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探索

2018-09-22 07:49王丽芝
财税月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遗产税基尼系数贫富差距

王丽芝

摘 要 在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当代中国,在探求如何缩小贫富差距的路径探索中,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成了一个讨论的热点话题。本文将结合当代中国发展现状,从对遗产税的介绍和国外现行遗产税制的分析,提出中国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实施的相关政策考虑。

关键词 贫富差距;遗产税;基尼系数

一、我国的贫富差距以及调节现状

我国在2004年基尼系数就已经超过了国际警戒线,不足百分之一的富人占据了百分之五十的财富。社会处于极大不公平状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升值逐渐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部分之一。而普通人民赖以生存的劳动收入在社会总财富中占比很少,工薪阶层生活经济压力大,社会阶层分化日益严重。

在探索利用税制改革如何缩小贫富差距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毫无疑问成为“劫富济贫”的重要工具之一,如近期提出的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至5000元,扩大费用扣除等。但是个税调节还存在着诸多缺陷,如调节主要集中于工薪主体,对高收入阶层调节力度不显著,多方面存在着不公平,对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微乎其微。

二、国外遗产税开征情况分析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对死者留下的财产进行征税,它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已经被许多国家采用。

对遗产征税和财产征税在性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对财产进行征税,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遗产税列入财产税类。

目前,国际上已经有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将遗产税这一税种作为调节经济、增加收入的重要手段。目前遗产税有三种不同的征收模式:第一种是总遗产税制,是指先进行总遗产的征税,之后再分配死者的遗产;第二是分遗产税制,是指先分割死者的总遗产,再对不同继承人所继承的不同财产进行征税;第三是混合遗产税制,先对总遗产进行征税,再进行遗产的分割,最后继续对继承人征收遗产税。这三种税制各有优缺点,总遗产税制有利于从源头加强对遗产的控制,但是无法差别化可能有失公平;而差别化的分遗产税制有利于促进公平,但征收效率低且程序复杂,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混合遗产税制虽然具有综合的优点,但由于程序复杂,因此征税成本也就更高。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增加我国财政收入

税收收入一直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体,在富人财富集中的当今社会,遗产毫无疑问占据着较大比例。我国GDP水平在国际上已经处于中上水平,高速的经济发展和财富增长已经为征收遗产税奠定了经济基础。

在我国财政长期处于赤字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缓解我国财政资金压力,增加我国财政收入。在房价高危的情况下,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泡沫经济”状态,房地产市场的大规模波动必然使税收收入出现大幅度变动。开征遗产税作为一个新税种,可扩充我国税收收入税源,有利于税收收入稳定和增长。

(二)有利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

收入差距和财产分配有着密切的联系。“富者更富, 穷者更穷”的“马太效应”描述的就是拥有财产可获得更多收入进而加剧收入的差距。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严重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如果没有政策措施加以调节控制, 可能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导致社会动荡。

因此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刻不容缓解决的一个矛盾之一。开征遗产税是调节收入贫富差距的切实可行的重要手段,通过遗产税对个人收入再分配进行调节, 有利于维护社会穩定的和经济健康发展。

(三)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体系

一个体制健全的国家一定要有完整的税制体系,我国的税制调节体系中诸多税种还不完善,很多税种尚未开征,其中遗产税就尚未开征。作为财产税的一种,遗产税的开征有利于完善税制体系建设,更好的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

现行税制下除直接税对个人收入和财富分配发挥直接、有力的调节作用之外,可以起到有效收入调节的税种较少。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税,遗产税可以调节生命末端的财产,具有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只有建立起来综合完善的税制结构,才可以更好的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四、实施遗产税的相关政策考虑

1.应体现税收公平效率原则。首先,应充分考虑我国居民的差别化生活水平和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差别化的起征点。第二,要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家庭负担情况制定差异化费用扣除标准,体现税收公平。

2.制定符合我国的遗产税的征收模式。当前,各国征收遗产税大体有三种不同的税制模式:第一种是总遗产税制,第二种是分遗产税制,第三种是混合遗产税制。在我国居民纳税意识尚不强、征管手段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我国应采取的是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我国目前国情下开征遗产税的最好选择。

3.建立遗产税的监管模式。第一目前我国无法做到监控纳税人的具体财产情况,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就不完善,同时纳税人对贵重物品的购买, 也没有进行消费记录。第二需完善相应的税收征管规定,由于我国税制建设不完善和纳税观念宣传不够,公民纳税意识普遍不高,就需要加强相应的征管体制建设。第三,要完善遗产税执行人的监管,在我国继承人本人往往是执行人,必须要建立监管制度,防止税款的流失。

五、结语

对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形势的判断关系我国社会矛盾和社会稳定,耽误遗产税的开征时机可能会破坏我国社会稳定。可见,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具有充分的现实必要性,是顺应我国发展现状的迫切选择。目前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已经不存在讨论的必要,在税制体系尚不健全的中国,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在什么情况下开征合适。很多人将税制征管水平不高作为拒绝开征遗产税的理由,事实上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制度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社会迫切需要一个“排气孔”调节社会矛盾时,我们不能等到所有的条件都准备成熟再开征遗产税。开征遗产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选择,我国应适时开征遗产税,完善税制体系,更好的发挥税收调控作用。

参考文献:

[1]陈雪莲.从基尼系数论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J].中国集体经济,2018(03):80-84.

[2]杨梅.对开征遗产税的几点认识[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30(01):17-20.

[3]刘荣,刘植才.开征遗产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选择[J].税务研究,2013(03):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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