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探索

2018-09-03 08:41李德杲
西部论丛 2018年8期
关键词:公益林生态环境

李德杲

摘 要:生态环境建设成为目前我国可持续发展注重的环节,在新时期探索适合于我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道路中,通过建立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确保已经损害的生态环境周围群众的利益,然而,该制度在具体应用中存在各种问题,要求结合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进一步构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改进赔偿制度。

关键词: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制度 公益林

我国在2015年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通过在将近3年的实践探索,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尽管已经在制度上有了相应的成果。然而,该制度的应用案例并不多,探索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以及应用发现,该制度自身存在着相应的缺陷,导致该制度的实用性存在局限性。本文主要以广西贺州昭平县的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研究,发现当地生态环境主要以公益林为主,(涉及国家桂江流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七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西昭平桂江国家湿地公园、自治区级黄姚风景名胜区、自治区级五叠泉森林园、广西昭平五指山自治区级森林公园以及各类水源保护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财产所有权是国家,宪法和物权法也规定了我国的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是由国家行使。由此可以推断出,我国的矿藏、水流、森林、荒地等自然资源一旦受到损害时,其索赔的主体不明确,也缺乏相应的制度,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求,通过本文研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省级政府作为起诉主体,对造成生态环境系统破坏及要素改变的违法主体进行索赔。是国家对公民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在此之前,生态环境效益的经济价值被人们所忽视,生态环境的破坏导致生态环境的严峻。因此,新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如何避免环境治理领域的电力依赖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结果发现,生态环境受损的赔偿责任人很多,难以确定。为了真正恢复生态以确保环境治理,代表公共权利代表的政府机构和职能部门需要进一步修复环境并使其恢复原状。因此。与环境因素变化相关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和信息传递状态需要特殊标准和要求。在补偿的情况下,国家需要依靠实体的权利来主张良好的环境。

一、昭平县重点生态环境概况

昭平县作为广西四大林业县之一,已成为绿化和绿化的先进县。它也是绿化百家县和绿色示范县。主要是由于昭平县生态环境中森林覆盖面积大。林业发展占当地土地面积的重要组成部分,面积为6,1302.9公顷,占林地面积的21.39%。在昭平县地区,国家重点生态环境公益林面积达27171.4公顷,面积占44.32%。可以看出,当地的生态环境主要以其广泛的林业种植覆盖率而闻名。因此,以昭平县为例,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制度的实施现状更具有代表性。昭平县的生态环境主要以公益林的种植为主,分布在河流两岸和喀斯特地区。涉及的乡镇有更多的国有林场。其中,公益林面积达到6,1302.9公顷。根据土地类型,昭平县生态林业面积52299.2公顷,黄色生态环境面积3.8公顷,灌木林地面积711.3公顷。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结构,桂江两岸的水源涵养林面积为22733.3公顷。有5个乡镇,森林面积21712.1公顷,占基岩分布的41.94%,占30%-70%。喀斯特地区。其他的则分布在富罗镇等林场。生态劣质为高山部分,森林面积54.4公顷,占比是0.09%。

二、昭平县生态环境管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昭平县生态环境管护现状根据当地生态林区的定义,昭平县根据生态环境所在地区的所有权形成交通条件分布,道路和河流是不同难度的自然沟渠。根据当地林地所有权部门,它被设定为每个管理社区。通过签订生态林管理和保护合同,或者政府直接与林农签订管理和保护合同,进一步明确生态林的管理和保护,进一步建立个人银行账户,直接分配每个农民的生态损害成本。银行账户。这种签署合作的方式并不统一。其次,每个自然村都与村集体生产组单位签订了合同,一些国有林场或农林场已经签订了可行的管理和保护合同。据此,该县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管理,林分质量不断提高,从而加强了生态林效益的发展。

(一)昭平县生态环境管护存在的问题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较低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态环境补偿的行政规定,发现了这一规定。地方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主要为75元/公顷,然而,管理補贴支出为70元/公顷。可以看出,按系统发放的补偿补贴相对较低,难以维持生态公益林的正常管理和保护,特别是生态公益林范围较大的昭平县。林业当地人工林是主要的收入来源,但每年的生态林管理和保护成本仍然很高,并且实施了相应的系统来实施管理和保护,收获过程中仍然存在局限性。经营公益林。

昭平县生态公益林国家补偿标准相对较低,导致人工林经济效益与租赁价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生态公益林未得到妥善保护后,生态价值近期,到当地林地转移强度增加,许多业主纷纷进入林地租赁和环保成本主要利益一直在上升,这使得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更加困难。

2、生态环境管护工作难度大

广西东部森林生态系统于2004年开始形成,目前已经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当地天然林面积大,地质地貌气候土壤植被和动物区是最丰富的地区,也是最重要的水源保护林之一。品种非常丰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态环境中的植物数量正在逐渐增加。

在昭平县的国家一级,有更多的动物和初级保护植物。当地居民享受农业生产带来的经济利益。但是,当地农业产业化程度相对较低,主要以水稻,玉米和大豆为主。但是,由于当地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落后,村民的经济来源有限。每年春季和夏季,农民必须到山上去挖野菜,他们需要采摘蘑菇来增加经济效益。因此,生态环境保护期间的公益林管理和保护工作造成了问题。

