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红 杨天勇 申胜利
摘要: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基于公安讯问笔录的文本特征,揭示出语言转换功能在公安讯问笔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语料库梳理得出公安讯问笔录中的语言转换主要表现为语体的转换,即口头语体向书面语体的转换,而语体转换基本上是通过词汇和句法结构来实现的。通过考察和分析公安讯问笔录的生成过程,尝试从三方面探索实施语言转换的策略,一是构筑语言转换的有效环境;二是建立语言转换的相应标准;三是积极探索语言转换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讯问笔录;语体转换;实施策略
近年来,在对法律语言的研究中,也逐渐开始使用这一术语,从研究现状来看,主要集中于司法笔录中的语言运用,尤其是对法庭笔录语言的转换分析。公安讯问笔录作为司法笔录的重要组成部分,笔录中的语言转换问题理应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语言转换在公安讯问笔录中的重要性
公安讯问,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问答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言语交际活动;讯问笔录,是在讯问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当场将犯罪嫌疑人的口语表述和审讯情况等记录下来所形成的法律文书。由此可见,从审讯中的口语问答到讯问笔录的生成,也即从一种话语形态过渡到另一种话语形态,语言转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语言转换使讯问笔录简洁明晰,具有可读性。可读性是讯问笔录作为法律文书的内在要求,表现为用最少的语言来传递最多的信息量。公安侦查人员在语言转换的过程中对问答进行了必要的加工处理,通过归纳和梳理语言事实,驾简驭繁,言从字顺。具体来说,笔录用语既简要凝练,又明白清晰、表意唯一。比如,把口语中的语气词、口头禅、重复话等可有可无的过剩信息删除,将口头表达中出现的模糊语、有歧义的语言变换为准确用语,使人不致产生误解。另一方面,语言转换使讯问笔录庄重尹今荃,符合规范要求。作为执法机关的应用文书,讯问笔录有规范的体式,在语言的使用上应符合公文的语体特征。而转换后的笔录在语言使用上平实、得体,不具有文学语言的欣赏性,只用朴素的言词,适当的修辞,简单、平直的记录客观事实,同时,注意结构上的严谨,用周密准确的语词来转述口语问答的内容,一般无语义疏漏情况。
二、语言转换在公安讯问笔录中的具体运用
公安讯问笔录中的语言转换主要表现为语体的转换,即口头语体向书面语体的转换。语体是人们在言语交际过程中因适应不同的交际需要所形成的语言风格体系,作为两种基本语体,口头语体常以会话方式交流思想、传递感情,在语言运用上通俗、活泼、生活气息浓厚,甚或庸俗、粗野;书面语体适用于书面文字交际,在语言运用上具有简约规范、严密准确、庄重文雅、结构严谨的特点。尽管口头语体和书面语体内容上大体一致,规范要求却不同,但这两种语体之间并非是对立、排斥的,而是互补、共生的关系,不能一言以蔽之。事实上,无论是口头表达还是书面表述,只要語言使用到位,都可以达到“出口成章”和“明白如话”的效果,因此,口头语体和书面语体若转换得当,便可以缩小甚至消弥两者之间的语言距离。讯问笔录中的语言转换主要是将犯罪嫌疑人的口头话语内容转换为书面表述,因此,在转换的操作过程中要遵循口头语体向书面语体转换的规律。
语体的有效转换主要通过词汇和句法结构来实现。词汇是语言的建筑材料,而句法结构就像是建筑规则,二者相互作用、相互配合,使语言表达呈现出不同的语体风格特征。
(一)词汇的转换
语体风格的不同对于词语的使用有着不同的选择限制,一些词只适用于口语交际,而另一些词只适用于书面文字交际。讯问笔录的语体特征要求词汇的选择上应多用书面语词、法言法语、单义词、文雅词和普通话等,而较少使用生活口语、多义词、粗俗语言、方言土语,以彰显法律语言的规范性、简洁性、节奏性、及其对法律语境的提示功能和对法律威严的维护功能。所以,在笔录的记写过程中要进行相应的语词转换。例如,
语料一:
犯罪嫌疑人:“俺从小上学,初中毕业后回家种地,94年10月来洛阳干活95年偷东西判了3年。”
笔录:“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务农,94年10月来洛阳打工,95年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语料二:
犯罪嫌疑人:“(白色广本车)是我从张家弄来的。”
笔录:“(白色广本车)是我从张家偷来的。”
语料三:
犯罪嫌疑人:“今早心,天还没亮,俺大就叫俺起床”。
笔录:“今早晨,天还没亮,父亲就叫我起床”。
语料四:
犯罪嫌疑人:“那人手里拿着一把砍刀,这么长(用手比划,约20厘米长)
笔录:“那人手里拿着一把长约20厘米的砍刀”。
语料五:
问:刘XX,过去你犯过什么错误?
