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浩波 任惠华
“合成侦查”是公安机关面对犯罪变化的一种积极反应,该思想滥觞于军事行动,意为通过多兵种的协同配合达成单兵作战中难以完成的任务。①尚海燕:《借鉴军队合成侦查理念构建现代警务机制》,载《公安研究》2007年第9期,第26-33页。而公安学中的“合成侦查”是在面对现实中严峻的捉襟见肘的警力配置及社会刑事案件的高发态势时总结出的一种警务形式,其形式是协调相关警种、整合相关信息资源从而发挥整体作战作用。“大刑侦格局”便是在公安机关合成侦查思维引导下,针对当时刑事案件高发态势而提出的以专业化的刑侦队伍为主体,通过消磨公安机关刑侦、网安、技侦、经侦等各部门之间隔阂,实现人力资源、技术手段、情报信息的共享,最终达成警力升华的一种合成侦查模式。②海娜仁:《信息化背景下“大刑侦”格局再思考》,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11期,第29-31页。合成侦查本质上是联合侦查,以刑侦部门为行动核心,多警种、多部门、跨区域的进行配合,在面对日益紧张的犯罪形势,警力捉襟见肘的现象已经十分明显,合成侦查的新型战法可以弥补不足。“合成侦查”在现代警务变革过程中规范着警务要素,包括警力、信息资源、技术手段、情报产品等方面。合成的运行方式,并决定各种现代警务要素的融合程度。合成侦查机制包含指挥决策机制、线索经营机制、部门运行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有助于公安机关提高侦查效率,提高侦查措施的针对性和适用性,降低侦查成本,减少侦查随意性,从个案化侦查走向智能的标准化侦查模式。
大数据理念正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其技术中的核心价值便是以其精准的预判力为事态的发展提供无限的参考。“大数据分析”通过对大量数据进行分析,获得有价值的产品或洞见,由客观真实所反映而又反作用于物理现实实现智能化运行。③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大数据时代》,盛杨燕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6-236页基于这种技术理念和数据储备的分析活动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对经济学、政治学等诸多科学门类都产生了巨大的甚至是本质上的革新及改变。①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大数据时代》,盛杨燕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6-236页。由大数据技术所带来的分析方法将会在公共安全领域产生颠覆性的变革,将此前侦查工作必然的滞后性大大提前,也将在侦查情报领域催生更详尽更丰富的情报源系统。以大数据分析为主体的新型技术将为实现公安合成侦查、提升公共安全水平提供基础和保障;也必将成为公安新型技术体系中的新爆点。例如在 2017年法国纸媒《费加罗报》联合专门的研究机构共同发布了法国境内的治安地图,②参见“东方头条网”(http://mini.eastday.com/mobile/170104095901611.html),2018年5月8日访问。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恐怖主义、治安违法等犯罪行为行做出预测,系统研判预测了重点地区的犯罪情况,帮助警察部门科学调配警力,也提升开拓了公民的自我防范意识及防范方向。
大数据时代中,侦查活动亟待创新,如不能顺应潮流及时融合大数据技术于公安工作中,犯罪势头终将脱离侦查控制。人们通过利用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对海量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在看似杂乱无章的社会活动中找出适用特定事物的发展变化规律,并对应展开措施;合成侦查是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实现各警种、岗位、区域等因素间优势互补的警务策略。③李亦中:《论新形势下合成侦查在公安刑事侦查工作中的运用》,载《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年第4期。大数据时代下的侦查模式亟需创新以顺应时代潮流。大数据技术的产生和应用将加速公安合成侦查警务策略的优化实施,并充分提升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公安机关合成侦查发挥其互相配合、优势互补等优势的同时也必将把大数据技术的警务应用水平发挥到新的高度。
