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治视角下的村规民约研究

2018-09-08 11:02吕侨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3期
关键词:村规民约法治农村

摘 要 村规民约是一种社会规范形式,经长期实践及村民自发获得高度认可,在规范村民生活和实现自治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是因其和国家制定法碰撞,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产生很多令人不解和尴尬的问题。所以怎样促使其在农村治理水平、模式中发挥独特优势,并选择现代法治社会中进路,从而保证生命力的现实目的,意义非凡。本文主要致力于探究农村法治视角下的村规民约,首先指出其定义、特征及意义,并结合村规民约的性质,找出存在其中的问题,给出完善的对策建议,以期实现农村法治视角下村规民约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农村 法治 村规民约

作者简介:吕侨,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81

村规民约是结合当地实际,以现行政策、法律为依据,以道德传统为基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在时代变迁中实现形式到内容的转变。村规民约在农村社会中存在价值性及普遍性,但是在自治与法治、传统与现代的交织冲击和影响下,出现很多问题,对村规民约的价值实现和作用发挥产生严重制约作用。但是在全新形势之下,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创新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是村规民约向法治化的发展及转换。所以需深入探析存在的问题及症结,并重视其意义和作用,找出应对之策。

一、 村规民约的定义、特征及意义

(一)内在含义

村民按照长时间形成的道德礼仪、乡土文化、风俗习惯等,形成村规民约,经村民一致同意表决,于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宪法的前提下,制定出一种民间社会规范,需要共同遵守。是保障全体村民利益,实现自我约束、规范、管理、监督的有效手段,推动基层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并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8年正式修订的,确立村规民约地位,并肯定其自治行为 。其实施效果指示着农村各方面进一步发展,且对农村发展有重要意义,同时成为我国政治、经济建设层面发展衡量标准。

(二)主要特征

地域性、自治性、综合性是村规民约所具有的三个特征,其中的地域性:需考虑不同地域背景下习俗文化、环境等差异,是国家例外对村规民约的规定,对有普适价值的现代法的推行,难以将长时间嵌入一定地域人的意识有效根除;自治性:具体实施过程是村民自动选择适用,按照条约内容进行,同时完全经村民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具有适用优先性,在不和国家制定法冲突情况下;综合性:是道德意识﹑宗教传统、习惯习俗经普遍认可,内容涵盖犯罪行为惩罚、婚丧嫁娶礼仪﹑纠纷冲突等方面 。

(三) 现实意义

1.农村社会治理机制重要组成

其是基于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呈现出下述大致发展脉络:人民公社体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针对于农村社会,国家行政权力实行高度整合及控制。而传统中国农村,凭借宗法伦理整合的,是自给自足下的社会关系,国家的干预程度和介入程度较低。自治及法治并行是改革开放之后的农村社会治理的体现。在法治建设中,因存在的种种原因,城市超前于农村,主要表现为:农民的基本权益、主体地位未获得充分的保障和确认,且社会立法显著不足;在治农的手段和观念上,法律要低于重政策、用政策。涉农法律多数可操作性差、原则性强,法律不完善,效果不显著。农村社会的发展在这一情景下,迫切需有关规范实现对农民行为的引导,国家法律和有契约法理性质村规民约相互作用,互为补充,共同治理农村社会 。

2.重要体现基层民主建设成果

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中,自我教育、监督、管理等是其重要方式。村规民约经多数人表决、村民大会讨论,针对农村公共事务,通过的“社会契约”,乡村治理的民主化程度及自治性,对村民公共参与的特质产生直接反映。而实现村民自我教育、监督、股吧里、服务的有效路径,是村规民约的实施和制定,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中,进一步规范是其重要体现。

3.中华传统道德文化的传承

旧时的封建等级纲常,传承着伦理道德,并反映出宗法族派乡村权力文化。且现代村规民约是自治的基本准则,以维护社会主义新风尚为目的,是大家遵循的“道德守则”,同时是村民诺行的“权利义务书” 。村规民约发挥作用的关键,延续、蕴含着传统道德文化内容,在农村社会有可接受性及共识性。传承传统道德文化对规范村民自治行为、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甚至于构建和谐乡村,均存在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及推进作用,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二、村规民约的性质

(一)是民间法范围之一

在一定范围中,针对民间法而言,时刻代表群体内部部分利益及集体意志,在长时间的实践领域及反复应用中,容易发现群体主要意识形态占主要地位,想要排除因舆论造成心理负担,需加强强制措施,从而确保在法律中权威机关能够更好的运行。在国家制定的法律体系中,村规民约较为独立。例如:贵州報京大寨的村规民约,因村中房屋大多为木所作,所以对滥伐森林、放火规定严格又详细,经强制规定保障村规民约实施,和整个集体利益密切关联 。

