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研究

2018-08-22 19:31吴耘杰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1期
关键词:保护互联网现状

摘要:随着互联网经济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愈发密切,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公民个人要尤其注意自己的信息保护。对于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的发展来说,虽取得一定进展,但较互联网信息化背景下的信息传播速度而言还是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其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主体范围较狭隘、犯罪对象不明确、犯罪情节程度的认定不够清晰等等。对此,本文基于互联网环境下,分析了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并对应该如何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提出了几点有效性建议和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现状

引言:

在信息化网络环境背景下,信息流通的愈发快速,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泄露,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例如办理会员、病例、网站注册等等都是利用网络来进行个人信息的存储,而这些信息一旦泄露,便会给公民带来很多麻烦。因此,为了能够更为有效的保障公民的信息权益,必须要切实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利用刑法的权威性,达到约束公民行为以及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的目的。因此,国家必须要注重保护公民的信息隐私,对于恶意盗取他人信息的行为要采取强制手段,并给予相应的惩罚,本文通过分析了对于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并根据现如今公民信息安全刑法保护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研究了从具体方面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的保护。

一、互联网环境下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

基于互联网不断发展,以及大数据时代的不断推进,数据驱动创新的新时代也随之到来,对于企业或是个人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当代,企业可以凭借着网络数据系统记性统计、存储或者分析等,为自身带来而更多利润;而个人也由于网络数据时代的便利,享受到更多便捷化、个性化服务。然而,网络数据在为企业及个人带来诸多机遇和利润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挑战和安全问题。在大数据时代,数据采集者秉承着经营以及盈利的目的对进行采集工作,可以说不管信息所有事人是否知情,一旦信息被采集,都会时刻处于“被恶意盗取”的文献,很多不法分子大量盗取数据信息进行贩卖,进而威胁到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基于此,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相当重要,对于维护有序的生活秩序及社会秩序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现状

(一)主体范围有待扩大

目前,由于很多机构需要与公民之间建立联系,公民向其提供个人信息属于必要环节,而有些企业例如房地产公司、中介公司等汇集了大量的公民信息,其中有些公司出现将公民信息标价出售的现象,给业主造成了很多困扰,导致居民经常收到来自装修公司等机构的营销电话。对于这些主体机构未经同意将业主信息进行贩卖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不仅会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对社会治安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然而,目前刑法没有对这一现象进行有效打击,也没有具体且完善的法律规范,导致信息保护法无法充分发挥其真正作用。

(二)犯罪对象有待明确

由于信息违法的范围及定义不够明确,对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影响,导致在是认定过程中障碍重重。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要引起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有着明显的界定和区别,前者指的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设计的相关信息,其中包括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甚身高、姓名等等;后者的概念范围则要小得多,通常是指公民个人不愿意向他人透露或者不愿被窃取的信息,这就造成了公民个人信息在刑法上的判定与保护十分困难。而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也是源于目前刑法对窃取个人信息犯罪的对象不够明确。

(三)犯罪情节程度的认定有待清晰规定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才算构成犯罪。然而迄今为止,司法部门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进一步定义窃取个人信息的犯罪情节程度,而这也为刑法的执行带来了很多困难。因此,在个人信息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判定上,必须要从多角度多方面展开调查,而实现这一目标也需要当今司法的进一步完善。

三、如何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一)司法解释

在司法解释路径上,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对公民个人信息定义不清的核心问题,避免局限于法律条款的框架,将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以保护权益为前提,而非停留在法律条款的字面意思上。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公民信息保护主要是以出售以及违法提供公民信息罪来进行规制,但是由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却没有做出相清晰的定义。对于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这一主体来说,个人信息指的是包括姓名、身高、电话号、住址等等,但是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基金将这类信息作为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话显然不够。因此,原有公民信息定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要扩大解释司法用语,进一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恶意泄露。

(二)立法规范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作为当代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的一大问题,必须要出台完善且合理的信息保护法案,而这一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理论探讨以及实践分析也非一朝一夕。因此,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公民个人安全问题必须要通过刑事立法,才能够切实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由此可见,为了能够更为充分的发挥公民信息保护法的作用,国家及政府务必要及时进行立法规范,最终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

(三)扩大刑法主体范围

为了能够让个人信息犯罪主体的认定更为规范,必须要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主体范围的合理解释以及适用范围。一方面,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个人信息的检索变得越来越方便,这也为很多恶意窃取他人信息的行为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对多数国家并没有明确划分公关部门与社会私营部门,这就需要我国要及时扩大刑法主体地位,保证法律的公平性与权威性,进一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结语:

综上所述,要想让个人信息安全刑法做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权益,就务必要解释建立健全公正、全面、公开、公平且有效的法律体系。而由于受到我国个人信息法空缺的嚴重影响,刑法只能够发挥其保障功能,这也与当前时期公民信息被恶意泄露的现状不相符。因此,应该如何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的保护,也俨然成为时下国家及政府所需要重视的热点问题。基于网络环境的发展背景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要逐渐扩大主体范围,明确犯罪对象,根据犯罪情节程度的认定要更加清晰。另外,要想更为有效的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不仅要从司法解释、立法规定等方面着手,更要大力宣传公民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进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黄祖帅.中国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5):64-75.

[2]李婕.刑法如何保护隐私——兼评《刑法修正案(九)》个人信息保护条款[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8(12):118-125+132.

[3]陈璐.论《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新启示——以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为视角[J].法治研究,2017(04):86-94.

[4]王启欣,向慧.论信息化网络化环境下信息的刑法保护[J].广西社会科学,2017(02):104-108.

作者信息:吴耘杰,男,研究方向:刑法学,工作单位: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新泾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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