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龙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流动人口日渐增多。被父母带入城市的孩子成了“流动儿童”,而留在农村的被叫做“留守儿童”。如何让“流动儿童”在城市接受教育呢?让“留守儿童”完成应有的教育呢?本文首先介绍了受教育权的相关概述,从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目前存在的受教育权的相关问题出发,作出分析,提出对策。
【关键词】受教育权;流动儿童;留守儿童
一、受教育权的相关概述
受教育权是宪法和教育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教育法學的两个基本范畴,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两个基本问题之一。受教育权的社会权性质对国家在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都是社会发展需要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不解决好这一现象势必会增加很多不必要的矛盾。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个人在国家和社会创建的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等学习文化等方面知识,以提高生存和发展能力的权利”。既然受教育权是一种权利,那么“流动儿童”不管身在何处都必须享受受教育权。但往往事与愿违,城市规划还不成熟,很多相对的教育设施设备还没准备好,大批的外来务工人员拖家带小蜂拥而至。“流动儿童”冲击着城市的学校,学校很难肩负起应有的教育权,“流动儿童”在城市入学难成了一道梗。面对这一问题,如何突破成了政府的当务之急。
然《教育大辞典》中指出: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著名教育法学专家劳凯声又认为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每个人都有通过学习来发展和完善人格的权利。根据这些依据,“流动儿童”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这个权利与身份的高低贵贱、财富的多少无关。只要你是中国的公民,就享有受教育权。现实与理论还是有差距的,面对这么对的流动大军,城市无法一下子全部接纳,于是,“流动儿童”在城市受教育权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
二、流动儿童受教育权问题
城市不断建设发展带来了建筑业的崛起,农村多余的劳动力涌向城里形成了人口流动,随之也带来了流动儿童的日益增多,这些跟随父母打工涌入城市的孩子,到了上学年龄必须要接受教育。城市教育资源的紧缺导致适龄儿童无法接受当地同等教育,流动儿童受教育的问题也紧随而来。
(一)受教育机会和权利不均等
依据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必须以儿童的户籍为就近入学的依据。这个规定就为“流动儿童”在流入地入学设置了一定的障碍。流动儿童怎么会有父母所在城市的户籍呢?而现实必须要有户籍证明等相关证件才能被当地学校接收。户籍是进入本地学校的最好“通行证”,一本城市户口本成了流动儿童入学的“拦路虎”。没有当地户口,必须能够负担得起借读费,才可以在城市读书,否则只能回老家接受教育,又成了“留守儿童。”很多农民工经济跟不上,流动儿童到了上学年龄一般被送回老家或者干脆辍学。孩子的教科书不是全国统一的,教育内容和侧重点知识面都有差别,加上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的这一制度,让农民工子女不得不回到老家接受教育。这种种现象说明了流动儿童受教育机会和权利不均等。
(二)教育质量差
很多“流动儿童”无法享受所在城市的公办学校的教育,但到了上学年龄又不能不接受教育,他们的父母只能选择去一些收费低、教学质量底下的民办学校。城里的民办学校大多为了挣钱是私人办学行为,硬件设施设备投入不多,只能临时租用简陋的房舍,聘请毫无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教师,场地的粗糙根本达不到国家认定的标准。不具备办学条件。但是没有办法呀,公办学校进不了只能将就进入私人的民办学校。
三、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在农村地区,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打工而被留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隔代监护、单亲监护、上代亲戚监护、同辈监护或自我监护,并因此而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和少年。留守儿童一般都是隔代照顾,要不放任要不管教过严。不管哪一种都对孩子的身心有一定影响。除了家庭教育让人头痛,留守儿童的学校教育依然是让人头痛的问题之一。
(一)社会重视程度不够
有溺爱的长辈对留守儿童特别精细化照顾,以为本来缺少父母的关爱,过多迁就孩子,使得孩子任性妄为,事事包办事事妥协导致孩子很多良好习惯的养成错失时机。留守儿童变得难管教野性十足。在家里以撒野耍赖让长辈对其妥协,在学校上课调皮、作业拖拉顽皮捣蛋,老师为之头痛。刚开始学校领导和教师对留守儿童的这些表现不以为然,根本没有意识到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严重性程度。等到关注到这些孩子在学习和生活上与非留守儿童的差别才惊醒才有所彻悟。
(二)学校教育功能不完善
学校的教育功能还停留在传统的乡村教育时期。老师按部就班式的教育模式也放任了留守儿童。领导和教师疏于管理,使得留守儿童更为散漫。我认为留守儿童学校仅是承担了传统的教育职能,而未能代替家长承担部分的附加“照管”职能。这样就形成了留守儿童的“放羊式教育”。
(三)缺乏经费保障和政策支持
自从2007年《教育部要求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的新闻播出后,留守儿童慢慢被关注得到重视。政府部门开始以同城待遇的方式开始着手解决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但对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政策文件还是缺失的。随着进城务工农民的增多,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问题是地方政府的新增事权,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中央政府应划拨相应的专项资金,来对留守儿童进行集中管理,弥补家庭教育的缺位。
