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淼
【摘要】金融是一国经济的核心,关系着一国经济的稳定,金融市场上存在趋利性,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金融资本会流入高盈利的行业,而且容易产生各种风险。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十分注重金融监管,如何有效的防范与规避金融风险,成为各个金融发展的难题。金融危机对于一国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各个国家根据自身的国情实施金融监管,如美国的两级多元银行监管体制,法国的集中单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等,都体现出各个国家对金融的监控。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央行为核心的,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通过分析我国央行进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对策,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央行 金融监管 模式 对策
一、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分业监管模式导致监管的效率低下
金融业的基本功能是对金融资本进行配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规模不断的壮大,而从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上看,我国目前形成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三大金融行业组成的分业监管模式。在央行的领导下,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进行监管,而且在监管上央行更多的是一种统领式的监管,在具体的金融监管上,国家财政部门、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也实施金融监管。从当前的监管模式上看,这种分业监管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配合协调力度不足,而且更容易存在监管重复的现象,也有存在监管的真空地带,导致监管的效率低下。
(二)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央行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等部门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法规,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的种类增多,金融活动增加,央行对于新出现的金融活动缺乏监管。如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互联网信贷、互联网互助社区平台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存在立法上的缺失,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市场准入等都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央行也并未出台具体的监管细则,导致互联网金融理财野蛮生长。在当前的监管上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如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合法性问题,一直还处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状态,导致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较大的阻碍。
(三)央行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不足
我国是《巴塞尔协议III》的成员国,根据《巴塞尔协议III》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金融机构必须要注重风险,目前央行对于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主要是从资本充足率进行衡量,只要国内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即可认定金融机构达到风险监控的要求。但是从国际上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的标准上看,央行制定的风险监管标准过低,国际上采用的是5C的信用评级方法,不仅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进行规定,而且要求金融机构的信誉、抵押的资产、环境、还债能力等方面都要达到要求。当前我国的一些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达到风险监控的要求,但是不良资产过度,资产的流动性差,极易产生金融风险。
(四)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足
我国没有金融机构破产制度,虽然破产法的出台对于金融机构参与市场的竞争法则有着促动作用,但是特殊的经济国情决定我国的金融机构目前还未实施破产制度。对于一些严重违规的金融机构,银监会、证监会或者保监会的处罚力度是不足的,有的仅仅是书面上的通告批评,甚至有的只是对相关的负责人进行口头的教育或者批评。光大证券乌龙事件给股民与证券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但是证监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的惩处力度也难以体现严厉性。
二、完善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模式的对策
(一)建立专门性的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
当前的分业监管虽然能够有效的实现专业的监管,但是这种监管很容易形成重复监管与监管不力的现象,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出现部门之间推诿,导致监管的效率低下,加大监管的成本。因此,我国应当建立专门性的监管机构,由中央银行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各个地区设置金融监管分局,改变分业监管的现状,由央行实施统一的监管,有效的减少重复监管的现象。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也应当不断的进行完善,央行的金融监管离不开法律法规,应当不断的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填补存在的漏洞与缺陷,应当不断的细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于一些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不断的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提高监管的可操作性,保障监管的实现,提升监管的效率。
(三)改进央行的金融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涉及的方面比较广,不同的业务需要专门的规定,因此需要中央银行对每个监管部门的责任进行明确,央行要加大对监管人员的监督与考核力度,要落实监管部门与监管人员的责任,要制定一套规范的监管部门与监管人员责任绩效考核办法,明确监管的责任,防止出现监管不力的现象。
央行还应当建立金融监管的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建立统一的预警机制,对于国际与国内的金融市场的走势进行及时的分析,并将各个金融机构的信息进行汇总,对于各类风险信息进行收集与整理,及时发现潜在的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效能,切实有效的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央行是我国金融监管的核心,央行对于金融机构的行为应当在引导的基础上加大监管的力度,对于金融机构的违法与违规的行为,要加大处罚的力度。金融具有趋利性,在金融市场上容易出现财务舞弊的案件,如在证券市场内容易出现证监会或者其他的监管机构的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央行针对此种行为,应当加大处罚的力度,不仅对金融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人追究责任,而且还需要对金融机构进行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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