据是看哪种参考家庭比例能够与按照2010年农村扶贫标准界定的处于同一生活水准的扶贫标准一致。根据参考家庭的消费支出资料按照马丁法来确定贫困线上界与下界,并将贫困线上界作为本文省级扶贫标准确定的依据。本文将采用这种方法计算扶贫标准的方法称为修正马丁法。

考虑到资料的可得性,本文所选微观调查资料为中国居民收入调查项目2002年调查资料(CHIP 2002)中的农村住户调查部分。该资料是由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等机构组织,并在国家统计局协助下完成的。分析时,将人均收入为负及0的家庭作删去处理,得到分布在22个省份的共计9194的农村家庭户,调查家庭户的省区分布见表2所示。

表2 CHIP 2002农村住户调查样本省区分布

表3是使用CHIP2002资料得到的按照不同参考比例确定的农村扶贫标准。根据表1可知,我国2000年、2005年新的扶贫标准分别是1528元和1742元,使用加权价格指数法进行调整,若将2000年视为比较基础,则可以得出2002年的扶贫标准为1521.46元,若将2005年视为比较基础,则可以得出2002年的扶贫标准为1518.22元,所以本文认为2002年的扶贫标准为1520元,这相当于根据收入水平介于50%~60%参考家庭计算出的贫困线上界。与1994年国家统计局确定农村贫困标准时所使用的收入最低50%家庭相比,这一标准显然要高出许多。另一方面,如果将2010年新标准之前的2002年贫困标准627元、低收入标准869元分别视为贫困线下界与贫困线上界,则2002年贫困标准仅仅相当于使用最低收入10%家庭的消费数据计算求得,可见,2010年新标准比例也同样高出许多。所以,实践中可以将收入水平处于50%~60%之间的家庭视为参考家庭,并以此来确定扶贫标准。

表3 根据CHIP2002调查资料使用修正马丁法确定的农村扶贫标准(单位:元)

2.2 省级可比扶贫标准的确定

表4(见下页)是按照人均家庭纯收入处于50%~60%之间家庭的消费支出调查资料计算得到的不同省份可比扶贫标准。本文发现,2002年我国区域可比扶贫标准变化幅度较大,不管是贫困线下限还是上限,浙江省取值最高,陕西省取值最低。就贫困线下限而言,浙江省最高,为2298.53元,陕西省最低,为569.44元,浙江省是陕西省的4.04倍;就贫困线上限而言,浙江省取值为4292.72元,是最低者陕西省861.76元的4.98倍。区域扶贫标准(贫困线上界)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存在非常强的线性相关关系,即区域扶贫标准随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加而增加。本文计算得到各地扶贫标准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间相关系数达到0.7424(所有省份)和0.8567(不包括北京)。这说明,按照该法确定的地区扶贫标准客观上能够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可信性。

2.3 省级扶贫标准的动态调整

在根据微观调查资料确定出各省区扶贫标准后,本文采用加权指数调整方法来确定省区逐年扶贫标准。所用资料为农村居民CPI和农村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所有数据资料来自各省区统计年鉴。省级扶贫标准的动态调整具体步骤如下:

表4 2002年省级扶贫线确定

第一步:将省级2002年贫困线上界作为基准扶贫线;

第二步:使用省级逐年CPI和食品消费价格指数的加权值,将2002年作为基期,其余年份根据基期进行调整,获得各省区相对于2002年的调整系数①此时所用省区的数量只有18个,较起初的22个少了4个,这4个省区分别为北京、湖南、贵州与云南省,除北京以外,其余3个省区主要是由于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分类指数缺失造成。其中湖南省缺少2006年、2007年两年的有关数据,贵州省缺少所有年份的数据,而云南省从2011年起,才开始公布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分类指数。;

第三步:将省级2002年基准扶贫线(贫困线上界)乘以对应年份的调整系数,得到省级不同年度的扶贫线。结果见表5所示。

表5 2000—2015年度省级扶贫标准

表5是2010—2015年我国省级扶贫标准,该标准代表了“两不愁、三保障”的农村居民扶贫标准。纵向来看,各省区扶贫标准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这与各省区经济快速发展是一致的。从横向来看,地区间扶贫标准差距较大,以2010年为例,最高者浙江省达到6534.43元,最低者陕西省只有1364.43元,两者相差3.79倍。

与2010年国家的平均扶贫标准2300元相比,在18个省区中吉林、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以及重庆这8个省区达到或超过这一标准,而河北、山西、辽宁、安徽、江西、广西、四川、陕西、甘肃、新疆这10个省区低于这个标准。这意味着,如果按照2300元的国家统一扶贫标准,达到或超过此标准的省区农村居民数量将会被低估,而低于此标准的省区农村居民数量将会被高估。从另一方面这意味着,达到或超过此标准的省区按照2300元扶贫标准确定的居民生活水平要低于国家所确定“两不愁、三保障”生活水准,而低于此标准的省区按照2300元扶贫标准确定的居民生活水平要高于国家所确定“两不愁、三保障”生活水准。客观上造成了不同地区贫困人口扶贫“水准”的不平等。

同样,为了确定省级扶贫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的适应性,本文计算出了省级扶贫标准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②2012年底,国家统计局开展城乡一体化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从2013年起,国家统计局对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一使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术语。、省级扶贫标准与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间的相关系数,见表6所示。