四、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教育权的相关措施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作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也必然拥有受教育的权利。就义务教育的儿童来说,接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就意味着儿童的受教育权利是不可放弃的。农民工父母应有保护孩子受教育权利的意识。作为流动儿童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有义务保证孩子的受教育权利,即使在上学难的环境中,也不能放弃让孩子受教育,必要时候应拿起法律的武器。
(一)改革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的改革,消弱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差别。城市政府应该像对待本市市民一样对待农民工,应该在社会保障、税收、就业、居住、生活等问题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劳动力合理流动。打破地域式的户籍制度,放宽优惠政策鼓励外来务工子弟的子女就近入学。
(二)健全教育法规
为确保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义务教育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
1、制定就近入学
针对流动儿童上学难的问题。指出该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并享有与当地适龄儿童、少年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也就保证了,流动儿童可以在父母工作地就近入学。
2、制定《教育经费法》
随着《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不断深入,这项政策让农村儿童享受到免费教育,对家庭困难的孩子还有贫困补助。这项优惠政策解决了很多困难家庭的经济窘迫。根据需要制定《教育经费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比例、使用和監督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育经费筹措、分配和使用监督体制。九年义务教育是全国适龄儿童都有权享受的一项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充分体现义务教育的平等性、全民性、普及性。义务教育是一个整体,政府应当把城乡义务教育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系统思考,农村基础教育的薄弱决定了义务教育的发展要从农村抓起,用于普及义务教育的财政应该倾向于发展农村的义务教育。要想早日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首先要求政府认识到城乡教育发展的不平衡的根源,正视城乡教育负担能力的差异,从而在政策上有的放矢对弱势地区和群体办实事。
3、完善教育法救助贫困学生的方式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利还很不平衡。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政府有义务向权益尚未得到保障的儿童提供必要的帮助,特别是贫困的农民工子女。政府应扩大入学机会,增加教育公平性,提高“流动儿童”教育质量。因此,针对我国的受教育权公平实现中的问题,首先要给受教育权及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以清晰、明确、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才能产生有效的司法、执法和实施法律监督行为,从而使受教育权得到实现。
“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教育权在不断受到重视,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中,希望不远的将来没有“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这一说法。
(三)提高社会关注度
农民流入城市是因为当地经济落后不得不背井离乡去富裕的城市打工寻找更多的经济来源。农民工为城市的建设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劳力和热情,可以说没有农民工起早贪黑的辛勤劳动,城市不会这么快速发展,城市面貌也不会有天翻地覆的变化。应当赋予他们和本地人同等的权利享受城镇的公共资源和服务。如果穷人越穷,富人会越富,这无疑会使我国的贫富差距拉大,势必造成贫富不均的新矛盾。所以,城市市民不应该歧视外来务工的农民工,政府更要想法设法解决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问题,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大家一起齐心合力解决流动儿童入学问题才是最根本的,也是政府最深的人心的一项民心工程。
(四)加快学校建设
民工子弟学校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大量流动人口子女接受教育的问题,但教育和管理存在一些不足。这就需要政府采取一些措施来规范、鼓励和支持民工子弟学校,使它与公办学校优势互补。一是给予民工子弟学校一定的优惠政策。让民工子弟学校也获得政府拨给的“生均教育经费”。这样有利于增强民工子弟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开展竞争,而且有利于打破地区和户籍的限制,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问题。二是民工子弟学校制定合理的办学标准。政府协助整合教学资源,适当的合并、兼并,以扩大办学资源和优势,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
五、总结
“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教育权在不断受到重视,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中,相信通过家庭和政府、社会的共同努力,全社会能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以开放的心态接受流动儿童、留守儿童。
【参考文献】
[1]李海秀.《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光明日报,2013-05-16
[2]徐文娟等.江西省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现状调查.素质教育论坛,2007,(11):18
[3]柳翔浩.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受家庭教育权缺失的法律救济研究.民族教育研究,2013,(3):12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