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庸问责”制度对金融监管者的运用

2018-09-10 19:16廖文娟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8年2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运用

廖文娟

【摘要】“治庸问责”制度最早在武汉市的政府部门中大力推行。政府通过构建一个有效的问责机制,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工作人员身上,从而改变以往慵懒与散漫的工作作风,以实现我们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乃至整个社会环境的改善。同样的,“治庸问责”机制也可以运用到整个金融监管体系当中。用“治庸问责”制度去约束金融监管者,让每一位金融监管者都明确自己的责任,从而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预防危机的发生,并且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最终实现整体金融环境的良好、健康、稳定地发展。

【关键词】治庸问责;金融监管;运用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8)02-0210-02

1 “治庸问责”制度概述

治庸是指治理庸、懒、散,与其相对的为勤、快、实;也指治理庸、懒、散、软,“治庸提能,治懒提效,治散提神,治软提劲”。问责是指加强责任意识,尤其是对干部作风进行改善,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治庸工作落到实效。“治庸问责”制度即围绕“强化履责,优化作风,务实高效,开拓创新,庸下能上”的主题开展的一项旨在提高工作效能、优化投资环境的整风运动。

过去的30几年里,我国经历了漫长的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官本位”思想十分严重,根本没有真真切切的服务意识,政府对其职能的转换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因而形成了我们的政府工作人员相对慵懒与散漫的工作态度,同时也造成了对自己手上权力的滥用。在这种环境下,政府部门对人民的诉求根本不可能进行有效处理,也无法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如果这种庸、懒、散的状态持续不变,最终将破坏整个发展环境。因而,应该改变政府工作人员庸、懒、散的工作态度与工作方式,通过实施“治庸问责”制度,最终达到改善发展环境的目的。

2 “治庸问责”制度对金融监管者的具体运用

众所周知,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进行相关的监管,以防止出现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同时我们也需要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但如果再監管者还是出现了问题,这又有可能将再设立更高层次的监管者进行问题的修补。如此循环下去,我们最终将设立多少层次的监管者,又是谁最终为问题后果负责?因此,以监管不完善为由不断加强监管,然后为监管者设置更高级别的监管者,将是一条永远没有尽头而且看不到希望的道路。我们需要一个有效的问责制度去约束和监管金融监管部门。

本文将行政部门与执法部门中的“治庸问责”机制引进到金融监管部门中,目的是约束金融监管者平时的工作,改变他们以往的工作态度与工作方式。“治庸问责”制度就是要解决因什么事情而问责、由谁来问责、问谁的责、用什么程序问责、最终问责后的结果又是什么这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回答都需要一定的制度提供有力的支撑。因此,我们面对金融监管者的慵懒与散漫,首先应当建立一个完整并且完善的制度去约束、监督他们。

2.1 明确制度中的问责对象

只有将“治庸问责”的被问责主体,即问责的对象明确了,相关的部门才可以进行追究。在金融监管中,问责对象一般地是指在某个具体的金融案件中的主要负责人、领导人等相关的负责人,或者是一些具有相应权力的高管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应该在他们的责任范围内,对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或者是不履行等慵懒、散漫的工作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2.2 扩大外部的问责机制

虽然我们有来自金融监管内部的监督与问责,可以比较了解金融领域的相关知识与信息,制度的操作也比较便捷,但是这种内部的监督会缺乏一定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因此,应该扩大来自外部的监督与问责,这种外部的监督会更有效、更直接地针对金融监管者的慵懒与散漫。

首先,可以由司法机关担当监督与问责者。如果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高管人员、领导和负责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触犯了法律,司法机关可以迅速介入,并及时追究他们的责任。因此,司法审查成为对金融监管部门问责与监督的有效手段。其次,审计部门也是另一个外部的问责监督主体。金融市场需要经常与货币、资产等打交道,审计部门的引进,可以监督金融活动的运作,预防各类人员的不当、违法行为,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整个金融环境的稳定,有利于金融市场的运营与发展。最后,也可以引进社会公众问责。金融监管部门具有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职责。同时,金融监管部门是我国权力的执行机关之一,其权力来自于人民,所以社会公众理所当然应该成为“治庸问责”的问责主体,从而使整个制度更加公开化与透明化。

