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西省政府制定出台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要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职工工资收入要与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做到能增能减。
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根据《实施意见》,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变动要和经济效益同向联动。
经济效益增,工资总额增。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即:企业工资总额增幅≤经济效益增幅。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或者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的80%。
经济效益降,工资总额降。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或者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少降幅度根据各行业实际情况,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确定。
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3%。
国有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