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轶玮
英国顶尖研究型大学研究生导师制度及其启示——以牛津大学为例
王轶玮
在研究生教育中,导师的学术指导水平是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对于研究生导师制度的研究无论在国内外都比较缺乏,本文选择英国顶尖研究型大学的代表牛津大学,以其研究生导师制度为研究对象,从资格与任命、责任与角色、指导过程、质量保障和权益维护等五个方面对导师制度的特征进行分析。据此文章提出了启示与建议,以期为探索建立适应中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研究生导师制度,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出有益的借鉴与参考。
牛津大学;研究生;导师;英国
2018年2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对于研究生导师的素质要求、岗位职责以及激励评价机制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研究生导师制度改革的深化。诸多研究表明,拥有多重角色和职责的研究生导师对于支持学生学业进步、学位完成、职业发展等多方面起到咨询与指导的作用。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逐步转向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学者认为我国研究生导师资格、指导方式等方面的制度改革还需进一步加强[1],并且从一些高校的实践过程来看,作为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政策实施主体的导师和导师制度尚未从深层次触及[2]。为继续加强改革力度,扩大改革范围,对于国外顶尖研究型大学学术指导制度的探究将对深化我国研究生导师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然而研究生导师制度的研究无论在国内外都稍显匮乏,英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级顾问克里斯·帕克指出,研究生指导甚至成为一片“秘密花园”,导师与学生在门内,远离公众视线[3]。
随着学院逐渐演化成中世纪大学教学活动组织制度的基础,以学院为单位的导师制逐渐被以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为代表的欧洲古典大学所采用[4]。19世纪,现代大学的转型以及研究生教育的诞生赋予了导师制度新的内涵。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指出,在英国研究生教育的历史中,导师对于研究生的支持与发展起到基础作用,导师与学生关系被认为是研究生获得学位的重要因素[5];也有学者认为,在英国导师是研究生项目成功的关键[6]。可见英国历史悠久并体系完备的导师制度为研究生教育发展以及优秀研究生培养、优质学术成果产出提供了有力支撑。因此,本文选择英国顶尖研究型大学的代表牛津大学为研究对象,从资格与任命、责任与角色、指导过程、质量保障和权益维护等五个方面对其制度特征进行分析,以期为探索建立符合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研究生导师制度、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出有益的借鉴与参考。
在研究生导师资格与任命上,牛津大学坚持严格的学术标准,看重导师的学术胜任力与专业素养,职位、职称或身份并不是首要条件。总的来说,牛津大学研究生导师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在学术水平上,研究生导师通常是牛津大学的学术人员,需要具有适当的地位和专长,有足够的经验能够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第二,在资格要求上,教师需要有足够长的聘期可以完成指导;此外,牛津大学认为研究生导师并不一定要拥有博士学位,但是在成为独立导师和导师组的负责人之前至少需要完成一次成功的指导。在学校的规定之下,学部或院系研究生委员会(Divisional/ Departmental Graduate Studies Committees)有责任确保本部门的导师符合要求,并可根据校级规定自主制定导师聘任标准。例如,人文学部规定研究生导师必须是牛津大学的终身教职人员,在跨学科项目中,可以任命牛津大学外部人员为合作导师;医学部要求导师需要有课题经费或有能力支付研究项目花费,近五年内有学术成果发表。牛津大学研究生导师的任命由学部与院系理事会(Divisional Boards and Department/Faculty Boards)负责执行,每一位录取的研究生都将分配一位有资格胜任学术指导的导师,也可安排一名以上的联合导师(co-supervisor)。在必要的情况下,理事会有权变更导师,如果没有合适的研究生导师;该院系将不能继续招收研究生。