表6 扶贫标准与收入、消费相关系数

表6显示,本文构建的省级扶贫标准与省级收入水平、省级消费水平间存在高度线性相关关系,所有相关系数皆在0.90以上。比较而言,除山西以外,所有省区扶贫标准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关系数要高于省区扶贫标准与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间的相关系数。这说明,本文所构建扶贫标准与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3 可比扶贫标准与现有扶贫标准的比较

2011年底我国扶贫工作进入“精准扶贫”的新战略阶段,这意味着新形式下扶贫工作要求在扶贫思路、扶贫方式等方面都处处体现精准。精准识别是精准扶贫的基础,扶贫标准的确定又是精准识别中的重要一环。

3.1 省级扶贫标准实践

考虑到我国地区间的发展差异,《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区扶贫标准。因此,目前在我国的扶贫实践中存在两种层面的扶贫标准,一种是国家层面的全国统一的扶贫标准,一种是省级层面的省级扶贫标准。但该《纲要》并没有对省级扶贫标准的确定作出任何约束性、数量型规定。从2011年底我国进入新扶贫战略阶段以来,各省区也制定了与之相应的省级扶贫开发纲要或规划,并提出不同的省级扶贫标准,这突出表现在各省所制定的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实施办法之中,经过梳理发现,目前我国省级扶贫标准的确定可归为三类:第一类是按照国家标准(共有16个)。如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第二类是高于国家标准的省定标准(共有10个)。如内蒙古按照年人均纯收入农区2600元、牧区3100元的标准进行确定;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海南、陕西等省扶贫标准分别为年人均纯收入3200元、2800元、2800元、4000元、4600元、3000元、2500元、2650元和2500元。第三类是高于国家标准的动态扶贫标准(共有2个)。如广东省将按2012年全省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33%确定2013—2015年农村扶贫标准,而2016—2020年,以2015年为基期,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相对贫困人口规模确定扶贫标准。重庆市则始终坚持按照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0%作为当年相对扶贫标准。

3.2 本文结果与现有省级标准的比较

表7为本文所得18个省区的可比扶贫标准与现有省级实行扶贫标准相比汇总结果。从中可以看出,有8个省区现行扶贫标准低于本文标准,10个省区现行标准高于本文标准。另外还发现,吉林、浙江、山东、广东、重庆这5个省区虽然实行高于国家标准的省定标准,但这些省定标准都要低于本文所计算标准。

表7 本文标准与省级扶贫标准比较

4 扶贫人口规模与贫困率的再测算

省级扶贫标准确定后,根据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P)2002年、2007年以及2013年调查资料,本文计算出这几次调查中数据资料完整的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广东、重庆以及四川7个省区的扶贫人口规模和贫困发生率,结果见表8所示。

表8 省级扶贫人口规模及贫困发生率

从表8中可以发现:

(1)同一省区无论是扶贫人口规模还是贫困发生率在调查期间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呈递减特征。即2002年数值最高、2007年其次、2013年最低。这说明,无论从绝对量还是相对量来看,我国不同省区扶贫绩效非常显著。

(2)同一调查年度,不同省区贫困发生率差异明显。如2002年重庆市贫困率高达37.50%,而同期江苏省贫困率只有8.18%,相差约3.6倍;到2013年,贫困率最高的广东为12.53%,贫困率最低的河南为4.27%,两者相差近2倍。这说明省级贫困率在降低的同时,省间差距在进一步缩小。

(3)省级贫困率间的明显差异说明了在贫困问题研究中使用可比省级扶贫标准的重要性。在贫困线制定时,如果忽略了由于地理环境、生活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差异而引起的区域间消费水平的差异,直接采取全国同一个贫困线时,势必会引起扶贫人口数量和贫困发生率较大程度的偏差。这种偏差突出表现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区域会引起扶贫人口数量和贫困发生率的低估,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区域会引起扶贫人口数量和贫困发生率的低估,而这将有可能降低精准扶贫的绩效。

5 结论与建议

随着我国进入以“精准扶贫”为特征的新一轮的扶贫阶段,贫困识别中可比扶贫标准的使用越来越具有必要性。一个可比、科学的地区贫困标准应该能够确保不同区域使用的扶贫标准反应相同的生活水准,也就是能够满足区域基本需求消费的购买能力。

本文基于马丁法,提出一种确定省级可比扶贫标准的方法,并且结合价格指数加权方法对扶贫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发现使用此法构建的省级标准与目前我国各省区使用的扶贫标准并不完全一致。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省区普遍实行了高于此标准的国家标准,但对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省区而言,部分实行了高于国家标准的省定标准,但这些省定标准却低于本文所计算标准。这一方面说明,与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省区相比,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省区面临较大的脱贫压力。另一方面也说明,部分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省区扶贫标准还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由于本文也有一些不足使得本文结论并不能完全与现实吻合。如本文扶贫标准计算所用资料来自2002年,且分省区来看所用调查样本量较小,使得样本的代表性会存在一定的偏差;而且,年度扶贫标准调整所用价格指数时间跨度较大,使得在2002年基础上计算出的最近几年的扶贫标准也会存在一定的偏差。但本文有关省区间扶贫标准存在客观差异性的结论对现实扶贫还是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针对以上不足,后续研究建议使用较新的微观调查资料来确定省级扶贫标准以及尝试构建贫困人口消费价格指数方法使得扶贫标准的调整更具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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