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引民合”:新时期村民自治进路
——基于对上海市QX村的观察

2018-09-30 21:01
闽台关系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逻辑村民农村

冯 雷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200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通过土地改革将权力渗透到农村,农村由此摆脱了“马铃薯集成”的松散状态进入国家发展的轨道,成为国家稳定的重要基础。诚如亨廷顿所言:“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1]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当前农村的治理环境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加剧了农村的空心化程度;工业的高速发展挤压了传统农业活动的生存空间。农村地区治理环境的恶化给乡村治理和村民自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如何协调好国家政策要求与乡村现实之间的冲突、发挥农村社会“乡土性”传统在新时代的积极作用、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些问题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至关重要。

一、村民自治的发展概述

在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农村数量庞大且分布零散,这一特征使农村地区治理难度增大,乡村治理受到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农村以自然村[注]自然村是指基于家户基础上自然形成的村落,即家族或氏族在某一地长期聚居、发展而形成的村落,是农民的日常社会交往单位,而不是国家的社会管理单位。与此相对应,建制村是指出于国家统一管理需要而经省市级国家机关批准后设置的村,承担法定的行政职能,通常又被称为“行政村”。出于管理方便考虑,一个行政村可管理一个或若干个自然村,一个自然村也可被分为一个或若干个行政村。参见: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J].中国社会科学,2013(8):102-123;徐勇,赵德健.找回自治: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1-8.为主,此后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以及人民公社化运动,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治理模式也相应经历了乡村并存、“村社合一”和“政社合一”的演变。20世纪70年代末,安徽凤阳小岗村打响“包产到户”第一炮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中央的肯定并得以普遍推行。生产关系的调整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冲击了人民公社强力控制的组织结构,人民公社被迫解体。“当农村承包突破人民公社体制的国家外壳时,国家急于以一种替代性的组织填补国家治理的‘真空’。”[2]在这种背景下,农民自发组织建立村民委员会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求。1980年,广西宜山果作村成立了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自此登上历史舞台,在广大农村的实践中不断深化发展。

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将村民委员会定义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定村民委员会在自然村的基础上设立,并且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本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自此,全国形成了“乡政村治”的基层治理模式。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村民自治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础上增加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理念要求,取消了以自然村为基础建立村民自治委员会的规定,此后,“中国的村民自治的实现形式就是以建制村为基础展开”[3]。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细化和更新了部分标准和要求。

关于村民自治法律的不断修订反映了社会环境的变化。改革开放之后,农村社会受到市场力量的冲击而产生巨大变化,虽然这些法律条文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时代提出的问题,但是村民自治始终面临着重重障碍而无法真正“落地”。第一,村民自治出现自治内容“减缩”的问题。以建制村为基础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在“乡政村治”模式下承担着大量的行政任务,这种过度“行政化”挤压了村民自治的空间,使自治内容“减缩”,村民切身的事务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由于村干部与村民间存在利益冲突,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往往只强调民主选举,而忽视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三项要求,造成“‘四个民主’的发展呈现出相当不平衡的态势”[4]。第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导致农村“空心化”现象加剧。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为寻求更好的就业机会而大量涌入城市,在农村和城市之间进行“候鸟式”的流动,农村已不再是年轻人口的常居地,农村土地和人口的空心化程度不断加深,导致“村庄对农民的重要性日渐下降,村委会对农民的约束力和影响力也在下降,村民自治越发失去必要的社会支持和利益关联。”[5]第三,宏观的国家法律规定与微观的农村环境存在脱节。例如,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以上三次修订中都规定了根据居住状况和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委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村委会经常以便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为标准设立,这偏离了村委会设立的本质要求;又如,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农村分布广泛且数量庞大,各地都具有独特的风土人情,国家层面的法律无法全部涵盖所有村庄生活的方方面面,现有规定也无法全部与各地实情吻合,因此相当数量的村庄存在“无法可依”的无序状态。在这些困境中,村民自治的实践走入死胡同,乡村缺乏活力,村民参与流于形式,基层自治需要新的方法和经验。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第一次以公报形式明确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表述。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胜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中多次提到国家治理和基层治理的相关内容,在阐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时,他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6]22同时,他提出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指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6]49从这些表述可以看出,国家在新时代背景下对农村社会治理和创新治理模式的重视,以及提高治理能力的信心。在基层自治中,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协调党组织与公众的关系,是新时代基层自治的方向所在。在此背景下,上海市浦东新区HQ镇QX村自2011年以来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在村民自治中实施的“1+1+X”自治机制,显示出与新时代党的工作方向和内容的高度一致性,并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和可行性。