在研究生导师的培训与发展上,英国高校普遍重视导师责任介绍、导师技巧培训以及导师角色的培育。英国研究生教育重要文件《哈里斯报告》甚至将导师培训确定为研究生项目的关键要素[7]。牛津大学研究生导师培训由牛津大学学习研究所(The Oxford Learning Institute)负责,研究所提供的资源从类型来说分为在线资源和线下培训。学习研究所下设“研究生导师发展”网站,对于导师职责规定、学位政策、指导风格、师生关系、导师反馈提供了大量案例介绍、学术分析、访谈及日志。线下培训的形式有专家讲授、材料阅读、研讨会等,牛津大学学习研究所每年举办一次研讨会,集中探讨研究生指导与学生发展等问题。除了学校层面的培训外,牛津大学十分重视具有学科针对性的导师培训,学习研究所设有专门的学科小组,可以为不同学科提供量身定制的培训课程与发展举措。各学部也均设置了本学部内的培训内容,例如医学部规定无论是主要导师还是联合导师都需要接受培训,在学习研究所的培训之外,安排了医学部研究生导师研讨会,同时设有本学部的技能培训门户网站;人文学部安排专门的辅导教师(mentor)为导师提供咨询、建议与支持。值得一提的是,牛津大学中新任导师担任联合导师也可视为导师培训的一种形式,新任导师在导师组中受到经验丰富的主要导师的辅导(mentor)与支持,能够帮助其较快的成长为独立导师并胜任导师角色。
在研究生导师指导活动中,导师需要履行的职责是指导行为的起点,它规定了导学双方互动的基本目标。牛津大学的导师职责内容以学术性为主,却不局限于学术范围内的咨询与指导,还包括专业技能发展、职业发展等其他广泛的领域,牛津大学鼓励“导师在必要时向学生提供其他服务”。具体来说导师的职责包括以下三方面:①促进研究生学术水平。导师作为研究生学业的支持者,对学术发展的各个方面进行指导,支持研究生学术水平的提高,帮助和鼓励研究生接触更广泛的学术世界,促进学生参与智力生活的机会。具体来说,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如下学术活动负责:向学生介绍研究生学位标准,帮助其完成学术计划以及学位课程,指导学生最终完成学位论文获得学位,对学生学业进度重要的时间节点进行提醒,对道德或法律问题进行指导等。②发展研究生专业技能。牛津大学研究生导师需要与研究生确定作为研究者所需的专业技能,并促进其开发、培养与评估。英国职业研究与咨询中心(Careers Research and Advisory Centre,CRAC)开发的研究人员发展框架为导师评估以及研究生个人规划专业技能提供了指导,该框架认为研究者技能应包括知识和智力能力、个人有效性、研究管理与组织、参与和影响四个方面[8]。③促进研究生职业发展。牛津大学要求导师应尽力支持研究生的职业目标,帮助研究生做出就业准备,在准备简历、工作申请和参加工作面试等事项中为其提供专业咨询,并且应对研究生学术及非学术职业发展目标提供咨询,促进研究生职业的成功与满足。
根据牛津大学研究生指导守则进行梳理与总结,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指导应包括导师与研究生达成共同的期望与目标,制定具体的研究计划,定期会面开展指导,导师对研究生进行反馈等四个步骤。
导师指导过程始于导学双方达成共同的价值目标和期望,导师应确保研究生了解完成研究生阶段学习的预期与责任。共同目标主要包括三方面:①对学术要求以及毕业要求的理解。导师与研究生共同确定完成学位要求所需的课程,各个考核节点的时间进度表以及导师对其监督的进度;确定研究计划以及成功完成研究计划可能需要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在研究生期间可能遇到的学术伦理与道德的要求。②指导方式的安排。导师与研究生确定交流的方式,如何以及何时安排会面;当研究生有联合导师时,主要导师有责任安排其与研究生会面;此外,导师还应明确研究生与其科研团队其他研究人员的工作方式。③支持性资源。导师负责安排学术研究的资源支持(包括科研消耗品、工作人员和工作设施);导师还应确保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可以获得足够的财政支持。
在价值目标和期望达成共识后,导学双方进而共同协商制定研究生发展计划,以细化目标及达成目标的行动步骤;研究生和导师还应签订责权协议,明确为达成目标各自需履行的职责和行为准则。牛津大学认为学习计划应在第一学期尽快建立。
根据研究生发展计划和培养目标,导学双方定期会面开展具体的指导工作。有研究表明,导师与研究生会面的次数十分重要,甚至高于会面的质量[9]。牛津大学研究生指导守则建议,导师应在会面之前分配研究生有针对性的阅读材料,以便让研究生能够在会面时立即与导师讨论话题。对于会面的次数与频率,牛津大学认为根据研究生的学业阶段,研究生和导师之间的会面次数应有不同,但是学校期待每学期导师与研究生至少需要有一次会面。在学校层面的规定之下,各院系对导师与研究生会面的最低次数都做出了不同要求,例如,人文学部规定每学期至少两次会面,医学部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导师与研究生必须进行会面。
在阶段性的指导完成后,导师需要对研究生的表现和学业进展进行反馈,这种反馈不仅仅是口头的说明和建议,通常需要以书面文本的形式呈现。为了更加便捷地搜集反馈信息,牛津大学开发了研究生指导系统(Graduate Supervision System,GSS),导师定期填写对研究生的反馈报告,研究生可以在电子系统中查看反馈建议。最近一项牛津大学研究生调查显示,88%的导师提供了详细的书面和口头反馈,或从导师那里获得了有用的反馈意见[10]。
