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拟在介绍分析美国司法审查重点案例的基础上以合宪性审查的法律与政治问题开展讨论。美国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 斯科特案 中国反思
一、制度确立时的原则:政治问题不审查
在中国学术界,关于司法审查制度起源的流行观点是: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由大法官马歇尔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创设的。龚祥瑞认为:“美国联邦的司法审查开始于1803年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韩大元主编的《宪法学》中认为:联邦宪法生效不久,作为联邦党人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通过判例的方式将司法审查制确立下来。许崇德主编的《宪法学》认为:由普通法院作为宪法的守护卫士最早起源于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的处理。在该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有权对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的权力。
值得深究的是,在此案的论证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大法官对于违宪审查法律性与政治性问题的态度。马歇尔说:这通常取决于该行政行为的性质,而马歇尔的判决就是区分了政治行为与法律行为的性质。判词认为:“根据美国宪法,总统被赋予了某些重要的政治权力,在行驶这些政治权力时,他可以运用自由裁量,他仅仅以其政治秉性向他的国家和个人的良心负责。为了协助总统履行这些义务,他有权任命某些官员,他们按照总统的权力行事,并服从他的命令。凡涉及这类案件,他们的行为属于总统行为,无论对行政裁量行为的行使方式有何种意见,都不存在、也不能存在任何权力对其进行控制。这类行为属于政治性的,它们尊重国家而不是尊重个人权利。这种行为因委托给行政机关,所以它们的决定具有最终性,因此法院不能审查这些官员的职务行为。”具体到马伯里案上,麦迪逊对于马伯里的委任书扣押不予送达是政治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马歇尔秉持这个原则:法院的权限范围仅仅是对个人的权利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判,而不审查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如何在行使自由裁量过程中履行职责的问题。性质上属于政治性问题或那些依据宪法和法律提交给行政机关的问题,从来不能由法院来审查。
二、斯科特案的转折
1857年斯科特诉桑福德案是关于奴隶制是否合宪的案件,也是美国自建国以来就一直面临的一个政治性问题。黑人奴隶德雷德·斯科特随主人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和自由准州威斯康星,并居住了两年,随后回到蓄奴州密苏里。主人死后,斯科特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自由,案件在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被驳回后,斯科特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期间由于《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和“流血的堪萨斯”的影响,此案被广泛关注,当时总统詹姆斯·布坎南和后来的总统亚伯拉罕·林肯都在公众场合表示将等待并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经过两次法庭辩论,最终9位大法官以7:2的票数维持原判,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撰写了判决意见,长达55页,主要论述以下3点:即便自由的黑人也不是《美国宪法》中所指的公民,所以斯科特无权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斯科特不能因为到过所谓自由准州威斯康星就获得自由,因为在威斯康星准州排除奴隶制的是《密苏里妥协案》,而制定《密苏里妥协案》超出了国会的宪法权力;斯科特不能因为到过自由州伊利诺伊就获得自由,因为他一旦回到密苏里州,他的身份就只受密苏里法律支配。美国最高法院这个决定,否认黑人有公民资格,使《密苏里妥协案》归于无效,并成为南北战争爆发的原因之一。
坦尼法院对美国法律最大的贡献就是司法机关的自我克制强调给予美国法院的权力是司法权,它只能扩展到那些在性质上属于司法问题的事务上,而不能扩展到政治性事务上。在斯科特案中的失误就在于坦尼的司法哲学本来是与政治问题保持适当的距离,但是他却忘记了这一点。他把本应该交给人民去决定的政治问题用司法权来干预,不仅断送了长期以来最高法院的声誉,也断送了司法克制的理念。
虽然斯科特案使最高法院的声望衰落但是并未垮掉,自此以后,司法权更多的侵入到政治性问题中去,影响着立法以及行政事务,招致诸多批评:美国在宪法之下,但宪法就是法官说什么就是什么。
三、中国之思考
十九大之后,中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逐步开展。如今,中国的合宪性审查路径已经逐渐明晰。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将法律委员会改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后续的合宪性审查工作的细化奠定了根基。其实如果只需要解决法律性问题,那么合宪性审查的职责无论交由哪个机构都是适当的,但是从美国的发展来看,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设计还必须考虑到政治性问题。
就中国的社会状况而言,今后合宪性审查的细化应当注意介入政治的分寸,完全甚至永久排除政治性问题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应当是不合适的。因为参考美国的情况来看,一个在制度设计之初强调司法中立的模式最后也不得不在判例中发展了政治化倾向。有学者提出政治问题不审查是合宪性审查应该秉持的重要理念,[1]这样的观点应当有其考虑,特别是从美国来看,政治问题不审查为他们塑造了一个司法帝国。其最高法院之所以受到公众的尊重,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其所作所为区别于政治。但是这种把政治性问题完全排除在外的观点应当是值得商榷的。我們可以学习德国对于此问题的对待,即以穷尽性规定明确可以审查的部分政治性问题,并规定可以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进行修改。因此,合宪性审查的具体制度不能隔绝政治性问题,但是一定要注意分寸。
参考文献:
[1] 秦前红:《合宪性审查的意义、原则及推进》,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2期。
作者简介:华子岩,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