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变迁与建构

2018-09-30 21:01罗家为谈慧娟
闽台关系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家庭经营集体经济经营

罗家为,谈慧娟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江西 南昌330108)

一、问题的提出:农业经营方式之辩

农业经营体系是农业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组织形式、结构分布所决定的。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变迁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我国农业经营体系发生了历史性转变,即从原有的集体经营“单一体系”逐渐转向“多元化”并存的农业经营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强调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这一论述是对当前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把握,也是对多元化农业经营体系的实践总结与政策上的肯定和鼓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我国农业发展历程来看,集体经营、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以及企业经营共同构成了当前多元化的农业经营体系,但是,究竟应选择何种农业经营方式尚存在一定的争议。支持集体经营者认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可以有效克服土地私有制国家在农地使用上的弊端[1],集体经济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民增收、提供农村公共产品、重建乡村生活价值上发挥了重要作用。[2]支持家庭经营者认为,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导形式,家庭经营在我国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3];家庭经营不等于小农经营,只要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的主体地位,家庭经营制度就具有不可替代性。[4]支持合作经营者认为,从中国的基本国情与农业改革发展的客观实际来看,应广泛采取新型合作经营方式[5];合作社具有较强的服务功能[6],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成员数量的增加可以有效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并能够缓解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业生产的不利影响。[7]支持企业经营者认为,工商资本注入农业可以有效解决农业资本投入的缺乏[8],并利用龙头企业在资金、技术、市场、信息和管理上的优势推动农户从自给性生产转向商品化生产,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9],形成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10]

不难看出,这四种农业经营方式都有其合理性与制度优势,在实践中也分别发挥着各自的功能和作用,集体经营、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以及企业经营共同构成当前我国“四位一体”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当然,任何一种经营方式都有其特定的产生背景、运行条件、组织结构和演化过程,没有哪一种经营方式能够放之四海而皆准。在实践中,由于受发展阶段、社会经济条件、行政权力等因素的影响,这四种农业经营方式也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以及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

党的十九大报告顺应时代发展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的20字总要求,即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笔者认为,在乡村振兴战略“五大”要求中产业兴旺是根本。只有不断地探索和改革农业生产关系以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才能促进产业兴旺;只有具备雄厚的经济基础,才能更好、更快地实现其他“四个”方面的目标。一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是第一性的,上层建筑是第二性的,农村其他方面的发展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另一方面,从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现状来看,尽管城镇化与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推动城乡之间人口和生产要素的交流,但是,城乡二元的经济和产业结构、人口和户籍结构仍然存在,加之城市对农村地区的“虹吸效应”,农业边缘化、农村空心化的现象日趋严重。

正因如此,我国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有必要高度重视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以及农村产业的发展。本文拟通过分析和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经营方式的四次制度创新,结合当前实际,剖析四种农业经营方式的制度优势、实践进展与理论问题,力图建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发挥不同经营方式在乡村振兴中的制度和组织优势,以更好地指导农业实践、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

二、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集体经营

“党管农村”是我国农村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开展农村各项工作的重大原则。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避免两级分化、促进共同富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好坏关系到党在广大农村执政基础的强弱。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以及人民公社制度。农业合作化与人民公社制度的形成有其一定的必然性。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后,土地归农民所有,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也形成了大量的个体经济。个体经济在抵御风险上具有明显的缺陷,特别是对于缺乏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贫农,一旦遭遇风险,就很容易走上买卖土地这条路,乡村社会逐渐开始出现贫富分化,农业发展也面临着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危险;同时,这种个体经济的大量存在限制了国家在农村调配资源和动员人力支持工业化建设的能力,从而影响了国家的工业化计划。