大数据使得人类在以量化的视角认识世界的道路上走出了坚实一步,对侦查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原有的侦查思维、侦查模式、体制机制等各方面都催发了颠覆性的更新,特别极度依赖情报信息共享的侦查合成侦查领域,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更为公安合成侦查的信息平台填补了最后一块技术缺陷,决定着现代警务要素的彼此融合程度,成为整个合成侦查现代化进程中的基本技术路径。
相较于公安机关前些年浅表层的大数据应用,未来公安机关必将在大数据技术中的深度挖掘、深度分析和深度应用方面着重推进。近些年,受限于传统信息技术中的功能性缺陷,公安合成侦查中扩展性不强、情报集约共享度不高、联动机制运行不顺畅等缺点严重阻碍了机制的推行,但是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运用,这些问题都能得到逐步解决。④朱维和、王楠:《公安合成侦查体系建设及关键技术研究》,载《警察技术》2017年第4期。公安大数据的关键技术是根据大数据技术本身所携带的技术特点演化而来,包括公安资源融合技术、数据治理技术、数据挖掘技术、可视化分析技术等。通过这些技术使数据实现物理分布、逻辑统一、数据综合治理、分析数据关联、可视化图表展现等功能,⑤王楠、韩鹏霄:《公安大数据应用研究》,载《警察技术》2016年第5期。利用公安大数据分析技术处理和分析情报信息,通过信息将各种警种业务联系在一起,基于大数据技术中的智能感知采集数据、电子围栏等技术辅助公安机关合成侦查中及时获得最精确的信息,并相应作出部署调配,侦查活动中做出合理决策。我国许多城市已有相关的技术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如图1所示,在上海市,审判机关根据大数据的数据搜集、整合结果做出了研判分析,得出了在每年的3、6、10月左右时间段受案率要远高于结案率,也就是说在此期间,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资源配置难以应付大量的案件;此外,根据大数据分析,也能得出各种案件的性质、类型等信息,便于司法机关根据形势合理部署司法资源;再者,这些数据分析的价值还可以体现在相关案发形势的对策制定上。
图1 案件统计分析
在实践层面大数据警务活动应用已经开始崭露头角,自2016年以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投入1580万元,研发了防控指挥调度系统、人群分析系统、目标分析系统、與情分析系统和视频大数据分析系统等5大数据应用系统,推动工作格局由传统指挥调度向联合决策、扁平指挥、合成处置转型,为公安机关打防管控插上智慧翅膀;依托“大数据”合成工作机制协助破案占总破案数55%以上,协助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342名,占总抓获人数20%以上。①数据来源于中国警察网(http://www.cpd.com.cn/)2018年5月8日访问。各种大数据研究机构在与公安机关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研发,科学的对发案类型、数量、空间分布等信息进行整合。如图2所示,图中展示的是某大数据研究机构发布的2014-2017年期间全国刑事案件类型精确统计,在这基础上,进行可视化展示并进行分析研判,可以更直观的推动侦查活动取得进展。
图2 2014-2017全国刑事案件统计
也有地区的公安部门利用大数据技术制作合成系统针对社区的综合治理局面进行信息化的预判性监控(如图3所示),并将搜集到的情报信息用于合成侦查活动中。
图3 大数据社区治理创新实践平台
大数据技术应用实现了公安机关情报数据的开源式发展,并整合合成侦查中原本分散的各个系统,重塑信息化条件下系统联勤联动机制,必然成为合成侦查现代化的基本技术路径。