澳大利亚学者Gatfield根据研究生指导过程中结构性与支持性两个维度,将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风格概括为四种类型:结构性支持性双低的“放任型”,研究生自主开展研究,导师干涉较少;结构性低支持性高的“田园型”,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开展研究;结构性高支持性低的“导引型”,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与规定下开展研究;结构性支持性双高的“契约型”,导学双方将所需承担的责任以契约的形式表达出来。Gatfield认为在四种指导模式中,“契约型”是学生在高质量和按时完成研究生学位下极有可能对导师评价最高的一种类型[11]。根据上文的总结笔者认为,牛津大学导师指导框架十分契合“契约型”的指导模式,导学双方任务结构高度结构化,对研究生学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支持,保持高效的沟通与指导,同时导学双方达成共同目标,有利于尊重研究生的兴趣与需要,促进导学关系的良好发展。
虽然本文总结了牛津大学研究生指导的过程和机制,但是根据研究生发展阶段的不同,导师的指导并不是机械地重复相同的流程,而是兼具了阶段性的特点。欧洲研究型大学联盟和美国研究生院联合会也都建议将研究生的培养过程进行阶段性的划分,依据研究生发展阶段性的特点提供不同的指导内容。在研究生入学初期,导师指导的结构性较强,充分显示出“指导者”的引领作用,在研究生学术水平提高之后,成为相对独立的研究者,进而发挥研究生自身的主动性,导师逐渐成为“支持者”的角色。因此,根据Gatfield的导师指导模型来说,有效地研究生指导应表现为在研究生初期阶段导师较多采用结构性较高的“导引型”指导模式,支持性逐渐提高转变为“契约型”指导模式,在研究生获取一定的研究能力后,向结构性低而支持性高的“田园型”指导模式演变(见图1)。
图1 Gatfield指导风格模型及其阶段性演变
依托于英国高等教育质量标准框架建设,牛津大学内部以严格的规定与问责,发展出一套规范的政策和策略来保障导师指导,充分展现了英国高等教育大学自治以及牛津大学追求卓越的传统。
英国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最完备的国家之一,作为英国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证的权威机构——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the Quality Assurance Agency for Higher Education,QAA),在研究生学术指导质量保障框架的建设中起到重要作用。QAA指出,研究生导学关系至关重要,研究生的学术指导需要得到严格的审查,高等教育机构需建立明确的系统和监督安排。在QAA颁布的“高等教育学术水平和标准施行规则”中从导师资格、导师组、导学沟通和指导时间的保证等四个方面对研究生学术指导提供了详细的审查框架[6]。
(1)审查导师的资格与职责。高等教育机构应任命具有适当技能与学科知识,能够有效监督研究生学习的导师。高等教育机构明确规定导师的资格标准,其职责的执行情况应不断得到审查。此外,高等教育机构需要为导师提供如何指导的建议、实现良好指导的策略。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导师培训和发展机会,加强其知识技能,这一点对于新任导师来说尤为重要。
(2)设立研究生导师组。QAA规定,每个研究生都应有一个导师组,导师组丰富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确保研究生完成研究生学位。此外,与导师组的沟通还能够为新任导师提供宝贵的发展机会,给予其成为研究导师所需的技能。QAA还规定,导师组内至少有一名导师成员目前正在进行相关的研究主题,这能够确保研究生获得最新的学科知识和研究进展。
(3)导师与研究生保持沟通。高等教育机构应该确保导师与研究生的职责相互了解和沟通,为此高等教育机构应设立最低的会面次数。除了提供正式互动的机会外,QAA希望研究生和导师能够以非正式的方式频繁会面,为研究生的工作提供及时和有效的反馈。
(4)确保导师有时间行使指导职责。在任命导师时,管理者需要了解导师个人的工作量,包括教学、研究、行政等职责。高等教育机构应确保主管有足够的时间与学生充分接触。
在外部质量保障方面,除QAA设立的学术指导质量保障框架外,英国科研评估考核以及科研体验调查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英国科研评估中,科研卓越框架(Research Excellence Framework,REF)将人才培养、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发展也纳入到考核范围。英国研究生科研体验调查(Postgraduate Research Experience Survey,PRES)的调查内容覆盖了导师指导、研究资源、研究文化、进展和评估、技能和专业发展等方面。调查结果显示,在以上五个维度中,自2013年起英国研究生对于导师指导满意度最高,2017年有86%的研究生对其导师指导感到满意[12]。
