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如何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学术界有两个较为典型的观点,一是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独立出来,转变为企业年金;二是将企业年金由自主性转变为强制性。
对于第一种观点,如果把个人账户独立出来,势必要求先做实个人账户,这在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收支大体相抵的情况下,可能性有多大?
对于第二种观点,国家正在推进“减税降费”,强制建立企业年金会不会增加企业缴费负担?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杨长汉认为,建立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战略选择。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体制,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20%强制缴纳养老保险费计人社会统筹账户;个人按照工资总额的8%强制缴纳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与此同时,企业可以自主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年金制度;自主建立企业年度的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笔者认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可把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合二为一:企业职工个人强制缴纳工资总额的8%直接作为企业缴费计入企业年金账户,同时强制要求职工个人一律按照工资总额的4%缴费计入企业年金账户。这样可以迅速建立普惠的、快速发展的、与职业年金保持制度公平的、真正为企业职工补充养老发挥重要作用的中国企业年金制度。
去年12月《企业年金办法》公布,企业年金由“自愿建立”变成“自主建立”,表明了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态度。但从自主到自主和强制相结合,再到强制性,绝非一朝一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把自主性企业年金改造为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必要性
其一,自主性的企业年金制度发展迟滞。1991年开始,我国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2000年,国家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定名为“企业年金”;直到2004年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制度酝酿时间长达13年。
从2004年至今,企业年金又经历了13年的规范发展期。但相对于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要求,企业年金无论是发展速度、参与人数还是基金规模、收支规模等,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发展水平。
截至2016年,我国投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数达到85833万人,参与企业年金制度的人数仅为2324.75万人,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职工当中只有2.71%的比例参与了企业年金制度。当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43965亿元,企业年金积累规模仅为11075亿元,企业年金积累规模约为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规模的25%,不及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2%。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为76300个,不到全国企业数量的1%。
2015年,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数量和参与企业年金制度的职工数量分別比上年增长3%和1%。2016年相比于2015年,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数量和参与企业年金制度的职工数量分别增长1%和0.39%。企业年金的发展,已近停滞状态。
其二,自主性的企业年金制度带来新的不公平。企业年金制度覆盖的企业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垄断企业、极少数效益好的民营企业,绝大多数企业没有能力且没有意愿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因此,具有分担社会养老负担的美好初衷的企业年金制度,被诟病为“富人俱乐部、国企的“专供”和“专利”。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负担已经达到工资总额的28%,如果再拿工资总额的12%另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的整体养老负担将达工资总额的40%,一般的企业确实不堪重负。绝大多数企业排除在企业年金制度之外,势必带来企业年金制度的不公平,没有企业年金的职工退休养老权益势必远远低于拥有企业年金的职工。
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4%。按照《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企业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职业年金属于强制缴费,且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企业年金为自愿性缴费,且企业和个人在12%范围内协商各自的缴费比例。这势必带来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年金上的新的不公平:企业职工普遍难以获得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同等的养老待遇。
其三,自主性企业年金制度无法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和计划生育带来的“4-2-1”家庭人口结构的严峻挑战,建立多层次的养老金制度保障14亿人口大国的国民退休养老福祉。
自主性的企业年金制度发展迟滞,企业和职工积极性不高,基金积累规模有限,无法承担其制度功能,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制度效应。举个例子,国有企业职工数量较多的黑龙江,全省退休人员由2010年的268.8万人,增加到2016年的457万人。2015年全省养老保险基金仅剩88亿元,而2016年的全省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为890亿元,支出则高达1210亿元,当期收不抵支320亿元。黑龙江省养老基金“穿底”,是如何弥补的呢?2016年中央财政对黑龙江转移支付2674亿元,其中336.9亿元用于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支付。如果不加快加强多层次养老金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赤字将成为各级财政不能承受之重。
把自主性企业年金改造为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可行性
第一,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可以减轻企业整体养老金负担。城镇企业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强制转为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不存在新增养老金缴费负担的问题;对于已经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则可以免除原来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
假设已经建立年金的企业原来的养老保险缴费占工资总额的28%,企业年金缴费占工资总额的12%,整体养老负担为工资总额的40%。如果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企业年金合并,则企业养老负担下降为工资总额的32%。
全国社保基金2001年至2016年每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为8.37%,企业年金2007年至2016年10年间每年平均收益率达7.57%。建立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通过市场化分散化的组合投资收益来补充企业养老金的来源,投资收益完全可以弥补企业整体养老缴费基数的减少,也因此不會降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权益。国家只对缴纳了企业个人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实行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国家财政也不会因此增加养老金负担。
第二,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更有利于实现养老社会公平。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显著不公平,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高达企业退休职工工资的两倍左右。在强制性职业年金制度和自主性企业年金制度下,这种不公平将进一步强化。
实行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趋于统一,从而实现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权益公平。
第三,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可以在中国应对老龄化挑战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的养老金缴费与支付方法。
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养老金体制是由当代在职人员赡养上一代退休人员,这种模式在没有人口老龄化挑战背景下是可行的养老金体制。但这种模式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财务不可持续:劳动年龄人口不断减少导致养老保险缴费来源不断减少,相对应的是退休养老人员数量不断提升、养老金支付规模的不断提升,形成养老金收支“剪刀差”,带来养老金缺口不断扩大。黑龙江养老金“穿底”,实质上就是地方养老金现收现付制财务不可持续的一个典型样板。
基于我国面临人口老龄化、未富先老、“4-2-1”特殊的家庭人口结构的巨大挑战,战略对策是建立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混合型养老金体制,由国家、社会、个人共同分担社会养老负担。建立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可以迅速在企业普遍实行基金积累制的年金制度。年金权益归属职工4-3.所有,企业和职工的缴费积极性可以得到极大的激励,支持国家、企业、职工共担养老责任的多层次企业养老金体系。我国企业职工平均在职年限长达30年以上,强制性企业年金将积累出巨额的基金规模。巨额且长期积累的企业年金基金,可以分享国民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成长,也可以反过来促进国民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成长。可以说,建立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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