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彬
以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为起点,传销犯罪正式纳入犯罪范畴,2010年后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为案由的案件有了相关记载。本文以2010年-2018年6月的裁判文书网公布的4400多份裁判文书进行相关统计,研究当前传销犯罪群体年轻化态势,归纳出当前年轻化态势的原因,提出相关的预防设想,为遏制当前传销犯罪群体年轻化趋势,维护社会稳定提供相应的建议。
有关28周岁以下青年参与传销犯罪的报道近年来逐渐增多,①中国共青团对青年的规定是14-28岁,本文统计对象如无特别说明,均为14-28周岁的青年。根据2018年4月天津一中院的报告显示,2017—2018年4月受理的100多余起传销犯罪案件中,涉案达281人,“90后”占比达到67.62%,“95后”占比达到19.57%。根据其它各地法院的传销数据显示,我国传销犯罪群体同样存在年轻化的态势,但难以直接判断全国传销犯罪群体年轻化的趋向,我国传销犯罪是否也存在同样的年轻化趋势,需要进一步的数据量化分析。数据量化分析对于研究当前我国青年传销犯罪群体总量变化、各年龄段人员的传销犯罪情况等有重要意义,通过对2010年以来我国裁判文书的统计,对有关传销犯罪裁判文书的研究,将得出相应的结论。
自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将传销犯罪纳入后,通过对裁判文书的统计,有关青年群体传销犯罪案发量总体上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尤其是在2015年以后更是快速增长,年均案发量达到200起左右,几乎达到2015年以前所有案发量的总和(图1)。有关传销犯罪群体中青年犯罪报道几乎每天都有发生,甚至每天几起案件,从目前的10年内传销犯罪案发量的趋势来看,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传销犯罪群体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并且维持在较高的水平。
图1 2010—2018年6月青年传销犯罪案发量
根据有裁判文书中有明确相关年龄记载的统计,2014年以前我国青年传销犯罪数量占比呈现相应的波动,这是由于2014年前我国青年传销犯罪数量较少,单位犯罪数量(每起)发生变化时,相应的比例发生的变化也大,2014年后我国传销案件发生量呈现快速增长,维持在500件以上的数量,并且呈现出稳定上升的态势,此时青年传销犯罪占比也呈现上升态势,逐步接近总体案发量的20%(图2),随着我国青年案发量的逐步增多,全国范围内这一比例仍旧继续上升。
图2 近年来青年传销犯罪数量占比
根据我国裁判文书网有明确年龄的数据统计,2010—2018年之间青年犯罪的人数逐渐上升,尤其是2014年以后我国传销犯罪群体中青年人数增长最快,这与2014年后各地采取了打击传销犯罪的高压政策、传销犯罪组织下线的发展逐步延伸到青年犯罪群体以及网络传销逐步蔓延的态势存在密切的关系。此外,在青年传销犯罪人员上面也有变化,即逐步向20周岁左右青年发展,呈现低龄化的趋势,20周岁左右传销犯罪人员开始增多。(图3)
图3 2010—2018青年传销犯罪人员数量变化
传销犯罪群体呈现年轻化态势的同时还存在以下特点。首先,年轻化的犯罪群体在犯罪模式上呈现多样化,根据《腾讯2017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显示,以传销形式划分主要包括金融投资类、招商加盟类、保健品传销、虚拟货币传销、慈善传销、商城返利传销、国家工程传销等等数十种,而通过对2010—2018年6月近4400份传销犯罪案由的裁判文书分析,年轻化的传销犯罪群体几乎涵盖了所有种类的传销形式,尤其是利用网络进行各种形式的传销在青年中呈现出上升的态势,以移动支付、虚拟币等新交易的手段逐步蔓延开来,其大部分传销平台的组织、领导人员主要是以青年群体居多。其次,年轻化的传销犯罪群体带来的犯罪后果影响高于一般传销犯罪群体,从传销拉拢人数来看,2017年以青年群体为主要组织、领导广东湛江“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案,其中涉案人数达120余人;以微信网络传销为主的青年传销组织“云在指尖”案,微信关注人数就高达2400万,缴费人数多达240万,青年群体在号召和组织上更具系统化,也更容易发展下线人员;从传销造成的损失来看,几乎所有的青年群体传销案造成的损失都低至万元,高至上千万甚至亿元。最后,从传销发生区域来看,青年传销依旧以当前传销犯罪比较活跃的几大省份为据点,但存在依托网络实行跨省甚至是跨境传销的趋势。
根据实证犯罪学派的菲利的观点,在从法律现象的角度对犯罪进行研究前,还有一切其它的犯罪原因,他将其分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以及社会因素。①[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152-184页。对于传销犯罪,尤其是传销群体而言,自然因素对其影响较小,人类学因素和社会因素影响较大。