答:我过去偷过厂里东西,交代退赔了,也作了处理,事情有没有完?现在又把我弄来,到底为什么?(表情气愤,头抬得高高的)
问:偷东西的事是交代处理了,但交代并不彻底,新的问题又出来了,你不能一错再错,应彻底坦白,争取从宽。
答:我又有问题?我感到奇怪。(声音明显降低)
问:你的好朋友是谁?
答:(沉默,头上开始冒汗)
问:你在谁家放过东西,谁又给了你什么东西?
答:(沉默10分钟,讨烟抽,头上汗越来越多,手发抖)
通过语料一可以看出,笔录中“自幼”“务农”和“打工”都属于转换后的书面语,“盗窃”和“有期徒刑”是法言法语的运用;语料二中的“弄”字意思颇多,可以是“抢”、“偷”或“借”,为避免歧义,转换时需问清楚是何种意思;语料三是对方言土语的转换,“早心”“俺大”在苏北方言土语是“早晨”“父亲”的意思;出于习惯,犯罪嫌疑人在回答公安侦查人员的提问时基本上都会使用本地方言土语,如果当地方言容易理解,可以直接通过普通话加以改写,如果该方言晦涩难懂且内容涉及案件性质和定罪量刑关键情节时须原话记录,同时以附注形式进行解说;另外,语料四和五涉及到副语言的规范转换,副语言即口语交际中伴随的语音语调、表情神态、动作姿势等,它是一种辅助语言,配合口头语言使用并且使其表意更加丰富,所以,此处将其归置于生活口语向书面语词的转换类别中。副语言在某种意义上更能真实表达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想法,有助于司法机关甄别其答话的真假、窥察其心理变化,便于司法机关作出合理的推断,采取可行的措施,所以在笔录文书中需要认真记写。值得注意的是,在转换的过程中除了采用直录法,即直接将副语言所表示的含义转换为相应的文字记录下来(语料四),更多的需要采用注释法,也即通过加注括号把副语言记录下来,不过采用这种方法有一定的难度,需要记灵者了桨案情,有敏锐的观察力,能够准确地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语料五)。
当然,词汇的转换过程绝非照抄、照搬原始语言,而是基于语言事实,经过侦查人员领会、消化、梳理、提炼而成的语言。它对语言进行了科学处理、精心选择和巧妙的组合,比口头语言更简明确切,更具有条理性和概括性。这一转换是做好讯问笔录的关键一步。然而,口语词汇和书面语词汇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可量化的划分标准,口语词汇有时可以用于书面语,而书面语词汇有时也可用于口语,不是绝对的。在讯问笔录的转写过程中,高度口语化的措辞不可避免,只要贴合笔录的语言风格特征即可。
(二)句法结构的转换
句法主要是组词造句的规则,句法结构涉及常序与变序、繁复与简略、词语搭配组合、结构层次的扩展与压缩以及句法结构的选择使用等方面。句法结构的配置会改变语体的风格色彩,不同的语体对句法结构的规范程度不同,一般来说,书面语体的句法结构比口头语体规范程度更高,口头语体常过于简略或重复啰嗦,杂乱无章且漏洞百出,相比之下,书面语体表述较为完整、有序,容易理解。例如,
语料六:
问:你当时是怎样想的?