二、上海市HQ镇QX村村民自治的实践与成效

HQ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北部,下辖29个行政村和6个居民区。HQ镇虽然地处改革开放最前沿的浦东新区,享受着国家政策带来的发展便利,并具有紧邻航空口岸的区位优势,但是同时又面临着经济基础仍相对薄弱的问题,以及大量外来人员涌入带来的超量治理负担,具有典型的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QX村位于HQ镇西侧,紧邻镇中心,历史发展沿革以及特殊的地理位置[注]笔者在对QX村村民的访谈中了解到,1994年HQ撤乡设镇、QX生产大队设为QX村,现有的HQ镇的行政区域原属于QX大队范围。1999年与2004年分别撤销QX村的3队与7队,编入HQ镇居民区。目前的区位关系是QX村被HQ镇行政区分为东西两部分,QX村以西部分为主要村民活动区。使QX村与HQ镇之间保持着紧密的联系,QX村经济有一些发展但仍相对落后的现状与当前大部分处于城镇化进程中的乡村具有一定的共性。因此,QX村村民自治工作的执行情况有很高的代表性,其经验对其他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发展也具有借鉴性。

笔者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多次到访QX村,对该村多位村民、村民代表以及村干部进行半结构化访谈,并在参与和观察村民自治活动中了解到“1+1+X”机制的实际运作及其效果。

(一)村民自治的实践

HQ镇于2011年1月在全镇各村正式推行“1+1+X”自治机制,以“有法依法、有规依规、无法无规、村民自治”为基本理念,以实现村级事务管理中村民的主体地位为核心,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村民自治章程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与执行。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发展,该机制已相对成熟。本文以QX村的“1+1+X”自治机制实践为蓝本展开分析。

1.“1+1+X”机制的含义。第一个“1”,即党组织的领导,发挥党委在村级各项工作和事务中的引导和模范作用;第二个“1”,即村民自治章程,是展开村民自治工作所依赖的基础性、指导性文件,是镇党委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围绕村民最关心的九项问题制定的纲领性文件;“X”,即若干实施细则,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围绕群众关心的事务如何处置而制定的办事规则。“X”以协商共议和开放性为根本特征,只要是村民认为应该纳入自治事项的内容都可纳入讨论范围,许多“法规政策之外,道德情理之中”的事项在居民集体讨论下变为规定,成为实施细则中的“X”。“1+1+X”自治机制被HQ镇党委书记概括为:村情民知、村官民选、村策民决、村事民定、村财民管、村务民督、村绩民评、村利民享。

2.“1+1+X”机制的具体措施。首先,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及实施细则》。通过前期大量的调研工作,镇党委与村党支部联合整理村民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以群众认可、操作便捷、公平公正为原则,制定了一部《村民自治章程及实施细则》。《村民自治章程及实施细则》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自治章程,其中明确规定了村民自治的相关事项,如村民的权利和义务、自治范围、自治规则、开会时间、选举程序等;第二部分是实施细则,该部分为村民生活中所涉及的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法,从村级财务管理、外来人员管理等公共生活方面,到扶贫帮困、“星级家庭”评选等村民关系方面,诸多事宜都在村民会议进行表决通过后,成为展开自治活动的依据。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村民自治章程》,QX村这部《村民自治章程及实施细则》在村民自治的政策规定之外,还把农村中许多带有乡土社会特色的事情加以讨论和规定,既能有效解决村民生活中的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又能增进村民对该章程的认可和信任,因此,这一文本被村民亲切地称为“草根宪法”。

