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探讨

2018-09-10 16:53李世海
中国商论 2018年16期
关键词: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原则

李世海

摘 要:财产保险能够有效的分散风险为投保人带来的经济和利益损失。同时,财产保险还能为有效规避风险提供更有效的途径。而与投保人关系最密切的就是保险的评估法规和利益分配的原则。保险利益是固定的保险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它对保险的实用性起到一定辅助作用,通常的保险利益准则是将保险主体和保险标的根据法律界定关系而得出的利益关系。结合我国现行保险法的实际形势,只有充分积极地利用保险利益的准则,才能使投保人对合同标的具有真实的法律保险利益,这将为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带来很大帮助。同时还利于保险业的平衡、可持续性良性发展。本文围绕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展开讨论,重点关注保险利益的科学内涵,通过对当前财产保险利益原则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关解决对策,全面促进我国相关财产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希望本文的研究内容能为今后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财产保险 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 原则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6(a)-179-02

经济形势的逐渐好转,带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稳步增长。经济体制的日渐完善,也为我国的保险市场创造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当前我国的保险市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开放程度,民众对保险的重视程度和参保的主动性也逐步提高。在当前形势下,受到我国相关财产保险利益立法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影响,在财产保险理赔方案的诉讼方面经常出现纠纷。特别是在关注度较高的财产保险利益原则等问题上,引发财产保险利益问题的原因通常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在法律等方面的相关权益得不到有效认同和没有达成共识而引发的矛盾。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如果失去了保险利益这种财产保险的核心价值,相应的财产保险合同就会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和价值。为此,要针对我国当前保险中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应的保险利益原则,确保保险利益的主体稳定,在确定保险利益主体覆盖范围的同时,加大财产保险利益的客观性和规范性,逐步构建健全的财产保险利益转移规定和管理体系,从而实现财产保险的健康良好发展,有力推动我国保险事业的进步与提高。

1 保险利益原则概述

1.1 保险利益原则功能内涵

保险利益原则功能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是最基本的控制损害赔偿的程度。投保财产保险的目的显而易见,就是为了在发生各种突发事件和意外状况时能够给投保人最大程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和赔付。可以说,保险是为了应对偶然突发性的事故所造成损失而设立的一种补偿机制。而对于原有经济损失之外的部分则不在补偿范围之内。保险利益原则是相对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保险人所享有的法律权限而言的一种限制性准则,它能够有效地保证保险赔付范围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并按照固定的赔偿范围标准去衡量所受损失程度的大小,并由此给出相应的保险利益界定。其次,保险利益原则能够有效避免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保险利益的确定需要视具体投保的财产形式和损失的程度与类型进行判定,对社会具有不良影响的行为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不受财产保险的保护,这是由于赌博是一种关乎自身利益的不正当行为,不存在任何的利害关系。而保险合同要求在相关主体之间要充分发挥保险人偿付保险金的补救性质的赔付功能。因此,这种行为根本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保障范围限定。最后,保险利益原则能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治安和平稳定。在财产保险的相关责任人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与保险标关系最为密切的利益主体。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可能性基本可以排除,同时他们违反道德行为的发生可能性也很低。而在合同履行义务层面,投保人和保险人只是单纯性的补偿关系,在某些确定利益的情况下,能够有效地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1.2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原则关系

在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保险合同时,主要涉及到的相关人员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二者在保险利益原则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投保人需要支付保费,为保险的生效提供最基本的元素。而被保险人则是决定保险赔付方案以及赔付数额大小的关键性人物。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标的的利益过渡过程中,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投保人,与该项财产保险相关的任何受益方都可以视做投保人。在单一保险利益转让方面,因为突发性意外事故而导致损失的,需要由保险标的的一方承担责任,只有持有保险利益的一方才能获得保险金的赔付。从理论上进行分析,投保人往往是保险利益原则所控制的对象,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提出保险金请求权的往往并不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只扮演责任和义务的承担角色,但并不能作为保险金请求权的享有者。而另一方面,作为保险主要保障的对象,被保险人在这一过程中具备保险金的请求权,同时也是保险合同中受到约束作用的主体对象。所以说,实际情况下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不具有利益关系。

