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梦霞 王耀威
摘 要 之前的交易模式因为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而受到了改变,不但带来了社会中的大量的上级,还能够促进商品的发展。但是在另一面来看,带来了民商法中的很大的挑战。民商法要与时代的发展相适应,就需要有所改革与创新。制定有效的民商法的法律体系,并按照其法规进行修正。文章简述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对其带来的民商法的挑战作出了创新。
关键词 交易模式 电子商务 民商法
作者简介:毛梦霞、王耀威,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23
互联网高速的发展产生的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使经济建设能够更广泛。在目前的经济建设中,我国制定的经济制度依然有些许漏洞存在,电子商务不能够在良性的环境中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有约束。社会经济中,民商法是其基本的制度,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在越来越激烈的我国社会竞争中,民商法亦需要不断地创新,使用法律的手段对电子商务的地位进行保障,使电子商务能够处于健全的环境中。
一、电子商务中民商法的应用
(一)准备阶段
微媒体时代随着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时代而到来。社会经济体系现如今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即电子商务,其对于发展社会经济体系有很重要的作用,所以民商法需要作出相关的调整,为使电子商务的工作能够规范,在交易中,双方都需要列出清单,电子商务的平台接收其信息供卖家选择 。并且,卖家需要把有关的商品信息列成明细,再对买方介绍其中的优惠政策,吸引买家。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能够利用电商平台寻求到合适的合作伙伴。民商法在这个过程中能够保护交易的双方,对电商交易的合法性进行保障。
(二)交易阶段
电商交易的进行即在电商平台上买家寻求有意向参与的卖家,并且能够与卖家在平台上商谈交易品 。其中商谈的过程在电商平台上就能够完成,双方在谈论时对阶段列出的明细进行解读,包括物品的价格、数量、质量等。因为交易的过程是在电商平台中进行的,其有很大一部分的虚拟性,所以需要有相关的合约约束双方,合约中明确违约后双方的责任追究,对正常的交易运行作有所保障。合约得到民商法的支持与维护,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使用EDI在电商平台上进行签名,将交易完成。
(三)合同保障
电子商务中的民商法的应用体现于完成电商交易之前的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卖家根据合同所提的内容再发货。这个过程会有海关、物流、银行等渠道涉及。传统的交易需要和有关的部门根据这一过程进行交涉,办理手续不但其程序相对复杂,还会耽误时间。这一方面能够通过电商平台而得到改善,手续都能够被不同的部门而简化,商品的交易速度能够通过其而得到很大程度的促进 。在未完成商品交易时,双方都能够通过物流信息查阅与追踪商品的去向。若有意外情况在物流中发生就会造成商品有损失,根据合同中的内容,双方能够对其进行补救与索赔,在这一过程中民商法有保障的重要的作用。
二、民商法的创新与电商的发展
(一)民商事的新型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因为微时代的到来而取得很大的发展与进步,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也有很多的问题在发展中出现,也就带来了发展与健全民商法的挑战与机遇。在发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有很多的严重的商务犯罪的问题出现,亦有很多的救济方面的不足在其中出现,所以需要不断地对民商法的法律条文进行创新。目前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中出现了一种新的民商事的主体,也就是因为电商平台而建立的企业,这样的企业是一种新的法律主体相对于民商法來说,其中和传统的社会企业相比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在应用民商法时会有很多的问题出现,目前对于新型的民商主体来说还有很多不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出现纠纷时很难对其做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对于这一问题,在创新民商法的过程中需要对民商的主体进行重视,对其法律地位进行确立,对于电商主体之间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的明确,找到有效的对纠纷进行解决的措施。比如按照电商的虚拟的特点来说,需要明确电商主体的身份,建立真实的身份信息,对其合法性做保障。除此以外,在创新法律建设时需要和电商的虚拟的特性引入,使得民商法能够有效的与媒体技术相结合,建立有效的电子身份的平台,使其交易能够在电子法律的平台中建立。
(二)健全的法律环境的建立
在发展电商的过程中会有很多的违法行为出现,对电商的健康发展有很严重的影响。因为电商的存在形式是互联网,所以其中有很多的虚拟性的特点存在 。电子商务中的虚拟性对其发展也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虚拟性能够将商品交易的效率与速度提升,这种优势是传统的交易形式没法与其相比较的;但是虚拟性也会造成不法分子在其中钻法律的空,因为经济而进行网络诈骗,这样的行为会带来电商发展中的不利影响。在这一方面对于建设民商法来说还不够健全,所以难以对其交易中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做保障,例如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会有不法分子通过计算机而制造假的凭证,通过此得到经济的效益,因为法律没有对此辨别的能力,就会造成被骗的人经济严重损失。此外,电商的平台在网络平台中建立,所以其本身是有网络风险存在的,比如在有黑客攻击计算机时。对于这个问题来说,民商法需要有健全的法律环境建立,对犯罪的行为进行约束。有关的部门需要根据发展的特点来创新民商法的内容。在此过程中将空间与时间的限制突破,对于电商环境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立法,创造安全的环境。
