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中的社区矫正制度探析

2018-10-16 11:40赵爱珍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5期
关键词:法制建设社区矫正

摘 要 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刑罚方式已渐渐从单一化转向多元化。在刑罚执行中,主要侧重于对犯罪主体的实际惩罚,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强制手段进行刑罚执行。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活动的复杂化,国家在世界法治文明的影响下,开始注重惩罚与矫正的双重效应。不仅要对犯罪活动实施打击和惩戒,同时也要注重矫正机制对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因此社区矫正的理念应运而生,不仅丰富了刑罚执行的多样性,同时也为犯罪主体重新回归社会提供了可能。

关键词 刑罚执行 社区矫正 立法机制 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赵爱珍,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16

刑罚执行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和法制性,通过国家强制机关来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戒。在严格的国家法律武器执行下,可以有效地对违法现象进行遏制。但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逐渐在各个国家有序推广。我国也借鉴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对刑罚执行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改革,将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罚执行中的一种选择,在惩戒的同时对犯罪主体加以思想矫正,从而减少犯罪率。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综述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随着西方国家对社区矫正的倡导和推行,我国也逐渐借鉴并接受了这种刑罚执行,并将其运用于实际案例中。从社区矫正的概述可以看出,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它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社会性。社区矫正基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目的,对其心理、行为、家庭、人际关系等多重问题进行梳理和引导,通过帮助犯罪对象解决这些问题,使其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信心。在开放性的社区矫正机制下,使犯罪分子逐步恢复社会功能,降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2.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和专职人员进行监督执行。在社区矫正制度中,执行党的主体依然是专门的国家机关,此外还借助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力量,合力帮助犯罪对象进行心理行为矫正。在社区矫正中,犯罪人员要定期向专门的国家机关人员进行个人情况汇报,同时,国家机关也要积极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各方面的社会问题,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3.社区矫正的对象为特定的犯罪客体。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对象中,主要包括缓刑、管制、监外执行或假释人员这四大类。由于其犯罪性质恶劣程度较低,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因此社区矫正相较于监禁刑罚更为有效合理。所以,在社区矫正中,犯罪对象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能通过这种形式重新获得自由。

二、社区矫正的重要性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同时也是通过在开放的社区中进行思想行为的再教育活动,因此社区矫正机制具备了刑罚执行和教育改造的双重性质。这种通过重新教育的社会刑罚方式不仅促进国家的法治文明进程,同时也给予了犯罪对象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和可能。因此它具有一定的社会必要性。

(一)社区矫正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着西方社会对社区矫正的不断推行,我国开始逐步引进和借鉴这种刑罚方式,它不仅具备监禁刑罚的性质,同时还具备教育和改造功能,通过对犯罪对象严慈相济的思想和心理教育,使其在行为和价值观上进行重新塑造和改变。对国家而言,这种社区矫正的方式大大降低了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成本,不仅提升了国家法律机关的刑罚效率,同时也促进了国家司法文明的进程;对社会而言,充分地利用社会资源来帮助犯罪分子重新回归社会,是更为人性化和文明化的一种进步表现。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对个人而言,社区矫正是犯罪分子重新开始的基础,也是其自我赎罪的良好途径。

(二)社区矫正是监禁执行的有效补充

监禁刑法执行方式主要依靠的是通过各种强制性的手段,来使犯罪对象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受到惩罚。它的目的在于对犯罪结果的一种实际惩罚,在全社会弘扬正义和公平的价值观。通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对象的自由和权利来使其接受教训,但对于思想和行为的矫正,监禁刑罚过程是无法同步完成的。因此这种单一的刑罚执行特点就需要社区矫正作为辅助,通过社区资源的帮扶、疏导和矫正,使犯罪情节不太严重的人员进行心理教育和行为养成,从而重新获得自由,大大降低我国的重新犯罪率。

(三)社区矫正对国家和社会的积极作用

社区矫正的目的既在于对犯罪对象的心理和行为再教育,同时也降低了我国监狱行刑的投入成本。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上的犯罪案例也不断呈现上升趋势,如何有效地解决监狱拥挤状况,改善国家的犯罪现状,是国家和政府最为关心的问题。社区矫正对于监狱行刑的补充作用不仅有利于个人的行为养成,同时对国家和社会而言,既解决了政治上的困扰,又降低了经济上的投入成本,对于社会稳定、人类文明都有着不可估量的实际价值。

三、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和困境

随着社区矫正在我国各省市的逐步推行,社区矫正的理念也逐步人们所认可。这种刑罚执行的方式不仅在各个方面帮扶了一大批犯罪对象,同时对于国家稳定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其推行现状来看,社区矫正在某些方面依然存在着社会阻碍,对其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一)社区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质疑

