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昌 李鲲 邢星 刘洋 任冰玉
7月4日下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被告人闫某、邹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及检察机关针对邹某等6人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北京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闫某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到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石丰桥下大院内向邹某等人收集废机油,并通过添加水、融水剂等物品将废机油制成脱模剂出售给建筑工地使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及其他含废机油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同时,自2017年6月起,因邹某等6人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土壤污染需修复土方量322.38立方米。查获6被告贮存废机油、油桶、机油滤芯等危险废物。2被告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定罪。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闫某、邹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到1年,并处罚金。判令邹某等4被告将污染土壤恢复原状,如不履行修复义务的承担土壤修复费用128 952元并承担相应的应急服务费。
在审判长杨森的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合议庭成员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提问,诉讼双方就危险废物的认定、修复及处理费用的计算标准等事项展开激烈辩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