正因如此,1953年国家开始推行农业合作化运动,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农业合作化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三个阶段,土地产权由农民所有逐渐向集体所有过渡,经营方式也逐渐由自主经营向集体统一经营转变,最终实现农业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农村公有制基础得以巩固和发展。在此之后,我国农村逐渐形成人民公社制度,由于人民公社制度在集中力量办大事上具有明显的优势,这种强大的动员能力促进了农业生产条件在短时期内大幅提升,推动了农业生产发展,并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框架,使农业朝着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但是,吃“大锅饭”的问题被人们长期诟病。由于“一大二公”“一平二调”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与当时的农业生产力不相适应,大量农民在生产中出工不出力,“磨洋工”和“搭便车”现象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这一制度在运行20年之后,最终被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所取代。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大部分土地、资产被均分到户,多数村庄只剩下鱼塘、林地和一些机动地作为集体经济的主要收入,集体经营性资产开始减少;同时,这一期间乡镇企业蓬勃发展,为集体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集体经济的发展几经波折,在全国范围内呈现出两级分化的发展趋势。一些地区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禀赋,顺应改革开放的发展潮流,探索出丰富的建设经验和若干典型模式,如苏南模式、珠江模式、晋江模式、温州模式等,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和壮大,出现了盛极一时的华西村和“村社一体、合股联营”的塘约村;而另一些村庄则“分光吃净”,产生了大量“空壳村”,集体经济“统”的功能丧失殆尽,给农业发展与村庄治理带来了不良影响。

从农业发展来看,集体经济的弱化使得农业陷入“碎片化”的状态,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不便。由于农业生产过于分散、土地难以连片经营,水利灌溉等农业基础设施难以统一布局导致其建设成本高、功能被弱化。不仅如此,集体经济的“空壳化”也使村庄自身投入社会化服务的资源大幅减少,农村集体的社会化服务功能大打折扣,难以形成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

从村庄治理来看,集体经济的弱化不仅导致村民自治财政资金短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还加速了村民关系的个体化,使村庄治理逐渐出现“荒漠化”。一方面,在没有集体经济收入或者集体经济收入微薄的情况下,村庄治理完全依赖政府的转移支付,村级组织财政支出已捉襟见肘,没有余力投入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集体经济是重要的利益纽带,能将分散的村民联结在一起,一旦失去这一经济纽带,村民将失去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关心,乡村社会容易陷入“个体化”的困境。不仅如此,主体缺位、成员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长效发展机制缺乏等一系列问题[11],也是影响集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

为此,要与时俱进,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新的时代内涵与功能定位,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推动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作为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克服农业生产碎片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以及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使命。首先,立足于本地的资源禀赋、地理位置、经济基础、劳动力状况等现实条件,积极学习先进地区的发展经验,探索适合自身的集体经济经营模式,科学处理一般与特殊、效率与公平、资源资本化与农业工业化之间的关系。其次,加强立法,重构法人主体地位;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明晰成员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集体经济长效发展机制,不断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就法律主体而言,应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确保其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以适应当前农业市场化的发展趋势;就成员权利而言,应积极推进资产量化,保护农民财产权,让农民具有分享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就集体经营管理而言,应建立村民代表大会、村理事会与监事会的“三会”制度,赋予农民参与集体经济管理的权利,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监督;就长效机制而言,应建立人才培养与储备机制,重点提高经营者的现代化管理以及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为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需要强调的是,党的领导是集体经济健康繁荣的根本保障,因此,应以党建为引领,从政治、思想和组织上为集体经济发展举旗定向,正确处理“政经分开”与加强党的领导、产业发展与公共服务支出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积极推进村委会或乡镇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相分离,让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参与市场竞争,防止集体经济蜕变为“干部经济”。当然,“政经分开”并不代表丢掉党的领导,相反,应在分离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重建党支部,由政治素质强、懂经营、会管理的优秀党员担任支部书记,不断强化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另一方面,要平衡集体经济产业发展与公共服务支出之间的关系,即随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在集体经营有盈余的情况下,经村民同意可适当提取部分盈余资金用于改善村庄的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以促进公共利益。

