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读者夏兰致信本刊采编部,他在信中述说:“2009年7月,我家的母牛分娩小牛,傍晚6点左右,兽医邹某到我家,用手摸了摸母牛的肚子,说小牛死在里面了,要开刀。次日早上7点左右,我再打电话要求邹某来给母牛看病,邹某答应了,但称要给其他饲养户看完病后再来我家。当邹某中午12点到我家时,母牛已死亡半小时。我认为是邹某拖延时间,延误了医治时机而导致母牛死亡,邹某是否应承担责任?”为此,本刊邀请宁夏银川市律师协会律师李文成为其解答如下:
夏兰同志:
如果你信中所谈的情况完全属实的话,那么兽医邹某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因为他明知你家病牛的情况危险,而且也已经做出了口头承诺,那就应当认真履行,但是由于他的迟延造成了你的牛死亡。当然,如果兽医邹某的迟来是由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那就要做具体分析了。但不管是哪种情况,都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说明才行。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