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小桐
摘要:作为一名法律人,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有属于自己的法律信仰。我国法治建设的困境,首先表现为法律信仰的危机。本文以苏格拉底为例,对法律人心中的法律素养进行剖析,以期能让读者意识到应对法律给予尊重和信任,最终实现法律信仰的构建。
关键词:法律信仰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指控不信官方宗教、败坏青年,从而被判处死刑。临行前,苏格拉底的学生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准备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朋友们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尊重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他却反问越狱正当吗?我们会认为,既然法律不公正,为什么还要遵守?有些西方人似乎并不那么“开窍”。有些法律或许不好甚至可恶,但这不应该成为我们挑战法律尊严的借口。否则逃避法律的约束只能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他对柏拉图等人说:民众大会通过的决议就是法律,它是崇高和神圣的,必须得到切实的执行。我如果逃跑了,这项关于判处我死刑的法律就得不到执行,那么,民众大会以后就没有权威了。假如民众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法律得不到執行,没有权威,我们雅典城邦也就危险了。所以,尽管判处我死刑是个冤案,但民众大会既然已经作出了决议,我就必须服从。我要以服从死刑的方式,来维护民众大会的法律,树立法的神圣和权威。说完之后,他就喝下了毒药。苏格拉底的伟大,他对待不公的法律,选择了慎重的态度,他用一死,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来向世人证明了法律应有的秩序和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不可抛弃的义务。他有自己的法律信仰。
然而中国法治进程之所以艰难曲折,最根本的原因是培养形成法律信仰的艰巨性。我们按照现代法理和法典所建立起来的法制体系在实践中时常被虚置、规避、同质和滥用;我们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然而社会生活中的盗版、盗印现象却屡禁不止;日常生活中,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遵守交通红绿灯的民众寥寥无几;有些时候,我们按照现代的法治观念和制度设计的结果,却给民众带来“秋菊式的困惑”。通过对中国社会现象的观察、反思,刘星先生甚至还忧虑地发现:连央视最受欢迎的《今日说法》节目,在某种程度上也忽略了民众说法的参予,而一昧是专家说法。这样容易导致“居高临下、忘却民主”,形成少数专家的话语权,难以做到“送法人心”,更不利于法律信仰的形成。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但法在我国大多人的心中还是一个可有可无或事不关己的范畴,法律在许多方面被当作“嘲笑的对象”,这在法治化的推进中是极其危险的。可见,在中国,法律信仰的树立不啻是一个新的思想上的万里长征。
与苏格拉底不同的是安提戈涅,她挑战了当时君主颁布的法律命令,不顾国王颁布的法律依然要为亡兄举行葬礼。她的理由是:“我更应该服从高于国家法律的宗教法律。”她的结局是悲壮的,但是她却选择了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
在《西窗法雨》中有一篇题目为法上“法”。第一个法指的是世俗法律,第二个“法”在《安提格涅》中指的是宗教法律。当世俗法律和宗教法律发生冲突时,安提戈涅说更应该服从高于国家法律的宗教法律。之所以选择服从后一个“法”,是因为世俗的法律有缺陷,这是不可否认亦是无法避免的,毕竟法律是人制定的,难免有考虑不周的地方。法律的缺陷还在于,遇到特殊情况时无法随机调整,灵活处置。而作为法上“法”的更高法则,指得就是宗教法律吗?我看不然。事实上,它和世俗法律一样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那法上法会是人的智慧吗?某种程度上可以这样说,我觉得高于国家法律的更高的原则,指的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正义基础上的判断,不是常说“公道自在人心”吗?就像安提戈涅一样,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
我最先的情感是无法接受苏格垃底的选择。这种慎重是否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这让我想到“米兰达警告”,明知法律存在实体不公,却要抛弃法律的个体正义去维护法律的程序正义,那么,身为法律人则更应该理智地看问题,将道德与法律分开,否则将深陷在情与理中不能自拔。那么,将法律道德化是法律的一种倒退还是升华?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却宁愿去信奉“以暴制暴”的原则,但是,如果用一种暴力去打击另一种暴力能为我的情感所接受的话,为什么我就不能接受用生命去维护正义?哪怕这种正义并不见得完善。如果“以暴制暴”能让我们得到一种情感的宣泄和对现实不满的快慰的话,那么苏格垃底的选择则是一种殉道,理性地说,那是一种伟大的震撼!就仿佛任何一座江山都需要白骨的堆积,任何一条探索正义的道路都需要血和生命的祭奠!我们这些学法的人是否更应该对苏格垃底的选择肃然起敬?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参考文献
[1]张永和著.信仰与权威[M].法律出版社,2006.[2]冯彦君.论法律权威[J].长白论丛,1997,(01). [3]法律与宗教[M].三联书店,(美)伯尔曼(Berman,Haroldl)著,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