1.传销青年群体的投机心理
青年群体由于知识和社会经验的不足,对于违法传销行为难以识别,容易被传销组织包装的各种“获利”外衣所蒙蔽。通过对4400份裁判文书的比较分析,有不少“95后”的青年甚至青少年加入传销群体中,有些正处在大学甚至中学阶段,尚处青年阶段的人群往往存在急功近利、急于求富的心理,这是青年阶段心理变化由稚嫩向成熟的转变期,伴随着自我中心主义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在初入社会阶段,常有寻求一份良好职业和获取巨大利益的心理,被诸如职业介绍、国家政策、网络营销等为幌子的传销组织招募入伙。以“1040阳光工程”为例,最初由美国犹太学生设计的一种算法精确,但存在分配欺诈的经济模式,本质上是通过发展下线、缴纳会费的方式,为下线人员勾勒“通过6.98万元投资,发展下线,最终拿满1040万元”这样一个致富的“蓝图”,当今我国就业形势严峻,青年群体在入职过程中常常碰到以“入职”为名的“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由于其算法的蛊惑性较高,青年群体容易被其“完美利润”分配方案所吸引,期望通过这一“渠道”实现致富,最终往往深陷传销而难以自拔。
2.传销青年群体职业因素
传销青年群体职业通常是职业不固定的无业人员或者农民,根据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论,职业情况同样是诱发犯罪的原因,职业情况对于犯罪影响是巨大的。根据2017年度裁判文书网的涉案580多名涉案的青年群体职业的情况,农民和无业人员的比例达到93%,而职工群体所占比例仅为 4.4%(图 4)。无业人员和农民均为相对无固定职业群体,自身经济难以保障,在寻找职业过程中,容易以“工作”的名义被传销组织拉拢,继而发展成为传销人员;而农民自身经济条件和知识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对于传销犯罪法律意识认识不足,导致自身预防意识不强,容易被传销组织利用,进而发展成为传销人员;加之社会对无业人员和农民两类群体的社会保障和安置问题难以实现,在生活保障难以实现的前提下,往往产生诸多犯罪问题,其中就包含传销犯罪。同时,这两类职业群体陷入传销组织,被发展成为下线人员,遭受一定的损失后,往往希望通过其它继续发展下线的手段弥补自身的损失,继而在传销的犯罪道路越陷越深。
图4 青年传销人员职业比例
3.传销青年群体社会经验因素
通过对2010年以来我国裁判文书中青年传销犯罪中被告人的相关陈述,其中社会经验不足成为导致青年传销的重要因素,传销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青年群体的缺乏社会经验更容易被诱骗,进而发展成为传销人员。传销青年群体缺乏社会经验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大部分初入社会的青年甚至是青少年群体,对社会的不适应和应变能力不强,角色从学生到职场的转换过程中,往往产生不适应和逃避行为,容易被传销组织织构的“美好蓝图”所吸引,从而进入传销组织;其次,青年群体往往认知能力不足,对于社会规制中的法律法规、处事方法等辨析能力不足,对于传销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识别,加之社会有关传销致富的错误公共舆论价值观念,极易引发青年传销犯罪,以广西“307”系列传销案为例,该组织以“资本运作”、“金融项目”等名头吸引了全国各地的大学生参与传销,其中绝大多数青年被告群体完全不了解法律法规规定,普遍认为自身从事合法营销行为,多数被告直到审判阶段才知晓被骗的事实;最后,青年群体对自身期望过高也是社会经验不足的另一表现,对自身期望过高往往容易导致脱离实际、盲目自信,而传销组织织构的“美好蓝图”往往契合了青年群体的观念,使得青年群体容易深陷其中。
1.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是影响传销犯罪群体年轻化的根本原因。传销犯罪属于经济犯罪,传销问题本质上属于经济问题,青年群体传销也不例外。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群体社会向个体社会的经济转型阶段,群体社会是依靠宗亲家族关系作为经济的纽带,相互依靠的族群关系,从而形成相互影响,相互信任的经济上产权一体化,是“信任经济”,因为产权一体化,这种公共经济模式下,相互熟悉的人群间存在极少数的欺诈行为,因为欺诈相互熟悉的人的财产往往最终涉及自己的财产;但是个体社会恰好相反,产权明晰化是个体社会最显著的经济特征,个体社会追求的是每一社会个体的财产独立以获得最大的收益,他们的概念里面是没有群体公共经济的,因为个体社会产权明晰的最大优点是减少因产权一体化所带来的群体间财产的纠纷,从而达到最大化利用个体产权经济的效果。