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嘉琳 付金 郭泽晋
在拆除腾退中因不服大兴区政府给出的两份行政复议决定,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的土地承租人闫某将大兴区政府起诉至北京四中院。2018年7月9日上午,北京四中院依法公开合并开庭审理了原告闫某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案。大兴区区长王有国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四中院出庭应诉,大兴区65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本案原告闫某向大兴区政府申请两次行政复议,分别要求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请求确认安定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被告大兴区政府对原告的申请分别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和《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对此不服故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诉讼意见,法庭辩论充分,并就复议案件反映的安定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拆除腾退项目有关的实质性问题进行了陈述。双方均表示了协商调解意向,希望通过实质化解矛盾争议,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大兴区区长王有国全程参与庭审,并在最后陈述中表明,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也必须履行的义务,通过诉讼活动,既监督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发现了大兴区政府在进行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工作中产生的一些问题,既有助于解决个案中的问题,也有助于为今后开展行政工作进行借鉴。庭审结束后,大兴区区长与原告进行沟通,表示区政府将积极推动协商调解,提供帮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解决原告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