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看政府反腐败

2018-09-04 01:54赵祖雪
锋绘 2018年3期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

赵祖雪

摘要:反腐败问题自古以来都是中国人最关注的话题之一,尤其从党的十八以来我国的反腐败力度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政府论的理论出发看今天的政府反腐败,主要从政府的产生、政府的权限以及一个好政府的标准等三个方面来看政府反腐败斗争。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政府反腐败;政府的产生;政府的权限;好政府的标准

卢梭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一些思想在世界历史的长河中始终闪烁着理论的光辉,不仅对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了很大影响,推动了18世纪末的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而且对于现实社会仍然有着深远的意义。本文通过通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从他的政府论中的政府的产生、政府的权限以及一个好政府的标准等相关理论看当今中国政府的反腐败斗争。

1 从政府的产生看反腐败

腐败问题由来已久,不仅存在于当今世界各个国家的发展现状之中,而且还存在于各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政府建设都在和腐败做斗争,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深入发展,中华民族的不断崛起,中国社会存在着各式各样的腐败问题,如:党员腐败、司法腐败、行业腐败、政府腐败等。其中,政府腐败是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

政府是怎样产生的呢?在《社会契约论》的政府总论中,卢梭在开篇就提出立法权和行政权是共同出现和共同作为的,正是这两种权力的共同作用使得这两者的权力必须要分开行使,如果两者没有齐头并进,那么人们就不可能在政治体中做出任何事情。因此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明确立法权是属于全体人民的,而行政的权力行使就只能是个别的行为,且这个个别行为超出了立法权的范围,所以要想行使行政权必须要有一个代理机构,通过这个代理机构把个别行为聚集起来为人民服务,而政府就是这个代理机构的代名词——“就是在臣民和主权者之间建立的,以便于两者之间互相交流的中介体。”人民通过授予这个中介体权力来“负责法律的执行以及维护个人的和社会的自由”,按照卢梭的观点,政府的产生是为了国家和人民能够更好的交流,只是人民表达自己意愿的一种工具,政府是不能有自己的意愿的,只能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愿。而且,要是想让这个政府有真正的“生命力”就必须要时刻想着为了人民而牺牲,而不是为了政府而牺牲人民。从卢梭的政府论中可以看出:政府是作为一种从属的机构而存在的,政府的地位是在国家和人民之下的。

反观今天政府反“客”为主的现象严重,不仅有些官员腐败,一些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结党营私、任人唯亲、索贿、受贿、行贿等等,而且有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利用手中的权力,出台一些违背公共利益的政策或做出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比如,政府盈利、“豆腐渣”工程、欺上瞒下,大搞形式主义等等。政府的这些行为,不是时刻准备着为人民群众牺牲自己,而是时刻想着怎么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私欲。这种现象让人们对政府的认识偏离了“轨道”甚至产生了一种误解,认为政府是谋取私利的“摇篮”只要成为政府中的一員就可以走向人生巅峰,不仅有权而且有钱。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的出现?一个基本的原因我认为就是政府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具有“自利性”,在政府总论中卢梭认为“为了使政府的所有成员都能够协同一致的行动,并服务于政府建立时所追求的那个目标,政府就必须成为一个特别自我,拥有一种其成员所共有的意识,拥有自我保存的意志和力量。”换句话说,就是政府能够顺利的为人民服务首先就要具有这种“自我保存的意志和力量”。而作为一个自然人每一个人首先考虑对的都是自身的利益,正如卢梭所说“自然状态中,每一个政府官员都首先是个人自己,其次是行政官员,第三才是公民”。所以,政府自产生起就具备的“自利性”也是腐败的“孵化器”。

为了让这个“孵化器”失灵,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一是建立“责任”政府,明确各级政府官员的责任使各级政府及其官员对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二是建立“阳光”政府,使政府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腐败不具有“孵化”的条件;三是建立“法治”政府,使各级政府及其官员对自身的行政行为负法律责任。在二。一二年党的十八大中明确把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二0二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在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实施纲要(2015-2020)》,《纲要》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总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细则都做了明确规定。从以上的这些措施当中,可以看出今天我国政府进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立足于政府的产生,和人民统一战线,将反人合政府的腐败和反制度政府的腐败紧密结合起来,站在人民的角度,正视自己的身份,摆正自己的位置,把政府真正定位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人民群众中来到人民群众中去的角色中。

2 从政府的权限看反腐败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认为“当政府拥有更多的约束人民的力量的时候,主权者也

