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照芳 王建书 宋彬 冯岚 孙乃玲 雷苏文
卫生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对职责范围内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等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1]。卫生标准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技术法规,公共卫生标准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2-3]。为了解省级疾控等机构工作人员公共卫生标准的实施应用情况,按照中国疾控中心公共卫生标准研究制定工作计划,中国疾控中心于2017年对浙江、山西、贵州、湖南、新疆疾控中心及哈尔滨医科大学(中国疾控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等6家机构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开展了问卷调查。
2017年7—10月,共选取了5 家省级疾控中心(新疆、湖南、浙江、湖南、山西)及1家中国疾控中心挂靠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中国疾控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共6家单位。根据调查机构情况选择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营养、病媒生物、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消毒以及其他等共11个公共卫生领域的相关工作人员至少各2位标准使用人作为调查对象。
采取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调查。调查问卷在多次征求专家意见基础上完善调查内容。
EpiData软件双录入校对,Excel建立数据库,运用SPSS19.0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检验水准为0.05。
本次调查总共收回112份个人调查问卷,受调查工作人员年龄22~59岁,平均年龄为(39.14±8.31)岁,主要集中在32~41岁。职称以中级比例最高,占40.18%,副高和正高级职称占42.86%,初级职称最少,占16.96%。学历以硕士研究生为主,占46.43%,其次为本科,占39.29%,博士和专科分别占10.71%和3.57%(表1)。
2人未回答此问题,有应答的被调查者为110人。91.82%的被调查者认为标准涵盖的内容应该更具体和详细,13.64%的被调查者认为公共卫生标准涵盖的内容可以简化,约10%的被调查者认为标准只需规定关键内容即可。
2人未回答此问题,有应答的被调查者为110人。87.27%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类标准,标准的分类是有必要的,而其余被调查者认为没必要按此进行分类。
2人未回答此问题,有应答的被调查者为110人。调查中有58.18%的被调查者认为强制性标准的范围是恰当的,有37.27%的被调查者认为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应当扩大,其余4.5%(5人)被调查者则认为范围应当缩小。
2人未回答此问题,有应答的被调查者为110人。如果对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调整,实行具体章、条强制。调查对象中,58.18%认为可行,11.82%认为不可行,其余30.00%认为两者均可。
2人未回答此问题,有应答的被调查者为110人。被调查者认为我国公共卫生标准重点发展的标准依次为环境卫生、营养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放射卫生、消毒、病媒生物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囊括了10大公共卫生领域(表2)。
1人未回答此问题,有应答的被调查者为111人。结果显示,超过一半(53.15%)的被调查者对于公共卫生标准制定、修订信息仅少量了解或基本不了解。仅有8.11%的被调查者较为了解相关公共卫生标准制定、修订信息。
关于检测机构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必要性,1人未回答此问题,有应答的被调查者为111人,97.30%的被调查者认为检测机构有必要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关于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必要性,112名被调查者中,89.29%的认为企业有必要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表3)。
112名被调查者中,将近72%认为,他们对于标准制定过程中提出的意见没有得到充分反映或者反映不充分,仅27.68%的调查对象认为他们提出的意见得到了充分反映。
3人未回答此问题,有应答的被调查者为109人。被调查者中70.64%的人认为标准中无不合理的规定,27.52%的人认为标准中存在不合理的规定。
2人未回答此问题,有应答的被调查者为110人。被调查者主要通过各级疾控部门、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收集强制性国家标准信息,分别占50.00%和43.64%;通过标准出版部门和报刊杂志获取相关信息较少,分别占16.36%和2.73%。
表1 被调查对象一般情况
表2 我国公共卫生标准应重点发展标准情况
表3 各类机构参与制、修订标准必要性情况
表4 不同渠道收集公共卫生标准信息及时性比较
112名被调查者中,不能及时收集到所需公共卫生标准的占39.29%,超过60%能够及时收集到所需标准。
1人未回答此问题,有应答的被调查者为111人。不同渠道收集公共卫生标准信息及时性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通过各级疾控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收集到的标准的及时性更高(表4)。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为卫生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标准的地位日益凸显,公共卫生领域的相关标准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4]。本次调查选取了5家省级疾控机构和1家地方病中心的工作人员为调查对象,对相关人员对公共标准的认识情况等进行了调查。
超过90%的被调查者认为标准涵盖的内容应该更具体和详细,从而提高工作的质量,在遇到问题时能更好的解决。大部分被调查者(87.27%)认为有必要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类标准。有37.27%的被调查者认为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应当扩大。
将近72%的被调查者认为,他们对于标准制定过程中提出的意见没有得到充分反映或者反映不充分。如果未成熟的标准颁布,实施过程会面临窘境,难以开展,所以有必要“带着标准”到基层调研,倾听使用者在标准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5-6]。
超过一半(53.15%)的被调查者对于公共卫生标准制定、修订信息仅少量了解或基本不了解。表明标准宣传的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以拓宽疾控工作人员对标准的认识。
提高标准重视程度。标准在我国起步较晚,人们对于标准的认识程度不高,因此卫生标准的发展初期需要政府的强有力推动和卓有成效的工作[7]。
拓宽标准获取渠道。在梳理现有的公共卫生标准获取渠道的基础上,省级疾控机构可以通过设置独立或兼管公共卫生标准部门,方便公共卫生标准工作的上传下达,及时反馈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公共卫生标准发布平台,通过实时更新公共卫生标准,为标准使用人员提供基础条件[8]。
加强标准宣贯培训。通过公共卫生标准的宣贯培训可以达到良好的标准宣传效果[9-11]。国家层面已经加大了对省级机构的公共卫生标准宣贯和培训力度,但省级及以下各部门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力度扔有待加强[12-13]。
强化标准制修订管理。在标准征求意见阶段,注重收集相关领域基层专家的意见,确保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代表性和权威性。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要做到统筹兼顾,确保标准的技术要求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的需要[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