一般认为,大数据技术是结合信息组团和人类社会以及物理世界的交叉地带,联通了物理世界和信息数据,以信息数据为表现形式展现物理世界的客观存在,同时人类社会也借助人机互动、互联技术在信息空间产生反映人类社会活动的数据镜像,这些数据最终又会回流反馈给人类社会,最终转化为行为施加给物理社会。①程学旗、靳小龙:《大数据系统和分析技术综述》,载《软件学报》2014年第9期。大数据所引领的革命为世界创造了第二经济,即为与第一经济(物理经济)相对应的虚拟经济,此种经济或者说技术的一大特点就是依附性,其依附于第一经济而存在而又使实体经济变得智能化。大数据之大的表现形态有体量大、模态多、价值大等,由于计算机系统运算速度的飞速发展缓解数据量大带来的数据解读分析困难,在一定程度上也剖除了大数据的一大难点。大数据的核心便是将数学算法运用到海量的数据上来预测事情发生的可能性,是当今社会独有的一种新型能力,②郝宏奎:《大数据时代与侦查学术创新》,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大数据应用所带来的革命性变革中的一点,便是不在深究原因而是直接分析出事态发生趋势,一直以来,当需要面对海量数据做出研判分析以便采取下一步行动之时,我们往往采用随机采样的方法,而采样分析是信息匮乏、交流受限年代的产物,而现在则可以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利用一切数据进行更高精确度的分析,发现之前局限性数据所无法发现的细节。比如在实际生活中经过大数据的统筹分析(如图4所示),A和B两组事件通常同时发生,那么在司法证明中,即便我们无法直接取得A事实的证明材料,那么我们也可以通过大数据相关性,从B事实及B事实的证据X入手侧面证明A事实。此外,随着技术的发展将来衍生数据也可用于类似关联性的司法证明当中。
图4 大数据的相关性分析
过去信息时代中最被担心的隐私泄密问题将被取代,个人行为被预知将成为新的争议焦点,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就被大数据分析,并施行预先逮捕将成为可能。①郝宏奎:《大数据时代与侦查学术创新》,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公安合成侦查之要旨所在便是在参与侦查活动的各个主体要素之间建立联系,确定在整个联动的合成整体中各部分的运作方式、步骤以及各参与主体的职责、权力等因素,包含了指挥决策、线索经营、监督保障、部门运行等机制,确保合成侦查体系正常运行。②徐永胜、徐公社:《试论大数据背景下侦查合成侦查机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在理想的状态下,公安合成侦查所形成的是一套润滑的能独立、快速、精确应对未知犯罪的犯罪控制闭环。相较于传统的各自为战的侦查作战体系,只有合成侦查平台具备协调统一能力,可以通过整合运用公安系统内和系统外各种资源和力量,着力解决警务资源分散、警种单打独斗等困扰公安机关多年的工作难题。大数据本身的流通性要求信息在各部交流、交换保持通畅,现下公安机关所倡导的合成侦查核心要求信息共享与情报联动,与大数据应用技术之理念与性质不谋而合,大数据在合成侦查体系中契合作用会发挥结构性的优势。
在情报共享方面,合成侦查可以推动联合指挥、视频指挥、情报一体化运作,在一体化运作中大数据情报的分析便将冲破原有体系中各自为战的藩篱,使大数据警务技术进入到更加广阔的应用域宽当中。合成侦查的统一接口、分级相应、自动化启动等运行机制能够摒除原先侦查体制中各单元间的隔阂,最大限度发挥警务大数据的应用有效度。当发生重大事件或者突发类警情时,指挥中心能快速获取全部信息,经过大数据分析技术的预测及指挥员个体或集体的人工研判作出决策,利用大数据技术中的信息传输通道快速部署参战部口,极大减少警务决策失误率,极快提升警务反应速度。
管理层级方面,大数据技术的高度分享和高速传送等特性能使指挥中心不经过传统意义上的层层上报或下达,直接获得最新、最快、最精确的情报信息。大数据技术的数据全面性使各终端都能获取某时刻点最为详实的现场情况及各种分析结果,各层级单位在接到指令时能够更为明白了解指令所包含的具体信息,减少管理层级达成纵向贯通的指挥控制机制。指挥中心对各级实战警力实现一对多或者一对一的扁平化指挥体系,精确下达和如实理解行政指令,以免贻误战机。③韩大彤、刘洋宁:《信息化背景下合成警务的内涵及运行机制探究》,载《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