(三)创建新的仲裁机制
在网络交易中的电子商务,需要将商务的交流在网络中完成,需要得到网络的支持 。目前全球性的互联网机制对电商的全球化的发展有带动作用,这样的模式对全球化的形式有所顺应,在其中有促进其积极发展的作用,在发展中也会有经济纠纷的情况出现,所以需要有创新的民商法救济的仲裁机制。在电商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受到伤害时,需要法律对侵权者做严厉的处罚,并且救济与补助受侵害的一方,将损失降到最低。比如能够建立专门的救济基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同时,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对这项资金利用将损失进行补偿。我们需要对网络中的救济基金的管理制度加强,严格对基金的发放与使用进行监督,防止有骗取基金与腐败的问题在其中出现。
三、民商法的重要性
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两种法律的统称。民法对个人的经济效益作保证,商法对企业中的经济利益作保证,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商法能够对个人的权益在一定的程度上进行保护。民法在经济建设之后形成,在建设经济的过程中,保护双方能够遵守规则,形成市场为原则的商法。在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中,电商平台越来越广泛的在人们的生活中出现,电商的发展能够使经济建设得到有效的促进。在人们使用电商平台对商品进行销售的同时,对商品所销售的价位、种类和购买的数量做约定,保证交易可以正常的进行。互联网中的电子商务是其主要的成果,电商的交易能够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交易商品有很多种途径,但是其中也有一定的差距存在,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进行保障 。民商法对社会中的经济建设能够大胆的创新,使交易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建设,对电商平台的发展作保证。
四、电商对民商法的挑战
随着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电商发展成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其中具有便利、快捷的特点。这些年来,电商得到了飞快的发展,变成了经济增长的亮点。在发展国民经济中能够提出新的挑战,电商交易与平台的服务商、物流配送有涉及。新型的民事主体的出现使确认民商法中新的问题产生。
五、传统的民商法分析
(一)民商事确认问题
民商事的主体地位在传统的交易中较为明确。在电商的交易中,因为其购物网站的运营问题,有很多不规范的问题存在,很难对其营业资格等进行判断,所以很难对电商中的主体是否合格进行确认,除此以外,在交易中,不够明确的交易权益关系。交易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很难得到法律的确认,导致有很多的交易纠纷在其中出现。
(二)民商行为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交易与传统的交易形式不同,其与新型的交易方式相依托,就会有很多新的问题产生 。首先,因为其缺少书面合同,很难对其交易的合法性进行确定,在交易中,电子形式的合同代替了打印与手写的形式,在合同的有效性的证明中有障碍,电子交易并不是一种可以留存的事物,因为对电子数据的更换,造成其法律效应有局限性存在,在交易的过程中传统的方式被电子取代,就会对交易带来安全的问题,因为电子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就需要承诺与其同时发生,需要对电子合同的标准做定义,对电子合同中的内容有所明确。
综上所述,随着快速发展的我国经济社会,创新民商法与电子商务势在必行,我国的电商行业与民事部门需要不断地对其探索与实践,其法律规则也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使其更加符合现如今的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的政府、相关的企业等需要对时代的潮流进行把握,与目前的法律创新的要求与任务加强合作,推动我国的经济领域的发展,并促进我国繁荣发展的社会市场经济情况。
注释:
鞠慧慧.探究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法制与经济.2018(4).197-198.
邱玮.探究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法制博览.2018(4).139-140.
漆梦乐.探究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法制博览.2018(1).122+121.
李昌权.电子商务环境下民商法的发展与创新.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9).190.
李宏斌.浅谈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法制博览.2017(26).93-94.
魏莉.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法制与社会.2017(1).98-99.
郑建秋.电子商务的發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研究.法制博览.2016(35).274.
周洪宇.分析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法制与社会.2016(27).8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