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法》立法问题研究

2018-09-08 11:02王超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3期
关键词:监护人学生

摘 要 因为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导致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伤害时不容易得到合理的解决,因此,要制定《校园安全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监护人的权益,切实保障学生在校的生命安全,立法时要遵循安全第一,结合实际、科学性、公平性等原则。

关键词 监护人 学生 《校园安全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高教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保卫工作研究课题项目,编号:2017005。

作者简介:王超,西安科技大学,工程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27

近年来校园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频发,校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部门统计,全国中小学生年均非正常死亡人数达到了1.6万人,相当于每天都有50名处于成长阶段的学生死于非命,哀之深,伤之切,再次为相关教育部门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校园安全事故的问题不断,而法院在处理判决学生安全事故案件时,因无专项法律可依据使得无法给权益受侵者一个公平的答复,学生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学校因此被告上法庭,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在校园的安全立法问已题迫在眉睫,相关司法部门应加快推进立法,早日还学生们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一、《校园安全法》立法背景

校园安全事故的高频发生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校园安全法的立法,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当学生在学校出现安全问题的时候,很多学校被推上被告席,被要求给在校受到伤害的学生们一个合理的答复。在校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屡次发生,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也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为了尽快减少在校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亟待制定完善的《校园安全法》,合理划分学校,家长,学生及社会的责任。

我国《宪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均有对在校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反映,但这些法律对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规定并不明确,还存在一定的疏漏,对学生在校人身伤害案件的归责问题,处理标准并无清晰说明。

2009年9月1日教育部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的伤害事故处理有了一定的规定,但其只能算作是部门规章,在法院判案时仅供参考,并无决定权利。因此,目前尚无行之有效的专门的法律保护学生的在校人身安全,亟待制定《校园安全法》来填补法律在保障学生在校安全的空白。

二、《校园安全法》立法目的

依校园安全法之名作解,其目的是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在校学生包括所有在校中登记注册拥有教育档案的人群。校园包括学校所辖范围内的所有教育场所。安全一词为无危险,无事故之意。在校学生年龄大多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列,其人身安全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直接影响着正常的学习生活。故此,其安全保障愈加特殊且重要。

《校园安全法》应将学生生命健康权作为首要保障目标,以众多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案例而言,在校生的生命健康权受侵比例较大。

在多起校园伤害事故案例中,有很多涉及到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法的责任,这也是案例处理中的难点。学校与未成年人学生间是一种委托监护的关系,监护人应与学校签订委托核合同,以便学生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有据可凭。

校园安全法应明确学校的责任,不能仅从管理角度上约束学校。我国高中阶段学生还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民事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发生校园安全事故中承担一定责任。

高校中教育行政部门一般不介入校园安全事故处理。目前大多高校是保卫部门负责安全事故,但他们没有行政职务,因此高校保卫部门的改革势在必行,应赋予其一定的权利,提高安保人员素质,尽量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通过大量的学生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大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高校学生在这一个问题上尤为明显,虽说高校学生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心理思想比较单纯,很容易被犯罪分子盯上,如果缺乏安全意识,便易受侵,轻则受骗,重则危及生命安全。以此,提高高校学生安全意识是避免发生伤害事故的重要举措。

中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群体,他们的法律安全意识应有监护人教育。学校教育机构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

目前大多学生在进行处分时仅是单方面意见。学生也属于中国公民应享有一切公民享有的权利。在事故处理时,应采取旁听制度。近年来我国已有三部法律规定了听证制度,引入听证制度有利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若学校安全事故性质不太严重,可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处理解决。

三、《校园安全法》立法原则

由于校园安全事故多属民法范畴,因此,我国民法中的一些原则也适用于校园安全法。包括平等、公序、誠信等。但校园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立法时应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

(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安全第一的原则是《校园安全法》的首要原则。安全包括学生的身心安全,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结合实际的原则

结合实际包括结合学校实际类型及学生具体年龄两个方面。学校类型可分为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幼儿园等。地域上有城市学校和农村学校之分。因此,在立法时应结合学校实际类型,使得法律更完善合理。结合学生实际年龄原则指《校园安全法》应以保护未成年人为重点。