缺乏大数据联通的合成侦查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合成侦查,其在现实层面的协同漏洞降低了合成的效果,抬高了协同的成本。现代社会斗转星移瞬息万变,侦查背景、侦查对象、侦查实践的快节奏更新,传统意义上的公安合成侦查模式在应对快速变化的犯罪形势时未免捉襟见肘、猝不及防。未及原有的公安合成侦查一经成型便落后于犯罪控制形势,现实种种的不济要求务必结合大数据技术升级合成侦查模式。
大数据技术促使侦查情报转型。大数据将彻底冲击以往的经验主义主导的侦查模式,将“情报导侦”的思想推向巅峰。大数据理念与公安合成侦查理论融合之后,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实践中的公安机关合成侦查的指挥体系不健全漏洞,不仅出现在制度层面也出现在技术层面,这两个层面的漏洞与梗阻不但严重割裂了应有的信息共享机制,更严重阻碍了公安合成侦查制度的顺畅运行。只注重技术层面的提升而忽略体系制度建设是无法消弭合成侦查制度内地方保护主义及个人利益得失之缺陷的,所以建立一套成熟的信息情报机制并辅以完善的辅助机制十分有必要。
大数据背景下公安合成侦查中的制度层面有诸多缺陷,数据合成、反应快速、出警联动、权责分明的合成侦查制度建设并不完善。合成侦查是一个以情报信息的互联互通为基础的警务运作模式,所以相关的制度构建必须以促进信息的多次交换以达到信息的充分利用宗旨。然而现实中由于合成制度的深入推进缺乏力度及深度,在不同行政级别的指挥中心、不同业务警种之间都还存在着衔接机制不畅的问题,在权责、奖励、原则等具体运行机制都没有明确规定之时,各公安作战团体的无缝对接只会是纸上谈兵;市县级公安机关是合成侦查的主力,但由于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各地、各部门的信息资源、情报资源等往往缺乏整合,不能形成相互配合的共享整体。①华韬:《提升公安机关合成侦查效能的几点思考》,载《公安学刊》2013年第4期。而在技术层面,公安机关的情报搜集网在现实意义上仍停留在传统的情报搜集层面,基于大数据总体整合的情报体系并未建立;此外,大多数指挥系统的指挥预案普遍陈旧,建立在大数据分析研判结论上的指挥预案少之又少,往往导致指挥预案犹如空中楼阁,不能如实根据现实状况作出反应,在破解侦查迷局关键时刻往往不能发挥拨乱反正的作用。再者,大数据时代的情报信息将会呈现爆炸式增长,面对大量的情报信息和处理意见,如果没有建立一套应用大数据研判技术的智能信息筛选系统用于应付,那么作战方案的制定很有可能陷入毫无逻辑、思路凌乱的境地。
数据化时代的量化思维倒逼侦查理念的更新。在合成侦查的发展趋势之下,公安警察往往需要对其他警种或其他相关业务也有所了解,如果在没有事先准备或了解的情况下贸然交叉,则会造成合成侦查效能低下。在现实的公安队伍中经验主义思想依旧盛行,改革创新的思维方式似乎仍不能产生集体共鸣,然而在当下的大数据变革环境便是一个由精确数据逐渐代替主观经验的过程,如果警员的思维拘泥古板则会造成大数据背景下的合成侦查秩序难以建立执行。大多数警务人员出身于公安类院校,其在专业技能方面往往有较好表现,但在思维眼界与决定个人发展的人文素质领域往往落后于政法类院校培养的公安学人才。但由于近些年的政策原因,政法类院校培养的新型人才在公安机关占据绝小部分,导致警队素质普遍无法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侦查模式。①贾治辉、官胜男:《公安学专业发展机制的探讨》,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此外,各地的警务保障、装备配置不统一,在合成侦查中常常出现对接不匹配的现象,极大程度上阻碍了合成侦查的效率;由于缺乏经费等原因,有部分地区的警务装备处在相对落后的状态,也对以信息的互通有无为基础的合成侦查模式无法全面铺开。
