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景山法院审结涉依云矿泉水特有装潢不正当竞争案

2018-09-07 08:03刘岭郑天晓
法庭内外 2018年8期
关键词:销售商装潢矿泉水

刘岭 郑天晓

2018年7月24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审结法国依云矿泉水公司诉国内某饮用水生产企业及其销售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案。

依云矿泉水公司诉称,涉案依云矿泉水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已取得极高知名度,构成知名商品。同时,依云矿泉水具有显著区分特征的特有包装、装潢。国内某饮用水生产企业在其生产销售的两款饮用水商品上使用了与依云矿泉水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并公开进行销售、展示、推广、宣传,该企业的销售商亦在经营的店内进行销售,故依云矿泉水公司以国内某饮用水生产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被告企业不可能不知晓依云矿泉水商品的装潢及其知名度,却仍然生产相同或近似的商品装潢,借助他人知名商品的声誉而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意图明显,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销售商在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时已尽到索证审查的注意义务并已停止销售,且未参与上述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生产,故不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国内某饮用水生产企业立即停止使用“蒲公英聪明泉”及“蒲公英冰纯露”饮用纯净水商品装潢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开支共计4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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