三、“半城镇化”现实下的家庭经营

20世纪50年代以前,中国的个体经营主要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一方面,生产资料为个体家庭所有,生产经营以个体家庭为单位;另一方面,家庭是产权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生活单位、社会单位以及政治单元的统合体,这也是中国传统农村的基本底色。[12]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始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形成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不过,由于集体化过渡太快,农民产生了抵触心理,于是,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中国一些省份开始出现包产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到20世纪60年代,包产到户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一现象尽管遭到一些集体经济忠实拥护者的批判,但因其适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生产和激励的基本规律,逐渐成为农业发展的历史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在农村全面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逐渐成为农村的主要经营方式。这一制度是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后来上升为国家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初期,这种“包产到户、自负盈亏”的家庭经营方式将人民公社时期被压抑的农民积极性和生产力充分释放出来,促进了农业快速发展,农民收入大幅提高。例如,我国农业总产值由1978年的1 018.4亿元增加到1984年的2 295.5亿元;1979—1995年我国农村人均收入增长了13倍。[13]显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设计适应了当时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市场化、工业化以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业产业化逐渐兴起,传统的家庭经营在这一背景下开始衰落。一方面,住房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以及城镇化发展导致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单向双边”流动,即农村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源源不断地流向城市,农业生产劳动力弱质化趋势加强,家庭经营的劳动根基开始动摇;另一方面,家庭经营的典型特征——农地的细碎化和分散化,造成农业生产成本高企、比较效益不断降低,一些地方开始出现农业生产非粮化、农业副业化和边缘化,甚至出现土地抛荒、老人农业、农业兼业化等现象,家庭经营的地位开始受到挑战。

不过,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转型时期,工业化与城镇化尚未完成,家庭经营依然是当前我国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官方数据来看,2016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7.35%,户籍城镇化率为41.2%,二者相差16.15%[注]根据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计算而得。,存在严重的人口“半城镇化”现象。[注]“半城镇化”是一种农村人口向城镇人口转换过程中的不完全城镇化状态,表现形式为半城镇化区域和人口半城镇化,本文的“半城镇化”主要指人口“半城镇化”。参见:辜胜阻.统筹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改进低价工业化和半城镇化模式[J].中国人口科学,2007(5):2-4;李爱民.中国半城镇化研究[J].人口研究,2013(4):80-91.换句话说,中国还有约2.2亿农民游走在城乡之间,6亿多农民长期在乡村社会居住、生产和生活,这一群体对土地依然有较强的依赖性,正如贺雪峰教授所说,农村是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从中国传统农村经济社会的实际来看,家庭具有很强的经济、教育、抚养和赡养功能,在我国的经济转型期、教育改革期以及当前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家庭经营依然承担着这些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从城镇化与工业化的现状来看,第一代进城农民工已开始退出高强度的工业生产,这部分人在城市丧失劳动能力后,只能被迫回到乡村社会养老,而家庭经营则为其后半生提供了保障。不仅如此,在大部分中西部地区以及经济、交通落后地区,以老人为主体的家庭经营依然是主流,这些老人将土地视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经济来源,因此,农业家庭经营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将不会退出历史舞台。

为此,要关照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历史延续和现实,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为基础,将家庭经营置于传统到现代的历史变迁之中,置于城镇化、工业化以及农业现代化的宏观进程之中,赋予家庭经营新的时代内涵,创新家庭经营的实践方式,尊重农民意愿,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为家庭经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社会环境与市场环境,维护从事家庭经营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家庭经营的繁荣与稳定。

首先,乡村振兴过程中农业政策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家庭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化发展水平、地区劳动力结构、产业结构以及区位条件等因地制宜地进行财政支农,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立法工作中长期规划,以保持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愿意从事家庭经营的农民,应提供便利条件与政策支持,比如增强小型机械的可获得性、小额信贷支持、“大众化”农业技术推广等。另有研究认为,如果家庭经营参与社会分工,那么农业规模经济性既可以表达为土地规模经济,也可以表达为服务规模经济。[14]因此,为了实现服务规模经济,必须开放和盘活农地经营权,通过土地经营权细分实现农业经营的专业化与分工。比如,可以将农业生产的不同环节(如播种、插秧、施肥、除草、收割)外包给在该环节上专业性强、效率高的社会主体,这样,家庭经营可以通过引入规模化与专业化服务以提高生产效率。

其次,积极培育新型农民,重构家庭经营主体。通过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农民参与的方式对传统农民进行现代化改造,提高农民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一方面,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和留守妇女的权益保护,留守群体在家庭经营中难以承担繁重的农业生产体力活,在生产中应加强邻里互助,可发挥党员的带头作用,积极倡导农业生产志愿帮工等;另一方面,对部分愿意留在村庄从事农业生产的青壮年劳动力以及返乡从事农业生产或创业的农民工进行职业能力培训,推进职业农民的培育;再一方面,有意识地促进各类农业生产与经营的专业性培训,积极培育专业性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为家庭经营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与产业服务主体。