在合成侦查模式中,情报是维系整个系统保持正常运转的纽带,一旦情报出现纰漏则侦查活动的整个战局都会出现偏差。大数据作为一个信息交换频繁的系统,为了提升其系统内的情报的价值必然要增加信息的交换频率对同一信息进行多次认证。而公安部门现行的情报过分注重自上而下或极个别自下而上的单向输出,鲜有信息交叉流通,而这样的信息分享模式使得信息的指引共享作用受限,信息反馈匮乏成为指挥体系中的最大弊端,单向而又缺乏交换的信息情报信息系统显然不成熟也不能应付未来瞬息万变的犯罪形态,更是直接导致了公安机关安全治理水平的裹足不前。大数据时代下的公安情报制度应当实现扁平化共享,强化各参与部门间的整体联动效果和系统凝聚合力,最终实现情报来源的多元化、信息传输的集约化、决策运行扁平化。侦查技术对犯罪技术保持相对优势才能有效控制犯罪,而数据生态化的侦查模式无疑会将侦查技术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不应将公安的大数据应用停留在浅表层,对大数据的研判技术浅尝辄止,缺乏利用大数据技术维护情报信息的通路,构建侦查模式预测犯罪、防控犯罪的实用机制。
公安机关的合成侦查在侦查破案方面有着强有力的发挥,但其运行成本较之从前也有极大地提升。全面常态化、整体化的 “合成侦查”是未来追求的目标,但与此同时侦查的成本也必须要维持在合理的区间内,打破这个悖论的唯一方法便是在合成侦查行动之前便做出全面的审查预判,尽可能的减少行动过程中多余的警务成本,大数据技术的出现能对此环节做出足额的补强。合成侦查机制的运行需要各专业警种、各区域警力、各机关部门等单元的集体合力,而维持这种联动机制需要大量的财力、人力成本,事实上也并不是所有的侦查活动都需要合成侦查战法的应用,在目前我国警力不济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考虑 “合成侦查”是否变相的浪费了过多警力。目的性较弱的 “合成侦查”必然盲目应对所有的案件,不能做到事前筛选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研判,盲动则必然造成原本就居高不下的警务成本难以为继,捉襟见肘的警力资源雪上加霜。
大数据的核心理念就是数据反馈与动态调整,随着侦查环境的不断更迭、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犯罪空间突破了犯罪主体日常工作生活的空间半径,犯罪时空由特定走向高度开放,犯罪主体得以自由穿行于实体空间与虚拟空间当中;侦查模式必然要创新改革不断调整,②徐永胜、徐公社:《试论大数据背景下侦查合成侦查机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大数据背景下的合成侦查模式构建不仅是简单的技术层面的联动共享,在制度层面也要建立统一架构的一体化运行模式,并配备以权责分配、激励条款为主要内容的维护保障这套机制顺畅的运行模式,谨防参与合成侦查的各警种重新陷入各自为战的老局面,最终打破警务单元间的壁垒、实现资源共享;打破封闭观念,实现开放的大数据警务合成体系。
大数据理念下的合成侦查模式包括立案分析研判、组织运行、运行评价、继续挖掘四个子模式,对比现实的合成侦查机制,在各处作出多方修缮,以求完满。
建立大数据立案分析研判模式其目的便是减少合成侦查的协作成本,以求实现合成侦查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现行的侦查体制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大,属于典型的单轨制。由于国家单独行使侦查权,案件侦查及其依赖公家公权力机关,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权力也就较大,否则难以快速、准确、单独应付海量的犯罪案件;与此相对的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限制也就较多。出于节约侦查成本及限制侦查权的需求,必需要建立相关的筛选制度以避免合成侦查的盲目联动。
在大数据技术出现之前,公安情报工作的主线是搜集情报以供分析研判,但现下公安情报系统在进行技术更新、数据井喷之后,情报的主要任务由搜集变为筛选,迅速过滤、甄别出案件的主体信息以便侦查系统针对性部署、节省警力资源,成为大数据侦前分析的主要目标。传统意义上来说,侦查机关的主要线索来源于报案、控告、举报及线报等,这些情报的真实性良莠不齐,与此同时核心信息外围的支撑信息也相对匮乏。大数据带来的海量数据在量的层级上已经解决了信息的匮乏问题,但是如果不能去伪存真,剥离虚假及无用的信息,侦查机关的研判工作依然无法有效开展。
