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琛 崔 峰
2017年9月,东京备忘录组织在俄罗斯召开的第28次港口国监督委员会(PSCC)会议上,确定2018年9月至11月与巴黎备忘录组织联合开展2018年集中大检查(CIC)。根据东京备忘录网站发布的消息,本次集中大检查的内容为《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以下简称MARPOL附则VI)的符合性检查。届时,印度洋备忘录、黑海备忘录等备忘录组织也将开展相同内容的集中大检查。
一般而言,集中大检查较常规检查更为具体和详细,同时,集中大检查期间进行的所有港口国监督(PSC)检查都将开展集中大检查的内容。因此,建议在此期间进入检查窗口期的船舶高度重视本船对MARPOL附则VI的履约情况,积极应对本次集中大检查。
表1列出了东京备忘录组织近年关于MARPOL附则VI的PSC检查缺陷数量和在全部缺陷中的占比情况,各年度MARPOL附则VI缺陷占比变化趋势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出,与MARPOL附则VI有关的缺陷数量及占比呈明显上升趋势,反映出东京备忘录区域内的港口国监督对MARPOL附则VI的日趋重视。
根据惯例,东京备忘录通常每年的7—8月在其网站发布当前的CIC问卷。虽然2018年的问卷尚未发布,但由于每次大检查的内容较集中,且MARPOL附则VI涉及的检查内容有限,笔者根据以往PSC检查的经验,提出2018年集中大检查的相关检查要点。
1.燃油交付单和燃油含硫量
MARPOL附则VI第18.5条规定,燃油交付单应包括附则VI附录V中的内容,且在船保存三年。
核查过去三年船上的燃油交付单,燃油交付单是否正确填写,硫含量是否在规定的限定值范围内。
2.换油程序
(1)根据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的要求,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换油操作,是否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中规定的换油操作程序。
表1 东京备忘录组织2007—2017年M ARPOL附则VI缺陷统计
图1 东京备忘录组织M ARPOL附则VI缺陷占比变化趋势
(2)根据附则VI第4.1条的要求,检查是否有船旗国批准的替代性布置(如洗涤塔)安装在船。
(3)船舶是否有足够的低硫燃油,来满足船舶进入或离开排放控制区的使用要求,同时将使用细节记录在低硫燃油转换记录簿上或其他相关记录簿上。确认有关燃油转换的记录信息是正确的。确认所记录的日期、时间、船位与航海日志和/或轮机日志所记载的信息相一致。船舶进出排放控制区时实际消耗的低硫油数量与轮机日志或其他相关文本中所记载的燃油消耗数据相匹配。
3.消耗臭氧物质
回收系统包含臭氧消耗物质的船舶是否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1) 对含有臭氧消耗物质的设备是否有有效执行的维护保养程序。
(2) 船长或船员是否熟悉防止臭氧消耗物质排放的程序。
(3) 有无臭氧消耗物质的排放。
4.船上焚烧
安装船载焚烧炉或安装热垃圾处理装置作为替代布置的船舶的责任船员,是否熟悉设备的操作,是否经过适当的训练,并能够执行制造厂的操作手册中提供的指导。
5.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船长和船员是否熟悉与防止船舶污染空气有关的认可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中的基本程序。
6.氮氧化物(NOx)
(1)对于200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每一台装于船上的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满足Tier I、Tier II、Tier III的氮氧化物(NOx)排放标准。核查船上满足《NOx技术规则》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是否具有按照《NOx技术规则》签发的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证书),满足《NOx技术规则》标准的船用柴油发动机是否配备NOx排放检测和记录仪器。
(2)对于200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其安装上船的柴油机应满足Tier I的要求,并满足以下要求:
①在1990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输出功率超过5 000千瓦且每缸排量在90升或以上的船用柴油机应符合第13条7.4款所述的排放极限值,但该柴油机的认可方法应已通过缔约国主管机关的核准。