其次,建立健全配套机制,通过常设机构和相关活动使“1+1+X”机制有效运转起来。由村民广泛参与形成的《村民自治章程及实施细则》是创新村民自治机制的核心纲领,而其作用的发挥仍有赖于一些执行机构和保障措施。一方面,QX村优化了村党支委和村委会的工作流程。围绕《村民自治章程及实施细则》和镇政府的相关要求,QX村“两委”实施“四议两公开”的工作程序:“四议”即党支部提议、“两委”会议商议、党员会议审议、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两公开”即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这里以QX村每年一次的募捐活动为例[注]该事例的相关资料源于笔者在实地调研时对2017年度捐款活动收尾阶段的观察,以及对相关村民的访谈。下文的相关资料同样源于笔者的实地调研,不再单独说明。加以说明。QX村的自发募捐活动始于2011年,最初由村干部提出,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定于每年12月份展开。这一募捐活动旨在为村里的困难家庭、独居老人提供生活上的帮助。募捐活动分组进行,村民小组募捐完毕后由村委会汇总,按照“村-镇-区”的顺序上交相关慈善机构,再以“区-镇-村”的顺序分拨实际资金。资金在分拨到村后,由村“两委”开会,讨论商定初步分配方案;初步分配方案将征询党员干部和村民组长的意见,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分配方案将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修改方案发放补助款给目标家庭,并在村公告栏公开展示修改方案和实际发放情况。另外,其他地区发生地震等破坏性强的突发灾害时,QX村也会组织募捐活动。这一特色的募捐活动自开展后从未间断,并且在每年的活动中村民自发捐款,村委会对捐款的汇总以及“两委”对分配方案的制定都在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参与中进行,村民对商定通过的分配方案基本没有出现过异议,有力地证明了这一工作程序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围绕《村民自治章程及实施细则》,QX村制定了配套措施来保证其有效落实。第一,在服务方面,成立由6名村民组成的“为民服务队”,由村财政提供队员的工资报酬,服务队为全村居民提供水电维修服务,并负责QX村公共厕所、路灯、探头等公共设施的设立和安装;建立“服务到家门口”办公室,由村干部、党员代表和村里的人大代表以两人一组的形式轮流值班,负责全村的信访接待,在“家门口”最大程度地解决村民的问题。第二,在监督方面,设立由5名村民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对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进行跟踪监督,并在村民代表大会上进行报告和评议;设立理财小组,由1名资深会计和2名年长的村代表组成,每月底开会统计收支状况,经党员会议审议后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决议,未通过的收支状况报告需重新审计;每年召开一次述职报告会,由镇相关领导督导,党员代表、村民组长和村民代表参会,对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理财小组的本年度工作进行审议和评价。

(二)村民自治的实际成效

自2011年HQ镇村庄推行“1+1+X”自治机制以来,通过各种宣传展演和《村民自治章程及实施细则》手册发放的活动,这一机制已被村民所熟知,QX村的村民自治情况也有了较大的改观,其成效可总结为以下三方面:

1.巩固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村党支部领导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局把控。在“四议两公开”的工作程序下,村党支部实现了对整个民主自治过程的把关,使最终提交到村民代表大会上的方案具备可实施性和公平性,避免因不稳定因素的出现而造成消极影响。二是细节引导。在各项活动中,党员参与都占据了一定的比例,党员的党性修养不仅能够确保具体工作的有序展开,也保证了自治工作的正确方向。因此,QX村的自治工作摆脱了之前随意而低效的状态,得以有组织、有纪律地进行。

2.提高了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1+1+X”自治机制将村民自治由“为民做主”转变为“由民做主”,村民日常生产生活的大小事宜皆可通过村民大会解决,村民可自由发表意见,经过讨论达成共识,而不是象征性地讨论一些无足轻重的事情。在此过程中,村民参与将更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切身利益,而不参与则意味着对个人利益的放弃,由此,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大为提高,参与形式更加规范,参与频率也有所提升。如2015年“两路一桥”修建过程涉及的征地搬迁问题,在村民的积极参与和讨论中得到了基本解决。

3.增强了村“两委”的工作能力。工作能力的提高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工作认可度的提升。围绕着“四议两公开”的工作程序和理念,村“两委”在农村社会中为村民搭建起更为日常化和全面化的参与平台,因村民或村民代表参与“两委”的工作过程,使村“两委”工作更为公开、透明,村民认知程度的提高带来对“两委”工作认可度的提高。二是工作有效性的提高。工作认可程度的提高必然会带来工作执行难度的降低,村民亲身参与也促成了工作成效的实现。以HQ镇的总体数据为例:“2015年与2010年相比,群众来信下降46%,来访下降42%,尤其集访批次下降86%。”[7]由此可见,“1+1+X”自治机制的成效十分显著。

