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兵
产权交易市场的信用建设,必须“软硬兼施”,实施硬约束和软约束。
所谓产权市场信用硬约束,是指为建设产权市场信用所必备的强制性的约束条件,包括来自产权市场外部的法律法规约束和来自产权市场内部的自身制度约束,统称为硬约束。所谓软约束,是指以诚信道德观为主的思想道德教育形成的对人的行为的约束。
5 产权市场建设信用的硬约束
5.1 产权市场信用硬约束及其主要内容
我国的社会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应当既涵盖信用的征集、分类、加工、公开、交易、使用,也应该涵盖信用的调查、评估、担保、咨询、培训、管理等环节。产权市场信用硬约束,主要应当包括信用信息征集的法律制度、信用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信用信息监管的法律制度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杜金富说:“要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促进法》、《信用信息保护法》,从国家法律层面确定社会信用体系的框架,规范信用信息应用”①。
5.1.1 建立产权市场信用信息征集的法律制度。征集信用信息,简称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对企业、个人等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并根据用户需要提供信用信息的调查、咨询、评估等社会信用信息的服务活动。
征信,是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首要环节。包括征信的主体、范围、方式以及有关征集信息的保存、披露、使用、异议信息的处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令人欣慰的是,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1月21日以国务院第631号令发布,同年3月15日施行。
5.1.2 建立产权市场信用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出台。该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信息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非常重视信用信息的公开。在2003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十五条列举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四项一般条件中,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作为条件之一。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十九条“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也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作为四项条件之一。但对转让方和监管方以及产权交易平台方的信用没有作出要求。
2008年10月通过的《企业国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2009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作了专门规定。2011年9月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财金〔2011〕118号)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也作了详尽规定。但是,对于信用信息,包括对转让方、监管方和产权交易平台方的信用信息如何公开,则没有提及。建立产权市场参与各方,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信用信息的公开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5.1.3 关于建立信用信息监管的法律制度。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是一项重要职能。监管,包括对企业、对个人对社会信用中介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管。
(1)对产权交易市场交易主体(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信用监管的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对交易主体信用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交易主体不诚信行为进行警示,对失信企业实行惩戒,对严重失信受让方在资格审查阶段即实行淘汰,对守信主体实行激励。
(2)对产权受让方为自然人的信用监管和对产权交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监管。2018年2月22日,“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已正式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获得个人征信机构设立许可。它主要针对除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以外的网络借贷等领域开展的个人征信活动。
(3)对产权交易机构信用监管的法律制度。信用监管的内容,首先要看对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看对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中规定的“五个不得”是否违反。“五个不得”是指: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其次,各交易机构每年要向社会发布“年度自律管理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必须制式化②。2018年3月底,中国产权协会会员大会通过了《中国产权交易行业信用承诺公约(试行)》,是一个可喜的成果。最后,对产权交易机构普遍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产权交易监管方对机构评估的重要依据并占较高评分权重。
(4)对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的法律制度。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是我国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主体,它承担着信用信息的征集、调查、加工、传播、評估、担保、咨询等专门的信用信息经营工作。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对征信行为的法律监管以及对评级行为的法律监管。
5.1.4 建立保护产权交易市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制度。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公开,与保护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甚至越界,则是不利的。但是过分夸大保密,也会使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公开受到不应有的阻挠。二者不能偏废。
5.2 硬约束在产权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保障作用
诚实信用应当成为全社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所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已经成为一种法律制度的建设。
