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边界探究

2018-09-28 05:28黄勇
经营者 2018年13期
关键词:边界信用体系

黄勇

征信是指采集、整理和保存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的过程,征信边界就是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围。征信边界研究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征信边界有大和小之分,征信大边界是信用信息采集的最大范围,征信小边界是征信大边界之内各部门、各地方的职责范围。应按照专业分工的原则,划分好征信小边界,并打破共享障碍,整合信息资源,实现各征信小边界的无缝对接和互通无阻。

一、征信大边界的明确和小边界的划分:客观需要,现实要求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起步并取得成效: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建成并不断完善,系统规模不断扩大,数据质量明显提高,信息采集范围逐年拓展。截至2017年底,企业征信系统采集的企业和其他组织近2510万户,个人征信系统采集自然人数9.7亿多人。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征信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部门、各地方在推进行业和地方征信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征信市场得到了发展,征信市场管理逐步完善;社会信用意识逐步增强,企业和个人行为有所改变,社会信用体系作用初步显现。

二、征信大边界的明确:注重保护,寻找平衡

明确征信边界——信用信息收集包括哪些内容、范围如何界定,是很重要的法律问题。征信实际是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社会评价,信用记录也具有社会公示性的特点。对征信过程中可收集的信息范围必须明确界定,才能保证信用报告的真实性,使信息使用者对信息主体资信状况作出客观评价。因此,征信机构对信息收集的内容应严格限制在与信息主体的资信评价相关的范围内。

这就给征信大边界的界定带来了不少困难。笔者认为,明确征信大边界,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任何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经司法机构裁定、判决的不法行为,均可进行有限传播,向社会提供知悉负面信息的方便。

二是利益平衡原则。信息主体受利益驱使,主动提供或授权提供使用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方面的信息是合理的。

实践中,征信大边界明确采集的信息仅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属于基本信息的身份识别信息。列入这类信息的意义在于保证所收集的信息以及所形成的信用报告中的信息与该信息主体相匹配。就其范围而言,应以能正确匹配为宜,过少会造成匹配误差,过多会增加信息主体隐私遭受侵犯的风险,也会增加征信成本。

二是信用信息。这些信用信息是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指能推断出信息主体信用状况,与其信用相关的信息。这类信息可细分为两类:一类是能据以直接推断出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如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支出情况、信贷信息、缴费信息等;另一类是间接推断出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如个人征信中的职业、家庭情况以及企业征信中的經营情况等。

三、征信小边界的划分:专业分工,明确职责

征信体系建设是全社会的工作,涉及面广,系统性强,需要把各种与信用信息相关的社会力量和制度有机地组合起来,需要各部门、各地方通力合作和密切配合,应在征信大边界的范围内划分部门、地方的征信小边界,明确其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角色和职责。

(一)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一是人民银行推动金融业统一平台建设。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是海关总署依托“金关”工程,建立并完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等,收集企业欠缴进出口税款信息及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三是税务总局依托“金税”工程,建立并完善全国统一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收集企业和个人欠税信息,以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是质检总局依托“金质”工程,建立并完善全国统一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数据库、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收集企业产品质量信息、相关行政许可和处罚等执法信息和机构代码信息等。

(二)推动地方信用建设

地方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集中力量于上述行业信用信息之外的具有区域性、地方性的信用信息,注重节约成本与提高效率并重,避免重复建设。通过建立并完善地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收集行业信用建设未收集的如水费、电费等缴费信息以及地税纳税等信息,弥补行业信息空白。

四、从征信小边界到大边界:制定标准,互惠共享

(一)制定标准,实现各征信小边界的无缝对接

标准化是实现各征信小边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和前提。人民银行从制定征信体系建设和管理迫切需要的基础性标准入手,开展征信标准化工作。目前发布的征信数据元标准与信贷征信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作为征信业重点、基础性技术标准以及急需的业务规范,满足了征信体系建设和规范征信市场的需要,对促进信用信息跨部门跨行业共享,规范征信业务活动,推动征信业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互惠共享,推进各征信小边界的互通无阻

开展行业信用建设的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已经指出,要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同时,地方与行业部门之间要沟通协调,加强共享。地方通过自身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汇集辖区内各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并对行业公开,行业部门也应将其掌握的当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向地方开放,以此满足地方政府公共管理的需要,并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揭阳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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