三、“党引民合”的逻辑与意义

HQ镇在社会发展压力下创新基层治理模式,推行的“1+1+X”自治机制在村民自治的框架中有机整合了党组织和村民,调整了自治活动的程序和规则,规范了承担自治功能的组织与部门,重新焕发了村民自治的生机和活力。本文将这种自治机制提炼为“党引民合”的治理模式,即基于党组织制定的兼具原则规定与实施细则的规范性文本,在党组织的引领和指导下,通过协商民主、公众参与的方式,既满足农民参与自身事务解决的需求,又把传统农村乡土社会的村风民俗等因素规范化,使其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构建一种既接地气又与政府工作协调一致的自治模式。这一模式有其自身的运作逻辑,既包括党组织自上而下在基层农村社会中的沉淀,又包括村风民俗自下而上在自治框架中的升华,使“党引民合”的治理模式成为一种规范而又灵活的安排。

(一)模式逻辑

逻辑旨在说明事物间的因果关系,阐明工具与效果间的作用机制。探究社会现象的逻辑有助于我们认识某一社会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间的互动和变化,解释该现象背后的动力机制。周雪光和艾云以我国北方几个村庄的选举过程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村庄选举变迁过程中国家逻辑、科层制逻辑与社会逻辑等多重逻辑及其相互作用,呈现出了村庄选举动态变化中的内生动力机制。[8]以此为启发,我们可以从类似的视角观察“党引民合”模式下各相关主体间的逻辑关系,这对于经验总结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来看,在农村面临各种发展问题时,“党引民合”的治理模式发挥缓解城镇化进程与村民自治之间紧张关系的作用依赖于三种逻辑:

1.党委作用全局化的领导逻辑。这是一种国家逻辑的视角,有利于解决村委会过于“行政化”而无法有效解决村庄事务的问题。村委会行政化的原因在于,“乡政村治”下村委会对接乡镇政府甚至更高级别政府以及政府间不同部门的多重任务,村委会忙于执行上级下派的任务而无暇提升自身能力。党组织在农村基层社会中作用的全局化,使村庄具备了强有力的领导核心,提高了村委会解决村庄事务的能力,而无需再过度依赖乡镇政府事无巨细的行政指导,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多重任务带来的执行困境。这种党委全局领导的自治模式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村民,村民处于主体地位,即村民是村庄生活的组成者、自治需求的产生者、自治活动的参与者;二是党委,党委处于领导地位,即党委是村庄问题解决方案的规划者以及自治活动的组织实践者。两者在提出需求与满足需求的互动中促成党委作用的全局化。在国家提出坚持党在社会治理中的领导地位的原则下,“党引民合”的模式成为基层农村在村民自治领域具有灵活性的制度选择,其有效运转为政府决策的完善提供了正向的反馈。

2.村民自治日常化的参与逻辑。虽然这一逻辑并不完全对应科层制逻辑,但是其原理相通。科层制逻辑中政府官员的态度与行为基于对政策执行代价和收益的权衡,而在村民自治中,村民的参与同样是基于对自我付出和利益满足之间的总体衡量。一方面,大量农村青壮劳动力进入城市谋求发展,推动城镇化过程的同时造成农村“空心化”的加剧,生活空间的差距使这些“新城市居民”对村庄的感情日益淡薄,“村庄与我无关”的观念日趋加深。此外,在村民自治内容实际上仅剩“民主选举”一项之后,大部分村民都无法意识到自己手中权利的重要性,这加剧了他们对农村事务的漠然态度。另一方面,农村的城镇化过程必然包含着拆迁征地、经济转型等建设活动,村民与政府、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凸显,矛盾发生的概率大幅增加。这两个看似相悖的问题成为“党引民合”模式的目标对象,着眼于这两个问题重构工作流程、落实各项自治内容,提高了村民利益的关联性和解决冲突的可能性,激发并维持村民参与的热情。

3.非正式制度规范化的社会逻辑。这种社会逻辑的视角,有利于解决国家统一法律背景下各地纷繁复杂的实情差异。广泛存在于我国农村地区的各种社会习俗、村规民约以及社会关系构成了我国农村特有的“乡土”特性,这些特性又因地缘差异而各有不同。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指出:“历史的绵续性确是急求改革的企图的累赘。可是事实上却并不能避免这些文化的旧东西、旧习惯,这些客观的限制,只有认识限制才能得到自由。”[9]城镇化的过程无法忽视农村社会中特有的村风民俗,事实上,农村社会的运转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于这些非正式的约定和关系,村庄的格局空间造就了“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的紧密关系网络,使这些非正式制度具备了稳定存在的社会基础。“党引民合”的治理模式认同这种社会逻辑对乡村治理的重要价值,通过党组织参与以及村民会议的表决赋予这种非正式制度以合法性基础,成为正式的规定规范。非正式制度具备了正式的形式和途径,既有村民的广泛认可,又为国家政策在地方的具体化提供了操作性文本。