③对于在1990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输出功率超过5 000千瓦、每缸排量在90升或以上的船用柴油机,其《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应表明,对于第13条7.1款适用的船用柴油机已按第13条7.1.1款应用认可方法或已按第13条7.1.2款予以核准,或按第13条7.2款所述,该认可方法尚不存在或尚未购得。
本次集中大检查是针对MARPOL附则VI履约情况的检查,而MARPOL公约正文第4条“违章”明确规定缔约国可以对船舶进行“制裁”和“处罚”,这就不同于以往各备忘录组织集中大检查对SOLAS公约、STCW公约、MLC 2006等公约的检查,船舶如违反MARPOL附则VI的规定不仅会被开具缺陷和滞留,还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因此,建议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船员和船检机构等相关责任方积极准备,避免因管理和操作不当造成船舶缺陷。
1.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
(1)检查并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相关人员能够有效实施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对涉及MARPOL附则VI的相关操作程序和记录文本的条目是否与最新的修正案要求一致,确保体系文件的编制符合MARPOL附则VI的要求。
(2)跟踪了解船旗国和船舶可能挂靠的港口国在防止空气污染方面的最新规定,并将其及时通报船长和船员,确保船舶废气排放符合船旗国和港口国的要求。例如,中国、美国、欧盟诸国等均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排放控制区,在时间节点、排放要求上均早于或严于MARPOL附则VI的规定。
(3)为船舶选择正规可靠的燃油供应商,确保所加注燃油的质量与燃油交付单上所提供的数据相一致。如可能,公司应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对船舶所加注的低硫油进行硫含量检测。
2.船员
(1)管理级船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在防止空气污染方面的体系文件和相关规定,以及有关船旗国、港口国的最新规定,督促其他船员按照规定落实船舶防止空气污染的要求。操作级船员和支持级船员认真落实操作要求,规范记录,确保船舶防污染措施执行到位。
(2)船长或轮机长应做好相关证书、文书、单证等的保存和记录工作,如船长妥善保管好“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及附页和“国际防止发动机污染空气证书”(EIAPP),轮机长做好燃油油样(在船保存一年)和燃油交付单(在船保存三年)的保存工作,做好换油记录簿的记录与保存。
(3)责任船员对相关设备仪器应做到应知应会。如在进出排放控制区时,做好低硫油的转换和记录工作,提前对燃油系统进行全面冲洗,避免高硫油与低硫油混合;液货船船员做好蒸气回收系统的操作并有效监控,确保易燃易爆或有毒气体不会挥发到大气中;相关船员熟悉焚烧炉制造商所提供的操作手册,保证在MARPOL附则VI修正案附录IV第2条所述的限制内操作焚烧炉;对于船上仍在使用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注:2020年1月1日前唯一允许船上使用的消耗臭氧物质)的系统和设备,在维护、检修、处置过程中避免任何故意排放,做好接收单证的保存和“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等文书的记录工作。
3.船检机构
(1)针对本次集中检查,船检机构及其验船师做好MARPOL附则VI的学习和研究工作,为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和船员履约提供咨询和支持。
(2)忠实履行船旗国所授予的“认可组织”这一神圣职责,严格按照MARPOL附则VI的要求做好法定检验工作。在新造船建造检验、现有船营运检验和船用产品认可检验过程中,做好船舶系统和设备的验证和监督,确保按照符合要求的大纲或规程来进行发证或换证。如在船用发动机制造商申请EIAPP证书过程中,确保实验用燃油与船用燃油的一致性;在营运检验过程中查看船用柴油机的NOx排放监测和记录仪器,确保船用柴油机在使用过程中仍然符合《船舶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
减少船舶排放物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已经成为全球海事界的共识,针对MARPOL附则VI的履约工作已成为船舶管理的重中之重。本次集中大检查将成为督促相关方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良好契机,主管机关将与各方共同努力,促进海上运输业建立良好的履约和安全与防污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