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
【摘 要】《反垄断法》的出现与实施可以说是国家应对与打击行业垄断的重要手段,也是一道不可或缺的方法,但面对互联网行业的灵活性与复杂性,《反垄断法》也逐渐暴露出不足。本文以此作为大背景,对互联网产业中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进行分析评价,尤其是互联网产业内的垄断事态,鉴于此提出一系列可建设性建议,以期能够引导互联网产业的良好发展。
【关键词】反垄断法;互联网;公平竞争;监管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形成了一时间的经济热潮,同时也带来了经济制度监管上的不足。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大型企业产业在国内市场上形成了一道坚固的垄断产业链,对一些被优胜劣汰制度所淘汰的企业与新兴企业都有着很大的打击与阻碍发展。导致现在的主要格局是一些“骨干”企业掌握着经济市场的核心优势,有时更是采取了不正当的“价格战”来操纵整个市场走向,造成单方面的垄断。
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与大量互联网附着产业的兴起,国家政府越来越重视对互联网中的系列产业进行适合的控制,并对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加以保护。由于网络虚拟物质与消费与实体经济大有不同,对于合法的判定性、垄断行为的界定和证明方面都有一定难度,因此对于网络消费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调度就成为了一大矛盾。既要遏制互联网的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又要对任何越界行为进行精确的判定并且使网络争议减少,着实困难。本文就目前互联网发展现状及问题,简要分析《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实施的情况与改善对策。
一、反垄断法的演进
反垄断法的演变进化并不是空凭人们的一味认知而确立的,而是与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根据经济市场发展情况在不同时代下的发展趋势来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与确立,因此反垄断法有着高度的经济关联性,只有当经济发展进行时才有反垄断法的演變,在此我们需要简要阐述一下反垄断法的演进。
(一)反垄断法的初步建立
反垄断法初步建立于19世纪末,当时经济情况呈上升发展趋势,美国市场中的一些大型早期企业开始进行对市场资源的初步垄断。他们排挤中小型企业,剥夺消费者的一些基本权益,抬高物价,垄断销售,引发了著名的“反托拉斯”活动。由此,西方世界制定了最初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有了雏形。但是可看见的是,反垄断法针对的对象复杂不单一,专业名词定义模糊不够精准,实施困难,一些条条例例都必须通过具体的例子来进行阐述,但是这一制定为之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反垄断法的全面兴起
该发展时期为二次大战至20世纪60年代。随着战后经济的高速发展与反垄断法的初步制定,经济学家开始反思该法律的建立模式,从经济发展条件与市场宏观调动着手,完善反垄断法。尤其是在50年代由美国学者提出的一套“结构—行为—效绩”的反垄断法模式,为反垄断法的全面兴起推波助澜。同时,日本效仿西方世界进行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完善,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是反垄断法全面兴起的一大代表作。
(三)反垄断法的目标调整和体系完善
20世纪70年代,反垄断法发进行到第三阶段。人们从芝加哥学派发展到偏向于后芝加哥学派“市场结构决定反垄断法演变”的观点中。于此,人们将重心放到了市场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中来,逐渐形成了当代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
二、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现状
(一)企业合并现象严重
随着各种行业的相似性企业增加,一些具有领导性的企业会选择相应的对手进行合作性合并然后发展,这样的例子举不胜数,比如“优酷”与“土豆”、“快的”和“滴滴”、“大众点评”和“美团”、“携程”和“去哪儿”等。然而反垄断法是具有高度的经济关联性的一种法,该法的制定与发展离不开经济分析,所以各种大型企业的合作,导致了经济市场的一些混乱,不利于反垄断法的实施,削弱了其针对性,并且强强合作更加限制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从而形成了行业垄断现象。
(二)不正当竞争明显增加
互联网的竞争方式主要为平台竞争。现在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宣布使用平台战略方式。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既破坏了市场的平衡发展,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一般都是通过诽谤、诈骗等互联网特有条件下方便实施的伤害手段进行的,较为著名的就是2012年奇虎360开展搜索业务,结果被百度拒绝并且强行跳转界面而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投资者、建造者的利益,同时提高了该行业的门槛,削弱同行竞争力[1]。
(三)行业竞争越加激烈
相似产业中,一些巨型企业掌握着先进技术,招募了更多优秀人才资源,由此形成良性循环发展态势,这很可能导致后建立的企业既没有足够的发展市场,人才资源也几乎被掠夺走,从而发展受阻,创立没多久就以失败告终。对尚未被开发和涉及的领域行业,如有一方企业率先踏进并取得相当成就,即可成为先锋企业,甚至能发展成为该行业的垄断巨头,拥有着最多的客户资源与政策鼓励优势,之后再跟上的企业根本无法有任何成就,由此看来,几乎整个经济市场都会被一些优势企业垄断大量的资源,形成不正当竞争。互联网行业也如此不例外。