此外,国家相应的政府监督职能和理赔职能都是错误的。由于缺乏法院执法权力,环境执法过程中常见的执行困难将被放大。同时,很难确定破坏生态林的主体,并出现主观理性偏好。容易造成不公平的市场,不利于环境治理的大局。系统本身的定位存在争议,导致系统内容中的补偿主体不清晰。主要是因为生态环境效益本质上是双重的,具有生态和经济价值。中国相关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主要集中在弥补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损失。从而忽视了其生态价值水平的丧失。然而,实际上,生态价值造成的损失难以评估,难以恢复。由此产生的生态和环境问题非常突出。国家颁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难以有效实施。在生态价值难以估计的情况下,受损的生态环境与当地人民之间的突出矛盾难以有效解决,加剧了矛盾,不利于制度与实际问题的结合。

3、城镇化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矛盾

昭平县有重要的河流穿过县城的大部分地区,经过几个县和乡镇该地区平坦的生态环境主要由公益林组成,根据生态林建设的需要,将其扩展为水源涵养林。 但是,昭平县的城市发展逐步显现,城镇化的范围正处于扩张过程中,与当前生态环境公益林的管理存在矛盾。

4、周围群众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长期以来,昭平县一直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林的保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但是,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薄弱。为了提高经济效益,生态环境中存在过度放牧和砍伐森林的现象,导致周围农民非法占用林地,甚至破坏了林地,猎杀了国家一流的野生动物,从而破坏了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多样性,主要是因为人们缺乏环保意识,造成了严重的环境破坏。

三、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

针对昭平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地人民维护生态环境系统,稳定林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加强科学管理,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加强行政管理实施,依法管理和鼓励当地生态环境建设,引入先进管理措施,建立符合实际生态环境的补偿制度,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加强管理和保护机制。

(一)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目前相关国家生态环境补偿标准体系不符合实际,根据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制定符合各地区的制度。根据当地最低生活补偿标准,组合和补偿标准太低,无法达到生态环境补偿项目。这种影响不利于当地生态环境的管理。因此,补偿标准应相当于生态保护机会成本保护管理的特殊成本。它还应包括生态林管理过程中使用的成本,结合森林资源的可用效益,在提高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改善保护生态环境的护林员的当地工资保护,以便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热情的基础,无论生态环境保护还是生态公益林建设,都要注重综合效益。为此,有必要进一步整合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其制度。结合多种渠道,提高生态环境补偿资金,完善相应的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完善损害赔偿制度。实行领导干部管理责任制,建立评估标准和实施预定目标的方法,作为各级干部业绩的主要内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目标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反馈体系,建立巡检办公室,鼓励机制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合同责任制等,确保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1.明确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侧重于法律依据的选择,应从双方可持续发展环境理论的共识沿着事件合理性的路径前进,以纠正生态系统的破坏和不利的环境变化。通过法律明确补偿价值服务的对象是人,从而维护环境法秩序的价值,实现自然和谐共存和可持续发展,完善法律救济行为,利用基础知识监督法律实施。

2.建立生态环境诉讼制度

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以环境质量为核心,解决生态环境中的突出问题,提高环境资源利用率,加强国家法制建设,促进环境规律完善法律用以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从而构建了现代化治理环境的制度体系。这需要建立相应的程序法律,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结合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建设搭建起相应的桥梁,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思路,实现环境实体的有效联动,最终实现用法律环境质量改善的目的。

3.建立环境司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区域特征的基本环境理论,进一步建立了系统体系和基准体系。从而加强环境保护应用的基礎研究,促进环境科学决策的有效性,结合环境执法部门和相关司法人员识别和判断环境守法行为的重要性。

(二)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管理机制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生态环境管理机制,必须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实现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的紧密结合。促进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紧密结合,积极合理利用生态环境。最有效的减缓生态环境问题的是缓解当地林农生产生活的矛盾和冲突。进一步激活生态林的经营权,使群众真正成为生态环境的受益者,有效建设和发展林业,保护生态林,引领当地种植和水产养殖的发展。充分利用林地资源适度发展林地经济,提高昭平县林农生活水平。同时,通过开展网上商务项目,提高群众重视环保的意识和热情,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断完善。结合昭平县的实际情况,对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进行检查,调查当地森林景观资源,为森林旅游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制

充分利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数据,建立公益林资源数据库,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系统,物种多样性、信息系统和生物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数字系统服务林业建设奠定基础。同时,根据生态林资源的分布特点,管理现状和发展要求。通过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进行监测。在不久的将来,从而获得生态林的关键信息,数量和质量,及时掌握生态公益林资源的动态。将更新与生态环境破坏有关的资源档案,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四)衔接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间的适用范围具有高度一致。通过依靠问责制的整合,标准化的谈判,参与规范和支持方法的规范,有效地实现两者的融合。这种联系不仅是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联系,还需要注重结构联系,重视环境治理模式的重构,从而达到科学化改善生态环境赔偿制度的目的,控制生态环境被破坏和污染。

(五)加强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意识

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制度是生态环境破坏后解决和干预的制度。参与生态环境的人们必须把生态环境价值的利益作为最重要的。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视,污染控制和减少损害的制度将逐步得到改善,从而通过法律形式再次限制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首先要提高各级政府和领导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了减少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种事实,应该充分利用微信、互联网、电视等媒体,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宣传,明确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同时,围绕生态环境发布和传播DM单的宣传政策和法规。充分利用丰富的视频资料和照片,教育广大科普群众,增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意识,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而提高周围群众的保护意识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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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金南,刘倩,齐霁, 於方.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J].环境保护.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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