答:我当时没想什么,我只希望尽快将铁偷到手。
问:同案中的其他人说了些什么?
答:袁X说:“我还是不参加。”钱说:“不参加不行,有祸同当”。
语料七:
犯罪嫌疑人:“我走了,先”
笔录:“我先走了”
语料八:
犯罪嫌疑人:“他说见到一个老太婆,穿一身灰衣服,提着一个挎包,像出远门的样子。”
笔录:“他说见到一个穿着灰色衣裤,手提挎包的老太婆,像要出远门的样子。”
语料九:
问:请你如实地将你和张华的违法犯罪事实讲清楚。
答:……我俩用裤袜将她(受害人))反捆起来,用铺盖蒙住头部。之后,我问她:“钱在哪里?”女主人说:“在包包里。”我将她的包拿来翻,没翻到钱,翻到一张建行龙卡和一张存款回执单。我又问她:“钱在哪里?”张华接过来说:“钱在我这儿。”我才晓得张华已经在房里翻了一遍。我问女的:“卡的密码是多少?”她说了几个数……
语料十:
犯罪嫌疑人:当时我对他说:“你给我弄几辆摩托车呗,我可以给你个好价钱”。他说:“十天之后你来吧,我保证给你三辆大运摩托。”
笔录:当时我让他给我弄几辆摩托车,并说可以给他个好价钱。他说让我十天之后去,他可以给我弄三辆大运摩托。
由上述语料可以得知,现代汉语句式多样,选取恰当的口语短句,既符合犯罪嫌疑人原意,又一目了然,容易理解(语料六);适当调整句子语序,使语言表达更顺畅(语料七);用压缩法加工口语,犯罪嫌疑人在供述时,常唠叨、罗嗦,我们的语言转换时要压缩与案情无关的情节(语料八);对话方式的选择可以根据涉案人数来确定,如果人数较多,涉及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易使用直接对话(语料九);如果涉及人数较少,用间接对话则简明扼要,更为合适(语料十)。
句法结构的转换原则是不改变句子的原意,只是根据具体的要求对句子进行调整或重组,如陈述与疑问、肯定与否定等句式之间的转换,转换方式如换位、添加、删除、省略、替换、压缩等。口头语体中句法结构限制较少,笔录中句法结构的转换是为了顺应书面语体要求,然而,句法结构与人们的思维结构、思维模式和思维惯势都有一定的关系,不同的人在理解、加工时方式也会不同。
三、公安讯问笔录中的语言转换策略分析
公安审讯过程的动态性决定了讯问笔录生成时的语言转换不是静态机械的,而是动态的语言选择过程,这一过程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口头表述速度远远大于笔录制作的书写速度;口语在交际形式和交际内容上常常区别于书面语;讯问相对人、笔录制作主体的语言表达和运用水平参差不齐等。公安侦查人员使用语言转换,既要满足笔录作为司法文书的规范性要求,又要立足于案件证据的需要,最大程度的保留笔录的真实性,增强笔录的证据能力。由此可见,笔录中的语言转换活动空间十分有限,有效的转换需要通过综合性、全局性的策略实施来实现。
(一)构筑语言转换的有效环境
语言的选择与使用和环境因素密切相关,人们运用语言表情达意亦或传递信息总是在一定的语境中进行的,而这种语境反过来又会制约人们的语言表达,公安讯问笔录中的语言运用既依赖于特定的司法语境,又受司法语境的制约。在我国当下的司法语境中,笔录既是司法文书,又是案件证据,具有法定效力,地位和作用不容小觑,其作为证言证据虽然存在诸多问题,但迫于实践需求依然借助它来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有研究者提出从笔录生成的语言转换中寻找路径,通过转换过程中的技术手段规避笔录证据的弊端,进而提升笔录质量,提高笔录的证据能力。笔者认为,若要达此目的首先需要构筑一个有效的语言转换环境。当然,语境因素内容涵盖十分复杂,既涉及语言因素,也涉及非语言因素,此处,我们重点探讨讯问活动中的交际媒介、互动主体等非语言因素。客观上,计算机的普及使用正在为我们提供极大的便利,基本上帮我们解决了传统人工笔录模式下书写速度过慢的困扰,为语言转换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和支持,这种技术的充分利用可以促进语言的运用,提高笔录中语言转换的效率。在此基础之上,侦查人员要做好讯问笔录,不仅事先要熟悉案情,做好讯问计划,而且要进行法学和语言学等学科间知識整合,提升自身的法律专业素养,增强语言运用的能力,熟练掌握法律语言技术规范。另外,还需要加强公安侦查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使得理论学习与技能知识得以相互转化,以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践。
(二)建立语言转换的相应标准