但是在我国社会的转型阶段中,部分人已经转型到个体社会的阶段,有些人仍处于过渡阶段,这一阶段几乎同时拥有群体社会和个体社会两个阶段的矛盾,即产权追求明晰化与现有产权一体化之间的关系矛盾,一方面极力争取自身的产权,另一方面又极力从群体中极力获取一体化的产权,从而极易导致各种欺诈的产生,传销便是其中一种欺诈方式,青年群体是我国社会转型阶段最重要的群体,相对其它群体而言青年群体对于个体产权更为看重,而群体社会的这种“群体”观念又给青年群体发展传销下线提供了纽带,进而导致大规模青年传销的发展,青年群体的转型成功直接关乎社会转型的成功,加之公共政策中的政府决策和司法制度的影响,转型过程中的矛盾直接导致青年群体陷入传销犯罪,其承担着群体社会向个体社会转变的主要社会责任。从微观经济的角度,贫困是导致青年传销的第一原因,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个体经济单位之间的贫富差距逐渐凸显,同时我国存在“先富、后富”的二元观念,一部分人通过投机、资本和权力资本化等等,在经济制度不完全的情况下,实现了个体的经济财富增长,从而吸引了大批青年进入投机行业,但是由于资本市场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的饱和,投机行业逐渐规范,处在贫困线上的大量群众,尤其是青年,由于缺乏相应的生产资料和技术,以劳动力为主要的工作岗位难以吸收所有的贫困青年时,因就业渠道的缺失进而导致贫困,从而陷入一个诡异的循环。这时候部分青年依旧向往最初的资本市场,遵循以往的道路,在确定了传销行为违法犯罪性质以后依旧没有改变,从而容易走上传销犯罪的道路。
2.教育因素
教育因素同样是影响传销群体年轻化的另一社会原因。从龙布罗梭开始就已经探索教育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尤其认为犯罪随着教育水平的提升,发生犯罪的概率呈现一个下降的趋势。①[意]龙勃罗梭:《犯罪及其原因和矫治》,吴宗宪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6-104页。 吴遵民:《关于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研究》,载《中国教育学刊》2014年第11期。青年传销的教育原因主要来自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缺失。一方面,通过对2017年裁判文书网中420多名具有明确学历背景的青年传销人员进行统计(图5),传销文化的人员普遍受教育水平在初中左右,高中学历以下人员更是占据近85%的比例。低学历对传销犯罪的影响是深远的,教育的本质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当前我国的国民教育体系是以学校教育为主体的偏向一个维度的教育体系,这种教育体系是以学历为核心的,①[意]龙勃罗梭:《犯罪及其原因和矫治》,吴宗宪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6-104页。 吴遵民:《关于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研究》,载《中国教育学刊》2014年第11期。尽管诸如家庭教育、职业教育逐步开展,依旧无法取代学校教育的影响。学校教育主要有两个作用,一个是传递基础教育知识,其中包含各学科知识,尤其是法律知识,经济学知识以及思想教育知识等,而这些知识往往存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内,基础教育知识在预防违法犯罪上尤为关键,学校教育的缺失主要通过国民教育的学历反映的,当这种缺失得不到其它教育体系的补充,个人发展所需的基本知识难以获得时,极有可能导致青年群体走向传销犯罪;教育的另一个作用是通过培养被教育个体的能力,使其获得相关的生产资料和技术,进而获得个体财富,进而创造整个社会的财富,一旦学校教育缺失,青年群体将失去社会生存的生产资料和技术,而教育的缺失又会导致对相关违法犯罪的识别能力不足,尤其对具有极大诱惑和欺骗性质的传销犯罪难以识别,容易走上传销的道路。
图5 2017年青年传销群体学历比例
从实证犯罪学派开始,尤其是菲利犯罪预防理论的诞生,通过“刑罚的替代措施”改变古典犯罪学派以刑罚为主要手段的犯罪预防理念,犯罪预防理念走向多元化的道路,特别是强调社会因素在犯罪预防的作用。基于我国结构与社会状况的变化,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多元化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理念,这种理念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社区矫正以及青少年保护组织等各单位、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综合手段,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①董士昊:《犯罪预防模式研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意]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150页。