大数据立案研判制度是要在侦查工作开始之前检索海量的情报线索,利用大数据技术甄别案件信息,对其性质作出初步的判断,对犯罪信息进行初步关联,并导出限缩在一定范围内的情报产品以供指挥中心作出初级研判,再根据现实的案件需求调配侦查部门本方的警力配置;代替人工审查避免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资源,提升工作效率。大数据时代必须通过立案初查活动检索所接收的所有线索,这些线索材料进行初步的筛选、甄别,交由合成侦查指挥中心作出客观正确的判断后调配侦查所需要的警力进行侦查活动。这样可以在确保充足的警力资源投入侦查任务及时准确的查破案件,同时也避免了警力资源的无端浪费。
完善大数据的组织运行模式涵盖合成侦查的构成要素、运行架构、情报轨迹、权责分配、奖惩制度等诸多子模式,其确立与完善关乎“合成侦查”的常态运行顺畅程度,务求周全。
1.建立合成侦查运行框架
现实的合成侦查组织架构并不是一个单独存在的常设组织机构,而是一套定型的配置体系,当合成侦查机制运行时呈现出的是“1+n”即“刑侦部门+其他部门”的局面,以合成路径为勾连渠道,打通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要建立合成侦查的框架就必先明确参与合成侦查的警务种类及各区域之间的合成方式,辅以适应大数据时代的高素质警员配备,支撑全警开展联合侦查,务必使个体警员在合成系统中形成“群体智慧”,明白其本身职能所在也了解其他个体的权责分布。在确定参与警种方面,由指挥中心作出大数据模型分析之后大致确定案件或侦查活动所涉及的范围,配置相应的警种参与到本次合成侦查的体系当中包括网侦、视侦、技侦等诸多部门在内,根据现实的案件需求调配侦查部门本方的警力配置。而在区域间合成侦查方面,也必需建立相应的合成制度,现下我国的警务体系为“条块结合”,在执行区域间合成侦查之时可以发挥现有体制的优势,由公安系统直线领导,启动省级合成、市级合成、县级合成等等级的合成分区体系,①徐永胜、徐公社:《试论大数据背景下侦查合成侦查机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由专案组长统一指挥、各区域警力合成研判、各级警力集群作战,针对案情开展针对性合成演变,实现合成侦查的集约化经营。
2.管理合成侦查情报轨迹
情报安全是整个合成侦查体系的生命线,大数据时代的情报轨迹又得到了空前拓展,其不仅停留于单向的自下而上的信息传导,各协同作战单元之间的情报交流渠道将得到极大丰富,情报的纵向横向交通将愈发通达,信息的交叉分享将成为这个时代警务情报的显著特点。由于上述特点,妥善管理合成侦查中密集的情报轨迹,保证情报在相互交流的过程中不被泄密就显得尤为重要。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情报安全攻击检测、风险感知能力,形成“数据驱动安全”的公安情报安全新体系。通过引入ATP攻击检测系统②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在短时间内处理大量日志信息,检测组织机构中的资源使用模式,发现以往会被忽视的策略违背与恶意软件感染,并根据APT攻击多个阶段的行为与正常通信存在细小的行为差异,关联检测到的看似孤立的事件,发现攻击者APT入侵的证据。参见陈兴蜀等:《基于大数据的网络安全与情报分析》,载《工程科学与技术》2017年第3期。、网络异常检测系统、网络安全态势感知系统③网络安全态势感知技术能够综合各方面的安全因素,通过安全要素的获取、理解、评估与可视,从总体上反映网络安全状况,并对网络安全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预警。、网络威胁情报分析系统④当前国内外主要的网络安全威胁情报提供商有Fire Eye、i Sight Parnters、Crowd Strike、Symantec、微步在线等20多家,其威胁情报产品与服务从反恐怖主义、防范网络犯罪、漏洞检测、恶意软件清理等多个角度满足不同用户的特定需求。等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情报保护系统,加强对公安情报的技术保护。刨除技术层面的防范,制度的建设也不能落后,必须要明确人为的故意、过失导致情报泄露的责任认定及惩罚措施,严厉打击出卖情报行为,尽全力保护合成侦查体系的生命线。
3.推进辩证信息反馈机制建立