英国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的责任经历了从教师到政府再到高校自身的演变[13],形成了以内部质量保障为主、内外体系融合的架构,高校内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居于主体地位。牛津大学坚守着追求学术卓越的价值目标,研究生学术指导作为与教学和科研密切相关的学术事务,是教育质量保障的重要内容。
(1)校级质量保障机构。在牛津大学的质量保障治理体系中,大学理事会(The University’s Council)对大学的学术活动全面负责,有责任处理所有与教学和研究有关的学术事宜,委员会的大部分具体工作都被授权于教育委员会(Education Committee)。教育委员会是一个校内质量保障的宏观协调机构,在质量框架的设计、实施、评估和审查中确保大学的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教育委员会对校内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其下设研究生教育小组,提供有关研究生培养的建议、监测研究生指导相关指标,特别是对GSS报告中反映出的研究生指导问题给予关注。GSS系统在研究生指导质量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负责记录、监测、反馈学术指导的全过程。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委员会主任、学院导师(College Adviser)以及奖学金和资金管理人员有权对记录进行审查。
(2)学部、院系质量保障机构。牛津大学内部形成了校级教育委员会指导下,学部和院系为主的质量保障体系。学部与院系是质量监控的第一线,为教育质量保障提供了具体的监督机制与审查体系。牛津大学每个学部和学院都设有学术委员会(Divisional and Department/Faculty Boards)。其中学部委员具有质量审查的作用,在制度层面对学术标准进行维护,确保大学质量控制的实施。其职责首先是对研究生导师进行资格的审查及任命,其次是制定统一的研究生指导守则和学位守则。该守则是对QAA以及学校层面质量框架的细化与操作化,学术指导守则不仅是应对外部质量问责的需求,还能够帮助导师与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自查。院系委员会则负责日常指导活动的监管。
(3)导师与学生参与质量保障。在研究生学术指导质量保障体系中,除了治理机构的组织与管理外,作为学术指导主体的导师与研究生也参与到质量保障过程中。导师作为研究生指导的最主要负责人,在指导过程中需要进行自我监督与评估,导师每学期结束填写GSS系统,以记录和回顾研究生的学术进展与状态,导师还应对未来如何设计教学环境满足研究生需求,以及对目前出现的问题做出说明。对于研究生来说,GSS系统既可以对自身学术进程进行记录与反思,还可对导师指导进行评价。如此,依托于GSS系统,指导过程实现了导学双方的双向评价与监督。除了在系统中进行评价外,如果研究生认为没有获得满意的指导以及考虑更换导师,可以通过直接与导师、研究生委员会主任进行咨询寻求解决途径。
牛津大学在指导守则中对导师和研究生双方的实体性权利与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在学生手册中对研究生一般性的福利权(包括健康权、安全权、反对不平等对待)、学习权、居住权、知识产权等予以认可。学校开展个人咨询、研讨会、小组辅导等多种形式帮助研究生了解自身权益,还设置了专门的反对不平等对待工作组,负责专门的战略规划与咨询服务。
当研究生受到不平等对待或导师违反学校相关政策时,可尝试与导师、研究生委员会主任沟通商讨非正式解决方案,非正式解决方案失败后,可以通过学校申诉程序解决纠纷。对于学术事务,研究生可向校监(proctors)投诉,校监是牛津大学负责权利救助的官员。校监在接到申诉表格之后将采取必要的方式进行调查,传唤相关人员对申诉案件进行审理。校监将于30个工作日之内对案件做出裁决并向研究生发送裁决信,在裁决信中校监将解释案件审理的步骤、如何进行的决策,以及对该案件的建议[14]。对于非学术事务,研究生可直接向本院系负责人投诉,学校还派出学生福利及支援服务处人员为研究生提供支持。牛津大学的这种校内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机制,又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它由第三方居中协调、裁决,第三方的身份不是职业法官,其裁决行为也不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因此师生双方的利益在其中可以得到更好地维护,体现出互利与协作精神[15]。最后,在校内程序完成之后,研究生还可通过第三方机构——独立申诉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Independent Adjudicator,OIA)维护自己的权利。2004年英国《高等教育法》要求在英国设立一个独立机构来管理学生投诉,OIA在此背景下设立,它为英格兰与威尔士所有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提供申诉服务,如果OIA认为学生的投诉合理,将会对高等教育机构提出建议[16]。
