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梅
摘要:司法社会工作在我国尚属全新的社会职业,自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开始实施以来,国内已经从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做了相关研究,司法社工面临专业化程度低的问题。本文将尝试梳理与此相关的文献内容,对当前司法社工专业化建设研究现状及展望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司法社工;专业化;文献综述
司法社工在我国是一个新事物,是在新形势下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的司法社工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同步推进,并彰显出专业性社会工作与非专业性社会工作结合的态势,意义十分深远。
一、国内司法社工专业化建设概述
国内相对稍早一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司法社工与青少年工作的结合、上海司法社工的实践、司法社工队伍党团建设以及司法社工体制创新等研究上;而新近的研究多数基于某一理论或立足于某一背景或视角,对司法社工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做深入的剖析,常常结合实际案例来生动和具体的分析这种模式的效用。较早一篇关于司法社工的文献是徐坷的《谈发展司法社工的意义和双重目标》,他谈到司法社工主要是矫治的工作,帮助罪犯或行为偏差者在服刑、缓刑、假释、解教、刑释、感化教育等期间改造或矫正其行为模式,重建符合社会规范的生活方式,并谈到司法社工需要在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方法创新和制度创新,可见,在司法社工发展之初,就对司法社工的实践能够专业化和制度化给予希望。
李菁风在谈《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与职业化》中认为,司法社会工作目前存在着社工匮乏、职业化、专业化程度低等方面的问题,亟待改善,可从建立司法社工制度,开发司法社工岗位,培养司法社工人才等方面着手。因此,司法社会工作只有向职业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方能使司法社会工作更有效,更符合实际,也才能使司法社会工作的内涵越来越丰富,越来越系统,也才会使社会工作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陈侃在《社区矫正制度之司法社工队伍建设》谈到多方位提高司法社工专业化水平:一是建立高素质的司法社工人才队伍,二是加大司法社工专业培训机制的建设力度,三是建立多方位的司法社工督导机制。可见,司法社工专业化建设首先需要从自身专业本身加强,形成让理论指导实践,实践丰富理论的一个良性循环。再以上海司法社工实践为例(仇立平,2008),由于上海市司法社工是由政府设计和推动的,它在实践过程中仍然按照以往行政化管理的路径,政府为社工提供体制内资源,社工在政府的制度安排下主要依赖行政资源开展活动,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不断涉入,影响着司法社工运作和管理;祝璐《上海市司法社工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研究》司法社工实践的政府采购模式从理论上来说两者关系是委托一代理关系,即“政府购买服务,社团自主运作”。我们可以看到,司法社工在某种意义上承担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本来应该具有的职能,这也是目前我们推行的由政府购买服务来加强司法社工专业化建设。
二、发达地区司法社工专业化概述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社工专业化建设因实践的深入不断完善。熊贵彬在《兴起、衰退和呼唤:美国司法社会工作百年发展历程的回顾》中谈到,司法社会工作起源于美国,从发源到兴起,再到“新政”和战后社会大发展时期,司法社工在很多方面经历了长足发展,司法社工经过独特的专门训练,承担着领导社会变革和追求个人发展的使命,从需求导向走向权力维护,使司法社工承担着关键性的领导角色,去领导司法系统的变革(NOFSW,1997).杨旭《司法社工在少年司法领域中的应用——以意大利经验为例》,分析了意大利少年司法领域对社会工作的需要,介绍了意大利少年司法程序中社工发挥的作用、意大利少年司法社工的管理体系和相关立法。
再以香港澳门特区为例,澳门政府颁行了《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立法授权社工专业人员在少年司法领域中承担重要的角色,澳门司法社工还享有制作社会报告和判前社会报告的职权,并担负执行多项教育监管措施的职责;香港自六七十年代起开始大力发展青少年司法社工,并逐渐形成一个标准化、体系化的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模式。可见,在发达国家或地区,司法社工专业化建设需要立法和政策的支持,同时赋权给司法社工,使其自身能协调和控制相关领域的工作,它们的制度与实践对中国司法社工专业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司法社工专业化建设的反思
新时代背景下社会发展为适应“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发展需要,积极创建新型的政府机构,大力培育社会服务组织,为推动其发挥社会导向作用提供平台。同时,司法社会工作具有预防性和服务性等特点,要求去行政化,创新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协同的社会治理体制(曹彦,2009),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主要矛盾已经转变,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领域,提出要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并且提出了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四化建设。因此,我认为,加强司法社工专業化建设,是一个具有重要时代意义的价值课题,应以新时代构建和谐美好的社会大发展环境为背景,以政府购买服务为视角,发掘和分析司法社工专业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从司法社工专业化建设的机制、机构人才培育和平台建设以及赋权增能等方面促进司法社工专业化建设的升级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