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

2018-09-03 08:41董鹏
西部论丛 2018年8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知识创新制度创新

董鹏

摘 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知识产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知识创新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时代的变化,我国知识产权法也在面临着制度上的创新。在本文中,我们通过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度创新的本质,研究探讨了知识产权法知识创新的目标。这些研究对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创新完善和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很好的现实价值。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制度创新 知识创新

知识产权又被称为是“知识归属权”,是对权利人智力劳动成果的一种重要保护手段。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一直在大力推动创新创造的发展,我国广大人民也不断创造出新的智力劳动成果。由此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和完善。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修正,我国知识产权法在现代生活中已经获得了广泛的认可。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正在不断地产生新的智力劳动成果。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在应用上表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国政府提出了顺应时代发展,对知识产权法进行创新改革的活动。

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度创新的本质,对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知识创新目标进行研究探讨。

一、知识产权法制度创新本质

知识产权法是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基础和保证,是为了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法律规定都属于知识产权法。随着时代的变化,我国现在运行的知识产权法体现出了一定的漏洞。

1.1 顺应时代发展的变化

我国推动知识产权法制度创新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变化。目前,世界正在进行信息化的改革发展,信息化系统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而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信息化系统。

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两种,分别是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著作权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到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多个方面。工业产权则主要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它产业的无形财产。而我们目前涉及到得最多的知识产权,则是著作权中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法中,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方面的规定尚不明确。由于计算机系统一般与网络系统相互结合,满足人们大数据交流和处理的需求。而在这一过程中,用户的数据交流等则缺少一定的监督。因此,各类“盗版”软件横行(软件的“盗版”主要是指用户未能通过正规渠道激活软件的使用权)。

1.2 充实知识产权法的功能

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法中,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产品所有人的智力成果不受侵犯。在经济化的时代,智力也被认为是一种“商品”。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推动知识商业化的发展。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在知识商业化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缺乏市场基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正在通过调整创新知识产权法的制度,为建设知识商业市场提供坚实的保障。为了保证知识商业市场建设活动的进行,我们需要对现有的市场资源进行重新分配,优化知识商品的产权界定等。

同时,创新知识产权法的制度,还可以用力推动我国知识创新行业的发展,为我国知识创新提供动力。通过建设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制度,可以有效激励我国人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可度,也可以增强民众对我国社会法制的信心。

二、知识产权法的知识创新目标

借助知识产权法制度创新推动其知识创新,是我国针对时代变化作出的重要决定。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法的知识创新目标有了新的认识。我们通过分析多方资料,对知识创新的目标进行了如下的总结。

2.1 调节知识产权与社会需求的关系

首先,我们要推动知识产权法在社会上的作用,特别是在调节知识产权和社会需求关系方面的功能。

我国目前广泛应用的知识产权法注重的目标是对于知识产权的权益保护,而忽视了其在社会上的作用。由于传统的知识成果传播范围小,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也比较小。所以人们普遍忽视了知识产权法在社會活动中的功能性。而随着计算机系统的大规模应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日益受到关注。知识产权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这也是为何市场上的“盗版”软件屡禁不绝,最大的原因就是市场需求在背后支撑。

所以,我国知识产权法知识创新的首要目标,就是要针对知识产权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节,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规范我国市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不合法行为。具体的创新、调节方案,则要根据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与市场需求的综合考量进行决定。

2.2 激励创新的发展

除了调节知识产权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外,我国知识产权知识创新的另一个目标就是激励创新的发展。

在新时代中,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创新的发展,也在大力鼓励人们进行创新活动。这一点从我国持续增高的专利申请数上便可发现。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在部分领域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创新的需求,限制了创新的发展。所以,我国要在这一方面进行创新改革,适当放宽限制条件,鼓励人们参与到创新活动中。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智力成果应当得到保护”这一原则,确保知识产权法的根本不受侵犯。

三、结语

知识产权法是保护我国人民智力成果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社会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代中,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体现出一定的局限性。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法在制度方面创新的原因,研究了知识产权法知识创新在调节知识产权和社会需求关系方面的目标,并探讨了其在激励我国创新发展方面的作用。这些研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和创新的发展有着很好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申心儿.试论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J].法制博览,2007.

[2] 严永和.知识产权法的公共利益理念阐释——基于市场逻辑的公共利益与补充市场逻辑之不足的公共利益[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3] 张丽坤.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J].经营管理者,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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