综合治理与预防青年和青少年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1980年团中央的“青少年保护法座谈会”上首次提出青少年问题综合治理的方针,②周振想:《青少年年犯罪学》,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版,第271页。 黄承伟:《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扶贫思想》,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时至今日,依旧不少学者认为综合治理的理念来源于预防青少年犯罪;此外,综合治理是在我国特色的国家组织机构体系与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形成的,党委与政府在领导和各部门协调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二元划分,地方国家机构在预防犯罪上起着主要的作用,与中央国家机构集中而形成强有力的治理不同,地方国家机构存在分散,各机构部门存在治理能力不足,以地方起主要犯罪预防作用的构建中,逐渐形成以党委和政府为主的综合治理理念。需要说明的是,综合治理本身并非犯罪预防模式,它是一种犯罪观和方法论,具体的内容也超出犯罪预防的范围,是犯罪预防所不能及完成的。综合治理理念强调的“预防为主”、“以块为主”、“主管负责”,这种偏预防的价值理念,在充分利用国家机构特色和责任落实上面都契合预防青年犯罪的价值追求。
犯罪层级预防是现今联合国推广的一套预防体系,根据犯罪发生时间的先后分为三级预防,一级预防是针对犯罪前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等的预防,二级预防是针对有可能成为犯罪或者受害者的预防,三级预防是对犯罪后防止再犯的预防。三个级别预防之间结构明晰,但并未涉及组织机构问题,结合我国预防青年犯罪实践和我国国家机构的特点,构筑起预防传销组织年轻化的预防体系十分必要。
1.一级传销组织年轻化犯罪预防
一级犯罪预防是针对传销群体犯罪前的预防,主要包括社会预防、心理预防和情景预防。首先是传销群体年轻化的社会预防,犯罪学上认为,社会环境在个体犯罪上面有时候具有决定性作用,社会对犯罪现象采取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是改善社会环境,对犯罪进行自然的预防。①董士昊:《犯罪预防模式研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意]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150页。从社会经济角度来看,诱发传销犯罪年轻化的原因存在于社会转型上面,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所带来的产权明晰化、贫困、就业和下岗问题等等,一方面通过市场经济的制度改革,完善以“竞争”为核心的市场进出机制,尤其强调市场供给方的制度改革,淘汰落后的市场竞争机制,进而加快社会的转型步伐;一方面是解决当前社会失业的矛盾,造成“失业”的经济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产业机构调整的因素,也有可能是年轻就业劳动者缺乏相应的就业技能,甚至是某一职业就业的饱和等等,需要综合民政、社保以及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综合社会失业的主客观原因进行失业问题解决。其次是要以建立消除贫困为核心的社会经济预防机制,通过对裁判文书的统计,当前中国传销参与主要青年来自贫困的农村地区或者相当部分的下岗和无业人员,大部分传销青年群体都具有较差的经济背景,可以说传销问题的根源在于贫困,而贫困问题不是犯罪问题,是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既需要继续巩固经济持续增长,为制定一套良性的资产、教育和就业等分配机制提供基础性保障,又要通过新时代扶贫思想理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筑起以解决绝对贫困现象为目标的贫困治理新体系,进而消灭传销组织向年轻化群体演变的社会因素。②周振想:《青少年年犯罪学》,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版,第271页。 黄承伟:《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扶贫思想》,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心理预防上面,青年阶段是人生的特定阶段,这一阶段来自家庭和学校的控制力降低,容易引发自我中心主义和思想的扭曲,为此,学校教育上应当相关的心理健康课程以及相关的心理咨询室,尤其是注重青年群体核心价值观的树立,认识到青年阶段身心成长的规律,尤其是要关注不良青年的心理矫治,在我国这种以学校教育为核心的教育体系外,注重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对于青年群体的影响,通过多元教育体系的拓展,提升家庭教育在这一阶段群体心理的提前防控,构建起以学校为核心,综合家庭、社会等多个领域教育体系,实现对青年群体传销的心理预防。最后,情景预防上,坚持以环境设计减少潜在传销犯罪群体年轻化的趋势,加强相关区域的传销群体控制。从裁判文书的统计来看,传销群体的变化在领导人员、传销区域以及传销模式上都呈现一定的规律,以传销领导人员来看,通常并非直接以年轻群体为直接领导,大部分青年甚至青少年都以积极参加者的身份参与其中。从“入口控制”的理念出发,限制犯罪领导人员,增大其犯罪代价对预防传销年轻化态势具有重要意义。