2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适用性分析

2.1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界定

任何事件在划定责任范围和利害关系时都需要有明确的界定范围和评判方法。在目前的財产保险合同方面尚没有明确的保险利益界定划分的标准和原则。在遇到具体案件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具体的分析,保险利益的界定可以参考以下三个角度,综合分析后再对保险利益进行个性化、差异化的划分和界定。第一,从形式上来说,保险利益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能够突出利害关系,将保险合同中收益一方和利益受损一方明确的划分出来。第二,在经济学的角度考虑,保险利益能够体现一种经济性的利益,保险赔偿金所具有的经济效益不言而喻。第三,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利益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这种利益的相关人员和保险合同本身都受到法律的监督和保护。由此不难看出,当前我国的保险实务领域还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具体详细的功能性表述,并且相关的判断标准和依据也都十分模糊。在这种情况之下,在签订具体的保险合同时,经常会造成因为责任利益划分不明确而引发的歧义,严重影响保险收益人获得保险赔付的有效性。

2.2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转移

在我国财产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有效性的规定明确指出,如果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直接相关的保险利益时,保险合同将会直接失效。对于这种规定,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就要确认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预先确定好保险利益关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更有依据,更有针对性地对保险利益原则进行责任划分,并得到相应的补偿赔付。而现实情况却是,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即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事先没有建立明确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划分不明确的情况下,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双方却不受影响的仍然享有获得保险利益的权利。这个情况就是属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转移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财产保险利益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前提是必须要有相应的操作规范作参考。目前针对这方面的转让时间的限定和标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了保险赔付引发纠纷的概率居高不下。

3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适用策略

3.1 明确定义财产保险利益

为了保障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应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创造最大的价值和效益,需要对目前尚不明确的保险利益作出明确的定义和性质的阐释,以便于发生保险事件时有据可依,能够科学合理的对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拥有的法律利益关系作出划分。鉴于当前我国民众法律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的现状,为保证保险利益的价值和效果,要在进行保险合同签定过程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利益内容的提前告知,使其充分了解和掌握保险中保险利益范围和涵盖的种类的限定,以及对于保险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在确定保险利益的覆盖范围时,可参照的依据主要有:标的物、被保险人、赔偿项目以及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首先需要根据投保财产的相关保险利益充分说明其合法性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划分责任,确保财产保险合同的真实有效。具体做法方面,在实际的保险实务中,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影响到保险标的。为此,保险人需要根据市场价格依照规定作出赔偿。而对一些具有特殊标记的被投保物品而言,当事人应该充分掌握财产保险标的的价格,根据保险签订时定制的合同,按照明确的价格进行赔付。还要掌握保险利益种类和相关的利益覆盖范围。保险利益范围覆盖了财产的法定拥有者、保管者所保管财产、占有者所占的财产、股东财产、合同产生利益以及经营所获得的利益等多种形式和方面。

3.2 强化财产保险利益转移规定

保险利益转移的规定直接关系到保险赔付的受益方和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在我国保险法现行规定中,只有在具有完成物权占有转移下才能进行标的物转让,而在标的物转让时要充分考虑到相关的实体利益的影响,以其为基准制定转移方案,确保转移过程的顺利,将手续尽量的简化,提高保险利益转移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此外,还需要在标的物转移前,避免其对所有保险相关人员所带来的责任风险,在转移时有效规避潜在的危害和风险,同时确保保险标的的转让时间足够明确。

4 结语

自财产保险产生以来,关于其保险利益的相关研究和讨论一直热度不减,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直接影响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相关利益的界定方式和法律法规的缺失都给财产保险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只有通过明确利益定义,完善利益转移规定等方式才能促进财产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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