及时信息的反馈是大数据时代的技术精神所在,根据现实情况的及时反馈进行动态调整是整个人工智能时代做到代替人工进行精准化运作的核心力量,“合成侦查”要做到缜密运行及时纠正侦查错误也必须推进信息反馈机制的建立。通过信息的传导将指挥中心的信息传达效果及操作部门的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反馈,由指挥中心将此反馈与实现预定的作战计划相互对照、比较,发现不足及优势采取应对措施不断完善方案,对下一步的作战计划进行不定期的动态调整,最终保证整个行动的平稳运行及顺利结束。总体上看大数据下的情报反馈机制形成了一套自我批判的辩证情报运作环。由情报的评价系统为总领,以情报的反馈路径为依赖,双管齐下支撑起整个大数据公安情报研判系统。对所有阶段过程中的情报进行多方评估和反馈,由指挥中心对情报进行筛选,如发现阶段性成果与目标或任务存在较大偏离或相悖时,则需返回辩证情报运作环做初始循环。⑤张家年、马费成:《我国国家安全情报体系构建及运作》,载《情报理论与实践》2015年第8期。
4.构建合成侦查配套管理运行机制
再好的技术运行能力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规制必定会出现问题。配套管理制度包含权责分配制度、红利分配制度、情报安全管理制度、侦查权力审批制度、监督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以上制度的配套初衷便是打破情报等数据资源的独占与垄断,实现情报资源在合成侦查体系内既定范围中的流转共享,实现真正的“共享是原则,不共享是例外”;保护情报渠道,对信息泄密及情报垄断行为进行追责;同时也要防范侦查权力滥用以及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定期开展检查实现对合成侦查中权力的运行及权力行使者的监督。
大数据合成侦查的反馈模式通过信息的反馈,给予指挥系统情报及侦查效果等体系性的评价,从而为侦查活动的进一步改进提供路径依靠,反馈模式包括评价模式与继续发展模式。
合成侦查的合成侦查的运行评价模式是对上文中所述的合成侦查运行过程作出评价的外置模式,其价值所在便是对合成侦查的运行过程进行评价,纠正程序错误,限制公权力界限;也只有包含了评价模式的合成侦查才能算是符合法治精神又能匡正社会治安的现代侦查模式。大数据应用于侦查的提起、实施、终结等各个阶段,在此过程中公权力强势发挥作用必然引发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对伦理的冲击,更会有滥用职权的现象出现,是故运行评价模式的存在有其特有的现实意义。
运行评价模式包含了对侦查权力审批程序的评价、侦查边际的监督、运行违法监督等子模式。大数据使合成侦查成为更强大的用以对抗犯罪的暴力机器,合成侦查模式的应用也从另一个侧面放大了网侦、技侦等部门对公民隐私的侵犯程度,违法的隐患只会愈来愈多,必须要严格监督履行合成侦查的法律审批程序,杜绝权力滥用对当事人及不相关人员的权利侵害;此外,再通过大数据合成侦查捕获犯罪嫌疑人行为、轨迹等线索时必须对侦查行为中的不规范行为作出评价,不能够无限度的利用大数据,应当严格管控大数据合成侦查的应用范围,禁止侵犯犯罪嫌疑人及无关普通公民的合法隐私。①金浩波:《无人机侦查之兴起与规制》,载《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
所谓技术继续发展机制是指要持续不断地将新型科学技术下沉转化到警务活动中去,提升合成侦查效果、减少合成成本、提升警力的机制。大数据时代无疑助推了犯罪的手段更新、成本降低、隐蔽度提升等趋势,但是大数据也同样给予了侦查部门更为有利的破案武器,如何利用好大数据技术发现惩罚犯罪成为新时期警务研究的重中之重,科技转化成警力是一个长期的工程但其效果往往能使警务工作的效果获得极大的提升。在新型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如果不能及时搭上人工智能化的快车持续不断的保持对犯罪分子的技术优势,打造人工智能化的合成侦查体系,那么警力不济的现象以及更多的警力低迷状况将会使整个社会陷入犯罪的泥淖当中,因此,推动与时俱进的技术更新不容小觑,机制建设刻不容缓。
当前合成侦查中的指挥体系不健全、侦查思维和警务保障滞后、信息情报机制的稚嫩、合成侦查的成本高昂等缺点仍广泛存在于实践中,应在大数据背景下建成合成侦查的立案分析研判模式、组织运行模式、反馈模式,利用规则的力量进一步提升合成侦查的广度、纵深与强度。不得不指出的是,新型技术的应用并不能局限于一隅之内、一时之间,必须要不断的深入挖掘与嫁接最新的科学成果转化到警务应用中,为当下的警务活动提供科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