应当有更多的力量来约束政府。”也就是说政府的力量是不能超出入民赋予的力量的范畴的,一旦超出这个范畴就必须要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约束。那么,怎么判断政府越权,滥用职权,政府的权限又应该限制在什么样的条件中?卢梭在政府论中从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这三个政府组织形式当中得出了三个标准:一是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追求私人利益,让“全体人民把他们的注意力从普遍的对象上移开而投放到个别的目标上”;二是不按照人民的利益来行使权力,不遵循公意;三是权力的行使不符合大多人的利益,虽然“所有的东西都朝向同一个目标,但是这个目标却不是公众的幸福”。任何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行为都是越权,滥用职权的行为,都是以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代价的。所以,政府权力的行使必然要有一定的范围或者条件予以限定和规范,即明确规定政府的权限。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二卷立法篇中认为限制政府权力的方法就是通过公民集会进行立法,使政府权力的行使在法律范围内表达公意。换句话说,就是通过集会立法的方法以此来限制政府权力的肆意。虽然卢梭的这种集会立法是建立在直接民主之上的,显然不管是对于当时的社会还是今天的社会都只是一种理想,但是这种思想却给了我们极大的启示:政府的权力必须要有限制。所以,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牢笼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这个“制度的牢笼”最广泛的理解我觉得就是法,法无规定不可为。

纵观我国近几年的反腐工作,中国政府的反腐败手段就是以法为根本,将政府的权力关在法律的牢笼里,在今年的两会中两高做的工作报告中也可以看出,现在我国政府的反腐工作都是采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也进一步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反腐败的法网已经越织越密,成效也越来越大,政府的权限松口也越扎越紧。在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做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明确指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严肃查处了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孙政才、令计划等严肃违纪违法案件,立案审查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人,纪律处分厅局于部8900余人,处分县处级于部6.3万余人,基层党员于部27.8万人。由此可以看出,不管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政府”还是当前我国正在积极努力建设的“阳光、责任和法治政府”,政府的权力都必须要有明确的限制。当政府的权力在人民群众的手中,政府的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那么一个好政府就自然而然的出现了。3好政府的标准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这个时代与卢梭生活的那个时代有两百多年的距离,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那个时代相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对于一个好政府的标准卢梭多多少少给了我们一些启发,在《政府总论》中的开篇卢梭就认为“各民族的绝对处境和相对处境有多少种可能的组合,就有多少种最好的答案。”我觉得这个论述在今天的政府角色中仍然适用,由于各国的社会背景,民族文化,历史发展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对于好政府的定义肯定也各不相同。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卢梭论证了各个民族都适用的标准,即:在一个政府的治理下其他所有条件都相等的条件下,不借助其他外来力量这个国家的人口不断增长,那么这个政府就是一个好政府,相反,就是一个坏政府。简而言之,就是以人口数量的增长来判定政府的好坏。按照卢梭的这个标准,中国政府就是一个确定无疑,没有任何争议的好政府,显然这是片面的。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好政府的标准绝不仅仅是人口数量的增长,那么站在当前我国政府反腐败的视角上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好政府的标准有哪些呢?

(1)首先,一个好政府始终代表和反应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卢梭在两百多年前就把政府定义为主权者和人民的中介体,是为人民服务的一个服务者的角色当中。可见一个好政府的普遍标准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今天的中国政府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毅力来肃清政府腐败的决心就是为了将政府的地位牢牢的扣在“人民公仆”这四个字上。不符合民意,不得民心的政府不是一个好政府。

(2)其次,一个好政府必然是一个法治政府。《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就认为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政府的权限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任何超出法律范围的政府行为是不能代表公意的。因此,是否合法也是判断好坏政府的标准之一。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保障,触犯了法律必然是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的政府必然是站在人民群众的对立面,这样的政府不是一个好政府。我国一直积极倡导建立的“阳光政府”就是为了将政府的权力牢牢的攥在人民的手中,使政府官员不敢腐,能够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3)再次,一个好政府的官员是通过严格“筛选”产生的。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贵族制的政府当中认为“一个明智政府的保证是通过选举产生具有诚实、贤明、经验以及其他所有被人们普遍看重和尊敬的品质的行政官员。”由此可见,选举产生的高品质的行政官员也是一个好政府的重要标准,由贤明的行政人员来治理贤明的人民群众。目前我国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人员都是经过严格的层层筛选出来的,从德、才、廉、绩四方面严格考察,在德廉方面使政府官员不想腐。

(4)最后,內部合理分工的政府是一个好政府。按照卢梭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的逻辑,政府内部的工作也必须要有合理的分工协作,以避免权力集中于个人,从而保证政府工作的效率。一个有高效率的政府也必然是廉洁清正的政府。

总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政府论的理论对于当前我国建设廉政和法治政府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对于限制政府的权力,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有积极的影响。新的时代应当有新的作为,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我国各级政府都应当把自己的角色定位好、扮演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反腐斗争永远在路上,不能有任何喘口气,歇歇脚的念头”我们也期待,在新的时代,我国各级政府能够把法治思维,廉洁清正思想和服务理念真正的融进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真正的为十三亿人民群众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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