2.二级传销群体年轻化犯罪预防
二级犯罪预防是以犯罪预测为核心的预防,是对存在犯罪征兆的行为进行鉴定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因此也有学者把犯罪预测看作犯罪预防的前置措施。①康树华:《论犯罪预测的重要性》,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4期。目前我国尚未存在一套统一的犯罪预测体系,尤其缺乏青年群体传销犯罪预测体系,有关犯罪预测的分类上存在宏观预测与微观预测,长期、中期和短期预测,综合预测、类型预测和单项预测等划分,从目前的发展上,犯罪预测方法已经由定性分析研究向实证研究和定量分析为主的转变。根据预防传销群体年轻化综合治理的理念,需要构建起一套传销犯罪群体宏观的犯罪预测体系,这个体系应当由当前多部门联合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模式下的部门参与,以公安为主要牵引,联合工商、城管、社保、新闻出版、旅游以及教育等宏观的多部门青年传销犯罪预测体系(图6);同时针对特定犯罪个体的微观预测,在特定传销犯罪群体或个体上,主要是初犯预测和再犯预测上面,建立以公安为主要牵引,联合监狱、法院、检察院,社区矫正机关等多部门的综合预防体系(图7),从而构建传销犯罪组织年轻化预防的二元体系。此外,预测方法上,目前我国犯罪预测主要有经验判断法、趋势外推法、因素分析法、灰色系统理论分析法,总体而言,我国犯罪预测逐渐形成以实证和定量分析为主的预测分析方法,这也是预防传销犯罪组织年轻化所应采用的预测方法。
图6 宏观层面多部门综合传销犯罪群体预测体系
图7 微观层面多部门综合传销犯罪群体预测体系
3.三级传销群体年轻化犯罪预防
三级预防是以刑罚为核心的预防层级,尽管实证犯罪学派极力寻找“刑罚的替代措施”,但古典犯罪理论以刑罚为核心的犯罪治理仍有重要的意义,边沁曾提出刑罚的两个主要预防功能,根据预防对象的不同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针对罪犯与社会一般群体的预防,随着犯罪预防研究的深入,犯罪预防的理念逐渐舍弃狭义的罪前预防,继而采用防止犯罪发生和再发生理念,符合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价值理念——防止社会中一般群体犯罪发生以及通过惩罚个别罪犯达到防止犯罪再发生。根据边沁的观点,结合预防传销犯罪群体年轻化的需要,应当在刑罚立法、刑罚适用、多种制裁、预测个人倾向上进行刑罚预防设计。①李春雷、靳高风:《犯罪预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88-190页。具体而言,根据我国《刑法》对传销犯罪刑罚的相关规定,目前存在三种刑罚措施:罚金、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缺乏相应的管制措施,青年群体具有特殊性,犯罪预防上应当以教育和改造为主要手段,而管制是相对较轻的刑罚措施,主要以教育和改造为主要任务,刑罚立法上面缺失容易导致青少年和青年群体获取教育和改造的机会减少;此外,刑罚适用上,针对青年群体应当适用以罚金刑为主要刑罚方式,一方面是其触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另一方面,适用罚金等相对柔和的刑罚措施,容易使其认识到犯罪的性质,提升刑罚的教育作用;最后,刑罚措施要与多种制裁措施相结合,比如:身体制裁、政治制裁以及大众的制裁措施等能使得预防犯罪效果达到最大,但是仅仅强调制裁是难以达成效果的,它必须在青年群体已经知晓刑罚的制裁前提下才能发挥作用,因此仍需要发挥教育在的作用。
传销行为严重扰乱我国市场秩序,而年轻化的传销犯罪群体不仅加剧社会传销的态势,而且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损失。通过对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我国确实已经出现传销犯罪群体年轻化的趋势,其中的原因复杂多变,而我国尚未有一套相应的预防体系,运用犯罪综合治理和三级预防的理念,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犯罪预防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