此外,在产前的生产资料供应、产中的技术推广和指导,以及产后的销售、运输和加工等方面给予家庭经营者以支持,降低生产和经营的风险。加强推广农技和农机,以提高家庭经营的技术含量、产品附加值以及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的比较收益。充分利用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等政府优惠政策,以政府贴息的形式为家庭经营解决融资难问题。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降低家庭经营风险,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创新家庭经营的实现方式,促进家庭经营与市场的有效衔接,以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商品化和货币化的发展趋势。

四、市场经济大潮下的合作经营

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我国农产品逐渐商品化和货币化,以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为例,先后经历了恢复粮食集市贸易——取消统购实行定购——探索粮食购销市场化路子——全面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等发展阶段,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5]在这一发展进程中,农业生产逐渐被市场经济所裹挟,传统碎片化、高成本、低效益、精耕细作的家庭经营已不能满足市场化大生产的要求,小农户与大市场的衔接问题不断加剧。一方面,单家独户的家庭经营在走向市场过程中面临着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高的问题,因而容易被市场上的其他商业主体压低价格,不利于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从生产的角度来看,家庭经营主要靠增加劳动力供给实现精耕细作、提高单产,这在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方难以与依靠资本、技术、规模经营的主体进行竞争,比较效益偏低。正因如此,为了适应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新型合作经营方式开始兴起,为农业发展提供了一条合作经营之路。

合作经营由来已久。建国初期,为了实现生产资料农民所有制的个体经济向社会主义公有制集体经营转变,掀起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高潮。其中,初级合作社不仅克服了个体经营的缺陷,也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不过,后来由于对规模化以及公有化程度的过分追求,在过渡中逐渐形成人民公社制度,偏离了合作经营的轨道。改革开放之后,市场化经济的大潮催生了合作经营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蓬勃发展。时至今日,合作经营已经逐渐演化出以产业链条为纽带的生产合作、以产品销售为纽带的流通合作、以资本为纽带的股份合作等实践形式,成为当前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新型规模经营主体的发展,党和国家顺应农业现代化的历史趋势,于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此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到2017年4月,我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88.8万家,是2007年的73倍,其分布村落、入社农户以及经营领域大幅拓展,并且出现了一批省级合作社联合社。与此同时,经历了一轮爆发式增长之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存在治理结构、运行机制、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产生了大量“空壳社”“挂牌社”“家庭社”,异化现象严重,其发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遭到社会的质疑。不仅如此,现阶段合作社发展的复杂局面受到农村劳动力市场结构、社会阶层结构、村庄派系势力结构、行政体制“四重嵌入”机制的影响,地方政府与涉农企业家及农村能人结成分利同盟的关系,共同瓜分财政支农资金,造成了财政资源的内卷化现象。[16]此外,合作层次不高、利益联结机制松散,与合作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富裕的目标相去甚远,存在“大农吃小农”[17]“内部人控制”[18]、法律地位不明确[19]、合作制向“会员制”蜕变[20]等现象,限制了合作经营作用的发挥。

为了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趋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地发展,2017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一步对合作社法进行修订完善,为促进农业合作经营提供了法制保障。发达国家的经验、合作社的理论以及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实践都已表明,合作经营是破解农业经营“碎片化”、增强农业经营组织化、提高农业生产率、应对农业市场化大趋势、实现农户与市场衔接的重要经营方式。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者共同经营,实现联合劳动和民主管理,而合作经营正好适应了这一本质特征。

为此,现阶段需进一步鼓励、支持、规范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合作经营发展,充分发挥合作经营在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一是加强合作社立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合作社的内涵本质、表现形式、治理结构、运行机制等。法律修订应以提升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新、提升农业市场竞争力的双重重任为目标。[21]参照合作社法,对实践中违背合作社法律的“空壳社”予以清除,将政府职能重心从财政支持转向监督和规范合作组织的发展、从追求发展数量转向保证发展质量,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合作经营纳入法治轨道。二是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严格规范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对于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能人合谋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让财政资金真正用到惠农、惠民上,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三是加强合作社中的小农权益保护,尊重小农户的入社和退社自由,在政策扶持方面更多向小农户倾斜,引导普通农户参与成立和发展合作社,以提高财政支农的受益面,吸纳更多的普通农户参与合作社。此外,完善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增强合作社资金的可获得性、培养合作经营的专业人才、提高合作层次、拓展合作的范围和深度、推进信息化和品牌化建设也是当前推动合作经营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