三、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法实施的困境
(一)现代网络经济模式的影响
传统经济模式与现代网络经济模式在供给、需求特质,供求关系,生产要素,经营范围上都有明显区别,对比两者可以看出,互联网经济更多的是前期初步实行的时候大量投入,在市场保持平衡的情况下,网络经济会有一个很完善的自我调节机制,而后期的边际成本几乎趋向于零,客户的数量与其并没有确切的关系,由此,互联网经济经常会有“赢者通吃”的情况发生。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不受地域与时间的限制,所以反垄断法执行者对一个行业中的垄断企业的判断无法从其相关的市场来简单确定,同时,互联网经济对于传统的对进入市场门槛高低与定价权利判断方法也不适用,总的来说,就是相关市场很难界定是对反垄断法实施的挑战。也正是因为如此,互联网经济更容易发生不正当竞争[2]。
(二)对知识产权的挑战
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其行业内的核心技术与知识产权,企业基于技术与信息得以不断发展壮大,因此,对知识产权发挥的作用进行一定的限制即可以对网络产业垄断现象有一定的限制。然而当今,知识产权的限制经常被忽略考虑,而对于企业相关互联网市场的判断难度加大,因此在互联网经济中实施反垄断法难度更高是不了避免的。
(三)《反垄断法》的滞后性
面对快速变化的形式,我国反垄断法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包括缺乏实际操作性,以行为主义为主,缺乏结构主义性,而互联网经济一直都是很注重结构构成发展,不将结构作为一大评判标准,很难做出正确符合市场发展的判断与选择,即判断过于原则理想化。一个产业市场的封闭性也大大决定了其在市场中的发展地位,例如所有的软件开发必须建立在符合微软系统的标准之上,百度搜索引擎等等,如果不将封闭性适当地加入考虑行业,那么反垄断法的实施就会缺乏精确性,达不到阻碍市场垄断的效果。互联网经济的垄断相对于实体经济的影响也非常大,加上互联网的灵活变化性,更加难以认定其垄断性是否。又因为互联网的广泛传播与间接影响性很大,甚至会造成国家信息安全问题。如果不高度重视、精确判断其垄断性,有可能造成国家利益损失。
四、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思考
(一)充分考虑潜在垄断因素
首先,应将产业封闭性充分考虑进去,某些封闭性因素在企业发展初期没有展现出来,但是一旦进入市场步入正轨后,这些附着性很强的封闭因素就会进行一些列垄断行为。所以当制定一些评判标准时,应将后期可能表现出垄断的因素进行预测和评估,进而达到全面考量的效果。其次,对知识产权拥有量也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反映出该企业拥有多少技术支持与信息储量,为之后的潜在发展和市场前进道路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同时可能成为一大垄断因素,使用将其放入考虑因素中是必须的。然后是客户资源量,该将该企业拥有的客户资源并入考虑因素之下。客戶资源如同知识产权一样,是一个潜在的发展空间大小,并且在互联网市场中,客户量间接决定着选择优先权、信任大小等一些优势,如果不给予相应考虑,很有可能造成单方面垄断[3]。
(二)注重完善结构立法
实施反垄断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一项工作,而是要结合历史经验与经济市场发展规律。反垄断法的实施能让产业发展更加,避免大型企业对某一行业的垄断现象,是每个国家市场平稳发展的需要。并且在当代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建立适应高度变化的互联网的反垄断法更是迫在眉睫,不能在传统的反垄断法完全不适用时再作出改变,否则将会对未来的一些新兴中小型企业发展给予高度打击,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降低了企业的进步热情。面对这种形式,我们应该更加研究互联网发展趋势,注重结构立法,完善法律层面相关定义和解释,形成有法可依的良好法治氛围。同时,也要加大酒宴惩罚性法律体系的建设,没有惩罚的法律体系不可能成功地实施并取得一定的成绩。在垄断企业被反垄断法检查出时,作出适当的罚款或者惩罚机制,并且对受害的一方进行补偿,一方面有效地巩固了反垄断法的地位,加强了实施的强制性;另一方面更有利于让一些企业主动维护反垄断法,有利于该法的实施与限制。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垄断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对于在高速成长中的中国互联网而言,互联网行业实施反垄断法是国家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与条件,面对受现代网络经济模式的影响,对知识产权的挑战,《反垄断法》的滞后性等目前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法实施的困境,本文提出要充分考虑潜在垄断因素,注重完善结构立法,进一步避免市场垄断现象发生,通过创新和有效竞争、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才能为更多互联网创业企业提供发展机会和成长空间。
【参考文献】
[1]高丽娜.论我国反垄断法律在互联网行业中的实施[J].海南大学法学院,2013(02):100-104.
[2]王东东. 我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8):126-127.
[3]高巍.互联网垄断语境下反思我国《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01):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