(二) 有和法律相同行为法则

相较于其它的法律准则,村规民约反映的意志、有效性、应用主体、所表述方式,以及主体内容完全不同。村规民约反映的是较多民众的心愿,是经村民代表会议等制定,强制性为一般民众能够接受或认可的道德力量。但是法律法规也有民间法的中间性、过渡性、双重性,是村规民约制定的主要依据。

三、 存在于村规民约中的问题

(一) 时代性滞后

农村经济社会条件,随着城乡统筹、城镇化的进程发生极大转变,但是村规民约因为文化、地域等因素,通常难以及时性将时代变化反映出来。例如:很多在更早时期或者是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出的村规民约,很多内容显然过时,没被废止又未进行修改。不与时俱进却一味保留传统的村规民约,会遭遇权威的降低、地位的尴尬,难以适应农村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

(二) 规范性欠缺

重罚轻教。不少村规民约在约束手段上选择一些经济处罚措施,包含取消福利优惠、罚款等,说服教育、规劝方式缺失极少能够选择的。此种村规民约,呈现出柔性不足、刚性有余,不利于实现对村民纠纷时的沟通协调的化解,同时不利于从正向培育、引导村民的自律,更可能会影响其权威及效力。

重义务轻权利。义务本位思想突出、权利义务不对等等情况存在村规民约中,权利条文少见且面窄,“不准”、“禁止”、“不得”等义务条文居多且显见,基本不涉及民主政治权利,通常涉及的有人身、财产权 。这样的村规民约不利于培育村民的权利及主体意识。

偏口号无实效。较多道德倡导、宣言式条文,存在于一些村规民约中,且涵盖面广、笼统、抽象,同时又有很少的明确村民具体权利义务。村规民约的实际作用不大,缺乏操作意义。

形式不一。较多村规民约繁简、格式各异,尽管均采用成文形式。一些事无巨细照搬法律,洋洋几十条,不具有针对性,一些则不具备操作性,寥寥几条。除此之外,一些村规民约还是不成文形式。例如:很多地方针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经确认下来之后口口相传,一些地方确定的时候甚至选择抓阄的方式。

四、 完善村规民约的对策建议

(一) 实现内容的完善

村规民约需加强各种关系处理,并不能够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宪法相抵触,不能够将村民集体和个人自身利益,建立在损害相邻、他人利益,从而破坏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所以需规范,于生活、交往、生产中,切实完善村规民约的形式及内容,并更好听取多数村民建议,对其进行合理分析及探究,从而认真监督执行村民行为,更好使其将社会功能规范化发挥出来。其二,合法原则。根本的利益及普遍人民大众意志,以及法律规范有普遍约束力,符合法律依据是最基本的要求,同时是一种行为规范。在制定及实施过程,以及在实践中明确规定的形式及内容,积极的遵守法律有关规定。其三,结合便民及实际的原则。针对于村规民约而言,我国农村存在的一些因素,包含风俗习惯、文化教育等,均应当按照当地实际,并制定可行合理的具体规范,却不可以简单照搬法律、政策条文,加以注释,均产生决定因素 。不仅这样,为了保证做到村民通俗易懂,应用本地方言,并符合当地的乡土习俗,便于能够落实到位及认真贯彻村规民约。

(二) 村规民约在执行及制定程序上的健全

经推选的方式产生村民代表,于人数较多或者是居住分散的村,起初的召集是村民委员会,之后的授权定是会议展开,最终的修改及制定基于村民代表会议。产生的村规民约,需符合法定程序,并依据实际情况展开,从而确定出会选择何种程序。违法现象普遍存在于实践中,用于程序的制定,之后转变为应用直接经宗族派系势力、行政手段强制实行、村委会制定,但是造成村规民约的合法及民主性大打折扣,一些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

在发挥作用的时候,村规民约需有具体实施程序和法律制定,并协调存在的冲突。村民会议是村规民约的制定权单纯属于的。对其贯彻,是为了更好的倡导村民的自治精神及法律规定。

经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村规民约。例如:村委会针对违约者,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可按照村规民约内容适当处理,且时常存在一些形式,包含赔偿损失、批评教育、检讨悔过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够介入,且其他机构或组织无权执行。当村规民约作为“行政依据”的时候,会制约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同时影响其自治活动的开展。

注释:

刘爱迪.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较量”研究——新农村视角下村规民约的生存空间探索.法制与社会.2014(25).7-8.

隋悦、李春雷.性别、法治视阈下的村规民约.行政与法.2013(10).56-59.

李坤.轉型乡土社会民间法的生成与实践——基于黔东南农村山林管护规约的分析.山东大学.2014.

马敬.村规民约在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学术交流.2017(5).126-130.

池建华.从村规民约看乡土社会规范的多元性.学术交流.2017(5).118-125.

高其才.延续法统:村规民约对固有习惯法的传承——以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为考察对象.法学杂志.2017,38(9).54-62.

卢芳霞、杨琴.村规民约在现代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及限度研究——以浙江省全面制订修订村规民约为例.民间法.2017,19(2).36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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