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拉手”诉讼损害司法公信

2018-09-07 08:03史智军
法庭内外 2018年8期
关键词:公信手拉手立案

史智军

诉讼,其本质是在法律的审视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其具有的严肃性不言而喻。然而,近来的司法实践中,时常可见部分当事人置法律威严于不顾,“手拉手”来到法院,上演一出“一团和气”的“双簧”,以期达到非正当的目的。

细观此类诉讼,大致可分为两种:其一是原、被告通过虚构民事诉讼的方式,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最终达到转移财产或者虚构债务的目的,此一形式在民间借贷和婚后财产纠纷中尤其突出。其二是在无争议的产权转移或继承类事件中,当事人为了“省钱”或应相关部门的要求,“手拉手”提起诉讼,达到利用法院裁判文书的目的。具体而言,在产权转移或者继承类事件中,无争议的当事人通过协议或公证的形式即可实现目的,但为了“保险”又为了省去公证费用,个别人便利用法院相对“低廉”的诉讼费用,串通虚构诉讼达到其利用法律文书的目的。除此之外,个别行政服务部门在为当事人办理产权转移的过程中,怠于核实相关材料,同时又为了规避责任,便擅自要求当事人先到法院打个官司,按照“要求的内容”获取法律文书之后,再依据该文书办理相关手续。

由上可以看出,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手拉手”诉讼的共性都是视法律如儿戏,其结果必将对司法的公信产生严重损害。具体而言:其一,会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相当部分的此类诉讼,都是用虚构债务的方式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而被转移的这些财产一般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果被法院的文书确定转移,则即使第三人将来能够通过再审或者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其付出的成本也会很大。其二,会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对司法秩序造成损害。“手拉手”的诉讼混迹于普通民事诉讼之中,对其审理查明,甚至于实施惩罚的过程中,必将占用诸多的资源,从而使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更显紧张。其三,会对司法的严肃性造成损害。主观随意编造诉讼,便可达到非法目的,此种行为必将助长不法者对法律的轻视,从而使司法的严肃性荡然无存。

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公信,法院当从多个角度煤炼就“火眼金睛”,斩断诉讼过程中的“手拉手”现象。

首先,当从立案入手,建立虚假诉讼案件防范机制。作为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道关口,立案阶段至关重要。故而,当在立案窗口设立禁止虚假诉讼的告示,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特别是对此类诉讼高发的民间借贷、离婚财产、房屋买卖合同等纠纷,当加大审查力度,将存在明显串通行为的诉讼拦截在立案窗口之外。其次,当从审理过程入手,建立识别机制。审理过程中,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应责令当事人接受法庭调查或出庭参加诉讼,或责令当事人出示原始证据;要求证人出庭做证,向利害关系人通报。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取证,并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与审查调解协议。一旦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应立即启动汇报机制,并将有关异常情况记载附卷。再次,是建立举报机制。鉴于虚假诉讼隐蔽性强,仅靠法官去发现颇有难度,故还当探索建立查处虚假诉讼的奖惩机制和通报机制,通过法院的公告或媒体力量,发动案外人员,特别是知晓案情或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积极举报虚假诉讼线索,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必要奖励。最后,完善立法,建立惩戒机制。对于手拉手式的虚假诉讼,我国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都缺乏完善的立法保障,故也给此类行为的惩罚机制建设带来了障碍,实践中,很多法院对虚假诉讼者只是采取训诫或者以妨碍诉讼的名义予以拘留的形式处理。故当尽快从民事和刑事两方面完善有关虚假诉讼的立法,从而更好地维护真正权利人之利益,更彻底地惩戒不法之徒。另外,对于虚假诉讼的打击,可适当借助于媒体的力量,对于查证属实的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有关人员,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可适情况通知相关媒体予以报道,从而在更大范围内传播虚假诉讼必受惩罚的意识,引导诚信诉讼,彰显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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