在特定的语境中,任何交际互动都存在预设性的准则,这种潜在的准则使言语交际更顺畅,例如在一个日常会话中,会话双方或各方进行的通常是一种相互协作的信息交流,此时会话者要遵循相关、真诚、合作等会话准则。这种情景下我们更容易实施语言转换。然而,在公安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的问话往往是一种高度策略性的行为,且犯罪嫌疑人出于各种原因也会刻意回避或不遵守一般的会话准则,对于这种语境敏感,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规范性的框架,来指引讯问双方的问答行为,促进语言转换机制的运行,以保证笔录转写时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如实再现和还原问答过程。为此,在笔录语言统一规范的前提下,亟需建立语言转换的正当性判断标准,且这种正当性判断应该直接指向语言转换中的程序和内容正当性两个方面。在程序方面,公安讯问人员要严格遵守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求,制作主体、场地以及文书格式等都要符合正当性标准。在内容方面,公安讯问人员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确定语言各要素在异域语言中的对等层面和忠实程度,以实现语言转换中最大限度的意义对等,阻止实践中语言转换的异化。自然语言中的词汇和句法结构的意义通常是不确定的,主要表现为歧义和模糊性,只有适用到具体的情景对话中才能传达出较为清晰的内容,基于语言表达的这种弹性和伸缩尺度,可以根据笔录语言转换的界限分档设置不同的转换类型,比如,语言转换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不存在推测亦或相似性推断,依此标准可以分完全转换、不完全转换、不转换三档,不影响表意的可以实施完全转换,笔录信息失真或可能失真的实行不完全转换或者不转换。
(三)积极探索语言转换的实践路径
语言转换在讯问笔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何进行语言转换、拓展实践路径是我们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公安讯问笔录中语言转换蕴含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寇红(2003)在阐述笔录中的语言转换时,从生活口语与法律书面语、歧义语言与准确语言、病语病句与规范语言、确切语言与模糊语言、粗裕语言与委婉语言以及态势语言与书面语言等六个方面分析总结了转换规范;魏瑞霞(2007)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方言、体态语和犯罪隐语等特殊语言的转换规则;张雯雯(2011)将笔录中的语言研究和证据能力研究融合在一起,论述了语言转换的操作规范与转换限度;等等,引入案例、突出实证,都是非常务实的研究,但对讯问笔录来说,这些转换研究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还远远不够。根据讯问笔录的语言特点,通过前人的探究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笔录中语言转换路径不仅涉及到法律语言的语言应用、司法文书的制作要求、证据学中的证据规则和公安审讯实务操作等法学领域知识,还涉及到词义、句法结构、语篇风格等语言学知识,不论是法学面向和语言学面向,我们尽可能的尝试变换角度去分析笔录中的语言特征,将语言转换研究的触角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从语言转换形式到转换内容、转换程序到转换手段,多维度探索语言学与法学融合的新路径。
参考文献
[1](美)弗雷德·英博.审讯与供述[M].何家弘(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
[2]杨建军.法律语言的特点[J].西北大学学报,2005(5).
[3]寇红.语言转换在笔录中的运用[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5).
[4]吕向文.讯问笔录中特殊语言的记写规范[J].湖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3).
[5]董文静.浅谈审讯笔录中的语言转换[J].法律语言学说,2010(2).
[6]张雯雯.笔录语言转换的证据能力考察[J].边缘法学论坛,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