五、工商资本注入下的企业经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以及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农业生产发展迅速。“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是对包产到户家庭经营的生动写照。由于农民的剩余农产品可以用于商品交换、改善自身生活,加之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改革之后逐渐实现了流通市场化,刺激了大量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疯狂地投资扩产,以至于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出现了两次农产品滞销现象,部分农民也因此损失惨重。这一现象使人们开始明白,分散、无组织的农业生产与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农民亟需组织起来进入市场;同时,一些早年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农业企业不断壮大,积累了丰富的发展经验。于是,国家提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口号,力图通过企业经营带动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正因如此,一些工商资本开始流向农村、投资农业,开展企业经营。

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加入WTO,工业化、信息化以及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社会转型进一步加速,市场不断走向成熟,城乡之间资源、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的二元壁垒逐渐被打破,加之国家政策的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下乡”的规模不断增大,逐渐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热点话题。首先,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农业的发展不再仅限于国内竞争,而是开始走向国际市场,置身于WTO的框架下,面临着国际国内双重竞争,农业保护政策也遭到了限制,这一环境倒逼着我国农业走上产业化经营之路,而农业企业化经营正好适应了这一发展趋势。其次,2006年之后,中国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农村建设阶段,城乡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而且近年来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的工业资本也找到新的投资渠道,这正好适应了国家提倡的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大政方针。不仅如此,随着社会的转型,原本封闭的城乡关系逐渐走向开放和流动,城乡之间的要素流动不断加快,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的改革中,农民的闲置资产被盘活,工商资本找到与农村闲置生产要素的结合点,实现了快速发展。中央一号文件也多次强调,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加速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国家层面的法律修订以及政策设计推动了农业的企业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工商资本注入的企业化经营为农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打破了资本原始积累对农业现代化的限制,激活了农村“沉睡的资本”,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推动了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了资源配置。

不过,现有的研究和实践也表明,资本具有很强的逐利性,农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唯利是图、不管不顾国家战略以及农民权益的现象。第一,一些农业企业打着合作社的外衣,与地方政府形成利益同盟,共同套取国家财政补助,严重影响财政支农的绩效,而地方政府出于“以地谋发展模式”的惯性,对此也趋之若鹜。第二,一些农业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大搞“圈地运动”、建豪华度假村、开发房地产等,严重影响了农业发展,甚至威胁到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第三,一些农业企业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和信息优势,千方百计压低农地流转租金,合同签订期限过长,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一些企业承诺给农民的工作岗位经常无法兑现,存在严重的“与民争利”现象。第四,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在生产和参与市场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交易费用,在与农户合作中也面临着违约等治理成本。概言之,当前我国农业企业化经营依然存在区域发展不均衡、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撑薄弱、“工商资本下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异化、经营主体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不足、收益分配差距大、与民争利和“圈地”现象等问题,给农业现代化发展埋下了隐患。

为此,要创造良好的市场和社会环境,科学处理好工商资本企业经营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引导和规范企业经营健康可持续地发展,充分发挥企业经营在带动农户致富、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的作用。一是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下乡”与企业经营,警惕“工商资本下乡”演变为“圈地运动”,以法律为依据,对企业领办合作社进行严格审批,加强法人监督,严惩套取国家财政补贴、损害农民权益的农业企业。二是尊重农民意愿,加强农民教育,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对等造成的合同欺诈。比如,在合同期限以及农地流转收益上,应及时根据市场与政策的变化加以调整,既要满足农业企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也要考虑市场变化引起的土地价格上涨,以平衡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三是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降低农业企业在资金、人才、劳动力、技术等方面的获得性成本。比如,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农业保险机制,强化农业企业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解决企业经营的生产要素配置问题,降低经营风险。[22]四是加强对“工商资本下乡”的监督和规制,严格限制工商资本的涉农领域、涉农范围以及土地的用途,保证工商资本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五是调整涉农补贴的方式。相关研究表明,补贴率与企业经营效率之间呈负相关关系,所得税优惠率与企业经营效率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相关性[23],因此,政府需转变当前的财政补助方式,由优惠所得税转向技术研发、人才引进、提供宽松环境等方面的支持,从而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六是以产业化、市场化经营为特征的企业经营势必会产生激烈的市场竞争,最终重塑乡村社会的财富格局,部分资本雄厚、经营能力强的人可以凭借乡村振兴政策的利好迅速积累大量财富,而一些农民可能陷入相对贫困的境地,乡村社会将面临两极分化的危险。因此,企业经营还应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避免乡村社会贫富差距过大。