社区矫正的对象对民众而言,是触犯国家法律、为害一方的犯罪分子。从精神层面来讲,民众对于国家大力帮扶犯罪人员的行为表示不理解,认为这有失法律的公允,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发展。在调查走访中发现,很多民众认为国家应将大量的社区资源投入到失业和创业的人群中,而不是已触犯國家法律的犯罪人员身上,这种基层群众的质疑使社区矫正工作在很多方面难以顺利进行,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阻碍。

(二)社区矫正中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在社区矫正中,很多对象都靠领低保来维持生计。虽然矫正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对象重新回归社会,自食其力,但就目前来看,这些人员的工作一般局限于低收入行业,如保洁、安保等方面。一旦重新回归社会,低保制度将不再适用于这些人员,因此微薄的工资收入与日常生活消费之间就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压力,这种入不敷出的经济状态对于重新返回社会的人员来说比较难以接受,因此他们宁愿领低保过日,也不愿重新找工作养活自己。

(三)社区矫正在工作领域的帮扶瓶颈

首先,在重新回归工作岗位的问题上,社区矫正人员存在很大的困难。由于其犯罪记录的存在,很多工作岗位都因此将其拒之门外,这种单位规定上的严格在很多时候使大量的社会资源难以利用。虽然有些岗位对其没有这方面的要求,但大部分是一些体力劳动,且收入较低,难以真正使犯罪人员重新独立生存。其次,在社区矫正的资金问题上,人员和经费的紧张问题已逐渐凸显出来,很多地区的社区帮扶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对于犯罪对象的帮扶不能落到实处,出现了监督和教育的空缺。对于人员多方面的资金投入也严重不足,帮扶效果不太理想。再次,在国家企业和社会机构问题上,很多单位不愿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去,一方面是由于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这种参与需要企业单位利用自身的丰富资源来无条件进行帮扶,因此大大消减了其参与的主动性。

四、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促进对策

社区矫正是国家未来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经之路,如何落实好国家的社区矫正工作,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和谐稳定。因此树立正确的社区矫正理念,对于未来的刑罚执行工作有重大的实际意义。

(一)转变民众“监禁改造”的思想,营造全社会帮扶教育的氛围

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机制观念中,刑罚执行一直都是一种主流思想。人们相信罪犯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只有通过严格的惩罚制度才能使其接受教训,比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思想观念,都是通过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方式来进行矫正的。这种过于追求公平公正的观念导致人们对“监禁改造”的无比推崇,因此在社区矫正中,来自民众的不理解和质疑最为严重。但从犯罪角度来看,犯罪原因在很多时候比较复杂多元,监狱惩罚的方式难以真正从深层次去消解犯罪对象的犯罪动机,这也就导致了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不断上升。在社区矫正中,通过对犯罪对象的心理活动和行为方式进行矫正,人们可以了解到其犯罪的原因和主观意志,从而在未来的帮扶中有效地避免和改善,真正解决犯罪人员的社会环境和心理障碍,从而使其重新服务于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价值的人。因此消除人们的“监狱改造”重刑思想,是全社会重新接受犯罪人员的前提基础。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是其重新自力更生的物质基础,只有从社会中获得基本的尊重和满足,才能真正重新融入到社会,养成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但就目前看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很多犯罪人员在社区矫正中难以再就业,社会提供的锻炼岗位缺乏多样性。并且在工作中,这些帮扶对象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社会歧视,大大挫傷了他们重归社会的信心和勇气,同时也容易激化他们与社会的矛盾情绪,再次引发犯罪行为。因此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可以实现稳定民生的作用,同时可以在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条件下,逐步使其实现心理和行为上的转变和回归。

(三) 改革犯罪对象的就业制度,推进社会帮扶政策的落实

社区矫正的工作不仅需要国家的专门机关人员进行监督实施,同时也需要大量的社会资源进行参与和帮扶。在我国,国家对于企业单位在是否雇佣有犯罪记录人员的问题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也就导致了很多企事业单位可以此条件为由,拒绝犯罪人员重新就业的请求。既然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对象重新被社会接纳起用,那么在就业制度上的限制就需要进行相应的革新,使其在制度上达到和谐统一。此外,对于社会上的帮扶力量,也要进行相应的号召和推动工作,加强全民对犯罪人员的教育和监督,不仅有助于其更好地进行行为养成,同时也可以有效降低社会上的犯罪率,真正打造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五、结论

刑罚执行不仅要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惩罚目的,同时也要从教育改造的角度出发,真正解决重新犯罪的根源问题。社区矫正的双重性质不仅决定了其文明先进的法律理念,同时对于国家和个人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和环境氛围的塑造,对于国家和社会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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