法律法规在产权市场信用建设中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障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构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必须从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入手,并且借助法律制度的强制性才能在全社会得以推行并遵守。产权市场信用建设必须靠法律法规的建立来保障。
(2)保障各类行为主体的诚信行为受到规范。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行为,必须借助法律法规的强制力来实现,只有法律制度才可以明确社会主体之间在诚实守信方面的法律关系,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保证社会信用成为人们强制遵守的行为准则。产权市场各相关主体的诚信行为,归根到底必须靠产权交易相关法律制度来规范。
(3)保障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实现。通过法律制度对社会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惩罚,这是保障信用秩序的最重要措施,也是法律制度对信用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方以追求最大利益为目标,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制约,必然使竞争处于无序状态。如果没有法律对违约失信行为的制裁,再好的信用体系也是白费。2010年河南技术产权交易所的违规行为发生后,“殃及池鱼”,引致国务院2011年对全国所有产权交易机构的清理整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正是考虑到这种情况,所以国务院首先从这方面抓起,2016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號)。
6 产权市场信用建设的软约束
人们的诚信道德观是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思想和文化环境基础。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硬约束,而且非常需要加强以诚信道德观为主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形成信用体系建设的软约束。产权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同样如此。
早在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针对当前我国现状,提出必须“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形成一种文化氛围,就是软约束的效力。
2018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时,强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6.1 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
思想道德教育主要是进行诚信道德观的教育、集体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公平正义道德规范教育。
6.1.1 进行诚信道德观教育。这种道德观概而言之就是诚实、守信四个字。诚实是人的内在品格,守信是外在表现。进行诚信道德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具有内在品格的诚信道德品格。一是要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中的诚信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要求的道德规范。二是进行社会公德中的诚信道德教育。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涉及对社会整体具有相应义务和责任的行为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准则。
6.1.2 进行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的道德观念,就是在调整社会人际关系时,能为他人、为国家民生着想。
6.1.3 进行公平、正义、廉洁、环保等道德规范教育。公平、正义等道德规范,可以助长公平、平等、正义、和谐社会的形成,而在这样的社会中,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是人民群众普遍的向往。环保,是现代文明必须具备的新理念。
6.2 思想道德教育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所谓道德,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属于社会意识范畴。
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人们的诚信道德观起着全面的支撑作用,所以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表述社会信用制度的内涵时,将“以道德为支撑”摆在“以产权为基础”和“以法律为保障”之前。这是因为,产权再富有,法律再完备,也不能完全保证人的诚信。如果没有人的诚信道德约束,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即使建立起来,也不可能真正起到预期的作用。所以,人的思想道德在行为中起基础性引导作用、自律作用,对公平正义起追求作用,这将促使社会管理体系的建设在现实中真正得到落实。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治本之策。思想道德教育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1)有利于转变道德观念。从现实功利来看,在大陆市场经济环境中,少数人不讲信用、制假造假往往得利,大多数人本来仇恨这种行为,希望有强大的信用管理体系去制裁这些少数人,但是,这些大多数人无奈之中又往往自觉不自觉做不诚信的事以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并且又不希望受到信用管理体系的制约。这是令人痛心的文化氛围。
(2)有利于强化自律约束。经过思想道德教育,当人们把诚信作为自己的道德意识之后,就会逐步强化内心的心理、情感,形成以诚信为荣的道德情感,形成以诚信行为的道德意志,形成诚信良心,从而具有诚信责任感,形成巨大无形的力量,约束自己的行为。这样一来,人们就对不诚信的事自觉不愿去做,对诚信的行为就会愉悦去做。
(3)有利于正确认识利益问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纯粹的利他原则不适合市场经济原则,应当鼓励人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正当利益,从而也为社会积累财富。但纯粹的利己原则也与市场经济相悖。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应当寻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可持续。思想道德教育应该立足于引导树立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的理念,正确对待利益,尽可能排斥现实功利性。
(4)有利于降低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行成本。不诚信事件的发生,治理起来往往要花费巨大的整治成本。假酒、假奶粉、三聚氰氨牛奶、毒大米、毒胶囊、掺假楼房和大桥河堤工程等等,整治起来,每次都要花费经费成本、时间成本、管理部门信用成本,更会使人们的生命财产和精神受到极大损失,这是无法计量的成本。
(作者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
注释:
①(见《东方早报》2012年12月27日)
②(见《上海证券交易所2011年自律管理工作报告》,《中国证券报》201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