在我国,研究生导师资格成了一种固定的地位和荣誉称号,在师资管理方面缺乏明确的退出机制。以牛津大学的经验来看,遴选研究生导师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条件,而非看重职称。近年来许多青年教师的学术水平逐渐提高,指导研究生将进一步增强青年教师科研与教学活力。因此,我国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应以导师胜任指导工作的能力为准,明确导师任职标准,打破职称要求,严把遴选质量关,优化导师队伍结构。
除了选拔机制的创新,在研究生导师任命之后高校应重视对其培育与发展。高校可依托于教师发展中心,拓展其机构功能,建立制度化的导师培训机制。随着遴选机制的改革,研究生导师队伍不断扩充,对于入职新导师的培训则尤为重要,培训能够帮助新任导师较快进入角色,适应研究生指导工作,促进研究生指导质量的提升。
牛津大学在导师的角色职责和指导过程上有着明确的表述和规定,采用责任清单的方式对培养流程和履行责任的各个细节进行梳理。对比来看,虽然我国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受到重视,但长期以来对其职责只有笼统说明,没有形成明确的行为规范细则,导致现实中出现了一系列指导行为操作不明确、缺乏依据,以及导师没有充分履行自身的指导责任,或责任越界等问题。这就必须首先明确导师的职权边界,高校应对庞杂的指导事项体系进行拆分和梳理,理顺我国导师、研究生、学校各方职责,进一步明晰导师职责,落实导师责任,这既是对研究生指导实践的一种制约、激励和指导,也可以增强导师的责任意识,规范指导行为,进而为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供依据与基础。
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在于导师指导,牛津大学则建构了以大学内部质量保障为主,依托外部质量保障机制、内外融合的质量保障体系,该体系在牛津大学内部形成了各权责主体相互合作的质量保障机制。依托于GSS系统作为完善监测评估的重要手段,牛津大学能够全面、及时和动态地把握研究生指导活动的状态,对指导的次数、频率、内容、满意度全方位进行监控,极大地提高了管理效率。在我国,传统上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负责人,培养质量保障主要依靠导师的自觉,缺乏有效的质量监控机制。因此,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形成完善的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将导师指导的全过程纳入研究生质量监控和导师考核中来,完善导师指导评价体系,建立师生双向评价,是目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当务之急。
融洽的导学关系是提高指导效果的主要因素,研究生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地位受到了高度重视。导学双方共同协商下决定学习与发展计划,导师能够极大限度地尊重研究生独立开展学习和研究的自由,为和谐的师生关系奠定了基础。一旦发生导师不能有效指导或导学纠纷,完善的权利救助制度对研究生的正当权益做出了积极的保护。然而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中,师生关系却不容乐观,部分导学关系异化为了雇佣关系或从属关系,甚至出现了一系列极端事件,严重影响了研究生教育质量以及社会声誉。当研究生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应当采取什么样的途径进行权利救助,校方如何对纠纷进行仲裁,我国高校普遍缺乏成熟稳定的处理规则。
首先,我国高校应充分尊重导学双方中学生的主体地位,践行“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的学术自由与创新自由,避免出现导师成为权威、学生沦为从属现象。第二,高校积极拓展学生权利的内涵,建立制度化的学生权利保护程序是解决导学纠纷、建构和谐导学关系的有效途径。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助制度的缺失难以切实保障学生多方面的合法权益,只有建构完善的权利救助体系,规范师生行为,理清与纠正异化的师生关系,才能为和谐平等的研究生学术指导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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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黄欢)
10.16750/j.adge.2018.10.013
王轶玮,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