2.3 确定制度的客体内容

“治庸问责”制度的客体内容是指主体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不当的行为和法定的事由。对金融监管者而言,主要是指一些违反相关金融监管工作规定与相关法规的行为,其中包括了相关主体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等行为。同时,金融监管者也应该对自己不作为、乱作为、作为不及时、作为不力等行为负责,这些行为也应该属于“治庸问责”机制中重要的问责和追究事由。

2.4 规范制度的程序

“治庸问责”制度的程序,主要是指追究相关责任承担者的相关程序与规定。“正义不应当只是被实行的,也应当是被看见要实行的。”程序的公正是实现正义的根本保证,因此应该规定具体的问责流程和程序。这其中包括从立案、受理、调查、追究到最后被追究主体申辩的全部过程。整个追究责任的程序就像法院审理案件那样严谨与完整。在保护了责任承担者权利的前提下,追究其因工作的慵懒与散漫而造成的损失与后果。

2.5 规定制度的后果

“治庸问责”制度的后果是指被问责者在违反了相应的法定事由后,经过公正、公平的处理后,确定追求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政治、道德和法律上的责任。一般而言,比较轻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道歉、通报批评等;而相对严重的方式则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撤职、行政处分,甚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 “治庸问责”制度对金融监管者运用的意义

3.1 完善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治理结构

“治庸问责”机制的推行将金融监管者的工作更加透明化与责任化,这增强了金融监管人员的职业操守。例如,减少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权力行为,也减少了他们腐败的机会。同时,“治庸问责”制度的设立端正了金融监管者对待工作的态度,强化了他们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意识。这项制度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运用将为监管部门提供良好的治理基础,大大完善金融监管部门的治理结构。

3.2 提高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益

“治庸问责”机制的构建改变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原有的工作方式与工作态度,使他们对待自己的工作更加认真负责,这有助于监管工作的有效运行,从而提高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益。同时,“治庸问责”机制也有效地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干预,提高了个人的工作效率,最终达到提高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绩效。

3.3 开辟了公开监督金融监管部门的机制

“治庸問责”机制为金融市场中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就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开辟了一个公开监督的平台与机制。让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监督与问责机制当中,可以防止信息的不对称,最大限度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各项利益。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金融监管部门对自己的所有监管行为需要向金融市场的主体作出相应的解释,如果监管部门的解释合理、行为合理,利益相关者也将欣然接受,也不会有强烈的反对。这有助于公众对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为的理解,最终金融监管部门将被公众接受,提高监管部门的声誉。

3.4 保持了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的互动

在“治庸问责”机制下,我们从意识上转变了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扭转了其严重的“官本位”的思想,并将服务的意识植入进金融监管者的思想中。在整个金融市场的框架下,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算是服务者,而市场主体是接受服务的主体。在“治庸问责”的机制中,金融监管者履行其应有的、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最终服务者与接受服务者进行一定的互动并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

3.5 改善了金融市场的发展环境

“治庸问责”制度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运用,不仅从意识方面改变了金融监管者以往相对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与工作方式,并且通过构建具体的制度来支撑金融监管者实施这种问责机制。有效的问责机制除了对金融监管者的工作有帮助,最终是有助于净化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环境。只有将责任确切落实到每一位金融监管者身上时,他们才能更有效地去监测金融风险,最终可以达到稳定金融市场的目的。同时,我们的金融市场的发展环境也得到有效的改善与发展,最后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

参 考 文 献

[1](美)戈尔丁.法律哲学[M].齐海滨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

[2]赵晓霞.浅析中国金融监管[J].北方经济,2008(6).

[3]周小光,刘杰.浅析金融监管体制[J].理论界,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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