当然,这三种逻辑在村民自治中并不是各自独立,而是通过村民活动、村民会议等载体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如在“四议两公开”的工作流程中,既需要党委的领导作用,也需要村民的广泛参与和监督,更需要在实际解决问题过程中党员代表的示范效应;在村民福利的发放活动中,村庄在长久历史中积累下来的风俗习惯对分配给谁、如何分配等问题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村“两委”的规划方案经过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得以确定,成为后来相关活动的依据。因此,“党引民合”的治理模式离不开这三种深层逻辑的作用,只有坚持这三种逻辑的相互作用,才能在社会发展中时刻为村民自治提供内生性的驱动力和执行力。

(二)现实意义

在当前我国的乡村治理领域中,虽然国家给予了很多的政策支持,村民自治具备强大的政策后盾,但由于农村处于国家社会结构的末端,宏观上的政策制定往往不能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吻合,常常出现政策失灵、制度空转等问题。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利益结构的多元,“当代农民已经越来越深地进入或被卷入到一个开放的、流动的、分工的社会化体系中来,”[10]他们已不再是文化水平低下的农业生产者,而是具有丰富文化生活与政治需求的当代新公民。所以,农民日益增长的多元需求与政策失灵之间的矛盾已不能仅依赖于从上到下的政策制度来解决,必须以自下而上的方式把农民最真实的需求同国家的政策支持对应结合,以接地气的制度模式来解决,“党引民合”的治理模式具有非凡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增进政府和村民之间的和谐关系,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林尚立认为,“有效的国家治理,不是通过国家权力无限扩张来完成的,相反,是通过合理范围内的国家权力运作、社会自治的有效展开以及这两者的相互配合与合作来实现的。”[11]村民自治并不主张国家权力在农村社会的强力控制,过于行政化会导致预期与现实脱节,造成基层政府与基层人民之间的关系紧张,甚至僵化。近年来因拆迁、征地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就是典型的反面事例。“党引民合”的治理逻辑强调民事民决,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实现村民共同讨论、协商决策,这种模式相比生硬的政策规定来说,在解决村级事务方面更具柔性和实施性。切身问题的合理解决能够提高村民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缓解彼此之间的紧张关系,更有利于提高政府在村民心中的形象,增强基层政府的可靠性。

2.有利于保障和强化村民的自治主体地位。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乡政村治”体制下,“由于设计的缺陷,难以达到‘乡政’与‘村治’的合理对接,乡政矮化了村治的自治性,增强了村治的行政性。”[12]在单纯为响应国家政策而设立村委会的模式下,本应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更多地服务于政策需要,村民自治被限于极小的范围。“党引民合”的治理模式主张党委引领下的公众参与,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有效扩展村民参与的空间,使村民真正参与到自我管理、民主决策的过程当中,保证了村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真正落实,是一种更符合我国国情实际的自治模式。

3.有利于真正有效地解决农民自身事务。某些情况下,政府针对社会问题做出的回应大多都是原则性的政策办法,不具备具体的实用性,甚至会在某些方面形成只注重表面结果,不关注实际过程的不良风气。这种情况下,农民的问题很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甚至有可能会损害其利益。“党引民合”模式通过各种村民会议将农村的乡俗习惯和农民最真实的想法反映出来,使政府在解决基层问题时能够从村民自身意愿和利益的角度出发,针对问题做出既合情理又行之有效的决策,避免传统决策模式因不了解基层真实情况而制定出不切实际的政策,为国家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提供微观层面的操作性指导文本。

四、结 语

村民自治中的“党引民合”模式是新时期党委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模式尝试,是对中央政策规划的地方化落实,其基于领导逻辑、参与逻辑与社会逻辑对村民自治的重构与激活,对解决我国当前快速城镇化过程中频发的农村问题颇具启发意义。换言之,针对当前村民自治实践面临的种种困境,本文主张认识并阐释“党引民合”这一地方性创新模式背后的深层逻辑,运用这种逻辑来探索各具特色的方法措施以缓解村民自治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张力。本文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之上分析了“党引民合”模式及其三种逻辑,这三种相互作用的逻辑在政府和村民之间形成了有机互动,保证了该模式作用的有效发挥。在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背景下,“党引民合”模式将为越来越多的村民自治实践创新提供强劲的动力,党组织的正确引领将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实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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