(三)科学性原则

学校属于学制系统内专门实施教育活动的机构,不同于企业将安全生产作为重大目标。而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可以忽略安全问题,应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科学性原则,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开展教育活动。在法律中应规定学校开设相应的安全教育课程,保障安全的前提有效进行教育教学。

(四)可操作性原则

可操作性指责任认定追究要合理合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应将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故作以认定,以免盲目扩大自由裁量权。

(五)综合治理原则

学习的教育活动不是单一的,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间是隶属关系,与学生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立法过程中应贯彻综合治理的原则,让学校,家庭,社会形成一个统一个体,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1995年我国教育法颁布实施,但目前尚无处理校园学生安全事故的专项法律,导致学生在校安全事故频发,处理相关案件时得不到公正的裁定。

我国教育机构规模不断扩大,学校逐渐成为一个开放式的教育园区,不同素质的人员为学校的教育活动故造成了诸多安全隐患,大量的社会实体进入校园,给学校教育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校园内外发生的众多安全事故有其共性,即学生缺乏自我保护防范意识。面对突发的事故毫无对策。学生所接受的安全教育甚微,安全意识极为淡薄。

校园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也是导致学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校园周边的网吧,酒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扭曲学生的价值观,充斥着色情暴力的社会环境严重影响了学生的精神健康。

加快推进校园安全法是确保校园安全,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校园安全不仅是学生身心健康的保障,也关系着学生的生命权利。校园安全事故频繁再次为社会敲响了警钟。

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发展,学校日益社会化,学校逐渐形成一个小社会,在校学生人生伤害事故屡次发生,人们的法律意识也不断提高,当学生在校权益受到侵害时,学校常被推向法院被告席,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应加快推进校园安全法立法,减少学生安全事故纠纷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

校园安全社会关系具有复合性,包括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及教育刑事关系和教育行政关系。目前我国的刑法,民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规定,但在很多校园安全问题上还存在很多漏洞,未涉及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案件的规则问题,未对学生在校人身安全的保护主体及权义进行全面规范,使得有关方责任划分不明确,形成安全事故隐患。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学生的伤害事故主要依据民法,而民法仅对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安全做出了规定,不适于此类特殊案件的审理。

校园安全专项立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相关部门在参与校园安全事故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并采取了一些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目前我国校园安全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防范工作是各级政府部门和学校教育部门的重要职责。

校园安全立法必须结合我国校园实际情况。校园安全立法需要一个过程,要结合实际情况稳步推进立法,确保法律的全面,科学,可操作。

目前我国校园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包括学生因活动不慎造成的意外伤害,学生间的斗殴事件造成的伤害,校园交通安全事故及学生因疾病造成的伤害。近年来频发的校园安全事故向我们说明加快校园立法刻不容缓。2009年,俄罗斯中小学校全年首次无一例死亡事件发生,美国早在1990年就颁布了《校园安全法》,这些国外的学校安全立法管理倾向于形成保障学校安全的系统,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社会组织等多方面联合协作。近年来。我国在学校安全方面相继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但整体而言,学校安全立法还存在专项立法滞后,体系不健全,内容不完善,层次较低下等问题。尚不能满足保护学生都的在校合法权益,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学校实际情况,联合司法部,教育部等多方组织,加快推进校园安全立法工作。

要深入研究分析校园安全事故中存在的问题,在立法規划设计时进行全局考虑,使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的进行,促进校园安全法的有效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在众多的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有很多都涉及到学校教育部门的责任,通常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态度不明朗,导致事故处理结果不能达到家长的满意。因此,在制定校园安全法律时应明确学校的法律责任,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能。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警察部门组建专职校园警察的权利,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改变当前学校保卫部门无行政职务权利的情况,使校园治安由静态管理走向动态管理。

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而目前我国尚无明确有效的专项校园安全法律,导致学生在校受到安全事故伤害时不能得到妥善处理,扰乱了学校的教育活动秩序。因此,应加快推进《校园安全法》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专项校园安全法,切实保障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明确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各自责任,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刘士国、刘彭冰.当前我国校园安全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社会科学家.2007(3).

[2]张维平、翁莹秀.《校园安全法》立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8(4).

[3]李丽娜.校园暴力下的校园安全立法和校园警 察制度构建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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