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山东 聊城 252000)
刘某,男,35岁,曾多次因纠纷受伤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某日,刘某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对方用破碎的碗碟等物品砸伤,导致左额部及左顶部皮肤裂创,随即入院治疗。
2 d后进行法医学检验:左顶部创口创缘整齐,缝合3针,长2.6 cm;左额部创口呈不规则横形,缝合7针,全长5.2cm,创缘大部分整齐,中间有一段长1.5cm的条形挫伤区(图1A)。2个月后再次检验,见左顶部创口遗留浅表性瘢痕,左额部创口除中段1.5cm瘢痕较明显外,余瘢痕均表浅(图1B)。
图1 刘某左额部软组织缝合创及皮肤瘢痕
经多次对其伤情进行会诊,认为刘某左额部创口存在造作伤的嫌疑,但经多方调查走访均未获得有价值的信息,使得鉴定陷于两难境地,刘某到各级机关多次上访。
调查中鉴定人员发现,刘某伤后到达医院,接诊医生对创口进行简单包扎后立即让其进行了颅脑CT检查,结果显示颅骨、脑组织未发现异常,后转至神经外科行清创缝合后收入院。技术人员立即调取了刘某当天颅脑CT的原始数据并进行三维重建,获取到刘某头面部的重建图像(图2)。图像显示:刘某左顶部创口缝合3针,CT测量长度为2.61cm,与法医检验结果相符;左额部创口缝合2针,CT测量长度为1.96cm,与法医检验时所见的缝合7针、长5.2cm的情况不符。
图2 刘某颅脑CT三维重建图像不同角度显示
颅脑CT三维重建图像证实了刘某面部损伤存在延长创口的情况,为造作伤。在证据面前,刘某很快供述了勾结医务人员,利用清创缝合的机会故意延长创口的情况。
李某,男,40岁,因债务纠纷被他人用刀砍伤面部,3d后进行伤情鉴定。查体见其额部正中有一纵行创口,缝合9针,长度为4.7 cm,仔细观察,发现创口下方末端较表浅(图3A)。通过对其受伤后的CT原始数据进行三维重建,发现当时创口仅缝合7针,测量长度为4.0cm(图3B),证实了其造作伤的事实。
通过询问,李某供述了其因欠他人高额债务,企图通过延长创口长度从而达到轻伤标准,以赔偿抵销债务的违法行为。
图3 李某额部正中创口及CT重建图像
皮肤软组织创是法医损伤程度鉴定中常见的损伤类型之一,因头面部暴露在外,皮肤组织较薄且有颅骨衬垫,钝性、锐性工具均可形成头皮创伤,是发生创伤最多的人体部位[1]。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规定,头面部创口的长度可以直接决定损伤程度。由于头面部的特殊性,鉴定标准中规定的头部、面部创口达到轻伤的长度相对较短。上述这些原因,使得头面部成为造作伤的常见部位。
以往辨别造作伤的方法多是依靠鉴定人员的经验,根据创口或瘢痕的特征、致伤工具的种类、调查访问情况等,难以获得客观、确实的证据支撑。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螺旋CT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螺旋CT的成像原理是将X线束从多个方向对人体检查部位进行扫描,由于人体皮肤软组织、骨骼、器官等对X射线的吸收程度不同,通过调整不同的窗宽,会呈现某些特定部位的图像,从而起到诊断疾病的作用[2]。特别是64排、128排等先进螺旋CT三维成像技术的应用,实现了虚拟成像,为头面部造作伤的鉴别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法。
案例1中,鉴定人员虽发现刘某左额部创口存在特征不一致的情况,但经调查致伤物为陶瓷碗碟等物品,不能排除有钝、锐器伤特征并存的可能。在常规方法无法辨别的情况下,通过对刘某的颅脑CT数据进行重建,发现其左额部创口仅缝合2针、长1.96 cm,与法医检验时的缝合7针、长5.2cm明显不符,从而认定其左额部创口存在造作伤。
案例2中,鉴定人员发现李某额部纵行创口末端较表浅,因人体正常额骨向外突出,外观呈弧形,有可能形成中间深、两端浅的创口特征,据此不能认定为造作伤。但经CT重建发现李某原始创口仅缝合7针、长4.0cm,与法医检验时的缝合9针、长4.7 cm明显不符,为认定其造作伤的事实提供了证据。
综上所述,伤者头面部受伤后一般先到医院就诊,大部分都进行了颅脑CT检查。除了常规排除颅骨骨折、颅内损伤外,笔者通过对颅脑CT原始数据的重建、处理,对头面部的皮肤软组织进行了复原,发现可以很好地显示皮肤创口的形态、走向、缝线、长度等特征,清晰记录了创口的原始形态,为造作伤的辨别提供了客观、可靠的资料。
螺旋CT三维重建技术,是通过计算机和专用软件将CT图像进行重建组合,从而形成三维立体图像,实现“虚拟现实”的效果,为临床疾病诊断提供了新方法。同时,通过CT复原头面部皮肤组织,可以很好地反映创口的长度、深度、形态及缝线等特征,对于目前法医临床学检验起到了较好的补充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三维重建需要利用原始影像资料进行,不同医疗机构使用的设备不同,CT原始数据的保存期限长短不一,对于有疑问的头面部创口案例应尽早提取并保存原始数据,以免数据丢失无法进行后期图像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