六、结论与讨论

从我国农业生产与经营制度的四次创新不难看出,农业经营体系经历了由“一元化”经营到“多元化”经营,其经营主体、边界范围、经营规模不断拓展,形成了集体经营、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与企业经营“四位一体”的发展格局,呈现出清晰的理论逻辑与历史趋势。这种经营体系的产生,与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城镇化以及独具特色的“三权分置”农地制度安排息息相关,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特色决定了不同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的不同环节、不同层面的差异化功能定位和分工[24],共同推动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

不过,在实践中,四种农业经营方式也并不是非此即彼、相互孤立、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联合,呈现出融合发展的趋势。比如,当前中国各地在实践中出现的“村集体+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农业经营模式,表现出分层化与协同化的发展趋势。考察这些模式可以发现,一些模式主要注重生产的协同,另一些模式主要强调加工和流通的协同,还有些模式从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三个阶段开展了协同经营。此外,这些模式在协同度、农民参与度、利益联结紧密度、农民增收和受益度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必然会重新塑造乡村社会的产业格局、社会阶层、财富分布、治理结构与精神风貌,这也给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农业政策的制定带来一定的启示与挑战。

从农业生产的实践发展以及理论研究来看,上述四种经营方式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背景,对促进产业兴旺、推动乡村振兴各具不同的功能。集体经营以村社为边界和依托、以党的领导为内在特质、以共同富裕为发展目标,对加强村民之间利益联结、增强村民组织化参与、提高村庄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共同富裕具有独特的作用。家庭经营与转型期“半城镇化”的现实相适应,依然是许多离乡不离土、城市非户籍人口以及留守老人的重要选择。对于这些人,土地不仅仅是一种生产要素,而且还兼具社会保障的功能,为进城务工失败的农民工免去了后顾之忧。合作经营顺应市场经济大潮下农民联合起来进入市场的需要,通过合作组织将分散的农民、碎片的农业组合在一起,以增加农产品进入市场的谈判砝码。这一经营方式既节约了农产品入市的交易费用,也实现了规模经营,从而大幅提升农业生产与经营的效益。企业经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农业龙头企业利用自身资本、技术、人才的优势以及先进的生产管理经营制度,促进了农业生产与经营的现代化,这一经营方式通过工商资本的注入解决农业现代化生产的原始积累、通过土地流转改变传统分散化和碎片化的小农经营,从而推动了农业生产与经营的机械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当然,这四种经营方式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集体经营在实践中面临着产权难明晰、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活力、搭便车等亟待解决的难题;家庭经营具有分散性、脆弱性、成本高等特征,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面临着转型困境;合作经营通过合作组织将农民组织起来,如果管理不善,其组织管理成本将大于所节约的交易费用,合作社异化问题也成为当前合作经营面临的普遍难题;企业经营作为现代化大生产的一种经营方式,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这种经营方式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不顾社会责任和国家战略,与民争利,从而挤压农民的生存空间,甚至造成乡村社会的两极分化。

那么,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农业经营究竟应选择何种方式?对此,2018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山东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推动乡村振兴健康有序进行,科学把握各地差异和特点,不搞一刀切,不搞统一模式,不搞层层加码,杜绝形象工程,要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广大农民共同富裕作为乡村振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讲话特别强调了地区差异、模式差异以及共同富裕,为中国当前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供了价值参考。为此,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应正确对待这四种经营方式的特点与优劣,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即既要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业现代化水平,也要注意保护和发展普通小农户的利益,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性,紧紧围绕依靠农民、为了农民、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不断完善多元化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动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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