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环境下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研究

2018-09-14 01:43任新平渠顺奇
现代食品 2018年14期
关键词:防线流通食用

◎ 任新平,秦 勤,渠顺奇

(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规模庞大,以电子商务为平台的销售方式改变了传统食用农产品的供销方式,相继衍生出B2C、O2O、C2C、C2F等模式,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变得愈加复杂。因此,电商环境下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1 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状况

1.1 传统线下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现状

在传统线下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中,在生产者(农户)、流通中介(集货商、批量收购商)方面基本上没有进行质量监管控制,在批量收购环节虽然有一定的质量监管,但可靠性不高。。然而,销地批发是食用农产品流通的必经环节,食品检验检疫部门应在此设立监管关卡,这是食用农产品线下流通中解决安全隐患的第一道防线。下一个流通环节是由农贸市场、单店超市、大中型连锁超市、小型果蔬店和露天市场等销售终端组成,食品检验检疫部门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设立第二道防线,解决由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食用农产品安全隐患。可见,传统线下流通环节一般有两道防线,如图1所示。如果食用农产品提供者是大型的种植、养殖、渔业企业和初级产品加工企业,则按照国家食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通常会自设一道防线(第三道防线)。

图1 食用农产品线下流通图

1.2 电商环境下食用农产品流通监管现状

在电商环境下,食用农产品被放在电商平台上流通,这就使得产地批发市场和销售终端市场这两个环节不再存在,食用农产品只在提供方、流通中介和初级产品加工者、消费者和物流服务者手中停留,如果不能监控生产者和物流服务环节,等到食用农产品到达消费者手中后就为时已晚,第一、二道防线在电商平台流通模式中没有了抓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失控。如果电商平台上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是正规企业,受到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约束,第三条防线(企业防线)基本上起作用;如果电商平台上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是个体户或者家庭作坊,这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手段难以有效落实[1]。

2 电商环境下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传统线下监管手段无法落实

电商环境下我国食用农产品从农户、个体商贩、家庭作坊、企业到消费者的物流中间环节没有给监管部门监控的空间和时间,因为在物流中间环节,食用农产品流通渠道是一种以互联网络服务供应商或平台为核心,具有扁平化特点的流通渠道,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围绕网络服务供应商展开农产品交易活动,有效减少食用农产品流通的中间环节,并且建立在互联网平台上的食用农产品电子商务创造多方交易的直接沟通平台,突破交易的时空限制,食用农产品买卖双方无需见面就可以完成交易,这些因素导致传统线下监管手段无法落实。

2.2 缺乏食用农产品安全预警机制

当前,食用农产品交易安全的监管注重对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的事前监管,而不能仅仅依靠消费者投诉或等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出现才进行被动监管。完备的食用农产品预警体系,需要紧紧结合信息化的数据平台,通过互联网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跟踪监测,在互联网信息共享平台下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共享,实行动态监管。然而,我国未能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物联网技术,建立起完备的预警机制,食用农产品安全预警机制缺乏[2]。

2.3 食用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与安全标准问题

食用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与安全标准问题,是相对于食用农产品交易活动发展而言比较滞后,对于在电商平台上交易的农产品质量标准未能制定出来,而且由于不同地区农产品的特点不同,关于食用农产品的标准化体系比较混乱,这就会导致对于同一农产品不同地区制定的流通标准不一致。同时,这种现象也表现在对于食用农产品的监测方面,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监测认定办法,从而使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

3 对策建议

3.1 构建食用农产品物联网可追溯体系

构建食用农产品物联网可追溯体系,是当前对电子商务发展进行有效监管的迫切需要,也是对其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具体可以将我国关于食用农产品信息化平台数据信息和现代化信息技术结合起来,充分利用食用农产品标识技术,如二维码标识、条形码标识等。此外,食用农产品标识技术要应用到食用农产品供应链中的生产、销售、储运和售后环节,云平台和标识技术的无缝衔接将是构建食用农产品物联网可追溯体系的重点内容,同时应用区块链技术,充分利用块链数据和分布式节点管理,对食用农产品有效监管。

3.2 建立大数据、人工智能监控分析及预警体系

对于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问题的监管,往往采用较被动的方式进行,当食用农产品出现问题时,由消费者进行投诉,或者经一些媒体曝光,才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可以说,食用农产品的预警体系并不完备。为此,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人工智能监控为手段的全方位预警体系显得尤为重要。要对食用农产品的数据信息进行留存、分享,包括其在生产、储运和销售环节的数据信息,再通过信息化的云平台实施动态化跟踪监测,监控食用农产品从“生产—消费”的整个供应链,从而建立起科学的预警体系,有效避免在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上的被动局面[3]。

3.3 完善食用农产品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完善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法律体系是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必要前提条件,做到对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的有法可依。为此,我国政府应该尽快制定针对电商环境下食用农产品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颁布食用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网上农产品供销链和诉讼维权等方面的具体监督办法。与此同时,制定电商环境下食用农产品质量的标准,以便统一监管,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4 结语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衍生出多种平台模式,这些平台模式对于食用农产品的供销一体化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也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依托各式各样的平台发展起来了许多创新型企业,如淘宝(天猫)、京东等,这些企业的成长和经营模式,更需要我们认真地加以研究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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